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當代信息化社會發展的日新月異,美國各高校法學院師生開始質疑圖書館存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近年來,多數美國法學院與教學科研人員認為,隨著 HeinOnline、Springer、LexisNexis 等法律數據庫讀者使用群體的不斷擴大,法學院圖書館不僅在高校教學科研中的重要性日漸降低,而且其存在的必要性亦值得探討,遑論其未來的可持續發展。[1] 此外,隨著高校法學院招生名額與社會各界資金捐贈的日益減少,校方亦在努力削減開支。正如布法羅大學法學院教授 James Milles 所言,“展望未來,何者對法學院的教學科研最為重要?我認為肯定不會是圖書館”。
1、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現實困境
作為高校法學院的主要辦學成本之一,許多法學院圖書館已明顯感受到校方在圖書館運營成本及年度經費預算方面大幅削減所帶來的壓力。對于法學院圖書館員而言,預算削減的消極影響尤為嚴重。如,為應對高達 3,600 萬美元的辦學經費短缺,美國緬因州大學法學院削減了三個法學院圖書館員的職位;[2] 為應對近年來的預算削減,佩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減少了從 Thomson Reuter 出版集團采購其紙本圖書的種類與復本量。[3]這些消極影響與公共圖書館及其他學術型圖書館所面臨的困境非常相似,如為削減地方政府的財政開支,公共圖書館的經費預算亦被持續性削減。原因在于,當代互聯網搜索引擎與網絡數據庫在教學科研領域的地位日益重要,圖書館的傳統服務模式不僅受到嚴峻挑戰,而且其在高校辦學中的作用與功能受到廣泛質疑。這類事例時常見諸報端,如,福克斯芝加哥新聞網的一篇社論談到,在互聯網和電子書的共同影響下,各級政府應慎重審視全美上百萬座圖書館存在的必要性問題。[4] 佛羅里達州一份報紙的社論聲稱,以谷歌為代表的互聯網搜索引擎的繁榮,已使圖書館的地位變得岌岌可危,且研究人員進行學術研究時已不再需要圖書館。[5] 《福布斯雜志》 的一篇文章宣稱,就職業收入潛力與圖書館面臨消亡的預期而言,圖書館與信息科學的碩士學位是最無用的學位。[6]隨著其他類型圖書館為存在與發展的需要努力尋找新的理念與方式來服務公眾,法學院圖書館通常關注的中心在于其館藏文獻信息資源,而非其所能為公眾提供的獨特教育服務。就讀者群體而言,法學院師生僅是高校中一個非常小的用戶群體,法學院圖書館并未將高校其他專業師生及所在社區公眾涵括在內。
多年來,美國公眾獲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依據“聯邦存儲圖書館計劃”(Federal Depository Library Program,FDLP) 來實現的,[7] 但美國法學院圖書館卻從未參與該計劃。John Shuler 認為,法學院圖書館的狹隘觀念集中體現在其所做的脫離“聯邦存儲圖書館計劃”的聲明,目的是避免若其成為該計劃的成員館之后而不得不服務于更廣泛的社區。[8] 為實現法學院圖書館的可持續發展,其必須改變這種狹隘的部門主義思維與運作方式。
作為教育機構的主要服務部門,法學院圖書館能夠從公共圖書館與其他學術型圖書館的發展方式轉變中汲取很多新型服務理念。作為學生的第二課堂,法學院圖書館是教育法科學生熟練掌握法學理論,并將法學知識融入司法實踐的重要教育機構,而課堂上的傳統法學教育通常僅限于法律條文與法學理論的灌輸,無法完全具備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新型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要求。就 Hein Online、Springer、Westlaw與 Lexis Nexis 等法律數據庫的作用而言,通過互聯網絡將法律文本與司法案例提供給師生的做法則根本無法滿足教學實踐需求。因此,法學院圖書館應在自我定位方面進行根本性變革。具體而言,法學院圖書館的服務理念與服務方式應重新定位與變革,在此基礎上,拓展圖書館功能角色并加強圖書館在法學院中的影響力,以便于更好地展示其自身的存在價值。
2、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的發展與挑戰
在美國,法學院圖書館通常被認為是法學院的核心部門。正如 Linda Fariss 所言,“圖書館是法學院的核心部門,其主要使命是為滿足師生法律教學科研的需要”。[9] 長期以來,法學院圖書館的重要性顯著體現于“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 對于法學院審批程序的標準與規則方面。美國律師協會于 1960 年制定的 《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Standar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s),規定了法學院圖書館中館藏紙本文獻的種類與數量的最低標準。隨后,全美各高校法學院為了在年度學科專業排名中保持前列,均將法學文獻資料的廣泛收集作為圖書館的重要工作內容,館藏書刊的種數與冊數幾乎成為評判圖書館質量高低的唯一標準。作為美國法學院的核心部門,法學院圖書館與綜合性大學圖書館的功能定位并不相同,法學院圖書館在高校中的重要地位是通過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 《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 確立的。《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 (2016- 2017 年版)》 第 602 (a) 條規定,“法學院應擁有足夠的行政自主權來指導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并詳細規劃其文獻信息資源的合理使用”。[10] 法學院圖書館員通常將該規定解釋為高校其他學術型圖書館與法學院圖書館在功能定位方面相互獨立的重要依據。隨著這種解釋逐漸成為學界通說,法學院圖書館不僅無法成為“聯邦存儲圖書館計劃”的成員館,亦使法學院圖書館的領導與館員拒絕做出任何改變現狀的努力,且 《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 并未免除法學院對圖書館所擁有的行政自主權。《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 (2016- 2017 年版)》第 601 (a) 條規定,“任何一所法學院均應擁有一座圖書館,該圖書館通過提供專業知識、文獻資源與信息服務等方式,能夠適合并勝任法學院師生的日常教學科研工作”。然而,法學院圖書館宣稱的其作為法學院核心部門的觀點已面臨學界的挑戰。James Milles認為,圖書館不僅對于法學院的重要性將日益衰減,且館員人數亦將日益減少。
2005 年之前,法學院畢業生獲得的高薪職位使法學專業成為廣大學生追求的榮耀與夢想。然而,隨著辦學成本的增加,法學專業學費亦呈現出持續上漲的趨勢。與之呈現鮮明對比的是,隨著金融危機導致的經濟蕭條,與法學有關的高薪職位日益消失,法學畢業生的就業市場漸趨飽和。[11] 近年來,法學院面臨的慘淡景象已得到充分證明:在招生方面,2003- 2015年,全美申請就讀法學院的學生人數從 98,300 人減少到 54,500 人。[12] 這一趨勢亦明顯體現在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SAT) 的學生人數上。2010 年,全美參加該項考試的學生總數為171,500 人,到 2015 年僅有 10,1700 人。[13]在就業方面,全美律師事務所從 2010 年起持續進行大規模裁員,導致法學院畢業生的就業日益困難。根據美國律師協會的就業調查顯示,2011 年,法學院畢業生的全職就業率跌至 70.6%,到 2015 年則繼續跌至 59.9%,創歷史新低。[14] 不僅如此,法學院面臨的慘淡景象對法學院教師的影響亦日益凸顯。2013年 7 月,《美國律師協會雜志》 報道稱,在許多法學院,整體并購、提前退休以及單方面解除與不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所簽訂的聘用合同等情形均已出現。[15]在這種嚴峻形勢下,法學院圖書館亦無法置身事外。受經費短缺的影響,審計部門對于圖書館年度經費預算的審查變得日益嚴格,但法學院圖書館的經費預算與館舍面積仍相當可觀,這使人們產生了將本已短缺的辦學經費投入圖書館是否值得的廣泛質疑。Richard Gershon 認為,當院長發現法學院的年度經費預算中的主要支出是圖書館的文獻建設經費、辦公經費、人員工資時,他肯定在考慮這部分經費能否通過裁員及減少文獻購置量的方式予以進一步壓縮。[16]根據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排名方式的慣例,圖書館并不是影響法學院排名的關鍵因素,因此,法學院領導將更有可能忽視圖書館存在的必要性。隨著法學專業入學人數的不斷下降,法學院領導更傾向于優先考慮對學科排名至關重要的招生規模與就業服務領域。為設置更多的辦公室與教室,圖書館的空間場地勢必被進一步壓縮。隨著數字資源的日益普及,法學院領導認為圖書館僅需要更為狹小的空間便已足夠,甚至無需紙本文獻占用物理空間,亦可節省紙本文獻的購置經費。這些變革的出現,既導致圖書館空間及其功能被重新定位,亦導致圖書館在法學院中的地位日趨式微。隨著法學院在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下苦苦掙扎并不斷努力尋求減少經費開支的有效方法的趨勢下,法學院日益關注科技在擴大信息獲取方面的作用。
然而,科技對于法學院圖書館將產生何種影響?杜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Richard Danner 認為,法律文獻信息存儲與檢索技術的不斷進步,為讀者提供了更為便捷的信息獲取渠道,這將對于圖書館占據的龐大物理空間構成挑戰。倘若紙本文獻對于法學教學科研不再重要,倘若法學院師生更傾向于使用互聯網獲取信息,法學院則沒有必要將作為重要資源的空間場地用于紙本文獻的收藏。在日益普及的數字化環境中,讀者通過閱覽紙本文獻獲取信息的行為將更為少見。除非紙本文獻具有歷史文獻收藏價值,否則已無需存在。當法學院圖書館員這個職業本身與法學院師生的信息需求不再相關時,法學院圖書館員需要具有怎樣的新技能才能滿足師生的需求?[1]
Robert Jarvis 認為,由于法學院師生在教學科研過程中對于紙本文獻的依賴性逐漸降低,圖書館員將難以為圖書館物理空間存在的必要性與經費預算的需求進行申辯。由于法學院在辦學過程中需要大量資源,且目前難以通過籌款或捐贈方式增加收入,法學院領導將會仔細審查圖書館存在的必要性。鑒于上述變革,法學院以后將不再擁有圖書館,但仍設置專門場所供師生交流與學習之用,只有那些最富裕或最保守的法學院將繼續把大量財力投入到一排排的書刊中。[16]具體而言,該觀點意味著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學院圖書館收藏的紙本文獻將進一步減少,所以其僅需更少的空間即可;二是隨著法學院師生能夠自主使用數字信息資源,圖書館員的重要性日漸降低。就第一方面而言,自 1990 年以來,哈佛、耶魯、芝加哥大學等很多著名高校的法學院圖書館均縮減了紙本文獻的存儲空間,擴充了讀者服務空間。[17] 許多法學院圖書館領導將圖書館看作是紙本文獻與數字文獻存儲的混合體,圖書館應由學科館員提供高水準的定制服務,而不僅是作為法學文獻的收藏機構而存在。《法學院審批程序標準與規則 (2016- 2017 年版)》在紙本文獻復本量統計方面的變化,使圖書館減少紙本文獻館藏量的努力具備正當性,其具體舉措包括圖書館不再訂閱傳統著名法學期刊,并逐漸減少購置法學圖書的種類與復本量等。
就第二方面而言,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法學院師生在教學科研活動中更傾向于使用數字文獻。Ellie Margolis 等人認為,法學院師生更傾向于使用計算機進行文獻信息檢索,師生們期望所需的任何文獻都可以在互聯網上找到,且對于紙本文獻信息的檢索與使用具有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18]
隨著“谷歌學術搜索”等免費數據庫的出現,以及 Westlaw、LexisNexis 等法律數據庫公司對于自身產品的不斷改進,進一步強化了師生使用互聯網絡進行信息檢索與利用的偏好,這將促使法學院圖書館的館藏文獻主要由數字文獻組成。此外,由于師生在線獲取法律信息的渠道更為便捷,師生在教學科研過程中的獨立自主性能夠獲得更大程度的發揮。如,2015 年9 月,LexisNexis 數據庫公司宣布,為改善師生的信息獲取方式,薩福克大學法學院采用“桌面移動應用系統”(Desktop Mobile Applications) 使師生獲得免費閱覽法學電子書的途徑。該方案的實施動機在于三個方面:一是該校法學院圖書館的年度經費預算削減了50%;二是圖書館占地空間的減少;三是為師生實現“現代圖書館體驗”的愿望。[19]
目前,由于許多法學院圖書館員在給學生講授法律信息資源檢索方面的課程時,依然沿用傳統的授課內容與方式,重點講授紙本文獻信息資源檢索,有關數字文獻信息資源檢索方面的授課內容則較為簡略。這些授課內容會使學生認為圖書館員無法跟上信息社會的發展步伐,從而使其形象受到損害。此外,Barbara Bintliff 認為,盡管法學院圖書館員是法律文獻信息檢索方面的專家,但在這方面他們卻很難有所作為。原因在于,這方面知識通常被納入 《法律文書寫作》 課程的內容之中,由負責該課程的教師進行講授,或者由數據庫供應商委派的講師就每個數據庫的使用方法進行專門講授。[20]Robert Jarvis 認為,為確保師生能夠在教學科研過程中隨時找到其所需要的文獻,圖書館員應坦然面對圖書館的衰亡,這亦屬于圖書館發展的終極目標。[16]該學者的觀點雖有其合理性,但仍略顯偏頗。在數字化時代,法學院圖書館應與法學院的發展目標緊密結合,做出的所有決定均需要基于推動法學院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并符合法學院的自身使命與發展前景。
3、美國法學院圖書館轉變服務方式的具體做法
數字化時代圖書館生存與發展面臨兩項挑戰:一是適應不斷變革的信息技術與不斷擴展的公眾需求;二是圖書館需要通過公眾服務的方式,向所在社區展示其做出的貢獻。這意味著數字化時代圖書館需要掙脫傳統類型圖書館服務項目的桎梏。法學院師生完成的多數科研項目并不需要從傳統類型的法學院圖書館中獲取紙本文獻信息資源,因此,法學院圖書館必須通過擴展其服務項目與服務領域,向所在高校師生展示圖書館的貢獻。就法學院圖書館自身而言,其轉變服務方式的具體做法主要涵括下列四項內容。
3.1 圖書館物理空間的充分利用
法學院師生今后在查詢涵括法典與判例匯編在內的眾多紙本文獻時,均可以通過各類法律數據庫來獲取。這種文獻資源的新型獲取方式為圖書館的空間分布提供了重要機遇。倘若師生不再需要紙本文獻時,圖書館內的空間場地具有何種用途?有學者認為,既可以改造為電子閱覽室,用于放置供師生教學科研使用的計算機,亦可以被公眾或其他組織作為相互交流與探討的空間,又可以作為相關機構進行社區服務的工作場所。
圖書館可以通過創建協作型學習空間的方式來合理使用館內的空間場地。為加強與讀者之間的緊密聯系,許多圖書館不僅為讀者重新分配空間,而且主動開發協作空間,將創建協作空間的想法積極付諸實踐。近年來,公共圖書館擴充了與公眾就業相關的服務范圍。公眾認為圖書館提供的傳統就業服務僅限于眾多求職者利用館內的互聯網設備來尋求并篩選工作崗位。在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下,公共圖書館與中小企業進行深入合作,以便于為求職者提供更多就業崗位,為國家的經濟復蘇做出貢獻。[21]如,內華達州卡森市公共圖書館與該市的政府機構、中小企業建立廣泛合作關系,在館內設立“商業資源信息中心”,不僅幫助中小企業職員開設從“市場調研與開發”到“商業規劃與運營”的眾多課程,而且通過各政府機構的授權,為中小企業提供其所需的服務,真正實現了圖書館與政府機構、市場、中小企業之間的無縫對接。在某些法學院,“個人實踐孵化器”的興起為法學院圖書館在拓展服務領域方面提供了重要機遇,使其能充分利用圖書館內的空間場地,加強與法律實務界的聯系。如,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大學馬歇爾法學院圖書館就利用其館內設施培育“個人實踐孵化器”,其類型主要有模擬法庭的演練、案件審理方式的培訓、公訴思維與技巧的培訓、律師辯護與代理技巧的交流與培訓、犯罪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培訓等。該法學院宣稱,為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孵化器將成為學生自身經歷的一部分。作為法學院圖書館的重要設施之一,其墻壁將以透明玻璃建造,以便于學生隨時在圖書館內進行學習、觀摩與交流。[22]
3.2 圖書館員充分發揮教育職能
法學院圖書館員不僅向讀者講授法學知識的獲取方式與途徑,亦要向讀者講授其他學科知識的獲取方式與途徑,這意味著圖書館員將能夠承擔新的教育角色,這些角色涵括四項內容:① 指導學生獲取法律文獻信息資源;② 指導學生獲取并查找其他專業領域文獻信息資源;③ 指導學生提升文獻信息素養;④ 指導非法學專業人士使用法律資源。[23]近期研究發現,全美法學院多數畢業生均未能熟練掌握法律文獻信息檢索技能。為此,2013 年 7 月,美國法學院圖書館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AALL) 發布的 《法律文獻信息檢索技能的原則與標準》 明確規定法學院圖書館員不僅應開設文獻信息檢索課程,還應增加其授課時間。法學院畢業生應具備的法律文獻信息檢索技能涵括五項內容:①具備法學基礎研究能力;② 具備通過優質高效的研究策略收集法律信息的能力;③ 具備對于法律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批判性評估的能力;④ 具備將法律信息適用于有效解決某項特定問題與需求的能力;⑤具備判斷與區分法律信息的使用是否符合社會的普遍道德標準的能力,并具備在法律信息的檢索與使用過程中解決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24]對于公共圖書館與大學圖書館而言,數字信息教育的普及是其主要功能之一。2014 年,“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 與“馬里蘭大學信息政策與獲取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Policy & Access Center at 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對于公共圖書館所做的調查證實了該觀點。其具體涵括三項內容:① 86.9%的公共圖書館提供計算機基礎技能培訓;② 55.9%的公共圖書館提供多媒體培訓;③61.8%的公共圖書館幫助讀者熟悉并掌握平板電腦或Kindle 電子書閱讀器等新技術。[25]這些統計數據表明公共圖書館滿足讀者數字信息需求的程度。
法學院圖書館員應審慎考量自身在法學院各類培訓項目中的角色定位。這些培訓項目為學生提供實用的律師技能,如,“診所式法律教育”與“個人實踐孵化器”。法學院圖書館員不僅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更好地滿足師生與社區其他成員的需求,而且有能力在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方面提供理論指導,這對于維護并鞏固當今處于改革進程中的法學院圖書館員的地位至關重要。Virginia Neisler 研究了法學院圖書館員為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教育提供服務的具體方式,并指出圖書館員在法律實踐技能教育中的廣泛參與已成為學生增長專業技能的有力保障,這不僅是圖書館向法學院師生展示其存在價值的重要步驟,亦是其向社區其他成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重要舉措。[26]
3.3 圖書館員充分發揮社區服務職能
法學院圖書館既可以為本校師生提供服務,亦可以為當地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康奈爾大學圖書館與哥倫比亞大學圖書館共同合作推出了“2CUL 項目”,其目的旨在通過館藏文獻信息資源、讀者服務、數字信息存儲的整合,共同構筑大學圖書館的宏偉藍圖。[27]作為社區居民獲取信息的重要樞紐,公共圖書館通過消除地理環境、語言、技術方面的障礙,在將讀者的自助服務與其亟需的法律信息相聯結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此,法學院圖書館亦應關注公共圖書館如何拓展公眾服務領域。AALL 在 2014 年 7 月發表的白皮書中明確列出了法學院圖書館內設立“讀者自助服務中心”的優勢。這些優勢涵括三項內容:① 使讀者具備法律文獻信息資源的檢索能力;② 使少數族裔讀者能夠初步掌握使用多種語言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③ 免費向讀者提供計算機與打印、復印服務。[28] 鑒于許多法學院圖書館面臨的資源限制,該報告建議法學院圖書館與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合作,通過由圖書館舉辦的法律診所與現場法律援助等形式,創建了由法律文書、法律條文、典型案例及其他法律資源組成的“法律信息包”之后,由學科館員向具有訴訟需求的讀者提供下載、打印與講解服務。
3.4 圖書館員加強自身教育培訓工作
自 20 世紀 60 年代開始,法學院圖書館員不僅應具有圖書館學碩士學位,亦應具有法學碩士學位。為適應讀者需求的不斷變化,法學院圖書館員仍需參加其他類型的專業學習與技能培訓。如,學習與掌握圖書館內計算機系統的管理與維護,以及在讀者使用計算機時提供技術指導。隨著法學院圖書館在文獻信息服務方面的不斷拓展與深化,學科館員的數量亦隨之上升,但普通館員的數量則呈現直線下降的趨勢。其原因在于,圖書館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使讀者僅需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借閱紙本文獻,普通館員由于專業素質較低,從而遭到大規模裁減。由此可見,在快速發展的信息環境下,法學院圖書館員的專業知識與信息檢索技能應不斷提升,唯有如此才能維持圖書館員的專業能力,為讀者提供更為優質的文獻信息資源服務。
4、借鑒與啟示
近年來,我國政法院校圖書館不論在館藏紙本文獻與數字文獻數量的持續增長方面,抑或讀者信息化服務的不斷深化方面,其成效尤為顯著。但隨著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的頒布與施行,在借鑒美國法學院圖書館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法院校圖書館還應做好以下四項工作。
(1) 在圖書館內物理空間的充分利用方面,圖書館應主動開發協作空間,將創建協作空間的想法積極付諸實踐。如,圖書館可以在與當地政府機構、中小企業建立廣泛合作關系的基礎上,在館內設立“商業資源信息中心”,既可以結合中小企業職員的工作實踐,積極探索開設從“市場調研與開發”到“商業規劃與運營”的眾多課程,又可以通過各政府機構的授權,結合自身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其所需的服務,圖書館由此真正實現了與政府機構、市場、中小企業之間的無縫對接。同時,為強化學生的專業技能,圖書館可以利用其館內設施培育“個人實踐孵化器”,使學生能充分利用館內空間場地,進一步加強與法律實務界的聯系。
(2) 在圖書館員充分發揮教育職能方面,讀者群體的擴大意味著圖書館能為法律教育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圖書館員應在“診所式法律教育”與“個人實踐孵化器”等各類培訓項目中扮演積極角色,向學生提供實用的律師技能。圖書館員不僅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更好地滿足師生與社區其他成員的需求,而且有能力在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方面提供理論指導,這對于維護并鞏固當今處于改革進程中的圖書館員的地位至關重要。圖書館員在法律實踐技能教育中的廣泛參與已成為學生增長專業技能的有力保障,這不僅是政法院校圖書館向師生展示其存在價值的重要步驟,亦是其向社區其他成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重要舉措。
(3) 在圖書館員充分發揮社區服務職能方面,由于學科館員通常擁有必要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因此,政法院校圖書館可以與當地司法機關進行廣泛深入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探討如何通過實際行動來進一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的明確要求,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此,圖書館內應設立“讀者自助服務中心”,這既能便于讀者檢索與利用法律文獻信息資源,亦能使外國讀者與少數民族讀者初步掌握使用多種語言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又能免費向讀者提供計算機與打印、復印服務。同時,圖書館應與法律援助中心開展合作,通過由圖書館舉辦的法律診所與現場法律援助等形式,在法治社會的建構過程中,不斷加強圖書館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將使政法院校在為當地社區居民樹立司法公正理念、提升司法實踐技能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
(4) 在圖書館員加強自身教育培訓工作方面,為適應政法院校圖書館的轉型與發展,館員自身的教育培訓對于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充分發揮圖書館功能,作為學科館員的必備資格,圖書館員既應具有圖書館學學位,又應具有法學學位。為適應讀者需求的不斷變化,圖書館員仍需參加其他類型的專業學習與技能培訓,如學習與掌握圖書館內計算機系統的管理與維護,以及在讀者使用計算機時提供技術指導。隨著圖書館在文獻信息服務方面的不斷拓展與深化,學科館員的數量將持續上升,普通館員的數量亦不斷下降。由此可見,在快速發展的信息環境下,政法院校圖書館員的專業知識與檢索技能應不斷提升,惟有如此才能維持圖書館員的專業能力,既為讀者提供更為優質的文獻信息資源服務,亦為圖書館今后的發展與繁榮做出自己的貢獻。原載《圖書館理論與實踐》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