2014年市級法學研究課題主題指南
一、重點課題研究方向
1、北京市2014年法治建設狀況研究(委托)
全面調查研究和掌握全市2014年法治建設的發展狀況,包括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和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工作情況以及法治宣傳及法律服務、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等方面的情況。提出加強全市法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推進全市法治建設進程,更好地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
2、首都“反恐”法律問題研究
北京是首都,是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也是恐怖活動關注的重點地區。北京的社會穩定至關重要,北京的“反恐”任務艱巨,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恐機制完善反恐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3、北京市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研究(委托)
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司法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目前,中央已選定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等6省市作為司法改革的先行試點,為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積累經驗。本課題主要是結合北京市的司法狀況對北京市司法改革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借鑒學習試點經驗,為北京市全面推進落實中央關于司法改革的統一部署做好各項準備。
4、首都法律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研究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社會公眾對法律信息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高。建立完善的法律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也有利于促進法制信息的傳播,幫助公眾了解、掌握和運用國家法律和政策,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通過對首都地區法律信息公共服務的現狀進行調查分析,為構建完善法律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供思路和對策,為政府公共服務改革建言獻策。
5、首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立法項目(委托)
通過對全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問題,總結經驗,從制度建設的角度進行立法對策研究,為地方立法提供直接支持。項目最終成果為法律文獻梳理和法規匯編、國外相關制度研究報告、立法調研報告、立法草案以及草案說明等。
6、北京市公共場所“安檢”法律問題研究
“安檢”是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重要預防措施。人們對乘飛機“安檢”形成了共識,但對其他公共場所是否需要“安檢”存在爭議。北京地鐵“安檢”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城市地鐵道路上進行“安檢”,為了確保2008奧運會的安全,北京地鐵2008年7月1日開始“安檢”,保留至今。2013年北京園博園展覽期間,采取了“安檢”措施。目前,進入北京各火車站需要進行“安檢”,首都博物館要“安檢”等等。大部分公共場所沒有“安檢”。那么,哪些公共場所需要“安檢”,誰來行使決定權,安檢的步驟和程序,安檢機構和安檢員的條件、權利和義務,臨時性“安檢”措施的采取等等,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上給予回應。
7、北京市完善社區矯正制度研究
北京市在全國率先試行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在經過10年的試點實驗、全面實施之后,面臨著新形勢、新要求、新課題。需要通過專題研究,提出新的思路、新的舉措予以應對。
8、北京市律師服務與管理機制研究
自1979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北京律師隊伍從最初的幾百人,發展到2萬多人;行業年業務收入,從幾百萬,發展到上百億元;業務領域,從傳統刑事民事業務,發展到金融、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等60余個專業領域。如何適應形勢的發展做好律師的服務與管理,是當前亟待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通過研究,提出完善制度規范的對策建議,更好地發揮律師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9、北京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委托)
2008年8月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司法救助制度的實施,解決了一些群眾的困難。但在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程序、救助資金來源等方面還需要規范和完善。通過實證研究,提出解決對策完善相關制度,同時也為推動立法提供依據。
10、北京市信息安全法律問題研究
信息安全,特別是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保障信息不被泄露和竊取,如何保障國家秘密和公民隱私等等,不僅是技術問題,更多的是安全機制問題。通過研究,提出支持信息網絡安全服務的基本理論,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網絡體系結構的網絡安全服務體系結構,為完善相關法律提供參考。
(二)一般課題研究方向
1、網絡輿情傳播及危機預防機制研究
我國網絡輿情的影響力日趨明顯,構建網絡輿情危機的預防機制十分必要。通過研究輿論傳播規律及社會各階層對社會各階層對社會熱點問題關注度所呈現的變化趨勢,掌握其特點規律,進而建立相應的輿情危機預防機制。
2、北京市學校體育法治建設研究
面對時有發生的學校體育安全事故,我國的《教育法》、《教育法》、《體育法》的相關規定非常粗糙,而教育部于2002年頒布的《學習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因規定過于籠統、法律效力層次較低等問題不能起到為校園體育安全提供法制保障的應有作用。本課題研究以北京市學校為樣本,結合近年來出現的學校體育安全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以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體育教育規范有序。
3、北京市外國人服務與管理法律問題研究
北京市作為中國的政治文化中心,吸引了眾多外國人工作、學習、旅游和訪問。隨著在京外國人規模的擴大和構成的復雜,北京市在服務和管理外國人方面面臨不少問題和挑戰。通過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論證服務管理模式,為提升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支持。
4、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走出去”的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北京市作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引領者,應在中國文化創意產業“走出去”的總體思路下,就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走出去”提出戰略選擇的理論依據,并提出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走出去”應有的法律保障機制,實現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各領域的具有科學規劃的、合理部署的國際化法制舉措,既包括政府層面的法制策略,還包括產業部門的法制策略。
5、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研究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高發的情況,為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繼侵財類案件之后的第二大案件類型。通過實證調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從案件的總體趨勢、特征為切入點,指出辦理性侵案件中遇到的問題,并針對證據的審查標準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救助提出建議,完善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審查標準及構建未成年人特殊救助體系。
6、北京市重大案件檢察機關介入偵查機制研究
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對于引導偵查取證、強化監督制約、保證案件質量具有重要作用。通過總結近年來北京市開展重大案件介入偵查工作的經驗、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檢察機關如何發揮好偵查監督職能、促進提升偵查工作水平提出建議。
7、北京市區縣法治狀況研究
了解北京市區縣法治發展的基本狀況、發展脈胳和目前階段水平。統計匯總法治發展的相關數據,并做對比分析研究,用量化研究反映北京市區縣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將法治發展的相關數據與社會經濟數據做相關研究,開拓法學研究與社會統計分析研究相結合,通過量化研究,分析區縣基層法治建設面臨的困難、不足與問題,初步分析研究對策。
8、北京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規制
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出讓、租賃、入股試點中,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運行,以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同時,對農村承包土地如何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主體流轉,以有序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并行,探索農民以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發展的模式;如何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前提下,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法律條件及后果。為解決對“已建已售”的小產權房的處理,提供法律依據和具體操作辦法,對首都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對策建議。
9、首都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法律規制研究
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對于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是分別建立運行的,存在著城鄉相關政策不盡一致、標準高低錯落、管理資源分散等矛盾。解決這些矛盾離不開建立完備的法律規治和解決矛盾的法律救濟渠道設計,需要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10、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研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為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核心和主導地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對于加強行政機關法治教育、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大意義,需要結合法治北京建設加強理論研究、制度構建和路徑探索,為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思路借鑒。
11、監獄主動接受訴訟監督與促進司法公正研究
監獄機關刑罰執行活動效果如何、是否公正,不僅影響著對罪犯的改造質量,更事關國家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本課題從正確認識和全面把握執法、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入手,就如何主動接受訴訟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展開調研,從而規范執法標準,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構建公正文明執法長效機制。
12、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研究(委托)
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當前,環渤海區域的生態環境面臨著嚴重挑戰。通過研究,提出有效應對的建議。
13、京津冀一體化建設法律問題研究
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京津冀協同發展工作匯報時強調,實現京津冀協同發展是一個重大國家戰略,要堅持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扎實推進,加快走出一條科學持續的協同發展路子。北京市的大城市病越發凸顯,空氣質量問題、交通擁堵問題,人口膨脹問題等等,僅僅在自身內已經不能很好解決,需要在京津冀一體化建設中疏解非首都功能,與津冀一起協同發展。通過研究,提出京津冀一體化建設的體制機制建設等法律問題。
14、北京市法治宣傳機制研究
隨著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開,為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都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法律宣傳流于形式,人們未能樹立對法律的信仰,導致普遍違法的現象依然存在。通過研究,提出增強法治宣傳效果的建議。
15、北京市推進量刑規范化,確保量刑公正均衡的調查研究
2014年全市法院工作要點之一是“推進量刑規范化的全面實施,認真制定好量刑指導實施細則,確保量刑公正均衡”.北京法院在2010年就開始全面試行量刑規范化,全市法院量刑均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決。試行過程中,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也存在量刑規范化的“形式化”等問題。通過調研,從量刑規范化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量刑規范化工作的考核考評、案件質量的評查抽查、上級法院的審級監督、檢察院的監督建議等各個方面入手,制定系列配套制度,出臺有關指導文件,完善有關工作機制。
16、國有資產拍賣法律問題研究
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逐步建立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資產處置為一體的國有資產封閉運行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必要總結國內外相關經驗、教訓,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資產拍賣法律法規。當前國內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拍賣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但是,針對國有資產這一特定對象進行拍賣的相關問題研究不足。有必要就國有資產拍賣的主體、程序、評估等制度進行研究,構建完善的國有資產拍賣法律規范體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17、新刑訴法背景下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調查研究
新《刑事訴訟法》確定了“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鑒定人出庭有利于對鑒定人和鑒定過程的監督管理,保障最大限度的發揮科學技術對事實認定的推定作用。通過調研鑒定人出庭工作,提出建立鑒定人出庭管理制度的方案,探索鑒定意見爭議協商工作流程,形成出庭工作指南等相關成果。
18、霸王條款的法律規制
“霸王條款”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長遠發展。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叫停餐飲業6種“霸王條款”,最高法確定餐飲業禁帶酒水、設最低消費屬“霸王條款”,開始了從法律方面對霸王條款進行規制。通過研究,提出規制“霸王條款”的意見和建議。
19、北京市環境應急管理法律問題研究
現代法治發達國家處置環境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經驗表明,國家預防和處理環境突發性公共事件的實效與環境應急機制的法制化及其科學化程度密切相關。2007年底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實施,確認和鞏固了近年來我國應急管理制度革新的重要成果。《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取得了顯著成效。如何更有針對性地解決好我市的環境問題,特別是解決好公眾最關注的霧霾問題亟需完善環境應急管理的機制,實現與現行法律法規中自然災害、事故災害應急管理的對接。
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項目管理辦法
(2014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以下簡稱“市級課題”)是經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準、市財政專項經費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組織實施的重大法學研究項目。為保障“市級課題”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1條 “市級課題”的實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實現“法治中國、法治北京”為目標,圍繞首都改革發展大局,為北京市“十二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第2條 “市級課題”的實施,應突出服務首都法治建設的特色,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研究計劃,著眼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重視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攻關,力爭取得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及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精品成果。
第3條 “市級課題”實行項目委托與項目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另行確定;招標項目公開招標,由“市級課題”評審委員會擇優立項。
第4條 “市級課題”由主持人負責,并由主持人所在單位作為信譽保證單位。主持人負責項目組成員的聘任、項目研究計劃的組織實施、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信譽保證單位負責監督管理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提供研究條件、協助市法學會進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5條 “市級課題”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學會確定。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評審
第6條 “市級課題”的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負責人。
第7條 “市級課題”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有關參加人員資歷要求組成課題組。
第8條 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要求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申報期限內提交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條 項目申請人應負責申請材料中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在申請中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獲準立項的,撤銷立項,項目經費一并追回。
第10條 “市級課題”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由北京市法學會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報項目通過匿名、集中等方式評審。
第11條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對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北京市法學會組織的評審委員會對項目設計方案的可行性、預期目標完成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及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立項建議,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查批準。
第12條 經北京市法學會批準的項目,在首都法學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批準的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反映。
第13條 經北京市法學會批準立項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項目承諾書,北京市法學會向項目負責人頒發立項通知書。立項通知書所列日期為項目正式啟動日期。
未提交項目承諾書的,視為放棄該項目。
第14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評審紀律:
1.評審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泄露項目論證的相關信息;
2.項目申請人或項目組成員,不得參加立項評審工作;
3.不得參與有違公平的活動。
第三章 項目的過程管理
第15條 北京市法學會對“市級課題”研究進度、質量、成果轉化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16條 檢查采取開題會、座談會、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交《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檢查表》、經費使用情況說明及有關課題進度及階段性成果轉化的資料。檢查結果與經費是否繼續撥付、使用掛鉤。
第17條 項目批準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學會視情況分別做出中止撥款或撤銷項目處理:
1、檢查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已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難以取得預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3、明顯不能按計劃保質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決定中止撥款的,書面通知項目負責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內作出整改使項目順利進行,即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撤銷項目的決定在首都法學網公布,并通知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被撤銷項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未完成的項目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招標。
第18條 項目批準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項目組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批:
1、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及子課題主持人;
2、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3、需要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4、改變成果形式;
5、推遲完成時間;
6、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如未獲批準,該項目中止。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結項
第19條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審。
第20條 項目驗收評審實行回避制。項目組成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項目驗收評審。
第21條 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及承諾書內容進行項目驗收,對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成果質量及應用轉化情況、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結項建議,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查批準。
第22條 成果結項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結項情況在首都法學網公布。
第23條 完成項目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標注“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鑒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表與課題相關的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相關黨政領導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滿足(4)或(5)項條件的,需提交相關材料由北京市法學會認定。未經北京市法學會認定的需要按照評審程序進行鑒定。
第24條 結項等級為優秀、合格的,視為通過驗收,由北京市法學會頒發結項證書。結項等級為不合格的,項目組應當按照項目驗收意見限期進行修改。修改后的項目成果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學會作出驗收不合格的決定,并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
第25條 未按期提交項目成果的,視為驗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學會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
第五章 經費資助
第26條 “市級課題”項目資助經費撥付方式分一次撥付和分期撥付兩種。具體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確定。一次撥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撥付,分期使用,專款專用、超支不補。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承諾書中承諾的時間使用經費。所在信譽保證單位應當對經費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分期撥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撥付,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立項后撥付資助經費的40%;項目期中檢查合格的,撥付資助經費的30%,項目結項驗收為優秀、合格的,撥付30%。
第27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中止的,項目剩余經費不再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經費。
第28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本辦法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有變更的,暫停撥款。變更事項經審批同意后,恢復撥款。
第29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更換信譽保證單位及財務管理部門的,應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
第30條 鼓勵項目負責人向所在單位及其他機構申請課題研究配套經費。
第31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規定,嚴格按照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32條 項目成果歸北京市法學會所有,以北京市法學會名義對外發布和使用;項目負責人在使用項目研究成果時須注明該成果受“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
第33條 鼓勵項目成果向決策咨詢轉化,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為首都法治建設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34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35條本辦法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解釋。
(以上詳情見《首都法學網》公告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