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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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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中評估權研究文獻檢索報告
            呂成龍 點擊量:7694
浙江大學
【關鍵字】
評估權 文獻檢索
    

  一、引言

  隨著新《公司法》的頒布,評估權(Appraisal Remedy)被引入我國的法律規范。雖然《公司法》第75條和第143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權作出了規定,但仍舊缺乏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具體操作規范,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多困惑。特別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其較強的人合性使得它有著完全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則,但學術界卻缺乏應有的關注。

  在目前國內的研究中,評估權又稱為異議權、估價權、異議估價權、評估補償權、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解約補償權、退出權或退股權等。[1]在美國的研究中,評估權稱為 Appraisal Remedy[2],也有的稱 Appraisal Right[3]或the Right of Appraisal。[4]但是,評估權這樣一個重要制度,我國的學術研究中幾乎處于被遺忘的地位[5],有限責任公司中評估權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課題擬以此為研究對象,希冀對實踐中的司法判斷有所貢獻。

  本報告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將對中國的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權著作和期刊等進行文獻綜述;第二部分將對美國的著作、期刊、職業指南及法律分題綜述進行歸納;第三部分將對中國有關公司法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等進行總結;第四部分將針對美國特拉華州的公司評估權立法和相關主要案例進行概括,本文所有文獻按照重要性排列。

  二、閱讀對象

  本課題為畢業論文題目的相關上位課題,文獻檢索報告所針對的對象為指導教授及論文答辯小組的老師。但需要指出的是,本報告中的中國的資料主要落腳于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權,但因為比較研究需要更多的法律體系理解和背景支持,因而美國文獻檢索的范圍略大于中國文獻范圍。

  三、中國主要文獻檢索

  評估權是我國 2005年《公司法》的一個制度創新,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在美國獲得廣泛實踐與研究的制度在我國幾乎處于被遺忘的狀態。即便從這些較少的文獻來看,也存在著未關注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權特殊性、未關注約定評估權的研究、不同話語體系的兼用誤用和望文生義、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但是,通過一個廣泛的檢索,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評估權制度還是大有裨益。

  (一)中文主要著作

  該部分書籍主要來自浙江大學圖書館法學分館和浙江大學圖書館紫金港基礎分館,由于畢業論文需要一個廣泛的檢索,故本搜索是在商法與公司法的所有相關書目中逐本檢索,主要方法是通過書籍目錄來判斷是否與課題具有相關性。

  1、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

  該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對評估權的理論基礎、立法體例、適用范圍、行使程序、評估權限制和失效情形等進行了介紹。該書是較早介紹我國評估權的著作,但本書更加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介紹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評估權。

  2、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法律出版社,2006年

  劉俊海教授作為《公司法》的立法專家,在該書中從宏觀上對新《公司法》的立法情況進行了一定說明。本書對評估權的法理基礎、我國立法演進、評估權的作用、評估權的條件和程序、價格確定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介紹。但遺憾的是,本書并未與國外的評估權進行比較研究,且并未研究有限責任公司下評估權的特殊制度需求。

  3、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法律出版社,2006 年

  該書對評估權的理論基礎、合理性進行了分析,對境外股東退股制度的立法概況進行了介紹。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書介紹了《公司法》立法當時社會各界對建立股東退股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總體上來看,雖然沒有針對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提供了比較翔實的立法資料,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4、吳曉鋒:《公司并購中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

  該書對美國評估權立法目的變遷有一定介紹,提供了很多其它文獻沒有的資料,同時也介紹了評估權的除外規定及完善建議,并就我國具體情況提出了建議。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該書對評估權立法目的的變遷為我們反思我國評估權制度功能提供了很多啟發,當然該書在本課題的介紹上屬于概論性質,也并未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進行專門介紹。

  5、沈四寶《西方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

  該書對美國公司法中小股東的評估權有一定的介紹,其中主要對置換式兼并、收購、市場例外、三角合并、反三角合并及行使程序進行了介紹。雖然沈四寶教授熟稔美國《公司法》,但遺憾的是并沒有對該制度進行充分的介紹,因而顯得比較粗疏。

  6、沈四寶:《最新美國標準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該書為我們提供了美國標準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的中文翻譯,通過與英文原文的比照,可以方便研究者更加深入準確地了解美國標準公司法,沈四寶教授熟稔美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其翻譯具備很高的質量。

  7、徐強勝:《公司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

  該書簡單介紹了評估權目前的規范要件,并提供了兩個案例供讀者理解。但是,其案例僅僅是簡單案例的介紹和條文涵攝,沒有提出具有理論啟發的問題,這也是目前國內實務著作中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總的來說,國內實務著作中的案例及論述不具有太多的參考價值。

  (二)中文主要學位論文

  本搜索所使用的關鍵詞為引言中所介紹的“評估權“及其所有同義詞,如估價權、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退股權等等。學位論文都使用“中國知網“(http:// www.cnki.net)進行搜索,由于質量參差不齊,僅列舉其中具有參考意義的論文。

  1、毛飛:《美國法上異議股東估價權制度及該制度在中國公司法上的構建》(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

  該文章通過對美國法評估權的歷史根源的介紹,分析了評估權被創設的目的,分別探討了傳統和現代的各種理論學說,找到了現代公司法中評估權存在的目的和功能,該文對于這一部分的內容分析透徹、資料翔實、新穎。在接下來的文章中,作者關注了評估權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問題,即何謂股權的“公平價值”以及法院應當如何評估股權的“公平價值”,介紹了曾為美國各種所采用的幾種主要的估價方法,另外也對評估權的排他適用、主體資格、評估權的行使程序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最后提出了對中國公司法立法的建議。總而言之,該文研究的體系性、廣泛性是研究該問題的資料中最為充分、翔實、具有說服力的。這篇文章對于評估權的介紹,將對我們較為完整地了解美國評估權制度的概況大有裨益。

  2、吳浙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

  本文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中主要的審判實務問題進行了思考,以股權轉讓糾紛的類型為依托,對每一類糾紛中的焦點法律問分別進行了闡述分析,并相應地提出了解決問題的觀點和思路。其中,對評估權的介紹并未充分揭示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特殊性,但可以讓我們對有限責任公司整個的股權轉讓情況有一個概括的了解。

  3、王云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研究》(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

  本文試圖以有限責任公司為著力點進行論述,但實際上從內容來看更多的是對評估權的總體介紹,很少考慮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這個問題存在一定普遍性,很多碩士論文以此為題目,但卻很少真正著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因此這一類論文在研究評估權時并無大多幫助和啟發。

  (三)中文主要期刊論文

  本搜索資料來源主要浙江大學圖書館法學分館紙質期刊雜志及“中國知網“進行搜索。紙質期刊采用瀏覽目錄的形式,“中國知網”網絡數據庫所使用的關鍵詞為“評估權”及其所有同義詞,如估價權、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等。

  1、唐學兵:《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權收購協議效力的認定》,載《判解研究》,2009 年第6期。

  該文從公司自治精神、公司資本原則、債權人保護等幾個角度針對案件的具體審理進行了分析,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那就是缺乏對評估權的比較研究和第一手資料分析。評估權是個舶來物,要研究約定評估權的效力認定問題,必須從該制度的歷史研究和目的變遷著手,從而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更好的理解規范目的和意義。

  2、馬強:《有限責任公司回購問題研究》,載《公司法評論》,  2008 年第 3 輯,第 89-103頁。

  該文對案件有一個非常詳細的介紹,給本課題的研究工作帶來了有益的資料,同時他對公司能否回購股份、回購資金的來源和正當性進行了研究,具備一定的理論性,但是存在同唐學兵文章一樣的遺憾。

  3、白江:《我國<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回購出資份額制度的完善》,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3期,第 93-90頁。

  該文從實踐和理論的需要角度出發,提出我國應在《公司法》中建立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回購出資份額制度,構建的要點應主要圍繞回購的適用范圍、實質條件、決定權的歸屬以及違法回購的法律后果和對被回購出資份額的處理上。該文章從公司回購的角度進行了論述,具備較強的理論深度,帶來很多啟發。

  4、何彬:《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研究》,載《研究生法學》,2008年8月,第1-26頁。

  該文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闡述是比較到位的,并以利益衡量的方式進行了分析,論述了評估權行使的限制。但該文章還可能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該文以許多國家為比較對象,使用二手資料研究,這很容易出現張冠李戴現象;另外,在文章最后對我國立法提出建議的時候,對于是否仔細區分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筆者也持懷疑態度。

  5、蔣云蔚:《美國法上的異議股東股份評估權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4月,第 26-30頁。

  該文對評估權在美國的發展有一些簡單介紹,給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向。本文介紹了費舍爾(Daniel R. Fischel)的財富侵占理論、坎達(Kanda)和萊夫莫爾(Levmore)的發現功能理論、以及吉爾森(Ronald J . Gilson)的管理層激勵理論,這些學說為從更深的層面上解釋股份評估權制度提供了方向。

  四、美國文獻檢索

  美國研究公司評估權的文獻浩如煙海,在短時間內很難有一個較為完整的檢索,僅能管中窺豹。在對美國評估權的文獻檢索中,重點在于評估權的歷史變遷、功能目的變遷、公平價格的確定方式等幾個方面。

  (一)英文著作檢索

  英文著作檢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從浙江大學 OPAC 系統檢索并實際翻閱英文著作得到,搜索詞匯為"Corporation";另一部分通過 WORLDCAT(http://www.worldcat.org)進行檢索,并未實際閱讀內容,僅從目錄或摘要中判斷檢索結果的價值,主要使用了"Appraisal Remedy"、"Appraisal"、" Appraisal and Corporation"、"Appraisal Right"四種關鍵詞進行檢索,檢索主要結果如下:

  1、He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 Laws of Corporations(3 thEd, Thomson West, 1983)

  該書為美國法學院教科書,在第十三章對評估權進行了介紹,主要介紹了評估權的概念、相關判例,以及加利福尼亞州、特拉華州、美國標準公司法(MBCA)中評估權立法情況,并特別介紹了評估權實施主體、程序及排他性適用的規定,這對于理解美國評估權的基本輪廓有較幫助。

  2、Peter V Letsou,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Aspen Publishers,2006)

  該書第四章對評估權有非常詳細的理論和案例介紹。介紹了評估權的成文法、公平價格的確定等重要問題,并結合相關典型案例進行了說明,對于評估權的研究有很多幫助。

  3、Alan R Palmiter, Corporations :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Aspen Publishers, 2009)

  該書以示例為基礎,對美國公司法進行了介紹,其中對于評估權也有專章介紹。該書具有教科書性質,相信對于初步了解美國公司法評估權有較大幫助。

  4 、Jesse H. Choper & John C.Coffee, Jr. & Ronald J. Gilson  ,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6th Ed, Aspen publishers,1994)

  該書是美國法學院判例法教程,在該書第四部分公司合并一章中,對擠出合并(Freezeout Merger)的歷史進行了介紹,并以溫伯格案(Weinberger v. UOP, Inc.)[6]為例進行了論述,最后闡述了應如何確定公平價格。盡管該書為判例法教材,對它的研究十分困難,但是完整案例的介紹相信可以為更深入了解評估權大有幫助。

  5、Jesse A Finkelstein, Appraisal rights in 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2010)

  該書檢視了評估權的進程及公平價格的確定方法,并就適用情形、適用主體進行了論述,最后提出了完善評估權的建議。在本書中,法院認定公平價格的要素和方法、特拉華州評估權訴訟的一些重要問題在本書中也得到了深入討論。

  (二)律師職業指南

  在美國律師職業指南的搜索中,使用的搜索工具為 Westlaw,關鍵詞為"Appraisal Remedy /p Delaware"或者"Appraisal Remedy /p Delaware & Corporation"等,搜索結果如下:

  1、Aaron Rachelso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Mergers and Divestitures,2011

  該指南就公司并購稅收的操作、現金擠出等情況對特拉華州評估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特別針對評估權的程序、重大財產轉移的特殊情形、價格確定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闡述。這份材料對于理解實務具有一定幫助。

  2、James D. Cox and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011

  該指南在公司合并的一章節中,對美國評估權進行了一定的概述。其中,針對特拉華州的評估權操作,在評估權范圍、評估程序和評估價格確定方面進行了一定說明,為我們提供了美國評估權實務操作的一些資料。

  3、Edward Brodsky and M. Patricia Adamski, Law of Corporate Officers and Directors: Rights,Duties and Liabilities,2010

  該指南以溫伯格案件為例,通過闡述法院對該案的一個全面的分析,給我們呈現了溫伯格案件法院裁判分析的全過程。該案為特拉華州評估權歷史上的經典案例,因此該指南的這部分文獻對于研究美國評估權的轉折具有很大幫助。

  (三)英文期刊檢索

  英文期刊的搜索使用網絡數據庫為 WESTLAW,搜索關鍵詞為"Appraisal  Remedy/5《溫伯格訴 UOP 公司》(Weinberger v. UOP, Inc.), 載《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57 A.2d) 第57卷,第701頁【特拉華州最高法院(Del Supr.),1983年】

  "Corporation"、"Appraisal Right/5 Corporation"等,簡單搜索結果如下,按重要性排列:

  1、Bayless Manning,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 72 Yale L.J. 223(1962)

  該文章對美國評估權與公民自由的關系首先進行了分析,并從實施的角度、股東的角度、公司的角度進行了利益分析。曼寧教授還詳細論證了各種可能引發評估權的情況,并將合并、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財產出售三種情況進行了重點論證,最后得出結論:認為評估權并不是現代社會的需要,應該放棄這個歷史和觀念意義上的制度。[7]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曼寧教授在該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市場例外法則(Market Exception),使得該文章成為他的經典之作,也成為美國評估權研究歷史上的分水嶺。[8]

  2、Hideki Kanda & Saul Levmore,The Appraisal Remedy and The Goals of Corporate Law,32 UCLA L.Rev.429( 1985)

  該文章提出了評估權最有價值的功能是發現功能的觀點。作者認為因為在許多時候,少數股東不會僅僅因為投資性質的變化就訴諸救濟,相反他們是感受到了多數股東的不公正對待時才求助于救濟,以期獲得公正交易的機會和信息的充分披露。股份評估權使得股東可以發現并阻止與引發的交易有關的公司管理層的錯誤行為。一旦程序開始,少數股東可以在決定公平價格的過程中發現公司管理層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或其他錯誤行為,并以此謀求補償。[9]

  3、Barry M. Wertheimer,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d How Courts Determine Fair Value, 47 Duke L.J. 613(1998)

  文章首先建議回顧了評估權的歷史及案件不斷增多的狀況,論述了評估權制度功能的變遷。文章第二部分著重分析了法院在審理時如何確定公平價格的幾個方法,如市場價值法、現金流貼現法、第三方估價法等。最后文章為成文法立法及法院如何審理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該文章在國內評估權的研究中引用較多,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4、Michael R.Schwenk,Valuation Problems In The Appraisal Remedy, 16 Cardozo L. Rev.649(1994)

  該文章分析試圖解決目前公司法評估權救濟的缺陷,通過對特拉華版塊法(Delaware Block)、溫伯格案例和目前成文法的規定的分析,對四個主要問題進行了論述,并研究了目前廣泛受到好評的ALI建議。最后作者提出了在合并中一個新的程序機制,通過該文章的研習及與特拉華州問題的比較,對于本課題的研究有較大幫助。

  5、Lawrence A. Hamermesh & Michael L. Wachter, The Fair Value of Cornfields In Delaware Appraisal Law, 31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119(2005)

  該文指出特拉華州法院在 Weinberger[10]和 Technicolor[11]案件中公司股份價格確定問題上留下了許多問題,公司股份價格的確定應該考慮諸多潛在因素,而且第三方價格確定的方法不應該采用。本文主要討論的焦點在于價格確定,這對于我國評估權具體操作制度的完善具有研究和借鑒意義。

  6、George S. Geis, Internal Poison Pills, 84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169(2009)

  該文對評估權的復興進行了介紹,主要評論了貝勒斯·曼寧教授以后溫伯格案件所引發的評估權復興,并對評估權未來的發展提出了看法,該文章的詳細閱讀將有利于進一步理解特拉華州的評估權歷史發展脈絡。

  7、Lawrence A. Hamermesh & Michael L.Wachter, Rationalizing Appraisal In Compulsory Buyouts, 50 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1021 (2009)

  評估權在美國目前討論的熱點在于公平價格的確定,一般存在市場價值、第三方估價法及特拉華版塊等幾種方法。該文通過對幾種評估方法的評析為評估權的價格確定提供了有益幫助,價格問題也是目前國內學界討論評估權具體操作程序及規范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分題綜述文獻

  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Thomas West,2004

  該書在第十一章中對異議股東評估權救濟進行了非常詳細的闡述。該章首先概述了評估權的基本情況,接下來詳細闡述了評估權的程序規則,特別提出了評估權的通知程序及上繳股份證明的程序。章節的最后,該書對評估權下公平價格的確定方法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該書注釋詳盡并通過大量案例的佐證來論述觀點,具有非常高的參考價值。

  五、中文法律檢索

  該部分搜索主要運用“北大法寶”的“法條聯想”功能,由于事前的功課,筆者了解到基本只有公司法第 75 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評估權有規定,因此使用了第75條下的“法條聯想”,搜索結果如下:

  (一)法律法規

  2005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5條(2005)

  中國涉及公司法的立法權僅在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委員會[12],因此正式的評估權立法只能追訴到 2005 年新《公司法》的修訂。當然,在此之前為了提升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形象,也為了規范境內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活動,中國證監會分別在 1994 年和 1997 年頒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確認了非常原始,粗糙的退股權制度。[13]

  2005 年《公司法》對1993年《公司法》進行了大幅的修訂,具體到本課題來說,2005 年《公司法》第75條首次規定了評估權制度。《公司法》第 75 條的規定,促進了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但是其是否充分考慮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性值得懷疑。更為重要的是,該法并未對異議股東行使評估權的具體程序和要件進行規范,也未對合理價格的確定方法進行說明,因此這成為本課題研究的一個重要相關問題。

  (二)部門規章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令第22號)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該《規定》給公司評估權的具體操作提供了一定規范,但并未就回購資金的來源與是否違反資本三原則制度等問題進行說明和規范,因而是十分不完善的。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3條(法釋【2006】3號)其中,第三條規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文就評估權行使期間做了規定,具有規范意義。

  (四)地方規定

  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3點(滬高法民二【2006】8號)

  該條具有地方審判操作的效力,與最高院的解釋是一致的,都對訴訟期間進行規定,具有操作性。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點(魯高法發【2007】3 號發布)

  (五)相關案例

  1、《葉宇文訴舜天公司(股權回購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蘇民二終字第 0048號)[14]

  該案涉及的焦點問題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能否在股東會決議中約定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份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持支持態度,認為本案所涉的股東會決議及股權收購協議均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這個案件是本文研究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案件,因為本報告所針對的畢業論文課題正是有限責任公司約定評估權的效力。該案為本研究提供了可資比較的對象,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本研究的課題價值。

  2、《李保華訴云南圓通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權收購請求權糾紛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昆民五初字第1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寶引證碼】CLI.C.204340)

  該案中原告李保華因為超過《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間而喪失了評估權救濟權利,其回購請求被法院駁回,這與《公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要求是一致的,該案可以說是評估權操作層面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件。

  3、《張某訴上海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股份收購請求權案)》,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商)初字第47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寶引證碼】CLI.C.154539)

  在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就連續五年營利的時間起算產生了糾紛,連續五年盈利具體規定的不明確給當事人帶來了困惑,但后來調解解決。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同樣涉及評估權具體制度問題,那就是如何認定連續五年營利的問題。

  六、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檢索

  在美國法律檢索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的立法權并不屬于聯邦而屬于各州[15],因此在本課題的研究中聯邦立法、行政規章和復議決定并不能提供有益的幫助。特拉華州是美國成立公司最多的州,其成熟的公司立法成為各公司爭相注冊的地點[16]。因此,以特拉華州為例作為比較研究的對象是十分合適的。通過廣泛的檢索(關鍵詞為 "Appraisal Remedy /p Corporation"或"Appraisal Right /p Corporation"等等),發現特拉華州沒有相關的行政復議決定,僅存在成文法和判例,因此該部分法律的檢索分為兩部分,一是特拉華州的成文立法,二是相關經典判例。

  (一)特拉華州成文法

  1、Delaware Code Ann. tit. 1 §262 (Westlaw 2011)

  該法第262條對評估權(Appraisal Right)進行了規范。該法主要規定了評估權適用的公司范圍(主張市場排除規則),規定了評估權的行使方式,公司的通知義務履行、股東的異議提出時間及形式、股權價值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費用承擔等問題。

  2、Delaware Code Ann. tit. 1 §263 (Westlaw 2011)

  該法第 253 條第 4 款中,對吸收合并中母子公司的評估權救濟進行了規定,指出子公司在一定情況下擁有評估權。雖然從形式上來看,針對評估權特拉華州只有兩條直接法律規定,但事實上,這兩條的內容非常龐雜,有很多的款、項,對公司評估權行使的各個主要方面都進行了規范。由于篇幅原因在此無法全文摘錄,但這是研究特拉華州評估權最為重要的資料。

  (二)特拉華州主要案例

  1、Weinberger v. UOP, Inc, 457 A.2d 701 (Del Supr.,1983)

  Weinberger 案件是特拉華州評估權案件中最為著名的一個案件,它共確立了三個重要原則,形成了特拉華州當今評估權的立法基礎[17]。首先,它使得股東無法再以非商業目的的合并為由而反對公司合并;其次,法庭強調在不含欺詐等情況下,評估權救濟對股東來說是排他性的救濟;最后,最為重要的是,為了使得評估權更加富有效率和公正,法院放棄了特拉華版塊法作為唯一的評估方法。自此,法院可以在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任何能夠被財經界接受的評估方法[18],這也使得評估權案件迅速增多[19]。

  2、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 684 A.2d 289 (Del Supr. 1996).

  該案的問題在于如何評判 Technicolor 公司在成立后僅運營十八個月時的價值。該案件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中購買者獲得了公司控制權,第二個階段中,在沒有完成現金擠出的過程后就制定了新公司的經營方案,問題的爭點就在于認定何時為評估時間。經過審理,法庭認定評估的時間為履行新公司經營方案后且合并正式完成的時間點作為評估時間。該案對評估時間的討論可以給我們評估權的完善帶來很多啟發,另外在其它方面該案也為評估權司法提供了很多原則,但由于筆者精力有限尚未仔細研讀。

  3、Neal v. Alabama By-Products Corp., No. CIV.A. 8282, 1990 WL 109243,at *7 (Del. Ch. 1990)

  該案主要的參考價值在于對股權公平價格確定方法中的現金流量貼現法進行理解。現金流量貼現法操作主要包括三個部分:首先在一段時間之后,公司將產生純現金流量的估計;其次,在預測期間結束時的等價于將來價值的最終價值或剩余價值;最后,扣除資本的成本,貼現預期的純現金流量或最終價值。

  4、Rapid-American Corp. v. Harris, 603 A.2d 796 (Del Supr. 1992)

  該案為我們展示了公平價格確定方法中第三方估價的方法。第三方價格評估的方法是評估權確定公平價值的一個重要方法,它假設將公司的整體出售給第三方的價值,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計算股權的公平價值,因此可能包括了現實的交易中價格。通過該案的研習,將對理解第三方估價方法及其利弊方面都有一定的理解。

  5、Berger v. Pubco Corp. 976 A.2d 132 (Del.Supr.,2009)

  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多數股東是否對合并信息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在本案中,公司小股東以未得到充分的合并信息為由要求評估權救濟,法院認為公司多數股東違反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53 的規定,支持了少數股東的訴求。特拉華州評估權的通知程序是評估權行使的重要步驟,該案對于我國如何有效規定評估權的程序有較大的幫助。

  6、Francis I. du Pont & Co.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312 A.2d 344, 348-52 (Del. Ch. 1973)

  特拉華版塊法一直以來是衡量公平價格的一個重要方法,在 Weinberger 案件之前是唯一的估價方法,它強調三個市場因素,財產價值、利潤價值和市場價值,法院在裁判中通過其重要性來考察其所占的比例,然后對其加權得到公司股權的價值,繼而得到個人股權價值,該案例對于理解較早時期的價格確定方法--特拉華版塊評估法具有參考意義。

  7、Smith v. Van Gorkom, 488 A.2d 858, 872-73 (Del Supr. 1985)

  該案例向我們闡釋了在評估權救濟制度之前,股東反對公司合并僅能通過起訴公司董事、經理、股東等違法公司信義原則的的方式來反對公司的合并,該案例為我們理解評估權的歷史價值提供了一些有效的信息,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評估權的傳統功能。

【注釋】
[1]參看魏磊杰:《論美國公司法中的異議股東股份評估權制度》,載《研究生法學》,2006年第3期,第 56-69 頁;同時可參看劉俊海:《公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頁
[2][美]貝勒斯•曼寧(Bayless Manning):“股東評估權——致弗蘭克•庫克”(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載《耶魯大學法律雜志》(Yale Law Journal),第72 卷第223 頁(1962年)
[3]參看《特拉華州法典》(Delaware Code Ann. tit. 1 (Westlaw 2011))  第253 條,2010年
[4][美]羅伯特•漢密爾頓(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公司法簡易教程》)第550 頁,{西方集團出版社( West Group),1996年}
[5]毛飛:《美國法上異議股東估價權制度及該制度在中國公司法上的構建》,第2頁(廈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 年)
[6]《溫伯格訴UOP公司》(Weinberger v. UOP, Inc.), 載《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57 A.2d )第 57 卷,第 701 頁{特拉華州最高法院(Del Supr.),1983 年}
[7][美]貝勒斯•曼寧(Bayless Manning):“股東評估權——致弗蘭克•庫克”( 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 Essay for Frank Coker),《耶魯大學法律雜志》(Yale Law Journal),第72卷223頁(1962年)
[8]參看《現代時期,1955 年至今》http://www.law.yale.edu/cbl/modernera.htm,第3段,(耶魯大學法學院網站•耶魯公司法歷史,訪問時間 2011年3月8日)
[9]參看蔣云蔚:《美國法上的異議股東股份評估權制度對我國的借鑒意義》,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4月。
[10]同上
[11]《塞得等訴特藝集團》(Cede & Co. v. Technicolor, Inc.),載《大西洋判例集(第二系列)》(684 A.2d) 第57卷,第289頁{特拉華州最高法院 (Del Supr.),1996年}
[12]200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其中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 8 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3]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216頁
[14]《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 年商事審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第216-222頁。
[15]參看《美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第一條第八款(U.S.C.A. Const. Art. I§8)(1787 年)及《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U.S.C.A. Const. Amend. X)  (1791年) 。第十修正案內容為"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16][美]羅伯特•漢密爾頓(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公司法簡易教程》)第550頁{西方集團出版社(West Group),1996年}
[17]毛飛:《美國法上異議股東估價權制度及該制度在中國公司法上的構建》第33-40頁(廈門大學碩士論文,2002 年)
[18][美]巴里•威斯爾莫(Barry M. Wertheimer):“股東的評估權及法院如何確定公平價格”(The Shareholder's Appraisal Remedy and How Courts Determine Fair Value), 《杜克法律雜志》(Duke L.J),第47卷第613頁(1998)
[19]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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