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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智慧法院建設的實踐、問題與對策
            譚世貴等 點擊量:4826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
近年來,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是還存在著重建設輕應用、復合型人才隊伍建設不足、網絡信息安全壓力大、系統平臺間兼容互通性差等諸多問題。對此,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應當遵循尊重司法規律與尊重信息化規律并重等原則,確立以業務為中心的信息化建設導向,注重培養復合型信息化人才,增強網絡信息安全防護,提高信息整合能力并完善智慧法院的評價體系,以使智慧法院建設能夠真正服務于審判、執行和司法管理工作。
【關鍵字】
智慧法院;大數據;信息化;信息融合;評價體系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以及司法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念,旨在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審判能力和審判體系的現代化。2016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中提出,建設“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審判、執行、監督等各環節信息化水平,推動執法司法信息公開,促進司法公平正義。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中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設,推行電子訴訟,建設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同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提出了2017年總體建成、2020年深化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設任務。為了實現上述建設任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下發了《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就智慧法院建設提出了相關要求。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對此,需要我們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確立正確的建設原則,并探討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

  一、智慧法院建設的初步實踐

  智慧法院是指“依托現代人工智能,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與技術變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審判、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實現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的人民法院組織、建設、運行和管理形態”[1].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設智慧法院的要求后,我國法院系統在建設標準、服務平臺、審執管理、司法公開等方面進行了積極實踐與探索。

  (一)制定智慧法院建設的相關文件及標準

  為了促進智慧法院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相關文件及標準。201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明確智慧法院建設的意義、目標并提出了總體要求,同時對智慧法院建設的各項內容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要求,為智慧法院的建設作出了綱領性的指導。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審議并原則通過《智慧法院建設評價指標體系(2017版)》,并于2018年12月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評價指標體系包括7項一級指標,21項二級指標,68項三級指標,從規劃引導能力、基礎支撐能力、網絡化應用成效、陽光化應用成效、智能化建設成效、綜合保障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價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設成效。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人民法院信息化標準制定工作管理辦法》及10項人民法院信息化標準,對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工作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及標準的出臺,為智慧法院建設提供了頂層設計,有力保障了智慧法院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建立統一的服務設施和業務平臺

  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推進,人民法院通過整合資源,在訴訟服務、電子案卷、司法管理、執行活動等方面建立起統一的服務設施和業務平臺。

  在訴訟服務方面,全國絕大部分法院建成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訴訟服務。有的法院還同時開通了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建成了集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絡、12368訴訟服務平臺三位一體的現代化訴訟服務中心,為當事人、律師提供便利。

  在電子案卷方面,截至2018年底,全國已有16個地區的法院完成電子卷宗隨案生成工作,并全部實現數據化電子文件、回填案件基本信息、電子卷宗網上閱卷、電子卷宗對外公開等11項深度應用功能。

  在執行活動方面,利用網絡技術建立信息化的執行指揮中心進行集約化、全方位的網絡查控,實現多種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同時,“執行天眼”等系統通過云計算的方式精準鎖定失信被執行人的行動軌跡,便利查人找物,打擊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行為。截止2018年10月31日,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覆蓋率達到99.85%[2](P.13),凍結、扣劃執行財產、公開執行信息數量都不斷增加,在基本解決“執行難”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各地法院紛紛開發微信小程序,實現網上立案、網上繳費、網上閱卷、網上庭審等一站式訴訟服務,使訴訟服務更加便捷高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發“廣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集查案、文書公開等16項公開查詢功能于一體,由“群眾跑”變為“數據跑”,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同時“廣州微法院”還將廣州中院建設的“審務通”“律師通”及“法官通”進行整合,打通數據對接障礙,既可以在線辦理立案、調解、庭審、執行等業務,也可以在線閱卷、在線開庭,極大地便利了法官、律師、執行人員及當事人。

  (三)開發和利用類案指引系統

  為提高審判質量,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多地法院開發和使用類案指引系統。目前,類似系統已覆蓋民事、刑事領域,對海量裁判文書進行分析、挖掘,對用戶輸入的案情文本,通過實體識別、語義聯想、模式匹配、句法解析、摘要抽取等方法進行解析,并結合海量語料訓練法律語言概率模型,提高解析的準確度。2018年1月,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推出類案智能推送系統,涵蓋案件畫像、類案判斷、類案推薦排序等業務功能,實現一鍵“以文搜案”,極大提升搜索效率,現已經在全國高院推廣使用,全部案由的文書推送準確率達到63.7%,民事、刑事十大案由推送準確率超過85%[2](P.11)。北京法院開發的“睿法官”系統在結案環節可以自動生成裁判文書,不僅全面覆蓋裁判文書類型,而且能夠全部覆蓋裁判文書中的內容,從而大幅降低了法官手動修改的工作量。同時,“睿法官”系統對于民事案件,也可以根據案由的特點,提供不同的智能輔助支持功能。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類案件主要特點在于賠償項目多、計算復雜,容易出現審理遺漏和計算錯誤,所以主要提供的輔助功能是智能計算;離婚案件的審理難點在于財產分割,查明和分配財產的工作比較繁雜,提供的輔助功能主要是通過建立財產池、分割模型幫助法官審理和判斷;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屬于爭議場景較為繁多、裁量因素復雜的案件類型,所以提供的主要輔助功能是幫助確定裁判尺度的類案。

  (四)設立互聯網法院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成立。互聯網法院采用的先進技術手段打破了時空限制,具有網上立案、在線調解、在線審理等功能,“用互聯網方式審理互聯網案件,實現網上案件網上審、網上糾紛不落地”[3],能夠提高審判質效,節省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訴累。截至2018年12月底,杭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涉互聯網案件10628件,審結9619件;關聯當事人的案件100%實現在線開庭審理,庭審階段平均用時36分鐘,平均審理期限僅41天,相較傳統審理模式分別節約用時65.2%和25%;審理結果被接受程度高,一審服判息訴率達98.6%[2](P.8)。由于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實踐中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國家又于2018年9月相繼成立了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在不同方面對互聯網法院的建設進行積極探索,這標志著中國互聯網法院向著更深層次發展。

  (五)打造“陽光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啟動之前已經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全國統一的四大司法公開平臺。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不斷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又上線運行了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中國司法案例網。同時,全國各地法院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統一的司法公開平臺之外,在自己的官方網站、微博以及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本法院的相關審執以及司法管理信息。這些措施,讓司法公開達到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滿足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力地防范司法腐敗,促進司法的公開與公正。

  二、智慧法院建設存在的問題

  經過4年多時間的實踐和探索,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在訴訟服務平臺、跨域立案、智慧審判、智慧執行及司法公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從而制約著智慧法院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與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建設輕應用現象突出

  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持續開展,各地法院相繼購置了技術裝備,建成了局域網和廣域網,但是硬件設施建好了,應用軟件卻跟不上。很多法院的應用還局限于對審判過程的表格式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數據傳輸功能、無紙化辦公等還沒有得到全面的應用[4].同時,一些設施不能有效幫助法官辦案,甚至有的時候還會成為法官辦案的負擔。如執行信息化要求網絡查控予以普遍應用,但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在山區、邊遠農村地區,被執行人的財產形式多以實物、現金為主,相應的傳統查控手段仍然具有優勢,在這種情況下仍要求使用網絡查控手段將適得其反。此外,在智慧法院的建設中,一些法院的信息化手段不是服務于審執工作,而是服務于管理考核,這些手段的采用非但沒有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由此可見,我國當下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重建設輕應用”現象仍很突出,“建而不用”“華而不實”等問題仍比較嚴重,極大地影響了智慧法院的建設效果。

  (二)復合型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不足

  在智慧法院建設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資源,但是我國法院在復合型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上存在嚴重不足。具體表現為:第一,法院的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我國目前有3500多家法院,每一家法院都需要一個專業的信息化團隊來保障相關平臺和系統的運行。但是,目前我國法院的信息化人才普遍缺乏,有的基層法院僅有一兩名專業人員負責保障系統的日常運行,這往往難以應對系統突發的故障和事故。而且司法工作的特點,要求技術人員不僅應懂得系統運行和維護的知識與技術,而且還應對審判和執行等業務有一定的了解,以便系統更好地服務于審判、執行業務和司法管理工作。但是兼具信息化知識和法律知識的人才在法院少之又少,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缺乏的現象比較嚴重。第二,法院對復合型信息化人才重視不夠。目前,法院的復合型信息化人才大多集中在法院的信息化部門,這些部門在法院的內設機構中相比審判執行業務部門而言是服務部門,甚至在眾多服務部門中也處于邊緣地位,從事信息化工作的專門人員在職級晉升、立功受獎等方面的機會明顯少于審判執行人員。以廣州市為例,我們查詢了廣州兩級12家法院的官網,發現只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科技信息處和黃埔區人民法院設立了科技科,其他10家基層法院均沒有單獨設立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科室,大多將信息化管理職能放在辦公室等部門。此外,廣州市中院科技信息處的負責人也不在員額法官之列。①同時,法院在新建智慧法院系統和平臺時大多采用招標、采購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設計、建設,法院內部信息化人才很少參與其中,使得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無法在智慧法院建設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也使復合型信息化人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重用,不利于法院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培養。第三,信息化人才的待遇和職業保障有待提高。智慧法院為我國所獨創,沒有經驗可以遵循,相關系統都需要科技人員自主研發。同時,先進的系統也需要科技人員進行運行和維護,這些都對法院的信息化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國法院信息化人員的待遇與其所處的工作環境以及所要求的業務素質不相匹配(如其他領域的信息技術人員的待遇比法院的信息技術人員往往要高得多)。近年來,我國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以及司法行政人員三個序列進行分類管理,但是將信息化人員列入哪個序列或者是否將其列入單獨序列沒有明確規定,更沒有對其晉升機制與職業保障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不利于發揮信息化人員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法院留住信息化人才。

  (三)法院網絡信息安全受到挑戰

  智慧法院的建設以系統和平臺為基礎,而系統和平臺則以數據為依托。審判、執行和司法管理的相關數據存入數據系統和平臺后,其系統和平臺的安全性就顯得尤為重要。近幾年來,司法網絡安全事件不時出現。例如,2018年蔓延的“勒索病毒”使全國多地法院的系統和平臺受到感染;中國裁判文書網也多次受到網絡攻擊;利用“爬蟲技術”抓取裁判文書信息現象十分嚴重。這些網絡安全事件使我國法院網絡信息安全受到嚴峻挑戰,也是影響我國智慧法院建設的一大因素。一方面,由于我國法院目前信息化人才缺乏,所以大都采取技術外包的形式雇傭第三方網絡公司對系統數據進行維護,這導致司法數據大多掌握在第三方手中,使司法數據處于一種安全性存疑的狀態。如果第三方為了某種利益去隱藏、偽造與篡改相關數據,法院將無法控制。同時,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發展,幾乎所有案件信息都會上傳到相關系統和平臺上,所以在系統和平臺上儲存著訴訟當事人的隱私,數據外包也使訴訟當事人的隱私受到泄露的威脅。“數據的過分關聯是個人信息最大的威脅,大數據技術使本來孤立的信息聯系在一起,使個人敏感信息更易被泄露。”[5](P.148)另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也給網絡信息安全帶來極大的壓力。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不斷推進,審判、執行、司法管理等工作都實現了無紙化辦公,這給法院工作人員帶來工作便利的同時,也對其網絡安全保密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有些法院工作人員并不重視網絡安全保密工作,網絡安全保密意識缺乏,單純地認為網絡安全保密工作僅僅是法院信息化部門、審管辦等負責信息化設備維護部門及人員的職責,與自己無關。由此,濫用移動儲存設備、私自連接外網等行為時有發生,給法院網絡安全防護帶來極大的挑戰。

  (四)智慧法院的系統、平臺間融通性差

  在智慧法院的建設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統一平臺外,各地方法院也都紛紛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建立了很多系統與平臺,這些系統與平臺多跟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統與平臺不相兼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系統與平臺進行整合時,地方法院的系統與平臺無法與其兼容,導致在整合時不得不舍棄,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在各地方法院自己建設的系統與平臺之間存在著無法互通的問題。以破產重整案件為例,破產重整企業大都涉及眾多訴訟,有的案件也已經進入執行階段,而管理人在履行職責后很重要的一項職責就是向執行涉及破產重整企業財產的法院發出中止執行的申請。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需要查明該企業有多少涉訴案件,這些案件中有多少已經進入執行階段并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這個過程十分繁瑣。有時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護的需要而不理睬管理人的申請。智慧執行系統是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卻不能與企業破產重整系統相兼容,無論是管理人還是主審法官都無法在破產重整案件中通過智慧執行系統來查詢破產重整企業的執行情況而不得不采取原始的手段,這既耗時耗力,也違背了智慧法院的建設初衷。而且,由于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各系統、平臺間的融通性差,使得重復建設成為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又一大問題。以裁判文書公開為例,我國現在已經建成了全國統一的裁判文書公開網,但是一些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又在自己的官網和訴訟服務網上重復建設了本院或本地區的裁判文書公開系統,同一份裁判文書在兩個甚至多個系統上傳、公開,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之前提出了建設示范法院、陽光法院等舉措,以推進人民法院智能化、公開化建設,但是提出建設智慧法院措施后沒有將先前的這些措施與智慧法院及時進行對接、整合,導致與智慧法院職能、目標相近的示范法院、陽光法院等建設仍在進行,既造成了資源浪費,也不利于司法便民。

  (五)智慧法院的評價指標體系不盡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智慧法院建設評價指標體系(2017版)》,確定對智慧法院建設的系統、平臺進行評價,同時每年邀請第三方對智慧法院的建設成效進行評估。但是,該評價體系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其一,評價指標中缺少主觀性評價。建設智慧法院的目的是提高審執工作效率、服務人民和服務審判管理,但是當前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設計的評價體系還是第三方設計的評價體系大都是對智慧法院功能性的評價,效果性評價較少,應用主體(即用戶)的主觀性評價更是完全缺失,這與智慧法院的建設目的不符。“功能性指標評價的是系統從無到有,效果性指標評價的是系統從有到用,主觀評價指標評價的是系統從用到好用”[6](P.84-85),評價體系中缺少主觀性評價是不完備的,無法完全反映智慧法院的建設效果。其二,部分評價指標缺乏可操作性。在修訂后的《智慧法院建設評價指標體系(2017版)》中,評價指標體系包含7項一級指標、21項二級指標和68項三級指標,這些指標包含了智慧法院建設的各個方面,對智慧法院的建設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在具體實施中我們發現有一些指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評價體系的三級指標中有“四級網站使用率”的評價指標,它的指標得分=(法院四級法院內網網站訪問次數/參考值+法院向四級法院內網網站投稿數量/參考值+法院使用四級網站公文交換系統交換文件次數/參考值)/3,參考值需測算。在這個指標得分中可以發現參考值沒有測算的依據,很難進行估算,因而可操作性較差。又如三級指標“微博微信關注度”,其指標得分計算公式為(高院及其轄區法院微博粉絲數+高院及其轄區法院微信關注人數)/參考值,參考值需測算。這個指標是衡量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通過多途徑公開的成效以及當地民眾對智慧法院建設的關注度,但是由于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民的法治教育程度都有差異,高、中、基三級法院的社會基礎和受眾都有很大不同,以微博粉絲數和微信關注人數來作為評價指標實難量化,沒有可操作性。其三,第三方評價未對所有指標全部覆蓋。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會邀請第三方對智慧法院建設進行評估并發布法治藍皮書,對上一年度智慧法院的建設情況進行公布與展望。在第三方評估中,評估指標由評估人員自行設計[7](P.29-30),但是其設計的指標不能完全覆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指標體系。例如在《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2019)》中,第三方對智慧法院的評估分為智能審判、智慧執行、智慧管理、智慧訴訟服務4個部分共46項三級指標[2](P.34-36),而《智慧法院建設評價體系(2017版)》中關于智慧法院的評價三級指標則為64項,相差18項,缺乏對法院綜合保障能力的評估,因而不利于對智慧法院的全面評價。

  三、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應當遵循的原則

  智慧法院建設要獲得全面成功,除要遵守國務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確立若干基本準則,以保證深化智慧法院建設的正確方向和根本路徑。

  (一)尊重司法規律與尊重信息化規律并重

  在智慧法院的建設中,我們要尊重以下兩個規律:一是要尊重司法規律。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需要法官在沒有外界因素和壓力的情況下依據案件事實通過對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理解來作出判斷,并向訴訟當事人及社會宣告其糾紛解決方案。這種判斷權應當在尊重獨立性、中立性和親歷性等司法規律的前提下行使,不能過度依賴大數據,更不應被大數據取代。二是要尊重信息化規律。數據采集和分析是信息化的核心,但是信息化的主要作用是收集數據,揭示事物之間的關聯,其定量分析的準確性只是其次。所以,我們在智慧法院的建設中要自主判斷數據關聯的可靠性,不過度依賴定量分析,也不要忽視基于實踐形成的經驗,既要破除“數據無用論”,也要破除“數據萬能論”,做到尊重司法規律與尊重信息化規律并重,并將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系統、平臺建設與審執實際相契合

  智慧法院不光要建設,更重要的是應用,并且要用出實效,使其真正發揮作用。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進行系統、平臺建設過程中充分考慮審判、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使系統、平臺建設與審判、執行工作相契合。一方面,我們要對已經建成的系統和平臺進行評估,特別是要對其使用頻率進行評估。對于使用頻率高的系統和平臺,我們要對其進一步優化,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審執工作;對于使用頻率低的系統和平臺,我們要評估其是否符合司法工作的需要,不符合的我們要對其進行清理,確實符合需要的,我們要找出其應用頻率低的原因并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我們要對新項目進行立項評估,對符合實際需求的項目才能立項建設,同時在建設中不能貪求“大而全”,要杜絕建設“華而不實”的系統和平臺;要從審執工作的實際情況出發,精準定位審執工作的智能化需求,找準審執工作的智能化方向,建設符合審執工作的系統和平臺,進一步發揮大數據支持和保障審執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對內融合與對外開放相結合

  智慧法院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其組成部分之間以及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應當是融合貫通的,這樣才能發揮出系統的整體作用。同時,智慧法院建設的目標之一是司法為民,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過程中不僅要加強其法院內部之間以及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融合,而且要讓相關內容向公眾開放,做到對內融合與對外開放相結合:一是要加強法院內部各組成部分以及各系統、平臺間的融合。“法院信息化建設各個板塊之間必須統籌考慮,端口開放,實現通用融合,信息共享,提高建設和使用效益。”[8](P.22)同時,各法院之間的系統、平臺也要端口開放,實現系統兼容,信息互通,提高建設和使用效益,避免重復建設。二是智慧法院建設要與國家信息化建設相融合,加強法院信息化系統與監察委、檢察院、政府各部門之間特別是公安、司法行政、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銀行、郵政等企業的信息化系統間的融合,實現信息共享,便于法院及時獲取當事人身份、住址、財產等信息,提高辦案效率。三是要提高審執信息對公眾的開放程度和能力。目前,我國法院已經建成了裁判文書、庭審公開、執行信息等相關審執信息公開的平臺,提高了審執信息開放的程度,但是還存在開放程度不高和能力不足的問題。為此,深化智慧法院建設要注重提高審執信息的開放程度與能力,“應以用戶的需求為導向,服務于公眾便捷、準確獲取信息的需要,并且拓寬公開的途徑與渠道,著力提升審判信息的關注度”[9],以保障人民群眾司法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充分行使。

  (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與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有機統一

  建設智慧法院既要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又要注重網絡信息安全,二者有機統一,不可分割。一方面,智慧法院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司法公正與高效[10](P.57)。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過程中要注重提高審執工作的效率,通過一些系統、平臺如類案推送系統、音視頻同步轉化等節約法官撰寫裁判文書時間和庭審時間,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減少案件積壓。同時,通過在司法信息公開平臺公布案件信息、訴訟流程,便利訴訟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查找,推行網上立案、網上審理等智慧審理方式,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提高司法工作的便捷性。另一方面,智慧法院在建設過程中要保護網絡信息安全,加強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和法院的保密工作,提高法院工作人員網絡安全意識,把網絡信息安全放在智慧法院建設的重要位置,防止出現重大網絡安全事故,保護信息安全和當事人信息。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做到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與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并重,保證智慧法院安全高效發展。

  四、深化智慧法院建設的若干對策

  針對智慧法院建設存在的問題,并根據智慧法院建設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進一步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應考慮采取以下幾項對策措施。

  (一)確立以業務為中心的信息化建設導向

  “重建設輕應用”問題的出現是一些法院在信息化工作上定位不準導致的,智慧法院的建設應當以服務審執工作和司法管理為導向而不是以技術為導向,不能只顧建設各種系統、平臺而不管審執工作的實際需求。為此,各法院開發的系統與平臺合理與否以及新項目能否上馬應當以其是否能夠服務審執工作,能否使法官從繁瑣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能否在個案中充分考慮每一個訴訟當事人的利益為標準[2](P.24)。

  首先,審執人員要樹立“數據輔助”意識。司法數據以及智慧法院建設的各種系統和平臺只是輔助審判、執行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工具,其作用是幫助審執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減輕事務性工作,使其精力更加集中在審判、執行的業務工作中。審執人員要樹立“數據輔助”的意識,清醒地認識到大數據并不能代替其對整個案件進行判斷和裁決,從而破除數據決定論的思想,在大數據平臺的輔助下依法獨立公正地處理案件。

  其次,提高一線審執人員在系統、平臺開發中的參與度。一線審執人員是智慧法院建設中的需求者也是最終的使用者,他們了解一線審執工作需要什么,所以在智慧法院的建設中要提高一線審執人員在系統、平臺開發的參與度,讓一線審執人員親自參與智慧法院相關系統、平臺的設計、開發過程并向技術人員反饋在審判、執行過程中需要得到什么樣的支持以及原有大數據平臺的使用體驗等,使技術人員充分了解審執人員需求,這樣才能開發出最符合實際的產品,并使開發出來的系統、平臺真正應用到審執實際工作中,切實解決一線審執工作的困難,減輕一線審執人員的負擔。

  再次,加強對法院系統與平臺的評估。一方面,要加強立項評估。在新的系統、平臺建設項目立項前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該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項目前景等相關情況進行評估,只有通過第三方評估才能進行立項建設,防止出現“建而無用”的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司法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系統、平臺建成后不能一成不變,要加強系統、平臺運行的動態評估,對系統、平臺進行及時更新維護,對已經不符合審執工作實際需要的系統與平臺要堅決廢棄,防止其成為一線審執人員的負擔,保證系統、平臺更好地服務于審執工作。

  (二)加強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培養

  復合型信息化人才是智慧法院建設的主力軍,我們要在高校中培養人才,在公務員招錄中發現人才,并不斷提高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的待遇,暢通其晉升渠道并加強對現有人員的信息化知識與法學知識的培訓,為智慧法院建設打造一支專業過硬的人才隊伍。具體設想如下:

  第一,在高校中培養復合型信息化人才。2018年4月3日,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人工智能創新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要加強人才培養,到2020年建設100個“人工智能+X”復合特色專業,編寫50本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建設50門人工智能領域國家級精品在線開放課程,并重點從學科建設、專業建設、人才培養以及教育體系等4個方面加以推進。據此,有條件的高校要依據政策文件,在相關學院如法學院、信息科學技術學院增設法學與計算機技術的交叉專業、學科或在已有的法律碩士(非法學)招生中優先招錄本科為計算機專業的學生進行法律碩士的培養,以培養“人工智能+法律”復合型人才,為智慧法院建設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在法院系統公務員招錄過程中改革招錄條件和招錄方式。充分考慮智慧法院的建設實際,不以專業為限制標準而以信息化水平和法學水平的綜合標準來選拔人才并采取綜合的業務水平測試來考查考生的實際操作能力等,在筆試科目上除申論、行測外增加信息、法學專業知識的綜合考題并在面試環節增加實際操作環節,充分考察考試人員的綜合水平,為法院選拔真正的復合型人才[11](P.199)。

  第三,將復合型信息化人才列入審判輔助人員序列并提高其待遇。改革法院現有信息化人才的序列分類,將其列入審判輔助人員序列,鼓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信息化人員參加法官遴選成為一線審執人員。同時,設置符合信息化人才特點的晉升渠道,在法院中層干部中保留信息化人才干部崗位。加強對復合型信息化人才的重視,提高其待遇水平,防止人才流失。

  第四,加強審執人員信息化能力的培訓及現有信息化人才的法學素養培訓。充分利用國家法官學院以及各地方法官學院平臺,對法院人員進行系統的輪訓,著重培養一線審執人員的系統、平臺操作能力以及信息化人員的法學素養,使法院一定比例的人員成為既懂法律又懂技術的復合型人才,進而提高法院信息化系統與平臺的應用水平。

  (三)增強網絡信息安全防護

  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始終是懸在智慧法院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需要嚴肅對待。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輔相成的。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①在智慧法院建設中,要嚴守信息安全紅線,切實保障數據、信息安全。具體設想包括:

  其一,提高網絡信息安全防護意識。法院信息化部門和保密部門要加強對網絡信息安全保密意識的宣傳教育,著力提高法院相關人員的網絡信息安全防護意識。同時,信息化部門要加強對法院工作人員的網絡安全培訓,讓法院工作人員了解、識別網絡病毒、網絡攻擊的基本情況,懂得如何規避和查殺病毒,并禁止法院工作人員亂用移動存儲工具和使用來路不明或盜版的軟件等對網絡安全產生隱患的媒介。

  其二,開發網絡信息安全防護系統。一是要建立全國法院人員統一身份認證系統[12](P.37),即全國法院人員都必須通過該系統登陸智慧法院的各系統、平臺,不得通過其他系統進入,并加強對法院人員和登陸端口的統一管理,防止泄密等事件的發生。二是開發涉密信息加密處理系統,對審判、執行以及司法管理中的涉密信息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軍隊、外交等相關信息通過加密系統傳送,防止因受到網絡病毒攻擊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三是開發網絡專線平臺。為了防止移動存儲設備的違規接入和網絡病毒的攻擊,應當開發網絡專線平臺。該平臺與法院內網不同,“其建立在互聯網之上,可以通過任意接入互聯網的電腦登錄,但登錄后即隔離出安全隔絕的專線網絡,在互聯網和司法、行政內網之間橋接一個虛擬網絡平臺”[13].通過該平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可安全地進行信息共享,同時當事人也可通過該平臺進行相關訴訟活動。

  其三,嚴格管理數據外包工作。一方面,人民法院要與技術外包公司簽訂嚴格的信息保密協議,規定外包公司對數據的保密義務,禁止外包公司出賣、使用司法數據,防止數據外泄或濫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逐步建設自己的信息化人才隊伍,限制甚至取消數據外包服務,將數據嚴格管控在法院系統內部,減少數據外泄的風險。

  其四,加強對當事人信息的保護。網絡安全防護不單是指對大數據的保護,還包括對當事人信息的保護。法院在裁判文書公開、庭審直播以及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等方面都涉及到當事人的信息,在此過程中如何平衡司法公開和當事人信息保護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我們要探索建立司法公開監管機制,“強化法院檔案管理人員信息化意識和隱私保護觀念,建立失信懲戒公示工作監管機制”[14](P.129),并對司法公開上傳的相關數據進行二次查驗,防止當事人隱私以及審判

  信息的泄露。

  (四)提高信息整合能力

  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建設取得了較大的成就,但是各個信息系統及平臺間兼容性以及信息互通性差的問題制約著智慧法院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過程中要著力提高信息整合能力,以解決系統及平臺間不兼容的問題,打破“信息孤島”,加強信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首先,要注重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的領導、引導作用,在全國推廣的系統、平臺間率先打破“信息孤島”,加強信息整合特別是審判、執行的系統、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促進案件審理和案件執行信息間的銜接與協調。尤其是要推動破產案件管理系統與執行系統的互聯互通,以便于管理人及時查詢破產企業的涉訴涉執信息,并可在相關系統中及時申請中止執行,打破地區保護。

  其次,加強法院現有智能化平臺與智慧法院的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設智慧法院前推行了陽光法院、示范法院建設,旨在加強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和提高司法公開程度,但是在開展智慧法院建設后陽光法院、示范法院的建設仍在同步開展,未將其納入到智慧法院的建設中,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將陽光法院、示范法院建設整合到智慧法院中,從而使法院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更加集中、高效。同時,目前我國司法公開平臺包括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中國司法案例網以及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等,這些平臺雖然公開的內容不同,看似沒有聯系,但是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這些平臺只是對訴訟階段進行了分割而進行不同的公開,即訴訟流程公開的是案件流程,庭審直播公開的是庭審過程,裁判文書公開的是案件處理結果,這些流程與信息完全可以整合到一個平臺上進行公開。鑒于此,我們認為,在智慧法院的建設過程中應當對司法公開平臺進行整合,將其納入到智慧法院的建設規劃中,采取統一的端口,按照訴訟流程對各類信息在同一平臺上進行公開。

  再次,各省級法院要統籌本地智慧法院建設情況,在本省范圍內加強各級法院以及與其他機關的信息共享,做到全省各級法院間沒有信息壁壘,真正做到信息互聯互通,達到智慧法院的最大效果。同時,各級法院在開發新程序過程中要注重與其他程序的兼容,特別是與最高院系統、平臺的兼容,防止因與全國統一適用的系統、平臺不兼容而廢棄或重復建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最后,智慧法院要與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相對接。智慧法院作為法院信息化建設的成果,不能僅局限于法院系統內部,而應當與國家的信息化發展戰略相對接,包括開放相關端口,接入其他機關、企業的相關系統,做到信息共享。打破與法院相關機關特別是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安機關之間的信息壁壘,暢通案件網上流轉及處理程序,便于在相關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的協調與配合。同時,為了更好地處理案件,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還應加強與相關企業如銀行、郵政、證券等智能化平臺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及時獲取被執行人以及涉嫌經濟犯罪的被告人的財產信息,及時采取措施,執行、追繳財產,防止相關人員轉移財產,給債權人、被害人以及國家帶來財產損失。

  (五)完善智慧法院的評價體系

  完善評價體系,加強評價工作,是促進智慧法院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抓手。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智慧法院的評價體系進行完善:

  第一,適當增加主觀性評價指標。由于智慧法院的建設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訴訟、審執人員辦案以及司法管理,所以智慧法院的建設效果不是通過幾個數據就能反映出來的,還需要考慮使用者的感受。為此,應考慮在評價體系中增加主觀評價指標,但是主觀評價是法官、司法管理人員、當事人對智慧法院的主觀感受,因個人標準的不同可能產生誤差,而客觀評價雖然易于獲取且準確,但是卻不能反映使用者的主觀感受。所以建立科學合理的智慧法院評價體系,應做到客觀評價為主、主觀評價為輔,即在評價體系中適當增加主觀評價指標,給予使用者對使用效果進行評價的機會。

  第二,對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處理。目前的智慧法院評價體系中的一些指標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一些參考值無法進行測算,需要進一步量化。比如在內網使用率上,可以將指標量化為是否建設了內網、建設的內網是否具有網上訴訟服務、司法公開等功能以及是否經常使用,以此分別給分;在微博微信關注度中,也可以分為是否有微博微信、在微博微信中是否有互動等指標[6](P.94)。這樣的量化給分,簡單明了,易于操作。

  第三,規范第三方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工作。作為智慧法院建設的領導者,最高人民法院原則上不應干涉第三方的獨立評估工作,但是為了全面地評價智慧法院的建設情況,為智慧法院的進一步建設提供參照和方向,在評價指標設計上,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與第三方溝通,要求其設計的指標體系覆蓋智慧法院的全方面,特別是要覆蓋《智慧法院建設評價體系(2017版)》的各項指標或者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估,對智慧法院作出全面評價以及為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關于智慧法院的監督提供依據。本文原載于《杭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6期

【注釋】
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員額法官信息,http://www.gzcourt.gov.cn/fyjj/ck98/index.html,2019年 5月 15日訪問。
①習近平: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426/c64094-28303771.html,2019年 3月 9日訪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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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甦等主編:《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201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9年。
[3]鄧興廣:《謀劃互聯網法院發展推進互聯網法治建設---首屆互聯網法治西湖論壇綜述》,《人民法院報》第8版,2018年1月3日。
[4]高江濤:《智慧法院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建議》,《人民法院報》第8版,2018年2月14日。
[5]彭龍:《智慧法院對司法審判的沖擊及其應對》,《第一屆智能經濟論壇(2017)論文集》,2017年。
[6]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智慧法院建設評價體系之實證分析與完善建議》,《中國應用法學》,2018年第2期。
[7]李林等主編:《法治藍皮書:中國法院信息化發展報告(201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
[8]蔡立東:《智慧法院建設:實施原則與制度支撐》,《中國應用法學》,2017年第2期。
[9]譚世貴、黃澤淞:《智慧法院3.0下的審判信息公開》,《中國社會科學報》第3版,2018年4月24日。
[10]徐駿:《智慧法院的法理審思》,《法學》,2017年第3期。
[11]田源:《智慧法院視閥下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路徑探析》,《東南司法評論》,2017年。
[12]龍飛:《智慧法院建設的八個“關鍵詞”》,《人民法治》,2018年第2期。
[13]陳健:《智慧法院建設要重視網絡安全保密工作》,《人民法院報》第8版,2017年8月2日。
[14]李曉瑜:《“智慧法院”背景下的失信懲戒檔案公開與隱私保護》,《山西檔案》,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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