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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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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政府信息資源公開與獲取法制建設經驗及啟示
            汪樹君 點擊量:8089
【摘要】
現階段針對政府信息資源的公開與獲取,在我國仍存在立法缺乏、體系松散、層級較低等缺陷,為給未來法制建設提供借鑒,文章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研究其取得的相關成就并總結經驗,以啟示法制化公開與獲取政府信息資源的建設。
【關鍵字】
政府信息資源;公開;獲取;法制建設;經驗
    

  公開政府信息,是信息社會順應發展要求的積極體現,是追求民主政治、提高政治文明的體現。一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健全完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開放程度和民主政治水平高低。因此,為詳細了解國外關于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建設,筆者選取政府信息的公開與獲取這一重要管理領域,通過國外五個代表性國家信息公開與獲取法制建設的成就,總結出對我國具有實際借鑒意義的法制建設經驗和啟示。

  一、國外成就

  (一)法律體系完備。實踐立法過程中的各國,普遍是通過在專門信息公開法中率先明確政府信息義務公開、公民獲取信息權利自由,進而不斷進行擴充、調整以迎合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并通過法律設施、實施細則與公開法相配套,逐步完備構建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體系。美國,一方面構建了以《信息自由法》(1966)、《隱私權法》(1974)、《陽光下的政府法》(1976)為基石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體系,成為各國追隨的榜樣。還包括與之相配套、相補充的法律如《聯邦咨詢委員會法》(1972)、《電腦匹配與隱私權法》(1988)、《信息技術管理改革法》(1996)等。另一方面緊跟時代發展步伐,不斷與時俱進,通過對原來法律進行修訂或制定新的法律,以滿足時代潮流提出的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新要求。1996年提出修正《信息自由法》,使得電子信息與紙質文件的地位等同,推動了電子信息的公開化。

 。ǘ┓沙晒@著。美國《信息自由法》(1966)規定除外豁免公開的信息,公眾有索取聯邦政府信息的權利,對公眾的信息請求政府機關須決定公開與否。《隱私權法》(1974)規定公民查看與個人相關保存于聯邦政府的材料的權利!蛾柟庀碌恼ā罚1976)規定合議制行政機關須公開會議進程,允許公眾同時參與。加拿大《獲取信息法》(1982)規定公眾有權獲取政府機構檔案記錄或復印件,特殊情況除外。韓國《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1996)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國民知情權、參政權,推動透明行政。日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法》(1999)規定任何人有權對政府機關的行政文件提出公開。英國《信息自由法》(2000)規定政府機構及時對公眾信息需求的回應處理。

 。ㄈ┓捎绊懮钸h。美國首次從國家層面制定《信息自由法》后,世界各國紛紛開始了立法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缎畔⒆杂煞ā分械木彭椧幎ɑ砻夤_,對于其他國家的立法具有重要借鑒、影響意義。亞洲國家中首個制定信息公開制度且其實施具有全國意義的韓國,在1966年通過《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確立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的立法精神以及知情權保障、參政權行使、透明政府構建的立法宗旨,引領著信息公開法制化潮流從歐美國家涌向亞洲國家,亞洲國家開始立法公開政府信息的建設。

  二、國外經驗

  (一)法制主體完善。

  1. 立法主體?傮w上各國的立法主體呈現多樣化特點,均涉及權利與義務主體,具體表現為:(1)立法的權利主體,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可以是“任何人”,本國公民和本國境內的外國人無須區分國籍,都具有信息請求權利。(2)立法的義務主體都涉及行政機關。此外,美國、加拿大的國有企業、公法人也是負有公開信息義務;英國和韓國的義務主體較為寬泛,包括行政機關、議會、法院、軍事機構、具有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性質的企業;但日本則排除議會、法院、軍事機構。

  2. 執法主體。法律需要得到貫徹執行,否則制定法律就顯得沒有意義甚至產生不好的結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也應當鼓勵相關主體積極執行公開制度從而保障信息獲取權利。美國設置信息自由法辦公室、信息主管接收、處理申請者的信息申請;英國的信息專員、信息裁判所聯系著公眾和政府部門,直接對公眾負責;加拿大的信息專員監督聯邦機構的《信息獲取法》實施行為,協助法院處理獲取信息糾紛;日本的信息公開審查委員會負責行政機關和公眾信息需求的協調,可復議公眾需求;韓國的信息公開審查委員會判斷公共機關公開允許的信息進程是否遵照規定。

  (二)法制程序健全。

  1.立法體現層級性。國外立法程序都呈現層次性,經歷由低到高的立法層級,立法程序層次分明,各機關職責清晰,法律形成的過程也有公眾的參與,因而從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獲取信息自由權利的實現。

  2.執法程序法制化。國外,對于執法程序通過了專門立法,以確保執法行為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下做到公平、公正、民主。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1946)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政府運行中的規則,有利于公民參與政府活動,法律上保障了行政執法。

  (三)法律位階較高。各國制定的信息公開法,均具全國意義。如美國,直接一步就位,就是通過制定專門的具有全國效力的信息公開法;如英國,先從政策層面統一出臺信息公開法律規范,成熟后再立法,這樣做有助于普及公眾的信息法制意識;如日本,先由地方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再拓展到全國層面立法。

  三、對國內的啟示

 。ㄒ唬┩晟品ㄖ浦黧w,強化政府責任。國外在管理政府信息資源的法制化建設中高度重視通過立法來強化政府責任,政府信息公開的公眾信息獲取權利自由的保障,需要尋求立法的支撐來實現。政府在推動法制化建設的政府信息資源管理過程中擔任立法的協調主體,在履行義務公開政府信息職責時,一方面需要統一籌劃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務;另一方面,政府與其他組織及公眾的利益矛盾,應當予以協調使之平衡化。由于我國 80% 以上的信息資源是在政府部門的掌握中,其信息資源建設的水平與效率是影響政府信息資源公開與獲取法制建設實現的關鍵因素,因而政府應該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法制建設的主體完善,可實施的重要措施是確保立法的權利主體、義務主體的協調發展。

 。ǘ┙∪ㄖ瞥绦,科學立法執法。1.立法程序規范化。基于國外借鑒,健全、規范的立法程序尤為必要,立法程序凸顯立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專業性是政府信息資源公開與獲取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前提。在法制化公開與獲取政府信息資源的進程中,相關部門必須以經濟發展為依托,認真落實中央相關的各項政策;機構編制部門在信息管理法律的制定、落實和完善中,應進行協調和監督。2.執法程序法制化。在重視實體法、輕視程序法的法律傳統思想影響下,我國對于行政程序開展立法的工作起步較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公眾因申請信息被拒從而提起復議或訴訟權利并沒有提供支持,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作為行政的典型行為,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不可能完全由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規定,還需要尋求與行政程序法的相互配合,才能將信息公開制度落到實處。從國情出發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以規范行政行為,推動行政行為的執行和抑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平衡各方利益,進而實現法制建設的民主化,是迫切需要。

  (三)提升法律位階,構建完備體系。目前缺失具有全國性意義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完整的信息公開法律體系在我國尚未形成。1. 應當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上位《政府信息公開法》,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過渡性質提升至法律高度,納入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信息公開行為至法律調整適用范疇,并通過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保證信息公開法的執行。2. 關于公開信息的范圍確定,概念性方式界定是國外采用的較為普遍做法,為保證廣闊的公開范圍,進行不予公開例外信息的詳細列舉。應該借鑒國外,以排除例舉方式劃分免予公開范疇,擴大信息公開范圍。在公開申請程序的規范化方面,態度嚴謹認真、申請處理及時有效、審查公開保密合法合理是對政府機構提出的基本要求。3. 修訂或制定相關的配套法律,使之相互協調,保障公開。例如,應該加快步伐制定《隱私權法》,確立不予公開的隱私權范疇,為開展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查提供法律規定的依據。對《檔案法》《保密法》中可能沖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展開修訂,盡力使得各個法律之間減少碰撞,努力構建和諧完整的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律體系。

  四、結語

  盡管我國在政府信息資源公開與獲取法制化建設方面的努力在信息技術發達的今天實施地較為順利,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和成效,但今后要逐漸實現完善的法制建設目標,既離不開與政府信息資源公開與獲取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離不開相關部門依據實際需求立法、嚴格執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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