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子計算機問世以來,我國先后經歷了信息高速公路時期、移動互聯時期,又邁入“互聯網 +”和大數據時代。為了在互聯網時代緊抓經濟新的增長點、搶占國家發展的制高點,2017 年 7 月,國務院頒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①開啟了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元年的到來,標志著社會各部門的“智慧化”“信息化”“便捷化”也隨之而來,初期所取得的技術突破與進展,嘗試應用于社會各部門。法學界對其在社會領域產生的法律問題展開了研究,主要集中于民商法領域,比如侵權、知識產權、人工智能的民事主體性等。為響應黨的十九大“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號召,最高院院長在全國法院系統工作會議中提出建設“智慧司法”“智慧法院”的目標,人工智能在法律界的應用也鋪天蓋地而來。人工智能的“觸角”伸向法律領域,觸及了法學者的神經,由此引發一些諸如法律“死亡”、法律解體與重構的擔憂與恐懼。面對此現象,法學家必須理性面對,有所為( 預測問題,提出對策) ,有所不為( 避免杞人憂天,裹足不前) ,使人工智能和法學共同邁入新的發展階段。
一、新興: 人工智能的崛起與發展
人工智能的研究與成果如雨后春筍般涌出,AlphaGo 和李世石在圍棋桌上的較量,讓人們感受到科技的力量。人機合一技術,虛擬現實( Virtual Reality) 和賽博格( Cyborg) 技術的初露鋒芒,未來科幻電影中的人機大戰場景浮現于腦海,不禁讓人瑟瑟發抖。這些現象級人工智能讓人深陷其中,我們必須跳出現象,探究本質。人類社會具有連續性和規律性,“以史為鑒”,方能知未來。
(一) 現象
科學家將人工智能分為弱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和強人工智能三個發展階段,[1][2]( P59)其領域涵蓋技術、語言和專業知識,②可以從事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工廠中的機械手、智能檢測以及智能語音設備取代人力,幾乎沒有工人參與,成為“黑色工廠”; 無人駕駛汽車“駛入”交通領域,自動加油、付費功能更是對傳統體力勞動的沖擊; 生命輔助設備在醫療領域的普遍推行,編輯嬰兒的首次成功,敲打著人類倫理認知; 3D 打印技術的成熟,改變物質生產的方式,也引發知識產權的爭論。人工智能已經在分析案情,解決糾紛方面發揮助性作用,③ 主要被用于類案檢索和歸類分析方面。2016 年,世界首個“機器人律師”入職美國律師事務所,開始在企業破產重組領域與債權人權利救濟領域大展拳腳。訴。①“機器人律師”已初步應用于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未來,以區塊鏈技術為依托的“智能合約”( SmartContracts) 將大展拳腳。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應用于我國司法系統,打造“智慧法院”“智能法律服務”,未來甚至充當裁判者的角色。人工智能或將重塑法律職業的生態。這些人工智能的應用實例正在顛覆現代社會的結構和觀念,但其仍處于人工智能的始發階段,是弱人工智能時期,其在應用中不斷獲取數據以改進行為模式的狀態是機械學習狀態。人工智能時期的智能應用是有目的地學習,也即自我學習,其主體性更加明顯,但尚不具自我控制與自我意識,此時也預示著后人類時代的到來。強人工智能時期的“智能人”像自然人一樣具有自我意識、自我控制能力,此時的社會依然是自然人主宰的社會,但以機器人居多,此時是“人機”共存社會。
(二) 本質
1. 人類歷史發展角度
人工智能的發展本質上是生產力的變革,必定對既有觀念產生顛覆,由此引發保守的精英分子的抵抗。理性地來看,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只是初級階段,其智能化水平只能稱為自動化機器,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只能起輔助作用,并不能完全起替代作用,人們仍不得從日常生活的繁瑣中解放出來。由此反觀,人工智能的發展反而是解放生產力,是馬克思追求自由的途徑,是益于人類的,與機器人滅絕人類統治地球的“假想”風馬牛不相及。從信息技術(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到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計算機時代到大數據時代的科技產物。我們已經進入人工智能時代,要感慨科技改變生活的巨大“魔力”,這是時代發展的產物?萍际前央p刃劍,就像智能手機一樣,但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并不構成威脅。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合理利用,防止濫用。正如播種技藝、蒸汽機和電子計算機,使社會結構和層次打破與重塑,促進其進步,由此產生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再到信息社會的轉變,人工智能必將催生智能社會。人類生存的空間由物理、心理和智理世界組成,每個世界都有相應的技術打破不平衡與不平等。② 物理世界中的工業技術促使資源分布的均衡分配,心理世界中的信息技術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智理世界的智力不平等問題由人工智能肩負重任,定會不負眾望。后一技術必依前技術的成果,信息時代海量的數據成為人工智能時代的“石油”,為人類進步提供新的動力來源。
2. 經濟轉型視角
人類社會歷史亦是經濟發展史,通過商業模式的創新不斷滿足生存、發展與享受的需要,商業由點到面,聯結為技術設施之網。具言之,就是不斷滿足卡爾·波普爾構建的人類在物理、心理和智理三世界中的需求。交通技術、能源技術、移動互聯技術、物聯網技術以及未來的智聯網技術綜合運用于技術、語言和專業知識領域,將代碼和算法作為新商業模式和生產的引擎。通過大數據的分析,及時準確獲得需求信息,并根據消費者需求變化靈活變動,有針對性地提供個性化供給,避免信息不對稱造成資源浪費。進而引發生產方式變革,更新生產力和重組生產關系。[3]社會化大生產轉向信息化和智能化,傳統生產組織瓦解重塑。由此導致新的社會層次結構的變遷,以適應新的經濟模式。[2]( P64)社會層次結構反過來為新經濟模式提供有利環境,也就是經濟模式的反哺效應?偠灾,人類歷史中的三大技術革命和經濟轉型,夾雜著過程性新技術和新商業模式,由此引發文明興衰和民族崛起。
二、博弈: 人工智能與法學的沖突
。ㄒ唬 話語與權力的分裂
人工智能在政策的大背景下,依托大數據以及傳統司法技術和經驗,在法律界應用如雨后春筍般涌出,其突出的技術性使司法由能動轉為機械。司法領域中出現“同一個場域,不同的話語”③ 現象,“同一個場域”是指在解決沖突、化解糾紛的語境中,“不同的話語”是指人工智能的技術本質和法官裁判的法學底蘊。人工智能司法的質量取決于代碼和算法對既存法律案型和法律規范的排列組合和精準匹配,法官裁判是能動適法,先有價值判斷再尋找法律論證支撐。技術和專業知識的“不同話語”在司法的“場域中”必定要產生擴張,相互排擠,在矛盾中占據主導,這是事務的本性。二者的沖突本質上是權力的沖突,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技術的沖突。因此,人工智能在司法過程中必定會受到“排擠”,法院系統不會主動讓渡權力,人工智能的更新換代也對法官咄咄逼人。話語與權力的凈化作用,導致人工智能和法官不能和諧共處,專業知識的與時俱進對解決新型案件具有基礎性作用,人工智能的數實,二者都努力“純化”自身。
。ǘ 人工智能的應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
法律為了維護權威性,并取得公信力,必須保持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為此,法律通過假定、行為、制裁程式化社會生活,使復雜的社會囊括在有限的法律中,由此簡化判斷負擔,提取法律事實、進行法律判斷。而人工智能通過代碼和算法將社會容納其中,并可通過遭遇、吸收、運用的過程不斷內化新的社會事實,在其看來只不過是 Byte 的大小而已,人工智能的優勢顯而易見。美國學者提出“代碼即法律的命題”,① 由此引發法律將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危機感,并得出法律將成為智能時代的“火種”,成為人類演變史中消失的文明。更有學者將法律的價值判斷合法/違法等同于計算機代碼 0 /1,并提出代碼或許是法律的替代品。② 在人工智能應用于法律的爭論中,有學者始終秉持一個執念: 人工智能始終是技術的產物,其為理性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不僅需要理性推理,更需要價值判斷、情理法和社會影響多重因素的考量。但不容忽視的是,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會催生人工智能法律,由此導致法律體系的更新與重構。法律體系的變化與重構需要法律價值的指導,由此引發二者的價值沖突。
。ㄈ 價值沖突
人工智能的法律運用將導致人們對法律推理過程的關注點轉向算法和代碼的科學性,且算法和代碼的幾何倍組合,使人們對具體規則的關注成為不可能。人工智能的高效便捷使法律的成本降低,囿于思維節約的窠臼,人們便容易接受算法產生的法效果。由此培養出的法律思維將導致法律形式主義,使法律觀轉向機械理性和形式理性,忽視實質正義的存在。由此引發“技術崇拜”,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流于形式,目前的人工智能輔助工具,未來很可能喧賓奪主,最終導致法律的主觀價值逐漸被剔除。正義女神蒙上雙眼,左手持天平,右手持劍的正義化身將演變為一個人工智能機器人。[4 6]因為它通過掌握個人信息能更加公平公正地進行裁量,不存在感性認識的影響。此時,人們內心的公平正義轉為對人工智能的期待。
三、應對: 法學對人工智能的回應
。ㄒ唬 態度
編輯嬰兒在治療“世紀難病”中發揮出獨創性作用,VR 和 Cyborg 在虛擬與現實之間自由切換,使人機一體,有機與無機模糊了界限,人文主義、人類中心主義的根基動搖。一年半之間,人工智能飛速發展,面對時代之勢,反對的群體式微,接受成為主流。法學界主流態度可分為人本主義為代表和數據主義為代表的兩大流派。[7]人本主義流派中存在不同觀點: ( 1) 技術風險觀認為人工智能技術雖然秉持技術中立原則,但其可能如“快播”一樣,成為被利用的工具,以此引發道德風險,乃至法律風險,一旦失控人類將無法對人工智能進行規制,乃至忽視人工智能對人類的主觀意愿。③ ( 2)技術有益觀認為只要恪守技術中立原則,人工智能的應用一直在法律規范下開展,對人類有益無害。( 3) 技術決定觀為科技法學的態度,認為技術決定著上層建筑的變化發展,法學須為人工智能發展保駕護航,而不能成為其桎梏。數據主義流派認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由代碼和算法產生、運用,本質為數據信息,法律要規范代碼和算法的編寫、錄入和運行過程,現在之法淪為未來之編程規范。筆者認為技術風險觀更契合人工智能和法律之間的關系,更為可采,不能任由人工智能無序發展與濫用,必須讓其在法治之下有序發展。
。ǘ 研究現狀
2017 年是人工智能元年,人工智能成為法學研究的熱點,主要集中于民商法和法理學。有學者根據人工智能發展階段對人工智能法學研究劃分了階段: 法律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法學,并提出人工智能法學研究要從法律人工智能向人工智能法學轉變。[8]當前人工智能法學研究可分為三大類,科技法研究型、法律部門研究型和法理學研究型。科技法研究型是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法律領域,此研究是工科為主,法學為輔的范式,法律是人工智能的“添加劑”.法律部門研究型是從現行法體系中尋求人工智能的存在空間和規制路徑,此研究是將人工智能納入現行法之內的范式,主要是民法主體、物權、知識產權、侵權、刑法等部門法的碎片式研究,尚未成體系。法理學研究型關注人工智能對法的本體、法的運行以及法與社會的潛在影響,前瞻未來的沖擊,反思現行法體系,提出具有一般性的人工智能時代法的樣態,屬于法哲學研究范式,對法體系的重構,將法律部門研究型的成果體系化提供建設性構想。以上三種研究類型是齊頭并進,相互影響、共同促進的關系,法律部門研究和法理研究需要人工智能為理論抽象來源,法律部門研究需要法理研究提供方向、價值以及法技術?萍挤ㄑ芯吭诜刹块T研究下,才能獲得發展空間。
。ㄈ 研究方式
在技術革命對法律發展、法學沖擊的背景下,科技與法的研究步伐從未停止,反而加快,由此催生兩種科技與法的研究方式: 工具主義研究方式和供求主義研究方式。[9]工具主義研究方式著眼于人工智能在法領域中的應用,考察人工智能在法治建設中的潛在作用。供求主義研究方式著眼于人工智能社會化帶來的生活質量提升,強調法律在人工智能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法律是人工智能發展的保障,不應成為絆腳石。① 工具主義研究方式實則迎合官僚體系的需要,供求主義研究方式則從市場發展動力的推動者角度展開法學研究。二者顯露出法學的附屬性,依托權力主體為自身研究提供正當性和合理性,并未使法學獨立出來。獨立的研究方式等待呼喚,歷史社會學研究方式應運而生,其從歷史中求證人工智能的社會影響,強調人工智能與法的相互作用,具有客觀理性價值。首先在法理學領域催生法的本體、法的價值、法與社會、法與科技等新的課題。
三種研究方式產生了相應的理論成果,分別為管制模式、回應模式和重構模式。[10]管制模式對應工具主義研究方式,在官僚思維的影響下,保守的管制模式將限制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可取。回應模式使法律成為人工智能的“附庸”和“打手”,完全忽視其自身的主體性,法律消亡論不是空穴來風。重構模式下的法律具有能動性,根據技術需要自我調整、但保持本真,將技術融為其中,通過技術中立原則的不斷拷問,化解風險,回應技術進步與法學發展的二重需要。
四、共生: 未來的人工智能與法學
。ㄒ唬 人工智能與法學教育
經濟中的供給側結構改革是為適應經濟轉型需要,法學的轉型與發展需要法學教育的供給側結構改革。②當前法學教育主流為法教義學,主張現行法資源下的解釋與漏洞補充,以維持法的穩定性,將現實新生事物納入現行法的規則之中,如若規則不能涵射,則認為是社會發展未能在法治軌道內,需要政策調整與行政干預,讓社會發展的快車重新駛入法治軌道。法律、法學的作用究竟為何以及法學該往何處去的反思一直存在,法律就是回應現實的規范,法學就是研究現實與法律的科學,二者不應割裂。因此,人工智能的初步發展產生的“社科法學”,正是二者和諧共生的法學產物,各大法學高校設立人工智能法學院亦是法學教育對技術變革的回應。未來,人工智能法學將在后人類時代處理人機關系發揮著決定性作用。
。ǘ “規劃理性”在法學中的主導
人的理性來源于實踐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來源于實踐的理性是對社會存在長期地被動接受,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產生的理性是對社會存在自發能動地構建人類認知體系,③如物理定律。長期以來二者就被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的二分所割裂,法學中理性構建為基礎,實踐為主體,不斷豐富理性體系的內容。筆者認為,人工智能初期的法學應分流,實踐法學和理性構建法學的二分,有利于實現法學的前瞻性和穩定性。人工智能中后期的法學研究必須轉向理性構建,鑒于人工智能自我學習的速度,法學更新之速度不可望其項背,實踐法學總是落后于人工智能的實踐,理性構建法學成為人工智能時代法學的主導,有學者稱其為“未來法學”[11].正如社會學中的未來學,“未來法學”致力于理性預測未來人工智能法學的發展動向和制度設計,為實踐法學提供方向,為人工智能提供材料。
。ㄈ 權利譜系的擴張
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憲法框架中的公民基本權利在其他部門法中不斷產生新型權利,新生的權益也處于不斷孕育之中。人工智能由于其自我學習、大數據支撐等后發優勢,使人類生活方式發生急劇變革。若人類以此濫用主體地位,必將導致機器人的集體反抗,建立人機共存的保障機制將必不可少。④ 根據“實力產生權利”的理論,人工智能時代人類與機器人的博弈必定由經濟領域擴張到政治領域,機器人的后發優勢必定產生權利的追求。[12]歷史上的大革命均是權利引發的沖突,人工智能時代也不例外。人工智能權利的產生及其權利的擴張,必定使法律對權利的規定不斷增多,擴張法學的權利譜系。
五、結語
人工智能時代亦或第三軸心時代的法學,是法學新發展的契機,法律不應總滯后于社會,落后于時代,其應具有適度的超前性和先進性,這就亟需法律學問研究提供理論支撐。法學和人工智能的沖突和博弈固然不可避免,面對新興的代碼或算法,法律顯得“毫無招架之力”,這是社會劇變對既有制度沖擊帶來的陣痛,二者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關系。相反,工業時代的法學要重獲新生,直面沖擊、勇敢博弈是必由之道。相信智能時代的法學亦如農業時代向工業時代轉變一樣,價值、理念、原則、制度等的重塑,賦予法學人工智能的時代內涵,二者相互成就,法學依然是智能社會主要的行為規范。當下,人工智能法學的建立是法學的階段性任務,最終形成“未來法學派”,不僅為后人類時代提供指引,更為后人工智能時代之后、迎接新的代際技術的到來做好準備。 《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19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