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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法院建設問題與對策研究
            夏凱 點擊量:2464
合肥包河區人民法院
【摘要】
智慧法院建設是在新一輪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的一項覆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創新工程,旨在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通過人民法院的全面參與,在系統內部相互兼容,資源共享,同時也要實現與智慧政府、智慧城市等其他智慧系統建設同步發展,實現互聯互通,人民法院共同促進智慧法院系統的改進與完善。
【關鍵字】
智慧法院; 互聯網; 人工智能; 現狀; 問題; 對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設的本質是在遵循我國現有司法體制的前提下,將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先進理念與人工智能技術相結合,并綜合運用于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執行工作中,以此實現審判執行能力的現代化,促進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1].

  一、智慧法院建設現狀

  (一)全國法院基本實現網絡化全覆蓋

  目前,全國共有3525個人民法院已全部接入法院專網,通過專網進行辦公和互動交流,實現案件辦理的全程留痕和監督,通過電子訴訟、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信息化技術,減少人民群眾因訴訟而出行次數,為人民群眾節約訴訟成本。

  (二)建設全國統一的法院審判信息管理系統基本建成

  全國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已基本建成,實現了審判執行工作主要流程節點信息在線流轉的動態管理,針對在審判過程中進行訴訟風險評估、同類案件推送、審判期限告警等,并為審判法官提供了法律法規查詢、量刑參考、文書自動排版、文書智能糾錯等智能化服務[2].

  (三)創新司法公開的形式,全面落實司法監督

  為了便于人民群眾行使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全國法院統一部署,同步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綜合服務平臺建設,拓展司法公開的范圍和領域[3].

  (四)互聯網技術助力基本解決執行難

  在二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戰過程中,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術建立了覆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財產網絡查控系統,通過會同國家發改委等多家部委單位推進失信懲戒機制建設,制定實施了各項信用懲戒措施,加大了對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信用懲戒措施,同時對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進行限制高消費的限制措施。

  二、智慧法院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功效,但我們要認真總結智慧法院建設中的問題,理順智慧法院建設中內外矛盾關系。

  (一)建設標準不統一

  一是由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設存在步伐不一致,各地具備的軟硬件條件差距較大,從事司法數據采集與維護的工作人員能力存在差異,造成基礎數據采集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存在偏差,必然對智慧法院的基本數據分析的動態管理功能造成一定的影響。

  二是由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時間較短,建國至今僅有70年的時間,改革開放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步入正軌以來,至今僅有40年的時間,這期間所包含的可供分析的司法數據資源十分有限。

  三是由于社會法治國家的建設過程等歷史因素的影響,造成司法審判質量存在巨大差別,裁判標準前后不一致,冤假錯案也屢見不鮮。司法審判是一個價值判斷的過程,不同時期的價值判斷也不盡完全相同。

  (二)沒有實現跨部門、跨領域的數據實時共享

  由于智慧法院建設存在各個地區未形成統一的共享標準,功能定位各不相同,由不同的外包服務單位進行軟件的開發與運維,造成相關功能與信息互不兼容,無法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建成后在對利用互聯網進行司法辦案進行了一些的探索與實踐,但這也是停留在局部地區,很難得以推廣。

  (三)智慧法院建設主體缺位

  智慧法院建設主要采取第三方外包技術的方法來開發和維護運行,也在針對遇到的問題進行不斷的完善與升級,技術人員只是依據自己對法院工作的理解與設計進行功能定位,但極少與一線的辦案法官進行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聽取反饋意見,所進行的培訓基本停留在灌輸式的教授使用方法上,至于對功能的設計的初衷、使用是否便捷、需要改善的要點,法官最迫切需要的功能是否得以實現都沒有定期進行回訪等問題存在。

  三、智慧法院建設的對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即要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實現相互合作,相互兼容,資源共享,同時也要實現與智慧政府等其他智慧系統建設同步發展,實現互聯互通,共同促進智慧法院系統的改進與完善。

  (一)統一智慧法院建設標準

  針對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出臺統一技術規范、統一操作管理平臺、統一數據資源目錄和接口標準、統一制定安全規范等方法來實現智慧法院建設標準的統一,建立覆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基礎數據庫。智慧法院建設不再是單純的對法院信息化建設的進一步深入,而是通過與人工智能相結合,對建設、應用、服務、管理、保障、成效等六個方面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從而對全國智慧法院建設工作標準和評價方式形成統一的規劃和標準。

  (二)統一智慧法院的服務內容

  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人民法院應充分考慮到社會不同階層在運用信息技術參與訴訟的能力,對受限于文化水平和計算機操作能力基層部分群眾,實行差異化服務,利用智慧法院智慧服務功能,向當事人全面提供各類訴訟案件的判例推送、風險程度分析、結果預判等法律服務,為當事人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降低當事人訴訟之累提供強有力支持。

  (三)建設社會化綜合數據平臺

  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互聯網技術的各項功能,打通數據共享的政策屏障,實現基于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社會化綜合大數據平臺,服務社會經濟建設、誠信體系建設,為司法數據提供數據支撐。作為社會公共數據的一部分,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具有提高司法質量、促進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促進法律實施、參與社會治理等五大功能[4].

  智慧政府是依托互聯網技術、物聯網絡、移動互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訊技術實現政府管理高效可持續的運行,推動社會經濟優化發展等特點[5].這些特點與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存在諸多交叉,通過智慧法院與智慧政府的同步建設,一是可以依托智慧政府建設的現有成果,為智慧法院提供更加全面的大數據支撐;二是通過智慧法院與智慧政府進行信息共享,減少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重復投入,避免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復建設。

  (四)人民法院充分參與智慧法院的設計與應用

  智慧法院是一項全面的系統的創新工程建設,其服務程序運轉一定要體現“客戶體驗優先”的原則,而人民群眾的認可度與滿意度是衡量智慧法院建設成功與否的標桿,在智慧法院系統設計中對相應的功能加以明確,從功能的設計、功能目的、功能標準確定,整個過程都體現設計者、開發者的主觀意見[6].因此,這需要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不能簡單的成為“產品”的使用者,更應參與到“產品”設計和建造中,選派即了解人民法院工作實際需求,又懂得計算機技術的人員,讓他們實際參與到智慧法院建設的規劃設計與功能完善工作當中,注重將在實際運行中反饋的使用效果進行整合,制定近遠期的建設規劃,不斷促進智慧法院建設向可持續性的方向發展。

  四、結束語

  智慧法院建設目標的實現不能簡單的通過技術購買或服務外包得到根本的解決,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智慧法院建設不是將審判執行工作與互聯網技術或人工智能技術進行簡單的加法運算,需要深入理解與正確把握智慧法院建設的各項需求和關鍵環節,將從事互聯網大數據研究、人工智能研究、司法審判實務研究等的專業人才集中起來,共同進行全面的技術合作與系統攻關,同時充分調動審判執行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聰明才智,各司其職,從而讓他們的智慧形成疊加。原載《法制博覽》2019年12月(上)

【參考文獻】
[1]張寬明.陳寶貴.交流經驗共享成果加強合作共贏發展---智慧法院建設國際研討會在蘇州舉行[N].人民法院報,2017-5-18.
[2]李勇.努力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J].山東審判,2013,4
[3]陳衛東.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回顧與展望[J].法學,2017,10
[4]何盼盼.司法大數據的開放與共享[J].學術探索,2017,2
[5]鄧雅君,張毅.智慧城市建設對促進中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作用路徑[J].電子政務,2013,12
[6]施珠妹.智慧法院建設與“大數據”質量[J].青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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