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達《關于組織申報2013年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的通知》
各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法學科研機構:
經北京市法學會研究決定,近期開展2013年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立項申報工作。研究課題指南及相關文件已在首都法學網發布,公開招標。該研究項目是經北京市委政法委批準、市財政專項經費支持(每個課題10萬元研究經費)、列入本年度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省部級課題)、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組織實施的重大法學研究項目。申報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請各研究會、社團法學會、法學科研機構組織專家學者踴躍申報。詳細內容請登錄首都法學網查看。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
2013年11月1日
附件一:
北京市法學會2013年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招標公告
為更好地履行“引領首都法學研究,服務北京法治建設”的重要職責,北京市法學會以推動“法治中國、法治北京建設”為目標,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急需解決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擬定了十項2013年度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以下簡稱“市級課題”)。該《市級課題》經北京市委政法委批準納入2013年度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現公開招標,公告如下:
一、《市級課題》實施的基本原則
1、《市級課題》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圍繞首都改革發展大局,為北京市“十二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2、《市級課題》的實施,應突出服務首都法治建設的特色,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研究計劃,著眼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重視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攻關,力爭取得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及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精品成果。
二、《市級課題》實施方式
1、《市級課題》實行項目委托與項目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另行確定;招標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由市級課題評審委員會擇優立項。
2、《市級課題》由主持人負責,并由主持人所在單位作為信譽保證單位。主持人負責項目組成員的聘任、項目研究計劃的組織實施、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信譽保證單位負責監督管理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提供研究條件、協助市法學會進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申請人資格要求
《市級課題》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申請人應具有豐富的法學研究經驗,對所申請項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礎,有必要的研究時間,能夠始終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并承擔實質性研究任務;
2、項目申請人及子課題主持人須為法學會會員,工作單位在京并在承擔課題期間長期在京工作;
3、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局級以上職務,主持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在最近三年內公開發表過相關研究成果;項目子課題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主持或參與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項目組成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科級以上職務;(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明須隨申請書一并提交,未提交相應資格證明的視同不具備相應資格);
4、項目組成員不少于10人,應包括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和從事實務工作的專家,鼓勵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的聯合攻關;
5、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發布的同一批申報項目中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投標。
四、立項評審
《市級課題》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由北京市法學會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報項目申請書進行評審。獲準立項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項目承諾書,北京市法學會向項目負責人頒發立項通知書。
立項結果在首都法學網上公布。
五、完成時間
《市級課題》完成時間為一年,從立項之日起計算。
六、成果形式
項目成果形式為不少于五萬字的研究報告。
七、項目檢查、驗收和結項
市法學會對項目進展情況、成果轉化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經費是否繼續撥付掛鉤。
項目驗收采用專家評審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審。通過驗收的,準予結項。
八、經費資助
《市級課題》每項資助經費10萬元。
九、申請時間
2013年11月2日-2013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申請辦法
1、申請人可在首都法學網(
www.bjfxh.org.cn)“公告欄”或“法學研究”欄目中下載《北京市市級課題招標公告》及相關附件,按要求認真填寫,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
2、項目申請人應負責申請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在申請中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獲準立項的,撤銷立項,項目經費一并追回。
3、項目申請人需提交A4紙雙面打印、左側裝訂的《申請書》一式8份(含1份原件、7份復印件)、項目論證活頁5份,資格證明粘貼于申請書相關欄目內或附于申請書后;發送《申請書》和項目論證活頁電子版至
beijingfxh@sina.com,郵件標題為:XX同志市級課題申報材料。
申請材料寄至: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四方景園1區6號樓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收,郵編:100164
聯 系 人:王秀海 董 彪 聯系電話:67634586
重要提示:請申請人認真閱讀《項目管理辦法》中申報條件、項目管理等各項要求,按照《課題指南》的內容科學評估研究力量,以保證申報順利進行。
北京市法學會
2013年11月1日
附件二:
北京市法學會2013年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指南
1、北京市年度法治建設狀況研究(委托)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目標,習近平同志在今年初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中再次強調要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用法治精神建設現代經濟、現代社會、現代政府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近年來,北京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立法數量、執法能力、司法水平、人民群眾法治觀念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北京作為首都,法治建設及法治發展狀況對全國具有較強影響力,如何更好地促進北京的法治建設,是一項緊迫而重要的任務。通過對北京年度法治建設狀況進行研究,可以從立法、司法、執法、普法、守法等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收集歸納各類相關數據,客觀描述和量化法治建設發展的成就、找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本研究擬形成兩份成果,一份作為內部資料,提供給市委、市政府,為市領導決策參考;另一份為公開資料,對社會公布,弘揚北京法治建設的主旋律,引導輿論,形成法治建設正能量。中國法學會已經連續幾年組織了國家年度法治研究報告,并在《法制日報》刊載,向世界介紹中國法治狀況,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2、北京市治理交通擁堵法律問題研究
伴隨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機動車數量逐年攀升,所造成的交通擁堵也日益嚴重,成為迫切需要治理的重大社會問題。本課題首先將對國外或地區已有經驗和立法進行比較研究,為解決北京市交通擁堵問題提供借鑒;其次將對北京市交通擁堵的現狀、原因、已有解決方案及其缺陷進行實證調查和分析論證;最后將對治理北京市交通擁堵問題提出可行性對策或建議,供市委市政府參考。
3、首都人口規模調控法律對策問題研究
國務院批復的“2004年-2020年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實際居住人口應為1800萬。但是,到2010年底,北京市的實際居住人口突破了1972萬人,提前11年超過人口控制指標。首都地區人口規模的過快增長已經對資源和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 解決人口規模過快增長的問題迫在眉睫。本課題研究將對首都地區人口規模、結構比例進行實證研究,對已有的調控人口規模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分析論證,從推進中心城優質公共資源向新城轉移,建立人口管理與服務協調機制,產業政策限制與產業結構升級,流動人口信息采集與管理等方面提出調控首都人口規模的法律對策。
4、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多年來,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圓滿兌現“綠色奧運”的環保承諾,超額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穩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不斷加強治理力度,通過搬遷首鋼等重污染企業、積極優化產業結構、加快能源結構改革、開展區域聯防聯控,以及加強揚塵污染控制等治理措施,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在取得進步的同時,北京的空氣質量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存在較大差異,北京大氣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按照城市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評價,2013年5月份,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平均達標天數比例為27.4%,低于全國32.7個百分點,重度污染以上天次占8.7%,高于全國6.5個百分點,在全國74個城市中排名靠后。北京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事關國家形象和首都2000萬人民的身心健康。做好北京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全國各城市大氣環境治理將起到積極的示范作用。治理環境除了科技創新、資金投入等經濟手段之外,需要健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使之能夠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得到執行。轉變長期以來形成的環境法是“軟法”的觀念,任意違反,違法成本低的現象,使“軟法”成為“硬法”。通過梳理北京市地方立法和執法情況,分析環境建設方面有關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建議,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使北京市率先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率先爭取早日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率先使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
5、北京市網絡秩序規范化研究
隨著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的逐漸普及,網絡犯罪、網絡侵權的問題日益突出。如何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從事傳播邪教、淫穢物品、非法經營、詐騙、盜竊、賭博等犯罪行為?如何保障網絡安全?如何保護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隱私?如何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危害社會秩序?這些存在于網絡虛擬世界的問題急需解決,否則必然導致無序或混亂,影響國家的和諧、穩定以及社會生活的安寧。2013年8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辦的“網絡名人社會責任論壇”上,與會者們就承擔社會責任、傳播正能量、共守“七條底線”達成共識。這些底線如何取得社會共識,如何形成網民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本課題將從構建綜合預防體系、加強網絡安全、保障個人信息、隱私權的角度入手,為構建與現實社會生活相適應的網絡秩序提出對策性建議。
6、北京市刑罰執行體系研究(委托)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另對于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對于上述刑種的執行,我國刑法、刑訴法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執行機關。管制、拘役、拘役的暫予監外執行,死刑之外的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后的監外執行與剝奪政治權利, 驅逐出境等情況,均由公安機關執行或代為執行;生命刑、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種由審判機關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由監獄執行。另外,社區矯正的主管機關為司法行政機關,監管相應的矯正人員。我國目前現行的刑罰執行體制是由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監獄、司法行政機關等多個執行機關,分別執行不同的刑罰,是一種分散執行、行刑多元化的刑罰執行體制。特別是對一些非監禁刑的執行和管理,還不是很完善。本課題旨在通過對北京市刑罰執行情況的研究,分析整理法定刑的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對策建議。
7、北京市涉法輿情引導研究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迅速普及,我國社會逐步進入一個高度信息化的時代,網絡已成為社會生活中表達民情、暢通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在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網絡的自由表達,涉法的熱點事件、案件等被迅速的曝光,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面對新媒體,缺乏冷靜應對的經驗。特別是當前社會已進入“黃金發展期”和“矛盾凸顯期”并存的階段,社會矛盾不斷凸現,只要在相關事件中涉及到公權力和個人之間的沖突,民眾就會對權力公正性產生懷疑,并借助網絡媒體排解、宣泄,從而形成網絡群體性事件,應對和處置不當,直接影響司法公信力,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本課題通過對涉法輿情實例研究,總結經驗與教訓,分析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使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有效應對涉法輿情,樹立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穩定。
8、北京市行政執法問題與對策研究
黨的十八大報告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并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到2020年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這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運用法治方式實現行政管控的能力以及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首善之區”,首都北京在落實中央依法治國戰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先導作用,需要經得起“法治”標準和“依法行政”原則的檢驗。本課題將通過收集、整理北京市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情況揭示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并從司法審查角度提出對策,不斷提高首都行政執法機關的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
9、北京市管制刑適用法律問題研究(委托)
管制是我國創造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它依靠人民群眾和專門機關相結合監督改造犯罪分子,是我們黨和國家依靠人民群眾同犯罪作斗爭的一項成功的經驗。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管制刑就已出現。在新中國成立后,司法機關繼續采用管制這種方法,并得到很大的發展。《刑法》認真總結了建國以來采用管制刑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經驗,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濫用管制刑的教訓,進一步發展了管制刑,對管制刑的性質、對象、內容、期限以及管制的執行都作了系統、明確的規定,正式確立了管制刑的主刑地位。刑法經過修改,仍然保留了管制刑。從北京市司法實踐看,運用管制刑作為判罰的案件并不多見。這與管制刑作為主刑的地位和輕罪處罰的發展趨勢不相適應。本課題通過對北京市管制刑適用的實證研究,梳理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
10、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研究(委托)
今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推進勞教制度改革,李克強總理指出,2013年底停止使用勞教制度。這就提出了一個現實問題,勞教制度如何改革,停止使用勞教制度后,有何替代措施,怎樣用法治思維和治理方式處理保護人權和維護穩定的關系等等。本課題通過對北京市勞教制度的歷史回顧,梳理其作用和局限,根據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提出替代性措施。
附件三:
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
申 請 書
項目名稱
項目申請人
申請人所在單位
填表日期
北京市法學會
2013年10月印
申請人承諾:
本人鄭重聲明該申請系自愿提出,本人對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
本人已經認真閱讀并完全接受《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招標公告》、《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如獲準立項,本人承諾接受本表、《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招標公告》和《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項目管理辦法》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遵守北京市法學會的規定,按時完成研究任務,取得預期成果。北京市法學會有權使用本項目成果所有數據和資料。
項目申請人(親筆簽名):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請務必認真閱讀)
一、本表請用計算機認真如實填寫(手寫無效),如有不實則取消申報資格。
二、本申請表報送一式8份,包括1份原件、7份復印件。統一用A4紙,雙面印制、左側裝訂。復印件內容應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
三、此表中有選擇項的請直接在該選項前的字母上劃“√”。
(一)工作單位:須填寫單位全稱。
(二)通訊地址:須填寫詳細通訊地址(不能僅以單位名稱代替)和郵政編碼。
(三)項目組成員名單:指除項目申請人外的其他項目參加人,不包括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后勤服務等人員。
請寄至: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四方景園1區6號樓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郵編100164)
聯系人:王秀海董彪
表一:基本情況
項目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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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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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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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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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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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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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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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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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語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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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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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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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博士生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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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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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
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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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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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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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
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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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組主要成員名單 |
子課題一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專業
職稱 |
最終
學位 |
研究專長 |
工作單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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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題
組
成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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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二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專業
職稱 |
最終學位 |
研究專長 |
工作單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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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題
組
成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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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三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專業職稱 |
最終學位 |
研究專長 |
工作單位 |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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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題
組
成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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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研究成果完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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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表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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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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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項目組以往研究基礎
(一)項目申請人曾經承擔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情況及完成情況
項目申請人曾經承擔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情況及完成情況 |
項目來源類別 |
項目名稱 |
批準時間 |
完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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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近三年發表出版的相關研究成果情況(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
(二)子課題主持人承擔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情況及完成情況
子課題題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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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主持人姓名及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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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情況及完成情況 |
項目來源類別 |
課題名稱 |
批準時間 |
完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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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主持人近三年發表出版的相關研究成果情況(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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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組其他成員近三年與本課題有關的主要研究成果(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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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題目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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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主持人姓名及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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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主持人承擔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情況及完成情況 |
項目來源類別 |
課題名稱 |
批準時間 |
完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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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課題主持人近三年發表出版的相關研究成果情況(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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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組其他成員近三年與本課題有關的主要研究成果(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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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項目論證
一、本項目國內外研究現狀,選題的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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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研究內容、研究的重點、難點及創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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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進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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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基礎與研究條件:研究工作的資料準備情況,已有相關成果,主要參考文獻,科研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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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經費管理及項目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核意見
序 號 |
經 費 開 支 科 目 |
金額(萬元) |
1 |
資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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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數據采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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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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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會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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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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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設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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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專家咨詢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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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勞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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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刷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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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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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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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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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費
管 理
單 位
信 息 |
經費管理單位名稱:
開戶行名稱:
開戶行賬號: |
是否有配套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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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審
核
意
見 |
經本單位審核,該申請書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項目申請人的政治業務素質適合承擔本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單位能夠提供完成本課題所需的時間和條件;財務部門能承擔本項目的經費管理工作;本單位同意承擔本項目的管理任務并予以信譽保證。
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 單位負責人簽名:
科研管理部門公章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五:專家評審意見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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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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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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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評審專家填寫) |
專家評審意見
(請在下表前四項評價指標欄中選擇相應的評價標準劃“√”,并給出該項項目的綜合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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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指標 |
標準一 |
標準二 |
標準三 |
標準四 |
一、項目研究意義與價值
(該項目是否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或屬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及重要程度) |
1、重大 |
2、很大 |
3、一般 |
4、不重要 |
二、研究內容的先進性與創新性
(該項目是否提出了新的觀點、方法或采用新的研究手段及程度) |
1、有明顯的學術創新和特色 |
2、有一定學術創新 |
3、創新性不明顯 |
4、沒有創新 |
三、研究思路與計劃方案的可行性
(該項目的研究思路和設計的研究路線是否清晰可行及程度) |
1、清晰可行 |
2、較合理可行 |
3、不夠合理、欠完善 |
4、模糊、不可行 |
四、研究基礎與研究條件
(該項目負責人及成員的研究基礎、研究水平及所具有的研究條件能否滿足課題的研究需要及程度) |
1、基礎雄厚、條件優越 |
2、有一定基礎,條件尚可 |
3、基礎、條件一般、 |
4、基礎、條件很差 |
五、項目的綜合評價
(既除考慮上述指標以外,綜合其他未涉及的因素,給該項課題一個綜合評價) |
如評價一項目滿分為100分,該項目綜合評價應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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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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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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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意見:(是否同意立項,并寫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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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審批意見(此頁由北京市法學會填寫)
北 京 市 法 學 會 研 究 部 意 見
終審意見(實質審查意見) |
研究部主任簽字: 研究部公章
年 月 日 |
北 京 市 法 學 會 審 批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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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學會領導簽字: 北京市法學會章
年 月 日 |
附件四:
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項目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
第一章 總則
《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以下簡稱“市級課題”)是經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批準、市財政專項經費支持、列入本年度市級法學研究課題、由北京市法學會負責組織實施的重大法學研究項目。為保障“市級課題”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1條 “市級課題”的實施,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以實現“法治中國、法治北京”為目標,圍繞首都改革發展大局,為北京市“十二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第2條 “市級課題”的實施,應突出服務首都法治建設的特色,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研究計劃,著眼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重視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攻關,力爭取得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及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精品成果。
第3條 “市級課題”實行項目委托與項目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另行確定;招標項目公開招標,由“市級課題”評審委員會擇優立項。
第4條 “市級課題”由主持人負責,并由主持人所在單位作為信譽保證單位。主持人負責項目組成員的聘任、項目研究計劃的組織實施、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信譽保證單位負責監督管理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提供研究條件、協助市法學會進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5條 “市級課題”研究期限由北京市法學會確定。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評審
第6條 “市級課題”的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項目負責人。招標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負責人。
第7條 “市級課題”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申請人應具有豐富的法學研究經驗,對所申請項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礎,有必要的研究時間,能夠始終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并承擔實質性研究任務;
2、項目申請人及子課題主持人須為法學會會員,工作單位在京并在承擔課題期間長期在京工作;
3、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局級以上職務,主持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在最近三年內公開發表過相關研究成果;項目子課題負責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主持或參與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項目組成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科級以上職務;
4、項目組成員不少于十人,應包括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和從事實務工作的專家,鼓勵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的聯合攻關;
5、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發布的同一批申報項目中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投標。
第8條 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照《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招標公告》要求認真填寫申請書,并在申報期限內提交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逾期不予受理。
第9條 項目申請人應負責申請材料中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在申請中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獲準立項的,撤銷立項,項目經費一并追回。
第10條 “市級課題”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由北京市法學會遴選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報項目通過匿名、集中等方式評審。
第11條 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對申請書進行資格審查;北京市法學會組織的評審委員會對項目設計方案的可行性、預期目標完成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及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立項建議,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查批準。
第12條 經北京市法學會批準的項目,在首都法學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批準的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反映。
第13條 經北京市法學會批準立項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向北京市法學會提交項目承諾書,北京市法學會向項目負責人頒發立項通知書。立項通知書所列日期為項目正式啟動日期。
未提交項目承諾書的,視為放棄該項目。
第14條 為保證評審的公正性,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評審紀律:
1.評審階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詢或泄露項目論證的相關信息;
2.項目申請人或項目組成員,不得參加立項評審工作;
3.不得參與有違公平的活動。
第三章 項目的過程管理
第15條 北京市法學會對”市級課題”研究進度、質量、成果轉化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16條 檢查采取開題會、座談會、書面審查等方式進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交《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檢查表》、經費使用情況說明及有關課題進度及階段性成果轉化的資料。檢查結果與經費是否繼續撥付、使用掛鉤。
第17條 項目批準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學會視情況分別做出中止撥款或撤銷項目處理:
1、檢查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已不具備按原計劃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難以取得預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3、明顯不能按計劃保質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決定中止撥款的,書面通知項目負責人,并限期作出整改。如未在期限內作出整改使項目順利進行,即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撤銷項目的決定在首都法學網公布,并通知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被撤銷項目的主持人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未完成的項目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招標。
第18條 項目批準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項目組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批:
1、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及子課題主持人;
2、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3、需要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4、改變成果形式;
5、推遲完成時間;
6、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如未獲批準,該項目中止。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結項
第19條 項目成果形式為不少于五萬字的研究報告。
第20條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成果進行評審。
第21條 項目驗收評審實行回避制。項目組成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項目驗收評審。
第22條 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公告及承諾書內容進行項目驗收,對項目預期目標完成情況、成果質量及應用轉化情況、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結項建議,報北京市法學會審查批準。
第23條 成果結項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結項情況在首都法學網公布。
第24條 完成項目約定的研究任務,研究成果標注“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字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免予鑒定:
(1)專著類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國際索引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發表與課題相關的論文2篇以上;
(3)成果獲得國家級、省部級獎勵或國家一級行業學會三等獎以上獎勵;
(4)研究報告提出的理論觀點、政策建議等被相關黨政領導機關或企事業單位采納并取得實際效果;
(5)成果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不宜公開,而質量和水平已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滿足(4)或(5)項條件的,需提交相關材料由北京市法學會認定。未經北京市法學會認定的需要按照評審程序進行鑒定。
第25條 結項等級為優秀、合格的,視為通過驗收,由北京市法學會頒發結項證書。結項等級為不合格的,項目組應當按照項目驗收意見限期進行修改。修改后的項目成果再次驗收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學會作出驗收不合格的決定,并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
第26條 未按期提交項目成果的,視為驗收不合格,由北京市法學會通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北京市法學會課題。
第五章 經費資助
第27條 “市級課題”項目資助經費撥付方式分一次撥付和分期撥付兩種。具體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確定。一次撥付的,一次核定,一次撥付,分期使用,專款專用、超支不補。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承諾書中承諾的時間使用經費。所在信譽保證單位應當對經費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分期撥付的,一次核定,分次撥付,專款專用,超支不補。立項后撥付資助經費的40%;項目期中檢查合格的,撥付資助經費的30%,項目結項驗收為優秀、合格的,撥付30%。
鼓勵研究成果的應用轉化。
第28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中止的,項目剩余經費不再撥付,并追回已撥付經費。
第 29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本辦法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有變更的,暫停撥款。變更事項經審批同意后,恢復撥款。
第30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更換信譽保證單位及財務管理部門的,應經調出、調入單位同意并簽署意見,報北京市法學會批準。
第31條 鼓勵項目負責人向所在單位及其他機構申請課題研究配套經費。
第32條 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規定,嚴格按照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成果的轉化和應用
第33條 項目成果歸北京市法學會所有,以北京市法學會名義對外發布和使用;項目負責人在使用項目研究成果時須注明該成果受“北京市法學會市級法學研究課題資助”。
第34條 鼓勵項目成果向決策咨詢轉化,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向社會轉化,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為首都法治建設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35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36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法學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