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司法現代化轉型的必由之路,而“智慧司法”建設則是司法信息化建設的關鍵階段。在此背景下,研究大數據時代智慧司法建設的功能價值與面臨的發展挑戰就很具時代意義。
1. 大數據時代智慧司法建設的功能價值
有助于構建便捷化司法服務體系,強化個性化司法服務能力。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將打破電子化訴訟中證據與身份認證的難題,從而實現完整意義上的網上立案、電子送達、電子認證、網絡庭審。由此,傳統訴訟服務的時空限制才有望被打破,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享受便捷化的訴訟服務。同時,通過大數據智能的無監督、半監督學習技術可以從海量訴訟文書中自主抽取關鍵司法知識、構建國家審判信息知識庫,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類案檢索、訴訟風險分析、訴訟策略推薦等個性化的訴訟服務。
有助構建智能化司法辦案體系,強化精準化司法辦案能力。利用大數據技術構建新型司法業務輔助模式,通過要素分割路徑來解決人腦知識和記憶的有限性,代之以人工智能的檢索能力來解放法官、檢察官的腦力勞動。憑借類案智推、出庭公訴智能化支持系統、量刑建議輔助生成等大數據應用,法官、檢察官司法理性實現了由個案經驗到系統經驗、由局部經驗到整體經驗、由片面經驗到立體經驗的優化,精準化司法辦案能力得以提升。
有助于構建扁平化司法管理體系,強化靜默化司法管理能力。一方面,通過逐步案件趨勢預測、同案不同判預警、同案不同訴、庭審違規行為智能巡查等一系列大數據技術的突破,司法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的自動化、流程化與智能化水平有望提升,管理事項得以減少;另一方面,上述應用實際上也強化了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也就是管理幅度得以有效擴展,管理的精準化水平有所提升。在兩大因素的共同影響下,司法機關內部管理層次的減少就成為可能,扁平化的瓶頸就有望突破。
2. 大數據時代智慧司法建設面臨的挑戰
在肯定大數據時代帶來機遇的同時,也要客觀分析智慧司法建設面臨的挑戰。這可以從理論與實踐兩個維度展開:
一是“智慧司法”的理論體系構建不足。在“智慧司法”建設過程中,理論體系的構建尚不成熟,對其概念、宗旨、目標、核心內容、發展階段等問題缺乏深入、成體系的闡釋;“智慧司法”與“法院/檢察院信息化”“法院/檢察院信息化2.0”“法院/檢察院信息化3.0”等概念之間的關系尚未厘清。無論是實務界、理論界抑或是輿論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混用的情形。更為重要的還在于,在“智慧司法”推進過程中出現了片面技術理性的思潮,即認為前沿技術可以解決一切問題,甚至可以取代法官、檢察官辦案。這種思潮的實質反映出司法大數據應用倫理研究的缺失,對司法大數據應用的限度思考不足。
二是“智慧司法”的部分開發智能化與實用性有待提高。當前智慧司法建設,尤其是基于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應用尚且剛剛起步。部分應用智能化程度不高、實用性不強,尚不能為群眾訴訟、公眾普法、司法辦案、司法管理、社會治理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分析服務,這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未能直擊司法實務的痛點,與司法人員迫切的工作需求之間仍然存在相當差距,對司法能力與司法體系現代化的支持關系亟待加強。部分已開發的應用和司法業務支持系統為法官、檢察官辦案提供智能輔助的能力仍很欠缺,也未能給基層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局面提供有力支撐。在實踐中,部分應用還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官、檢察官的工作負擔。
其二,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服務需求還有一定距離。受制于較低的智能化水平,陽光司法影響力尚未達到應有程度,司法公開四大平臺應用廣泛性和群眾滿意度還需著力提升,司法便民服務對各類參與人一站式支持能力仍有欠缺。
其三,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不足、數據安全面臨嚴峻挑戰、大數據應用才剛剛起步、人工智能等核心技術較為有限,智慧司法在服務國家治理模式轉型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潛能還沒有充分釋放。本文轉自《檢察日報》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