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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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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社會責任文獻檢索報告
            馬俊彥 點擊量:13754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關鍵字】
公司社會責任 文獻檢索
    

  Introduction:文獻檢索的背景、路徑以及目的

  1.文獻檢索報告的背景

  當下中國,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深入推進,公司資本家嗜利的本性使得公司財富的積累伴隨著環境污染、地區貧困、勞資沖突、消費者欺詐等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公司,是有擔當的經濟體”正在國內學界日益形成共識,然而關于公司社會責任(CSR)的討論卻出現了兩種不好的進路:一種是將其“大詞化”,擴張其語義外延;另一種是將其內涵狹義地限縮為“公司的慈善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現當代國內學界關于CSR的討論其實早在上世紀的美國就有了答案。通說認為,20世紀20年代Oliver Sheldon在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一書中最早提出了該概念,爾后經歷了30年代“Berle-Dodd”的哈佛論戰以及60年代管理學派以及新自由經濟學派公司角色之爭,直至80年代Freeman在批判Friedman的“委托關系”理論和自由契約學說的基礎上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

  在長達數周圍繞“公司社會責任”的文獻檢索練習中,學生發現,全面精確的中外文文獻檢索是一次復雜而艱辛的嘗試,盡管學生有著面對數據庫和浩繁資料的辛勤和細致,盡管由于語言的限制學生僅對英美法上以及我國法上的相關制度、理論與案例作一研究(且主要是美國法上的),掛一漏萬仍不可避免,尤其是呈現在學生面前的是一個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倫理學和哲學等諸多學科所共同面臨的課題。

  經過幾周來的練習,學生愈來愈體會到文獻檢索作為一種現代信息獲取的高效快捷途徑和實用方法對于課程學習以及科研實務的重要性。當我們埋怨文獻資料稀缺時,其實它們觸手可得,只是需要我們掌握正確的檢索方式,并深入了解數據庫內容的結構和編排。從一個自利的角度看,文獻檢索的深度和廣度可以彌補學生學術天賦的愚鈍,從而增強論文的說服力和規范性。

  2.文獻檢索報告的路徑選擇

  法律資料文獻檢索的課題來源于學生在梁上上教授指導下的本科畢業論文題目——關于社會責任期待點的動態模型假說。該論文的核心在于探究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及其流變,綜合借鑒利益相關者理論、公司生命周期理論、福利經濟學、公司倫理學、公司生態學、法律經濟學等多種分析方法,旨在構建社會責任的動態模型假說以及社會責任的臨界點(y點期待)公式。

  當將“關于社會責任期待點的動態模型假說”之構想初步確立為畢業論文的題目時,學生有一種惶恐的心理。隨著研究的深入,學生發現:無論是法學規范分析還是經濟學分析方法,都僅僅是社會責任問題研究冰山之一角。若是想讓學生精心呵護下成長起來的關于社會責任期待點的動態模型真正為大家所接受,除了經受住實踐案例的檢驗,還要加入諸如社會學、管理學、倫理學乃至哲學等多學科的因素考量。如此大規模的交叉學科研究,學生自愧力不能及。也許是機緣的巧合,梁老師推薦學生選修的羅偉老師的法律文獻檢索課程,在畢業論文寫作最艱苦的這段時光,帶來了智識上的靈光和方法上的革新。研究與寫作,因系統的文獻檢索而逐漸明晰起來。

  按照羅偉老師關于法律文獻檢索路徑選擇的綱要,學生在文獻檢索的路徑選擇結構中同樣包括了中外文的一次資源(Primary Sources)以及二次資源(Secondary Sources)。所不同的是,學生并沒有按照羅偉老師在區分中外法律資源的基礎上進而區分一次二次資源的路徑架構方法,雖然老師的結構很有道理,可以清楚地向讀者展示基于不同的數據庫而做出的中外文資料檢索路徑選擇,譬如基于北大法寶而做出的中文法律資料檢索,基于Westlaw而做出的英文法律資料檢索,基于Beck-online而做出的德文法律資料檢索等等。學生試圖采用先按照一次資源和二次資源來架構文獻資料的基本結構,進而按照國別進行路徑選擇,詳細展開檢索。理由有二:

  其一、更加貼近論文寫作和理論研究。與文獻檢索的研究方式不同的是,論文寫作的資料研究在關注資料規范性的同時,更加注重的是“說了什么”而不是“怎么說”(規范格式)的問題,即更加注重文獻資料的內容與實質。做出上述結構安排實質上經歷了一次對于中外文資料的分析與比較的梳理過程,從而使得資料重點更加突出,檢索結果更加實用。

  其二、在一次二次資源的內容上,往往存在著一個中外文法律資料的交叉引用問題(且往往是中國學者借鑒引用外國學者的論述)。上述結構安排有利于突出重點,減少敘述上的重復與贅余(尤指交叉引用的部分)。此外,在中外文資料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學生還發現,一些知名學者在引用外文資料上同樣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譬如不加引注、錯誤引注、前后不一致等問題。上述結構安排也有利于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從而增強論文的規范性和引用上的精確度,避免“以訛傳訛”的現象發生。

  此外,參照羅偉老師旨在提煉檢索語言的5W分析法,學生對檢索內容做如下安排:

  1.1 WHO: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利益相關者理論等方面的檢索,檢索詞諸如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一級利害關系人團體(Primary Stakeholder Groups)、二級利害關系人團體(Secondary Stakeholder Groups)、股東(Shareholder)、供應商(Supplier)、消費者(Customer)、雇員(Employee)、社區(Community)、管理者(Manager)、政府(Government)、其他利益團體(NGO & NPO)等等。

  1.2 WHAT:什么是社會責任?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哪些?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中外文相關文獻的檢索,檢索詞諸如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公司權力(Corporate Power)、公司管理者信托(Corporate Manager Trustee)等等。

  1.3 WHEN:公司在什么階段應承擔社會責任?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公司生命周期理論等方面的檢索,檢索詞諸如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Enterprise Life Cycle)、導入期(Thanks period)、成長期( Permanent period)、成熟期(Maturity period)、衰退期(Recession)、自由企業體制(Free Enterprise System)等等。

  1.4 WHERE:公司在什么范圍應承擔社會責任?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公司生態學、公司倫理學以及社區責任等方面的檢索,檢索詞諸如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組織生態學(Organizational Ecology)、綜合性社會契約(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當地社區(Local Community)等等。

  1.5 WHY:為什么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這一部分主要涉及到相關的法條、理論依據等方面的檢索,檢索詞諸如公司的社會回應(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CSR的一次資源檢索、利他主義原則(Philanthropy Principle)、信托原則(Trusteeship Principle)、越權原則和能力外行為理論(Ultra Vires Doctrine)、直接獲利原則(Direct Corporate Benefit Doctrine)、經營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等等。

  3.文獻檢索報告的目的

  學生認為,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文獻檢索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報告的目的旨在為法官、律師、學者提供可靠的資料索引,當然報告最直接的目的,是為本科畢業論文寫作提供可資參考的法條、案例與理論素材。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現當代國內學界關于CSR的討論其實早在上世紀的美國就有了答案。中外文獻的檢索與比較,可以填補國內學者資料庫的空缺,從而避免重打前人之仗,減少無謂概念論爭的時間,而將研究的重點集中在學科前沿與新興領域。

  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身處知識爆炸的信息時代,文獻資料的升級與更新速度可謂“日新月異”,這個時代仍然需要老一輩學者埋首書堆的勤奮與刻苦精神,然而更需要的,可能是先進的文獻檢索技術和對于數據庫結構與功能的全新視野。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們這一代的學子是幸福的,可以借前人之經驗,見前人所未見。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在這個時代,知識的引介固然重要,然而方法與工具的傳授顯得彌足珍貴。在法律文獻檢索課程以及其后的報告寫作中,羅偉老師不辭辛勞、跨越大洋給我們帶來了檢索觀念和方法上的革新,何靈巧老師以及圖書館的各位同仁兢兢業業、細致體貼的籌劃與指導,以及我的導師梁上上教授在報告寫作過程中給予我的關懷與幫助,在此特申謝枕。同時,光華法學院圖書館為我們提供了最新的數據庫(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北大法寶V5、北大法意、CNKI中國知網)和良好的檢索環境,上課的同學們相互之間思維的碰撞往往能迸發出智識的火花,在此并申謝枕。

  為了保證文獻檢索資料的真實、可靠、權威、規范,報告沒有采用Google、Baidu等一般性的檢索方式,而是采用圖書館Opac系統以及專業法律數據庫的檢索方式。資料主要來源于:

  1.1 紙質文本:浙大圖書館Opac系統 webpac.zju.edu.cn 查詢,法學分館書架查詢。

  1.2 中文文獻:北大法寶 www.chinalawinfo.com V5 www.pkulaw.com、北大法意 www.lawyee.net、CNKI中國知網 www.edu.cnki.net

  1.3 外文文獻:Westlaw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westlaw.com、LexisNexis www.lexisnexis.com、Heinonline www.heinonline.org

  關鍵詞(Keywords):

  公司、企業、社團法人(Corporate)

  社會的、公眾的、利益相關者的(Social、Public、Stakeholders’)

  責任、義務、擔當(Responsibility、Liability、Burden)

  慈善捐贈(Subscriptions for charitable, benevolent, humanitarian, educational, and philanthropic Purposes)

  公司利益(Corporate Benefit)、社會福祉(Public Welfare)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權力(Corporate Power)

  信托人(Trustees)

  越權(Ultra Vires)、經營判斷(Business Judgement)

  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 Enterprise Life Cycle, Organizational Life Cycle)

  惟筆者學殖未深,謬誤之處必難避免。尚祈賢達教正是幸。

  PART ONE:文獻檢索中的一次資源

  1.一次資源的結構

  參照羅老師關于一次資源的劃分,學生將一次資源劃分為:法律(Statutes)、法規與部門規章(Regulations)、法律解釋(Legal Interpretations)、案例(Cases)、行政規定(Government Agencies in charge)以及法律數據庫(Legal Websites, Datebases)。

  如圖一中所示,在課程匯報中,學生提出,對于中國的一次資源,除了法律數據庫以外,其他一次資源可以根據檢索的結果多少劃分為三個大類:

  1.1 法律、法規與解釋(美國法上沒有解釋)

  這一部分內容相對固定,中文檢索結果多在十幾個到幾十個之間,列舉起來較為方便,也較易全面分析,因而學生對這一部分采用全面羅列并分析比較的方式。

  1.2 行政規定

  這一部分內容浩繁瑣碎,中文檢索結果多達幾千個,因而學生在進一步的分析中主要選取了浙江省以及全國一些有代表性的行政規定進行分析比較。

  1.3 案例(美國法上稱判例)

  案例檢索是法律文獻檢索中的重點與難點。中文案例檢索按照刑事、行政、民商事性質作一整理,而在內容與類型上,又大致可以分為產品責任、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物業糾紛、股東訴訟、賠償與補償等等。

  此外,對于外國的一次資源,以美國為例,學生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主要從聯邦與州兩個方向上展開分析。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立法權。在聯邦的層面上,和課題相關的主要有《美國法典》以及《美國聯邦行政法典》中有關公司慈善捐贈責任與小股東利益保護方面的規定。當然,更為適合課題研究的,主要是各州的公司法、捐贈法等私法規定以及相關的判例。特拉華州(state of Delaware)擁有現代而靈活的公司法以及一整套的公司金融服務系統、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高效優越、聲明卓著的司法體系,因而成為了“公司的天堂”,超過850,000家公司在這里落戶,包括50%的美國上市公司,63%的全球財富五百強公司。因而,學生以特拉華州的法律、法規以及判例為重點。

  2.中文的一次資源

  2.1 法律、法規與解釋

  ● 1993年《公司法》第5條(2005修訂)(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60597)。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 1997年《合伙企業法》第7條(2006修訂) (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78896)。

  第七條 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3條(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113981)。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 2008年《企業國有資產法》第17條(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109891)。

  第十七條 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 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6384)。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 2007年《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89382)。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2007年《勞動合同法》第41條(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89382)。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2006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76286)。

  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要著力培養誠信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依法經營和依法管理能力。

  ● 2007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113426)。

  88.關于修改公司法,增加公司社會責任規定的議案1件。公司法2005年剛修訂,議案提出的有關社會責任問題在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建議當前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嚴格依法履行社會責任。

  ● 2008年10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113138)。

  6.楊偉程等32名代表提出的關于制定慈善事業法的議案1件(第328號)。議案提出,我國慈善事業明顯落后于社會發展需求,應當盡快制定慈善事業法,規范慈善活動,保障和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慈善法已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近兩年抓緊立法工作,已草擬完成慈善法草案框架稿,內容包括慈善活動的定義范圍、遵循原則,規定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志愿者、政府職責與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目前,民政部正在進一步修改,爭取年內將法律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慈善事業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得到較快發展,特別是在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開展的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活動中,慈善力量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各界也提出了不少完善慈善立法的建議。我委認為,通過立法規范慈善活動,對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慈善法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國務院在慈善立法過程中,注意妥善處理與現行公益事業捐贈法的關系,統籌研究慈善事業立法相關問題。

  ● 2009年10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128817)。

  49.關于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法的議案1件。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規定分散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多部法律法規中,當前的主要任務是積極推動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是否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法需進一步調研論證。

  注:沒有檢索到相關解釋。

  2.2 行政規定

  ● 《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財會【2010】11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4.135006)。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08】1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4.100817)。

  ●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銀監辦發【2007】252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4.144615)。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關于印發<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的通知》(滬銀監通【2007】30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2.161302)。

  ●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8】19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2.206565)。

  ● 《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若干意見》(嘉政發【2008】35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12.217983)。

  2.3 案例

  2.3.1 刑事案例

  ● “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03.15(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187971)】。

  該案的核心在于對生產者、銷售者將添加有對人體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產品,流入市場并造成了危害結果的行為,如何進行定罪量刑。產品責任是核心,產品和服務是公司的生命。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產品責任的延伸,三鹿公司對缺陷產品承擔的社會責任主要便體現在依法公告檢測結果、召回不安全產品、救濟受損害消費者等幾個方面,而公司高管對公司行為無疑負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責任。

  2.3.2 行政案例

  ● “徐明才訴愛克發(無錫)影像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蘇民終字第017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86925)】。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關于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公司職工屬于與公司有緊密聯系的相關利害關系人,在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日益被學術界重視的今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中宣示性地規定職工權益的保護也未嘗不可。因此,在本案中,勞動法與公司法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一原則上的一致性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2.3.3 民商事案例

  ● “章劍華等11人訴黃嘉瑋(損害公司利益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333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49067)】。

  本案是一起因企業董事長在任職期間,未忠實履行義務,違法經營,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而引起的賠償糾紛案,也是一起典型的股東代表訴訟案。公司利益不是全體股東利益的簡單相加。現代公司不僅要保障股東投資的安全,也要保障債權人投資的安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確立,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的財產遭受非法侵害,不僅有利于公司資產的維護和股東權益的保障,也進一步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保護廣大債權人的利益。

  ● “陳德勇訴南京輕研機電發展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231474)】。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后出現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的要求解散公司而引起的訴訟。

  新的《公司法》給予了公司成立和解散更大的自由權,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雖然以營利為目的,同時又是社會的成員,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如分擔勞動就業的社會責任,維護經濟秩序的社會責任、依法納稅的社會責任、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社會責任等。故此可以看出,公司也有為政府分擔勞動就業的責任。公司解散后,公司即終止一切經營活動,必然導致公司職工失業,特別是一些大型公司,公司職工可能達到幾百人甚至上千人,在此情況下,因為股東之間的原因導致公司解散,則給政府帶來更大的負擔,不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故對于一些大型公司,應對公司解散權加以限制。解散公司畢竟會造成很大的解散成本,解散后原來經營積累的無形資產,如商譽、客戶來源、經營風險、團體精神等將無法發揮作用,重新利用原來公司的廠房、設備、技術、員工投入新的組織需要很大的組建成本和時間,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故如通過修改章程可以使公司維持經營,法律則不予干涉。

  公司章程雖然約定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法律亦賦予股東該項權利,但從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發展來看,政府可以進行干預,要求解散公司的個別股東轉讓其股權,而公司的其他股東必須接受股權轉讓,在此情況下提起訴訟程序,法院也不應輕易地判決解散公司。因此,在處理公司解散權的訴訟中,應將調解作為前置程序,法院應要求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協商,通過其他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公司內部矛盾,必要時法院亦可組織公司股東進行協調。

  ● “徐海全訴五峰眾鑫責任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宜民終字第442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232880)】。

  本案既是勞動爭議案件,又屬于民事賠償案件。勞動者或者遺屬從國家、社會得到的必要物質補償,它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 “紹興時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楊佳昕(物業管理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紹中民一終字第640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49088)】。

  本案焦點在于物業管理企業應否提供安全防范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就業主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責任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存在違約行為,包括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當然,物業服務的這一特性決定了物業管理企業還需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在發生安全事故時,還負有采取緊急措施、報告和協助救助義務。

  ●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很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和侵犯著作權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高民終字第967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230128)】。

  這是一個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焦點在于加框(framing)網頁是否侵犯他人網頁著作權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網絡信息服務商同樣需要對利益相關人承擔社會責任。

  ● “鄭花閣訴張鵬等(見義勇為補償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終字第75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CLI.C.49317)】。

  這是一起典型的無加害人的見義勇為補償案。見義勇為者以自己慷慨赴險的壯舉,使受益人轉危為安。對于受害人的救助,從長遠看應當是社會責任,但在缺乏相應機制的條件下,作為利益共同體的受益人,應適當分擔損害,給受害人以補償。

  3.外文的一次資源

  3.1 聯邦法律、法規、行政規定

  3.1.1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A. Const. Amend. I-Speech.

  規定了慈善機構(charitable organizations)的設置、運作、資金來源以及演說、游說等言論自由權利。

  11 U.S.C.A.§101.

  規定了破產法人的有限責任,同時引介了Religious Liberty and Charitable Donation Clarification Act of 2006, Pub.L.No.109-390, §1, 120 Stat. 2692 (2006)【amending 11 U.S.C.A. §1325】。

  12 U.S.C.A.§24.

  規定了公司權力與機構影響,其中第八項規定公司有權基于慷慨行善、人道主義之目的(charitable, philanthropic, or benevolent instrumentalities)從事慈善活動以增加公共福祉(public welfare),并強調除非各州法律有規定,否則并不特別禁止聯邦銀行從事上述慈善捐贈活動。

  15 U.S.C.A.§1.

  規定了商事信托、違法行為以及處罰,在反托拉斯法方面引介了Charitable Gift Annuity Antitrust Relief Act of 1995, Pub.L.  101-588, §1, Amendments(1990)以及Charitable Donation Antitrust Immunity Act of 1997, Pub.L.No.104-63, §1, 109 Stat. 687(1995)。

  15 U.S.C.A.§78j.

  規定了公司作為股東的受托人不得因股東的冷漠而不履行信息披露、社會福利等公共責任。

  26 U.S.C.A.§163.

  規定了財團時代的公司治理模式(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age of finance corporatism)以及公司慈善捐贈的稅收優惠。

  3.1.2 《美國聯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沒有檢索到相關資訊。

  3.1.3  擬制的一次資源:《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ALI-CORPGOV)

  眾所周知,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簡稱ALI)在美國現代統一法典運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1923年根據霍菲爾德(W.N.Hohfeld)的倡議而建,逐漸發展為以完善法律為宗旨的永久性組織。美國法律協會針對“法律應當怎樣”的問題,結合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合理的觀點,對實體法的許多重要分支做了“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重述與法典的編纂不同,因為它除了在法學會內部及編著者之中產生影響以外,并不具備權威性;它與法學教科書也不同,因為它并不引述權威通說,也不試圖對不同的案例與觀點進行折衷、調和。但由于從事這項工作的學者們的名聲及其對工作的認真、負責精神,使得重述具備了與標準論述相似的權威性。《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正是美國法律協會在參與制定“統一商法典”背景下的產物,因而具有擬制的一次資源的地位。

  在ALI-CORPGOV數據庫下檢索,學生發現S 2.01可資參考。

  ● ALI-CORPGOV §2.01 (As Adopt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t Washington, D.C., May 13, 1992 Current through June 2010).

  §2.01 The Objective And Conduct Of The Corporation (Approx. 17 pages)

  A business corporation should have as its objective the conduct of business activities with a view to enhancing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except that, whether or not corporate profit and shareholder gain are thereby enhanced, the corporation,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a)Is obliged, to the same extent as a natural person, to act within the boundaries set by law,

  (b)May take into account ethical considerations that are reasonably regarded as appropriate to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business, and

  (c)May devote a reasonable amount of resources to public welfare, humanitarian, educational, and philanthropic purposes.

  §2.01,據學生觀察,是目前對于公司社會責任最為具體也最有創造性的規定。§2.01不僅規定了公司應以提升潤與股東利得為目標,而且需承擔三個層次上的社會責任,即受法律約束的強制性責任、考量倫理因素的道義性責任以及基于公共福祉、人道主義、教育與慈善之目的的勸導性責任。

  3.2 特拉華州法律、法規、行政規定

  美國有50個州,每個州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特拉華州的主要特色之一就在于其向世界各地的投資者提供了靈活而現代的公司法體系以及相關的配套規定。

  6 Del.C. §7309.

  規定了公司的慈善捐贈權力,公司除了追求私利(private profit)之外,還可以基于宗教、教育、慈善、仁義、友誼、社交、體育或者改革之目的(religious, educational, benevolent, charitable, fraternal, social, athletic, or reformatory purposes)追求社會的福祉。

  8 Del.C. §101.

  規定了公司可以基于慈善、仁義、教育、文學或者科學之目的(Charitable, Benevolent, Educational, Literary and Scientific Purposes)向公益基金以及大學院校無償捐贈。

  8 Del.C. §102.

  考量公司的行為,不僅應考慮股東(shareholders)利益,還應考慮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利益。

  8 Del.C. §141.

  公司管理者作為公司的善良信托人,其經營行為和決策行為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慈善捐贈之判斷。

  8 Del.C. §157.

  規定了公司管理者以及股東在公司事務(corporate affairs)以及無償捐贈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rights, duties and liabilities)。

  10 Del.C. §3104.

  規定了子母公司(parent and subsidiary)相互捐贈之禁止。

  3.3 判例

  Steinway v. Steinway & Sons, 17 Misc. 43, 40 N.Y.S. 718 (N.Y.Sup. May 1896).

  該案中,法院突破了傳統的越權原則(ultra vires),改采直接獲利原則(direct corporate benefit)之態,認為對于制造公司(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來說,基于宣傳產品聲譽之目的(the purpose of extending the reputation thereof)所為之捐贈屬于董事良好的經營判斷(business judgement),并未違反對股東的信義義務。

  Brinson Ry. Co. v. Exchange Bank of Springfield, 16 Ga.App. 425, 85 S.E. 634 (Ga.App. Jun 11, 1915).

  該案中,法院堅持了傳統的越權原則,認為鐵路公司的一般性權力僅依法授(only as the statute confers),不管是否經由董事會同意(with or without the consent of its board of directors),運用公司資金去捐贈,或者以公司名義提供資金建設學校,或者為了建設或改善學校所在城鎮,即使學校和城鎮位于鐵路線因此能增加交通運營,仍然逾越了在Georgia普通法下成立的一般運輸業鐵路公司董事之權力(the general laws of Georgia as a common carrier)。

  Dodge v. Ford Motor Co., 204 Mich. 459, 170 N.W. 668, 3 A.L.R. 413 (Mich. Feb 07, 1919).

  該案中,法院堅持了傳統的越權原則和能力外行為理論,認為商業公司的設立與運營以股本(capital stock)(注:學生理解為股東利益)為依歸,Ford先生之構想固然可敬,但他不應該慷股東之慨,因為公司畢竟不是慈善機構,其主觀上違反了受托人之義務,應予禁止。

  A. P. Smith Mfg. Co. v. Barlow, 13 N.J. 145, 98 A.2d 581, 39 A.L.R.2d 1179 (N.J. Jun 25, 1953)

  該案中,法院重新將質疑的目光轉向越權原則,認為在現代條件下(modern conditions),合理數額的慈善捐贈(reasonabl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是對普通法原則下公司暗含和附隨權利的一次具有法律意義的實踐。對于私立教育機構(privately support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來說,阻擋公司進行合理限制的捐贈將會嚴重威脅他們的生存。

  Sullivan v. Hammer, 1990 WL 114223, Fed. Sec. L. Rep. P 95,415, 16 Del. J. Corp. L. 1621 (Del.Ch. Aug 07, 1990)

  在特拉華州的案例庫檢索中,學生也有了意外的收獲。該案中,法院不僅在合理數額標準又提出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標準,而且對于合理數額也有了重大突破。其中一項規定,被告公司所為之捐贈,數額應受公司普通股股東受領股利多寡之限制,就目前股利水準(current dividend levels)而言,有關捐贈金額不得超過每股3美分(not exceed approximately 3? per share)。

  PART TWO:文獻檢索中的二次資源

  1.二次資源的結構

  參照羅老師關于二次資源的劃分,學生將二次資源劃分為:專著(Books)、論文(Dissertations)、法律評論(Law review articles)、調查報告(Law reports)、研究綜述(Law researchs)、非政府組織相關信息(NGO)以及法律數據庫(Legal Websites, Datebases)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傳統的法學二次資源的分類,基于交叉學科的視角,學生將經濟學和管理學上的經典模型(Models)也囊括在內,以增強論文的說服力。譬如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模型、公司生命周期(corporate life cycle)模型、成本收益(cost-benefit)模型等等。

  當然,這是一種學理上的分類,考慮到檢索內容的特殊性和報告行文的便宜性,學生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將法律文獻資料按照出版載體(注:而非閱讀載體,否則一切資料都可能被歸為網絡資訊)的不同再作歸類,分為三大類:

  1.1 書籍資料(Books)

  包括專著以及單獨成書的相關研究成果,檢索途徑主要是通過圖書館查閱、Worldcat(www.worldcat.org)以及浙大圖書館OPAC系統檢索。

  1.2 期刊與評論(Dissertations & Law review articles)

  包括論文、法律評論、調查報告以及其他不能單獨成書但同樣具有學術研究價值的文獻資料,檢索途徑主要是通過圖書館法學期刊、學術期刊網以及法律專業數據庫等等。

  1.3 網絡資訊(World Wide Web)

  這一部分包含范圍極廣,不僅包括專業法律數據庫上的資源,而且包括Google(www.google.com.hk)、Baidu(www.baidu.com)、Wikipedia(www.wikipedia.org)等搜索引擎檢索出的一般性資訊。需要注意的是,引注網絡資訊往往要加注具體網址(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以及最近訪問時間。

  此外,還有音像制品(VCD、CD、DCD、VHS、卡帶)、光盤資料(CD-ROM)、微縮資料等等,再次不作詳述。

  2.中文的二次資源

  2.1 書籍資料

  ●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這是目前可以在圖書館找到的研究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最早的著作。劉俊海博士運用傳統法學規范分析的方法,在考察西方國家公司社會責任的基礎上,提出了包括借鑒外國公司社會責任立法經驗、重新定位公司目標、強化董事的社會責任、擴大非股東利益集團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建立社會責任公開機制以及切實落實公用事業公司社會責任等在內的多方面建設性意見。

  同時,劉博士運用法解釋學、法比較學、歷史考察等研究方法,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問題,并著重就公司對消費者和勞動者的責任分辟專題加以分析。由于是開篇之作,書中仍有不少問題沒有來得及深入探討。

  ● 劉連煜:《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這是從公司治理的管理學視角切入的代表作。臺灣學者劉連煜教授針對臺灣地區的公司現象,例如家族企業的公眾化、政治獻金等想象,從中得到的啟發是公司監管模式和企業所有權類型、股權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行業性質、財務狀況緊密相關。

  劉文旨在探討公司法上的一些基本問題,其意趣不只在傳播美國的公司監管(corporate governance)學說,而是批判分析外來學說,審視本地公司法實踐,探究法律背后的深層結構,進而探求與本地環境兼容的公司監管模式和社會責任理念。劉文來回穿梭于不同傳統、商業實踐和法律制度之間,不時在碰撞中迸發出智慧火花。另一方面,劉教授對對現行臺灣地區公司法采以股東利潤最大化為唯一目標之指導思想表示了不滿,認為此一傳統,已漸不合乎現代社會之需要,主張現代公司除了追求經濟利益外,亦應善盡其對社會之責任。

  ●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經濟學與法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這是從經濟學與法學雙重視角切入的代表作,盧代富教授創造性地找到了經濟學與法學相結合的著力點,從成本、收益、效率、福祉等概念出發,就公司社會責任問題上幾個相互關聯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深入的探討,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研究與制度構建作了前瞻性的論述。

  ● 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這是諸多學科交叉研究的代表作。書中充分運用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公司社會責任的標準化為論述主軸,綜合采用了公司倫理學、公司生態學等新穎觀點,完成本土環境下的公司社會責任標準化建構。

  ● 王玲:《經濟法語境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年版。

  這是從經濟法角度觀察而得的優秀著作,王玲博士在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觀指導下展開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和探討,為企業如何承擔社備責任指出有效造徑,書中同樣運用了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

  ● 王文欽:《公司治理結構之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王文欽教授《公司治理結構之研究》一書,除了闡述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般理論之外,主要論述的是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管理層的制約機制。關于社會責任,王教授提出應當放在公司治理的整體結構中來分析,強調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對管理層決策的制約。

  ● 陳炳富、周祖誠:《企業倫理學概論》,南開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這是公司、企業理論新興領域研究的代表作。書中以利益相關者為對象,指出社會責任是指公司應承擔的,包含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責任。

  2.2 期刊與評論

  ● 曾新明、廖斌:《論所有權的限制》,載《河北法學》2003年第9期。

  所有權是一種最為完備、最為充分的物權,所有權制度是物權制度的核心。但任何一項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所有權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從所有權限制的背景考察和法理基礎出發,闡釋所有權應受限制之理由。并對我國所有權限制之狀況進行了總結,并指出對所有權的限制與法律規定所有權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設定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資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無限性引起的人與人之間對物關系的緊張性,那么對所有權進行限制同樣離不開這一目的。

  ● 湯春來:《美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流變及其啟示》,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3期。

  美國的公司社會責任制度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美國公司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1)對公司職工的責任;(2)對消費者的責任;(3)對資源、環境的責任。湯文通過考察美國公司社會責任的流變史,認為我國也必須重視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建立,通過對公司法的修改,建立起營利目標和社會責任并重的公司法目標體系。

  ● 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載《法學家》2006年第1期。

  企業社會責任是建構現代企業與社會和諧關系的一種重要思想和制度。新修訂的《公司法》第5條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公司(企業)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無疑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成果。然而第5條畢竟是一個原則性條款,旨在宣示一種價值取向和行為標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等并沒有明確地予以界定。王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征和內容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最后給出了自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 羅培新:《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決思路》,載《法學》2007年第12期。

  《公司法》修訂后,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已獲得強行法上的依據。公司社會責任承擔之實際績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救濟的有效性。然而,當前公司社會責任的含義模糊不清,法官負擔過于繁重使其對不確定的規則缺乏解釋熱情,而且,商業裁判素養的缺乏,也使得法官無法對公司社會責任這一彈性極強的案件作出裁斷。目前亟需搭建更具說服力的理論框架,避免公司社會責任淪為“企業辦社會”、“政府攤派企業”之“正當性”基礎。除此之外,還應考慮由商務部等部門組織各行會或商會組織根據本行業實際情況,頒布《公司社會責任規范指引》,以利法官在裁判具體案件時妥為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亦可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中發布一批事涉公司社會責任的典型案例,為下級法院提供事理上的邏輯支撐。

  ● 朱慈蘊:《公司的社會責任:游走于法律責任與道德準則之間》,載《中外法學》2008年第1期。

  朱文認為,公司社會責任首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為公司社會責任設定了最低標準;同時,公司社會責任的意義更在于道德準則,道德準則反映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價值追求。公司社會責任的落實,既離不開法律責任的“硬約束”,也離不開道德準則的“軟約束”,其基本聯結點在于公司治理層。

  ● 高兆明:《公司社會責任擔當及其實現》,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高文以跨國公司在華陷入“社會責任門”現象為切入點,探討公司社會責任擔當及其實現問題,揭示經濟活動的背景性制度安排對于公司社會責任擔當的基礎性意義。

  ● 張帆、許宗鵬:《公司社會責任邊界研究》,載《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5期。

  公司的社會責任的邊界是研究公司社會責任問題的基礎,含混不清的公司社會責任邊界論將有礙于其在實踐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基于對公司效率內涵演進的分析,文章指出其邊界理應囿于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之內。雖然在這一邊界內有著數量眾多并且可以準確描述的具體地社會責任需要公司去履行,但不能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承擔同樣的社會責任,應針對不同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并且有操作性的社會責任要求。

  ● 周友蘇、張虹:《反思與超越:公司社會責任詮釋》,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1期。

  公司社會責任產生的背景,是以厘清公法私法的相互融合,著眼于公司營利目的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關系詮釋的一種超越——效率目標下的公平追求。也就是以尊重公司營利本位的目的為分析進路,尋求向尊崇與利益相關者的社會合約的轉變,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可持續的發展,共同演繹超越的進程。

  ● 蔣大興:《公司社會責任如何成為“有牙的老虎”》,載《清華法學》2009年第4期。

  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討論仍有較強的“大詞化”傾向,公司實踐對社會責任的理解,也多從戰略、規劃的角度考慮,或將其解為“公司利潤或者資產”的社會性使用,社會責任甚至被狹義地縮微為“公司的慈善化”。《公司法》第5條導入的社會責任條規既是法律原則,也是裁判規范和行為規范。作為法律原則和行為規范的社會責任,貫穿于公司生命的全過程。因此,規范主義的解釋應辨明公司如何在其日常商業判斷中踐行社會責任。對此,有兩種公司治理的改革思路即讓利益相關者進入公司董事會等內部機構,或在董事會中設立社會責任委員會。前者將從根本上顛覆公司作為營利性組織的基本結構,后者可能是更佳的機制。設立社會責任委員會或借助其他功能主義機制,對董事會商業決策進行社會影響評估,是讓社會責任成為“有牙的老虎”的重要舉措。

  2.3 網絡咨訊

  這一部分的專業法律資料不作專門介紹,前面列舉的專著、期刊,很多也是由網絡查詢而得,北大法寶的一大優勢是不僅收集了數量可觀的期刊與報告,而且賦予每篇文獻資料一個唯一的法寶引證碼(citation),檢索起來非常方便、快捷。

  重點談一下非政府組織(NGO,包括民間研究機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網站及其動態。

  ● 企業社會責任中國網(www.csr-china.net

  發布調研報告,開展ISO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專項培訓。

  ●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網(www.chinacsr.com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中心(Chin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enter)提供信息支持,關注清潔能源生產與勞工健康保護等問題。

  ●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機構指南(www.chinacsrmap.org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機構指南是由德國技術公司(GTZ)、商道縱橫公司與北京傳技信息系統公司共同發起的項目,并由CSR Asia擔任媒體合作伙伴。這個項目的目標是希望通過提供權威的中英對照名錄,介紹所有在中國運作的企業社會責任組織,從而幫助全球社會更好地了解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現狀。發布的最新研究成果是2010年度《中證100 CSR報告評估》。

  ● 2010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研討會紀要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主辦,授權企業社會責任網(www.csr9001.com)發布。

  ● 瑞森德企業社會責任機構(Recende CSR)(www.recende.com

  提供CSR戰略資訊,從事理論研究和案例分析,由國際專業團隊執行與評估企業CSR計劃。

  3.外文的二次資源

  2.1 書籍資料

  ● 73 Am. Jur. 2d Subscriptions §11 (March 2011).

  規定了為慈善或者公益目的所為的捐贈(Subscriptions for Charitable or Public Purposes)之原則:(1)公司有權捐贈,受合同關系制約(contracts supported);(2)捐贈行為不能使捐助者獲利(The consideration need not benefit the subscriber);(3)公平交易、誠信、自由(fair dealing, honesty, and equity);(4)承諾一般不得撤銷,歸于慈善機構(eleemosynary institutions)之錢財一般不得歸還。

  ● 18 C.J.S. Corporations §276 (March 2011).

  規定了捐助者行為之禁止(Estoppel of subscriber),捐助者禁反言,也禁止否認捐贈承諾的有效性與義務(deny the validity of a subscription contract, or liability thereon)。當公司受領紅利與其他利得時(dividends or other benefits of membership),不得聲明放棄捐贈承諾。

  ● James D. Cox & Thomas Lee Hazen,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2:11 (2011).

  介紹了公司所有權控制與社會責任管理對于公司所有人(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影響。

  ● Oliver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342-390 (Isaac Pitman Sons. 1923).

  Oliver Sheldon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管理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內。首次提出“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語義概念。

  ● Saleem Sheik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Law and Practice (Cavendish. 1996).

  Saleem Sheikh博士第一次提出公司的社會回應(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概念,并將公司的社會責任觀按照歷史時期劃分為:(1)古典時期和中世紀時期樸素的社會責任觀(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550年,1000年至1500年);(2)重商主義時期的社會責任觀(1500年至1800年);(3)工業化時期(1800年至1920年);(4)全球化時期的社會責任觀(1920年至今)。

  ● Max Weber, 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Scribner. 1958).

  Max Weber從宗教和文化的角度闡釋了加爾文(John Calvin)改革后,商業倫理與商人價值觀的根本變化,營利動機被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動力”而加以肯定,增加財富被認為是“榮耀上帝”的。加爾文教給予勤勞、節儉、守諾、誠信等以積極的道德肯定,“行善”和“禁欲”被認為是“救贖”的唯一途徑。

  ● Adolf A. Berle & Gardiner C. Means,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MacMillan. 1932).

  Adolf A. Berle與Gardiner C. Means通過對美國現代公司的長期實證研究,發現隨著現代公眾型股份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有朝一日,經營者們會演變成完全中立的技術性管理者,由他們平衡社區中各種集團間的不同要求是容許的。

  ● Abbass F. Alkhafaji, A stakeholder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 Managing in a Dynamic Environment 122, 123 (Quorum, 1989).

  Abbass F. Alkhafaji在書中提出了幾點觀察:(1)現代社會對公司組織的期待,已由純然是經濟性組織的看法,轉變為兼具社會性使命;(2)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應從過去以短期速成為基準的觀點,更改為著眼于長期利益的追求;(3)公司有道德上的義務,以幫助社會處理社會上的問題;(4)公司本身擁有很多資源可供解決社會性問題之使用;(5)公司之行為如能是負責任者,則有利于其形象之提升,從而,有利公司之發展。此外,如果公司自動地善盡社會責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之外在的法規,箝制公司之活動,造成公司活動受到不必要之管制。

  ● Howard Rothmann Bowe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Harper. 1953).

  Howard Rothmann Bowen在書中提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

  ● R. Edward Freeman, Strategic management :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1984).

  首先,R. Edward Freeman給出了自己對于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的定義,即“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實現目標的過程所影響的任何個人或群體”。接下來,Freeman在批判美國自由派新經濟學家Milton Friedman的“委托關系”理論和“公司社會責任就是為股東們賺錢”(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1979)觀點的基礎上,根據契約理論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即公司除了為股東(Shareholders)追求利潤外,也應考慮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的利益,具體有供應商(Suppliers)、消費者(Customers)、雇員(Employees)、股東、當地社區(Local Community)以及管理者(Management)的利益。

  ● Douglas M. Branson,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and the Ne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62 U Pitt L Rev 605 (2001).

  Douglas M. Branson指出,公司治理模式轉變的一個途徑就是樹立起公司管理者的社會責任意識。

  ● J. E. Parkinson, Corporat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ssues in the Theory of Company Law 267 (Oxford. 1993).

  J. E. Parkinson對社會責任作出如下劃分:(1)以其與公司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之間的關系為準,分為:相關的社會責任與不相關的社會責任。(2)以其受激勵與約束的行為規范為準,分為:道德意義上的責任和法律意義上的責任。(3)以公司行為導致的結果為準,分為:犧牲營利的社會責任與促進營利的社會責任。(4)以公司行為背后的動機為準,分為:價值主義態度的社會責任與工具主義態度的社會責任。

  ● W. Michael Hoffman & Jennifer Mills Moore, Business Ethics: Readings and Cases in Corporate Morality (McGraw-Hill. 1990).

  W. Michael Hoffman與Jennifer Mills Moore認為,道義性責任是公司為維護其“正直人格”和內在商業倫理所付出的“內化的社會成本”,是一種自律性的、依照公司內在價值觀保證其不至蛻變的不懈努力。

  ● John R. Kimberly & Robert H. Miles, The Organizational Life Cycle (Jossey-Bass. 1980).

  John R. Kimberly和Robert H. Miles在運用生命科學類比方法研究公司理論的基礎之上,提出了公司生命周期理論。“公司要經歷產生、成長和衰退,其后要么復蘇,要么消失。”在此基礎上,按照長程循環模型,將公司生命周期劃分為十個階段——孕育期、嬰兒期、學步期、青春期、壯年期、穩定期、貴族期、官僚化早期、官僚期、死亡,并進一步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揭示公司發展的基本規律。

  ● Eilis Ferran, Company Law and Corporate Finance (Oxford, 1999).

  通過對美國公司法上案例的分析、比對,歸納了一些原則,譬如越權原則(Ultra Virus)、公司直接獲利原則(Direct Corporate Benefits)、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ement)等等。

  2.2 期刊與評論

  ● Adolf A. Berle, 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 44 Harvard Law Review 1049(1931).

  Adolf A. Berle堅持“管理者作為股東之受托人應僅對全體股東負責”的傳統觀點,認為現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帶來了私有財產制度的危機。公司管理者作為股東的受托人應僅為股東利益負責。一切賦予公司、公司管理層或者公司內部任何部門、團體的權力,不管源于法律或者章程,其行為必須總是只為所有股東的、可以估算的利益。

  ● E. Merrick Dodd,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45 Harvard Law Review 1145, 1160, 1161 (1932).

  E. Merrick Dodd則強調,公司作為經濟機構,既有盈利功能,也有社會服務功能。公司利益獨立于股東利益而存在,管理者作為公司的受托人,不應僅為股東謀利益,還應樹立對雇員、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感(a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employees, consum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 Adolf A. Berle, 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 A Note, 45 Harvard Law Review 1365, 1368 (1932).

  Berle教授繼續闡釋“公司的管理者作為股東的受托人應僅為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的道理,并就Dodd教授前文提出兩個方面的異議:(1)讓公司管理者成為公司所有利益相關人的受托人并對他們負責尚缺乏操作性;(2)公司管理者對股東的信義義務的任何淡化,都只能有助于推行其他潛在利害關系人的主張,這將形成企業管理者放棄利潤最大化而追求范圍廣泛的其他社會目標的不能控制之權力。

  ● David Ruder, Public Obligation of Private Corporation, 114 U. Pa. Law Review 75(1965).

  David Ruder仰賴傳統的營利最大化的理論,在經營判斷原則的框架之內,提出將公司的資金用于有價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的設想。

  ● Henry G. Mann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Regulated Utilities, 4 Wisconsin Law Review 28 (1972).

  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沒有一個清楚的界說,Henry G. Manne試圖從效用管理與工具主義的立場將公司社會責任融入公司行為的系統理論之中。

  ● Clarkson & Max B.E, 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20 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106 (1995).

  Clarkson教授將利害關系人分為一級利害關系人團體(Primary Stakeholder Groups)與二級利害關系人團體(Secondary Stakeholder Groups)。其中前者指沒有其參與,公司就不能作為經營主體(as a going concern)而存在下去的社會團體,由以下主體組成:股東、投資者、雇員、顧客、供應商以及為公司提供基礎設施與市場、對公司制定法律與規則、對公司享有征稅權和其他權力的政府與社區。后者是指那些影響公司或受公司影響,但與公司之間沒有商事關系、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條件的社會團體,如大眾傳媒和各類專門的利益集團。

  ● Adrienne Arsht, 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Revisited, 8 Hofstra L.Rev.  93, 114-130 (1979).

  Adrienne Arsht論及經營判斷的五大要素:(1)系爭案件涉及商業決策的爭議;(2)董事對系爭交易不具個人利害關系;(3)已履行其注意義務;(4)已履行其忠實義務;(5)并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除非原告能反證證明上述推定之不正確,否則系爭交易之合法性,將被維持。法院并將尊重公司經營者之決定,不另作事后審查。

  ● Richard M. Brunell, The Social Costs of Mergers: Restoring “Local Control” as a Factor in Merger Policy, 85 N.C. L. Rev. 149 (2006).

  Richard M. Brunell提出了“內化的社會成本”概念,并重新審視了社會控制理論。對于消費者、雇員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感對于公司的成長與發展至關重要。

  ● James T. Hale, Fifth Annual Directors' Institut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arget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Report 2007, 1622 PLI/Corp 223 (September 24, 2007).

  美國最權威的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最近發布的時間是2007年9月24日,報告從社會、環境、經濟、教育、慈善事業等方面介紹了美國社會責任的狀況并相應提出對策。

  ● Thuy-Nga T. Vo, Rating Management Behavior and Ethics: A Proposal to Upgrate the Corporate Goverance Rating Criteria, 34 J. Corp. L. 1 (2008).

  Thuy-Nga T. Vo站在實證分析的角度,考量了不同公司在不同利得標準之下的管理行為與公司倫理,為公司社會責任研究提供了可資參考的數據。

  ● Matthew A. Melone, Citizens United and Corporate Political Speech: Did the Supreme Court Enhance Political Discourse or Invite Corruption, 60 DePaul L. Rev. 29 (2010).

  Matthew A. Melone系統考察了美國的社會責任運動(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ovement),并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充分闡釋了其積極意義。

  ● Virginia Harper Ho, “Enlightened Shareholder Value”: Corporate Goverance Beyond the Shareholder-Stakeholder Divide, 36 J. Corp.L.59 (2010).

  Virginia Harper Ho界分了股東利益最大化(shareholder wealth maximization)以及公司的長期利益(long-term firm value),并在此基礎上劃清了股東與利益相關者的界址,并提出投票與約定(voting & engagement)可能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最佳途徑。

  2.3 網絡咨訊

  這一部分的專業法律資料不作專門介紹,前面列舉的專著、期刊,很多也是由網絡查詢而得,重點談一下國際通行的社會責任標準(百度百科資訊,2011年4月1日最后訪問)。

  ● SA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1997.10)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制定的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供應商所供應的產品,皆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SA8000標準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其依據與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及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一樣,皆為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之國際標準。標準包括社會責任的9個方面內容,即:童工、強迫性勞動、健康與安全、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歧視、懲戒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管理體系。

  ● ISO26000(2010.7)

  ISO 26000社會責任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自2005年開始起草的第一個國際社會責任標準。根據ISO決議,ISO 26000將是一個社會責任指導性文件,不用于第三方認證,不是管理體系。標準適用對象包括政府、企業和所有社會組織。根據目前已形成的草稿,標準包括社會責任的7個方面內容,即:組織治理、人權、勞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公平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參與社區發展。同時,標準強調任何組織都應通過加強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和交流,全面履行社會責任。

【注釋】
本文指導老師為羅偉、梁上上、何靈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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