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第十一次黨代會精神,更好地履行 “引領首都法學研究,服務北京法治建設”的重要職責,北京市法學會以推動北京市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為目標,圍繞首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的法治化建設,擬定了《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課題》)。
該《重大專項課題》已經北京市批準,并納入中國法學會省部級課題,F公開招標,公告如下:
一、《重大專項課題》實施的基本原則
1、《重大專項課題》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圍繞首都改革發展大局,為北京市“十二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法學理論支持和法律服務。
2、《重大專項課題》的實施,應突出服務首都法治建設的特色,有明確的研究目標和研究計劃,著眼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重視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攻關,力爭取得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及重大社會影響力的精品成果。
二、《重大專項課題》實施方式
1、《重大專項課題》實行項目委托與項目招標相結合的辦法。委托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另行確定;招標項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由重大專項課題評審委員會擇優立項。
2、《重大專項課題》由主持人負責,并由主持人所在單位作為信譽保證單位。主持人負責項目組成員的聘任、項目研究計劃的組織實施、項目研究經費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信譽保證單位負責監督管理項目研究經費使用情況、提供研究條件、協助市法學會進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申請人資格要求
《重大專項課題》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申請人應具有很強的法學研究能力,對所申請項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礎,有充裕的研究時間,能夠始終承擔和負責組織、指導項目實施,并承擔實質性研究任務;
2、項目申請人及子課題主持人須為法學會會員,工作單位在京并在承擔課題期間長期在京工作;
3、項目申請人應具有正高級職稱或局級以上職務,主持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在最近三年內公開發表過相關研究成果;項目子課題主持人應具有高級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主持或參與完成過相關領域至少一項省部級以上研究項目;項目組成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處級以上職務;(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明須隨申請書一并提交);
4、項目組成員不少于10人,應包括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和從事實務工作的專家,鼓勵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的聯合攻關;
5、項目申請人及項目組成員在發布的同一批申報項目中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投標。
四、立項評審
《重大專項課題》項目立項實行專家評審制。由北京市法學會從各法學學科帶頭人或對相關問題有深入研究的資深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中選取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所報項目申請書進行匿名評審。獲準立項的項目,由北京市法學會與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協議書,向項目負責人頒發立項通知書。
立項結果在首都法學網上公布。
五、完成時間
《重大專項課題》的完成時間為一年,從立項通知書頒發之日起計算。
六、成果形式
項目成果形式為不少于十萬字的研究報告。
七、期中檢查、項目驗收和結項
市法學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進展情況、成果轉化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實行期中檢查,檢查結果與經費是否繼續撥付掛鉤。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北京市法學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項目成果進行匿名評審。通過驗收的,準予結項。
八、經費資助
《重大專項課題》每項資助經費10萬元。對應用轉化效果明顯或產生較大影響的成果將于結項后給予獎勵。
九、申請時間
2012年8月1日-2012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十、申請辦法
1、申請人可在首都法學網(www.bjfxh.org.cn) “公告欄”或“法學研究”欄目中下載《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招標公告》及相關附件,按要求認真填寫,并由申請人所在單位簽署審核意見。
2、項目申請人應負責申請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并保證沒有知識產權爭議。在申請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獲準立項的,撤銷立項,項目經費一并追回。
3、項目申請人需提交A4紙雙面打印、左側裝訂的《申請書》一式15份(含1份原件、14份復印件)、項目論證活頁15份,資格證明粘貼于申請書相關欄目內或附于申請書后;發送《申請書》和項目論證活頁電子版至beijingfxh@sina.com,郵件標題為:XX同志重大專項課題申報材料。
申請材料寄至: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四方景園1區6號樓北京市法學會研究部收,郵編: 100164
聯系人: 王秀海 李倩
聯系電話: 67634590
重要提示:請申請人認真閱讀《項目管理辦法》中申報條件、項目管理等各項要求,按照《研究任務和目標要求》的內容科學評估研究力量,以保證申報順利進行。
附件:
1、《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研究任務和目標要求》;
2、《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項目管理辦法》;
3、《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申請書》;
4、《北京市法學會重大專項課題項目論證活頁》。
(上述附件請在首都法學網自行下載)
北京市法學會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