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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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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智慧法院建設現狀的思考
            高曉桐 點擊量:3051
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
人工智能作為新興的熱門技術,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生著劇烈的碰撞。智慧法院作為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代表,為司法進程的公開、高效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隨著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不斷深入融合,種種問題不斷涌現,只有立足實踐,依托扎實的數據基礎,調整研究方法才能真正使智慧法院的建設取得實質性成效。
【關鍵字】
智慧法院;現狀;建議
    

  人工智能作為一門新的技術科學,其相關研究包括包括機器人、語言識別、圖像識別、自然語言處理和專家系統等,自誕生以來其理論和技術日益成熟,應用領域也不斷擴大。2017年人工智能首次被列入我國政府工作報告,同年7月國務院發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提出“搶抓人工智能發展的重大戰略機遇,構筑我國人工智能發展的先發優勢,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2019年5月16日世界智能大會在天津開幕,習近平主席在賀信中指出:“人工智能呈現深度學習、跨界融合、人機協同、群智開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全球治理等方面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隨著人工智能與日常生活日益緊密的結合,其在專業領域的應用也在飛速發展。而在司法領域,“人工智能+司法”的概念應運而生,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智慧法院。

  一、智慧法院的發展現狀

  智慧法院是指以人工智能為依托,從服務人民群眾、服務審判執行、服務司法管理,三個角度由內到外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從而建設成的更加智能、更加滿足用戶需求、更加適應時代發展的法院。我國智慧法院的建設歷程可以追溯至2015年,并連續四年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分別于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提出繼續深化司法公開,加快建設“智慧法院”;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提出2017年人民法院將加快建設智慧法院,努力提供更多優質司法服務;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2018年將持續深化司法公開,加快建設智慧法院;2019年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再次提出將全面建設智慧法院。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而此期間,關于智慧法院建設的相關政策指導及總結報告,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智慧法院建設評價報告(2017年)》、《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No.2(2018)》也不斷出臺,為全面建設智慧法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此前提下,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績。2019年3月1日,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No.3(2019)》發布,報告顯示,2018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取得新成效,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設邁進。

  隨著全國智慧法院的建設進展,我國司法進程呈現出愈加透明、高效、數字化的特征。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三大平臺大大提升了訴訟過程的透明公開性,為當事人提供了便捷的查詢服務。而大數據與智能審判系統、智能管理系統的運用,如北京市法院的智匯云系統、上海法院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等,則使得司法資源得到了更加高效的利用,為審判人員提供了有力的輔助,也為司法行政人員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于此同時,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其中的問題也在不斷顯現。

  二、智慧法院建設的階段性問題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顯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設分為服務人民群眾、服務審判執行、服務司法管理三個層面。其建設階段由“內部基礎建設階段”到“推動外網網站并建設智慧法院階段”到最后“嵌入式數字化管理階段”整體呈現出由內向外的先后順序。當前建設階段已進入最后階段,結合筆者的實踐經歷及相關學者研究,筆者認為有如下問題:

  (一)對智能審判系統應用的預判與現實脫節

  對于智能審判系統,類案類判系統等系統的推行,需要以純熟的大數據技術及長期全面的案件信息化管理為基礎,該智能系統,不僅需要在空間上覆蓋全國范圍內的所有案件,更需要在時間上覆蓋足夠長的一段時期里的各類案件。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13年上線,距今只有六年時間,雖然全國各地的文書上網水平在逐步提高且迅速增長,但總體來看仍參差不齊,各地的智能審判系統對案件收錄更是水平不一。與此同時,有學者提出上海的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實質審查方面仍有一些障礙。綜上所述不難看出,智能審判系統的推行在信息化建設進程中仍然有待進步,不完善的智能審判系統不僅不能起到輔助審判的作用,相反還會增加審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

  (二)當事人的法律素質與快速的信息化進程不配套

  筆者在法院實踐過程中發現,多數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對案件立案、證據提交、司法送達等進程非常陌生,導致案件審理進展緩慢,大量重復的建設在訴訟服務方面有待進一步深入完善。

  (三)抽象理論化的研究方法與現實脫節

  當前學界有關人工智能的研究多從法理、倫理入手,有關智慧法院的研究則多從政策理論出發,來自一線工作者的反饋之聲并不多見。不可否認,抽象化的理論思考對于新舊事物的融合發展必不可少,但是,缺少實踐和數據角度的研究則會使發展的方向脫離實際,無法把準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走向之脈。

  三、智慧法院建設的后續建議

  (一)以數據服務為先

  在司法領域引入人工智能應當遵循由易到難的先后順序,扎實基礎才能穩步推進。大數據作為人工智能的先決條件,其技術完備程度、覆蓋面以及數據庫的運行穩定情況都會影響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進一步發展,筆者認為,大數據的完善和普及應當走在前列,相關的查詢檢索服務也應當做精做細,才能為后續的信息化建設做好鋪墊。例如,完善裁判文書網的相關服務,做到各類案件齊頭并進、各地案件齊頭并進。同時,爭取其他司法信息公開網站的推廣使用能有所突破,做到不再是裁判文書網一枝獨秀,而是多網多面百花齊放。

  (二)以訴訟程序服務為先

  相較審判系統及與其相關的實體判斷類智能系統而言,有關訴訟服務的程序類智能系統從無論是從系統設計角度還是在實際應用層面都應是更為優先的選擇。從系統設計角度來說,此類智能系統比涉及實體正義判斷的智能系統要求略低,易于優先實踐推行;從實際應用層面,此類系統更有助于當事人理解訴訟進程,緩解司法工作人員壓力。與此同時,筆者認為,服務于當事人的電子系統可以不僅僅涉及簡單的程序步驟,而是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別具體地指導當事人作出準確的操作。例如涉外送達案件的證據提交,就是經常出現當事人去法院“返工”的一個步驟,即使是有律師協助,也少有當事人可以一次性、準確無誤地按照程序要求的格式內容提交完成。如果有相應的電子系統可以將內容、格式、甚至是整理順序給出統一規范的空樣板,則可以減少大量的時間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鼓勵開展“法學+統計學”的實證研究

  法學是一門人文社會科學,其研究離不開社會現實的發展變化,而人工智能是新興的科學技術,其與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融合及沖突每天都在發生。研究法學領域的人工智能,必須立足于社會實踐,結合統計學、數據科學等研究工具。同時,復合型研究工具的使用也離不開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我國的法學教育應當融合統計學、計算機科學等學科,培養多學科復合型人才,才能在人工智能時代不斷適應其多樣的發展變化,真正把握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發展現狀,為其后續的發展不斷提出有效的建議。原載《法制博覽》2019年08(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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