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法制類報紙因其較強的新聞性、時效性、權威性、綜合性等特點,越來越受到重視。與此同時,網絡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也引發越來 越多的輿論事件,甚至輿論危機。對此,法制類報紙要加強管理和創新,提高自身信息輿情應對能力,從而更 好地引導信息輿情走向。《法制日報》作為中國第一張以法制命名的、面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全國性報紙, 自創刊以來,以“宣傳民主法制,促進長治久安”為宗旨,從早期的純紙質報道,到如今的全媒體報道,其在輿情應對上表現突出,對我國法制類報紙的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一)法制類報紙信息輿情應對的特點
法制類報紙大力報道中國立法、 普法和執法方面的新聞,關注百姓生活,反映群眾心聲,其對法治教育和 法律宣傳有著其他報紙無法替代的作用。《法制日報》作為中國目前唯 一一張立足法制領域的中央級法制類綜合性日報,以傳統媒體先鋒者的職責連接大眾與法治,在輿情應對上具有引導作用。
權威性。近年來,隨著移動互 聯網的迅速發展,網絡媒體良莠不齊,特別是輿情事件產生后網絡評論 不計其數,其中不乏一些歪曲事實、 激化矛盾的言論。《法制日報》作為 輿論的“壓艙石”,仍是社會信息的 主要源頭和傳播者,可促進輿論發生 質的演變。去年“世界知識產權日” 前夕,《法制日報》就網絡版權爭論 問題刊發了《技術創新不能侵犯新聞版權》的報道,以權威視角向全社會宣傳“尊重作者、尊重原創、尊重創新”的版權理念,回應有關新聞版權的輿論爭端。
時效性。法制類報紙依靠時效 性占領輿論陣地。應對網絡信息時 代,大部分法制類報紙已啟動網絡輿 情監控,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網絡 輿情,以有針對性、及時地進行輿情 引導,防止輿情事件負面影響擴大。 2017年8月,南京火車站猥褻小女孩 事件一經曝出,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 波。隨著事件上升為公共事件,既有 受害人隱私泄露,又有無辜網友被誤 認為嫌疑人,輿論走向不可控階段。《法制日報》的文章《面對隱私,輿論要懂得適可而止》,為各媒體樹立了法律的邊界意識,及時挽回了輿情局面。
親近性。近年來,《法制日報》 經過改革創新,向市場化、大眾化和 地域化道路靠近,其輿情應對也是以 人民需求為導向,解決百姓面對輿情 事件的困惑和爭議問題。例如,2018 年1月,《法制日報》刊發了《揭上 海迪士尼天價插隊費:VIP團額外付 2.4萬免排隊》的報道,相關話題熱度 不斷攀升。
(二)法制類報紙輿論應對模式的五個原則
當輿論即將走向非理性局面時, 全方位深層次的報道不但能在一定程 度上穩定人心,也能在社會層面中調動全員。因此,法制類報紙應對信息輿情要堅持五個原則:
信息的公開透明化。對于突發的輿情事件,特別是負面的事件, 必然會引起網絡輿論的廣泛關注。 法制類報紙在處理這種輿情事件時,要堅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則,用事實說話,公開信息真相。2017年11月 24日,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一經曝出,引發公憤。在經過幾天的調查 后,《法制日報》就以《紅黃藍幼兒 園事件新進展》進行通報,還原事情 真相,即幼兒園看護虐待罪名成立,網傳喂食藥片、猥褻兒童系編造。法制類報紙作為連接公眾與輿情案件的重要媒介,有義務和責任保證傳達信息的公正性與透明性。
主動解答公眾疑問。對于網上 存在的各種疑問,要采取積極處理的態度,主動解答相關疑問。例如,在 2014年“3·21”平度縱火案中,人 們關于縱火背后的故事也是眾說紛 紜,《法制日報》及時公布縱火案始末,公布土地爭議問題的證據,使強拆強占的謠言不攻自破;并于3月28 日刊發《平度縱火案凸顯基層治理病灶》一文,將反思價值由農村經濟利 益糾紛引到整個基層民主治理之上, 向公眾深入分析該事件背后折射出的 治理暴力化、涉黑化問題。
反映事件的全面性。隨著群體 極化傾向日益明顯,再加之網絡信息時代的放大效應,錯誤的輿論極易在 相關的固定人群中堅立立場,如“華爾街事件”即是極端言論發酵、法制 失控輿論的結果。因而法制類報紙在 引導輿情的過程中,既要保持辯證思維,也要突出主流意見導向。在2017 年到2018年都倍受關注的杭州保姆縱 火案中,公眾對于犯罪人莫煥晶的法律裁決也出現不同態度。2018年6月 6日《法制日報》針對保姆縱火案以《法院要善于在輿論關注下公正審案》對司法機關提出更高要求,要堅持用司法公正的最大值回應輿論、民聲、民意;同時,也向公眾表明司法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法律原則,不能對民意過分遷就甚至被綁架。
注重態度溫和。法制類報紙與政府法制部門聯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 帶有官方色彩,在引導輿論時,就要更加注重報道的態度,以免引起人們的反感。《法制日報》作為中央機關報,在關注熱點的同時保證語言的生 活化,杜絕簡單粗暴的批判說教,因此能擁有廣泛的群眾讀者基礎。隨著其網絡版在線上的迅速擴張,《法制日報》網絡版更加貼近民眾,用語更加網絡化,選材更加生活化,有效地在“淺閱讀”人群中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如《法制日報》2018年7月22日 網絡版題為“父母緣何成朋友圈謠言傳播主力?”的文章,以其言論的生活化在網絡上廣泛傳閱,通過生動的語言舉例論證,并對謠言、輿論背后的隱喻進行剖析,一定程度上凈化了輿論發酵地之一的朋友圈。
講究方法。輿情通常要經過發 端、發酵、形成、發展四個時期,同 樣平息也需要尊重規律,不能一蹴而 就。因此,報紙需追隨輿情變化,隨時引導走向,承擔社會責任。2018年 2月,湯蘭蘭案件再審之際,輿論的 持續發酵讓案件更加撲朔迷離,2月2 日《法制日報》以《湯蘭蘭案:從輿 論中走出,讓民眾與司法一起成熟》一文率先發聲,既向公眾傳達有關部門應對輿論時“不回避、不遮掩、不粉飾”的態度,又為公眾樹立了面對司法案件時正確和理性的態度。隨后,《法制日報》展開五個月的調查復查,追蹤報道。2018年7月27日,湯蘭蘭案件再次開庭,《法制日報》以《湯蘭蘭案:只有法治能夠撥開真相的迷霧》將案件真相公之于眾,做到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為案件整個過程中的輿論畫上法治的句號。除此之外,《法制日報》還可學習其他 法制類報紙,采取紀實小說體持續報 道社會事件,既能吸引大量讀者,又能間接引導輿論走向。
(三)法制類報紙應對信息輿情的具體策略
面對信息息輿情,作為以法制為 中心的紙媒應切實立足政法,貼近實 際,貼近群眾,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以 起到引導主渠道作用,為鞏固社會秩序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貼近群眾,創新輿情應對策略。 當今時代日新月異,法制類報紙也必 須轉變觀念,創新輿情應對策略。 《法制日報》的權威性和影響力是 其他法制類報紙難以比擬的,其更像 一個秉公執法的法律工作者,而未將 以人民為受眾中心體現出來。為正確引導輿情發展,《法制日報》可借鑒 《廣州日報》轉型思路應對輿論環 境,即利用現有政治資源,重新定義 市場。亦可向有法制特色的綜合性都 市新晚報《法制晚報》學習,在體制突破、內容制作上確定目標受眾,貼近人民生活。始終堅持“四變四不變”原則,即:改變辦報思路、改變 報紙定位、改變經營機制、改變報道視角,保持政治家辦報原則、保持黨 和人民的喉舌功能、保持弘揚主旋律 要求、保持社會效益第一原則不變。 為了豐富報紙內容,《法制日報》可針對各類焦點熱點問題,推出各種專題報道,同時對相關熱點問題的客觀理性的分析,給群眾帶來啟發 和幫助。如對于留英女博士失聯的事件,《法制日報》可根據事態發 展將相關調查情況公開,優化輿論效應。
優化網絡環境,引導輿情應對趨向。1999年,《法制日報》已緊跟互聯網的發展趨勢,正式開通了電子版日報。隨后十余年間,陸續建立了《法制日報》官方網站、微信公 眾號、微博,堅持以法律的視角還原 新聞事件,以熱點新聞事件講述法制 案例,以案例傳民聲、講普法,以客觀、公正的媒體態度,報道民眾生活、追蹤熱點事件,傳播正能量。在輿論引導和應對方面,《法制日報》 具備靈敏的危機意識,引領法制類報 紙改革的方向,用更加符合網絡時代 人們閱讀習慣的方式處理,更加直接和及時,體現了輿情應對思路的轉變 和技術的提升,第一時間對輿情回應 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對防止不良的輿情引導發揮著作用。
制度上規范化,完善輿情應對預案。在移動互聯網時代,任何一個 社會事件經過網絡發酵,都有可能變 成充滿爭議的輿情事件,強大的輿論 就有可能對司法帶來一定影響。如山 東的辱母殺人案,社會公眾普遍站在弱者于歡一方,引起對于法律、倫理等廣泛的大討論,最終影響了判決結果,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這充分體現出輿論帶來的強大力 量。所以,《法制日報》在體現法治社會的普法要求的同時也要進行有效的輿情引導,建立起完善的輿情應對預案,遇到突發性的輿情事件,要迅速做出反應,以進行有效的應對。
行動上堅持原則,保證權威客觀準確。法制類報紙是彰顯法律權威 的重要的媒介載體。由于法律本身的嚴謹性和權威性,法制類報紙也必然 要體現權威、客觀、準確。批評報道作為都市報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在 黨報機關報中因各方面原因,難以對具體的社會事件展開批評。《法律日報》兼備法律優勢,利用輿論監督的 優先作用,不僅要帶頭打“蒼蠅”, 更要打“老虎”。為強化輿情應對下 “法”的作用,《法制日報》要利用 法律以及媒體優勢幫助弱勢群體,敢于 揭露和批判貪污受賄、黑惡勢力等犯 罪行為,為社會底層的發聲出一份力。 《法制日報》作為政府管理的法制報刊,應當進一步提高調查研究的嚴謹性,還原事件的真實性,傳播正確的價值觀念,確保報道內容的權威性,做人民群眾可信賴的媒體。同時,加 強對法制類報紙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的開發,加強網絡媒體話語權威性,充分利用移動端媒體信息傳播更加便捷的優勢,發揮好輿論引導工作。
總而言之,法制類報紙要積極 應對新時代輿情的新問題,積極完善 自身職能,采取相應的措施,提高法 制類報紙的社會影響力和輿論引導 力,傳播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 觀,普及法律知識,為建設法治社 會貢獻力量。 原載《傳媒∷MEDIA》2018.9(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