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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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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在“智慧法院”中的應用
            李玉娟等 點擊量:4145
電子科技大學天府協同創協中心
【摘要】
基于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智慧法院”是實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重要目標之一。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業務需求,分析把握新形勢下審判執行工作的運行態勢、特點和規律,從審判執行、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在智慧法院中的具體應用場景。
【關鍵字】
大數據;人工智能;智慧法院;信息化3.0;應用場景
    

  1、引言

  “十三五”時期,全國正在加快以“智慧法院”建設為主要內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運用先進信息技術,以數據資源作為基礎,將在實現效率、公正,解決案多人少、破解執行難、深化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中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公正作為司法的核心價值,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智慧法院的建設,需要將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充分融合,把審判大數據價值運用和人工智能作為主要手段,在智慧服務、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和智慧管理上不斷探索,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

  2、相關工作

  2.1人民法院信息化3.0

  在全球信息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司法系統也必將不可抗拒地進入信息網絡時代。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發展,產生了以“互聯網法院”、“陽光法院”、“智能法院”為主要內容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設通過構建網絡化、陽光化、智能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體系,支持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審判執行要素依法公開,面向法官、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和政務部門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務,使信息化切實服務審判執行,讓司法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用先進信息技術不斷提高各級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

  (1)互聯網法院

  “互聯網法院”是我國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戰略的重要舉措,互聯網法院涉及范圍較廣,目前學術界對其尚未有統一的定義。從管轄范圍上看,互聯網法院偏向于指基層法院;從業務職能上看,互聯網法院通過網絡,直接在線審理案件,也就是說,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案件與網絡有密切關系;從管理效能上看,互聯網法院的成立是為了進一步推動網絡空間治理的法治化。

  (2)陽光法院

  “陽光法院”的出現,是為了加強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監督和管理,樹立法院“公開透明、陽光司法”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通過“陽光法院”的建設,不斷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實現由被動公開向主動公開、由內部公開向外部公開、由選擇公開向全面公開、由形式公開向實質公開的轉變,切實做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的目的。

  (3)智能法院

  “智能法院”是指在人民法院業務工作中,按照“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的思想,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支持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實現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組織、建設、運行、管理的一種新形態,是人力與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運行新模式。

  2.2大數據技術

  大數據(BigData)是伴隨著信息數據爆炸式增長和網絡計算技術迅速發展而興起的一個新型概念。根據麥肯錫全球研究所的定義,大數據是一種規模大到在獲取、存儲、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傳統數據庫軟件工具能力范圍的數據集合,具有海量的數據規模、快速的數據流轉、多樣的數據類型和價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大數據的發展,能夠幫助各行各業的企業從原本毫無價值的海量數據中挖掘出用戶的需求,實現數據能夠從量變到質變,真正產生價值。

  2.3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英文縮寫為AI,是指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以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是由人工制造出來的系統所表現出來的智能。

  在總體架構上,如圖1所示。人工智能技術可以分為基礎技術層、AI技術層和AI應用層。基礎技術層主要聚焦于數據資源、計算能力和硬件平臺,數據資源主要是各類大數據,硬件資源包括芯片研發、存儲設備開發等。AI技術層著重于算法、模型及可應用技術,如計算智能算法、感知智能算法、認知智能算法。AI應用層則主要關注將人工智能與下游各領域結合起來,如無人機、機器人、虛擬客服、語音輸入法等。

  傳統人工智能受制于計算能力,并沒能完成大規模的并行計算和并行處理,人工智能系統的能力較差。2006年,Hinton教授提出“深度學習”神經網絡使得人工智能性能獲得突破性進展,進而促使人工智能產業又一次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深度學習”神經網絡主要機理是通過深層神經網絡算法來模擬人的大腦學習過程,通過輸入與輸出的非線性關系將低層特征組合成更高層的抽象表示,最終達到掌握運用的水平。數據量的豐富程度決定了是否有充足數據對神經網絡進行訓練,進而使人工智能系統經過深度學習訓練后達到強人工智能水平。因此,能否有足夠多的數據對人工神經網絡進行深度訓練,提升算法有效性是人工智能能否達到類人或超人水平的決定因素之一。

  3、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在“智慧法院”中的應用場景

  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為審判執行、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提質增效,減輕辦案人員非審判性事務工作,提供智能的訴訟和普法服務和科學的司法決策支撐[1].

  (1)應用場景1:構建智能化審判輔助平臺,通過提供“法官友好型”智能服務實現減負增效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行政業務中的運用,能夠實現類案精準推薦和刑事案件量刑智能輔助,幫助法官快速作出司法裁判、自動生成法律文書,支持基于犯罪事實、酌定情節和歷史案件給出量刑建議[2].智能化審判輔助平臺以“快審簡審”為核心,圍繞“庭前、庭審、文書”,貫穿整個法院案件審理過程。在庭前準備階段:由系統自動生成同時結合人工補充方式,形成要素事實表;在庭審階段:系統對無爭議要素直接確認,重點對有爭議要素展開審理;在庭審后階段,系統自動一鍵生成法律文書。

  (2)應用場景2:形成智慧法院綜合效能評價體系及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為主的應用示范,大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智慧法院”的建設,將探索庭審自動巡查、文書智能糾錯、電子卷宗深度應用和案件評查等人工智能技術在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率方面的應用,實現庭審項規范化自動巡查,庭審語音自動識別轉寫筆錄,文書智能糾錯,電子卷宗遠程調閱,個案一般評查、部分案件的專項抽查和法院之間的跨院評查,形成以智慧法院綜合效能評價體系及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為主的應用示范。

  (3)應用場景3:依托人工智能,實現案件繁簡、訴非智能分流人工智能的重要應用之一,就是通過在海量數據中進行數據挖掘和知識發現,總結出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從而幫助人員從繁瑣、低級的工作中解放出來,減輕人員重復工作量。依托人工智能技術,用大數據自動推送本地相似類型案件裁判結果和審理周期、訴訟成本等風險預測,實現訴訟源頭上的分流[3].

  (4)應用場景4:建立法院智能化服務體系,加強人民法院司法服務智能化水平,構建跨區域、分布式涉案人員人臉信息庫,實現基于人臉識別的涉案人員智能檢索,全面提供面向法院全業務流程應用的、符合法院系統安全等級保護要求的跨網系、多維度檢索服務。

  此外,針對公眾而言,“智慧法院”建設的目標,就是要實現訴訟程序更加便民、更快捷。運用信息技術,將立案、調解、舉證、庭審、執行等環節植入科技含量,實現跨域立案、在線立案和在線庭審,讓社會公眾足不出戶打官司;通過信息技術與司法業務的深度融合,智能咨詢、類案推送、案例分析等幫助當事人形成訴訟的合理預期。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發展給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人民法院必須順應時代趨勢,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堅定不移推進信息化建設,促進人民法院工作不斷發展。

  結合司法行政實際需求,通過“智慧法院”建設,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先進信息技術,充分利用司法數據資源,挖掘數據價值,以信息化方式促進人民法院審判體系、審判能力和審判方式的現代化,實現人民法院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構建全方位的智慧法院司法審判體系。原載《Communication&InformationTechnology》2019/03

【參考文獻】
[1]景佳.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人工智能文獻研究[J].西南師范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8,43(5).
[2]潘庸魯,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領域的價值與定位[J].探索與爭鳴,2017,1(10):101-106.
[3]程冠與,岑梓珩,鞏笛,等.人工智能對法院信息化改革的影響--關于人工智能背景下智慧法院實踐現狀與優化模式探究的調研報告[J].神州,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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