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獻檢索報告的選題和研究方法
選題的軟件拆封合同,幾乎是現代人類每天都會接觸的合同類型,因為只要使用電腦就不可避免地會選擇和接受軟件協議。拆封合同這種格式合同的使用幾乎成為計算機、軟件、網絡行業的慣例,格式合同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此類“先付款,后條款”或“先同意,后條款”形式的拆封合同對合同法是一個挑戰,因為消費者在購買軟件、支付價款、安裝軟件時,往往沒有機會閱讀,或者不愿意閱讀充滿法律術語、枯燥冗長的協議,很可能消費者在作出承諾時意思表示并不真實,有可能有錯誤點擊或倉促下未仔細考慮就點擊的情況,這類爭議一般是在出現問題后才“暮然”發現軟件文件中竟含有限制其權利的條款,繼而付諸訴訟。因此,承諾是否可以撤銷成為了軟件拆封或者電子點擊合同考量的一個問題。軟件拆封協議的成立、解釋問題值得探究。題目還牽涉利益平衡和法律選擇(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問題,具有研究價值。選題從拆封合同入手,主要采用比較的方法,綜合分析這類軟件拆封合同的特點與效力。
關于研究方法,文章主要采取比較的研究方法。雖然說,比較研究的方法已經廣泛運用于各個部門法的專題研究,甚至有濫化之嫌,但是國內比較的文章大多流于形式,制度和法條層面比較更為多見。然而比較法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從功能性上講,起的是一面明鏡的作用,照彼及己,求同存異,去蕪存菁,起到解釋本國法疑慮,填補漏洞,促進各國間的法律活動、加強法律的互通和和諧等作用。比起單純介紹他國相關制度而言,在差異和共性的流轉之中尋求制度所蘊涵的共同價值(Common Core Value)應是該研究方法更大價值所在,這也是我在研究拆封合同這個全球性問題(Global Issue)中,希望達到的一個目標。
特別地,我要感謝羅偉老師敦敦教誨,羅老師治學態度、工作作風、高尚師德和人格魅力都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本人是一名在職研究生,也從事教育行業,深知教書育人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方法的傳授,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掌握了正確有效的檢索方法不僅是對我自己寫作上裨益良多,也經由我之手可惠及我的學生,實乃我等之福。囿于時間、精力、場地等原因,我的檢索報告或許不是那么夯實、精美,可謂是倉促之作,肯定會有很多不足,還懇請老師不吝賜教。
搜索關鍵字:拆封協議(Shrink-wrap License); 大眾市場條款(Mass-Market License);軟件協議(Software Licensing);點擊合同(Click-wrap Contract / Browse-wrap contract/Web wrap Contract);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ation);對價(Consideration);計算機法(Computer Law);比較法(Comparative Law) ;利益衡量(Balance of Interest)
二、檢索報告閱讀對象
本文選題實為興趣之所向,并非畢業論文定題,檢索報告閱讀對象包括對此領域有興趣的民商法研析者和實務人員。
三、法律檢索資源
根據羅偉老師的介紹,法律資源可參考普通法系國家,特別是美國法律學者按照淵源或約束力的分類方法,將文獻信息分為兩個層面:(1)原始文獻資源或稱一次資源,主要是國家立法機構和政府制定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加入和簽訂的條約、公約等,在普通法系國家還包括司法判例和決定;(2)二次資源,指的是研究、評論、解釋一次資源的文獻和信息,主要包括圖書(學術與實務)、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法學評論文章等。本文的中國法律資源的檢索工具主要是通過北大法律信息網、法意網、中國知網、中國法院網、OPAC、Worldcat、浙大圖書館網站;美國法律資源的檢索工具主要是: Westlaw, LexisNexis, HeinOnline, WorldcatJStor, PAO,EBSCO, ProQuest, SpringerLink; 歐盟法律資源主要是通過紐約大學法學院圖書館的European Union Research, Westlaw和LexisNexis的商業數據庫,歐盟在線(Europa)及歐盟理事會、歐洲委員會網站;國際法律資源的檢索工具有Westlaw, Lexis, Heinonline, UN.org,;其他國家的法律資源檢索是通過如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Foreign Law Research,World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等獲得。
四、原始資源/一次資源
縱觀各國合同法或判例多有規定和論述,可供搜索的美國案例很多,雖然各州案例的判決結果不盡統一,但對拆封合同的效力問題,總體傾向是從否定到肯定發展過渡。歐盟在它紛繁復雜的指令(Directives)中也有相應的規定。其他國家,明文承認者有之,否定者有之,不置可否者有之。
(一)中國法篇在我國合同法上,軟件拆封合同尚屬于法律灰色區域,因為軟件拆封合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注定了對軟件拆封合同需要有不同的立法對待,但法律上對這種格式合同的規范顯然不足,從而造成許多以這類合同為誘因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
1、法律
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11條,第25條,第26條,第33條,第40條(1999)第十條,第十一條:在合同形式要求上,我國合同法創新性地以“其他形式”的方式吸收接納數據電文形式,第11條將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視為書面合同。
第二十五條:一般來說,承諾作出,合同就告成立,而對拆封合同,是否應該給予一個合理撤銷期間的限制?否則若承認合同點擊即成立,消費者事后只能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但是撤銷合同只能向法院作出,手續繁瑣,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然而合理撤銷期間該如何設置,才能很好地平衡消費者和合同提供者的利益,不至于過于向一方偏頗,或許需要我們比較研究后才能得到合理的答案。
第二十六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而第16條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根據該條,“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制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制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合同法的規定區別了要約和承諾的收到時間,并規定兩者都適用同樣的規則。
第三十三條:該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從該條反映的意旨看,實際上是鼓勵當事人盡可能采用確認的方式。而從電子商務的實踐看,確認書或許也是必要的。因為一方面,點擊過程往往十分短暫,難免會發生考慮欠妥或輕率承諾的現象,更有可能發生點擊的錯誤。另一方面,電子信息在傳送中也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傳送不完整,甚至丟失、篡改。合同法33條雖然只是一種建議性而非強制性的規定,但鑒于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和交易安全的考慮,軟件拆封或者網上點擊合同應以確認書簽訂而宣告成立,似乎更為妥當。該法條因此也是文章需要重點考慮和考查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涉及的是合同成立的地點問題。強調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網絡公司主要經營活動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公司本身不一定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四十條:軟件拆封合同作為一種格式合同,需滿足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002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8條,第19條(2002)《軟件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第19條規定,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除專有許可外,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可以是非書面形式。在實踐中,許多軟件都是由軟件著作權人事先擬訂格式合同,由軟件購買者在安裝軟件的時候按照要求表示接受標準合同條款后才能安裝和使用。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這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99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8條,第24條(2009)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那么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是否可以從此條中找到依據?需知個人數據保護、信息網絡管制方面,均需要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否則損害后果十分嚴重。
第八條:賦予消費者知情權,應用到軟件拆封合同或點擊合同中來,法律就要求出賣人對消費者負有完全披露義務,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在網上就出售的商品或軟件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對格式條款進行嚴格限制。有些網絡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異常復雜,作為普通消費者很難看懂和理解,也不能期待消費者花太多時間一一閱讀,由此表明網上的格式條款相較于一般的格式條款,更需要法律作出規定。尤其是對網絡故障或者交易受黑客攻擊的情況,格式條款提供者是否可以免責,應該進一步做規定。關于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的問題,也值得探討。
2、案例
《郭力訴河南連邦軟件有限公司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68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寶引證碼】, CLI.C.387520)原告郭力于2006年起訴連邦、微軟,認為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條款無效,該案數次開庭,遲遲不得判決,相隔5年之后,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微軟的限制責任條款和排除損害賠償等條款無效,確認最終用戶許可協議整體有效。
《英特爾公司 (Intel Corporation)與北京東進信達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使用軟件許可協議糾紛上訴案》,(2005)高民終字第1379號(載《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寶引證碼】 CLI.C.23039)在該上訴案中,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軟件所附帶的《限制使用軟件許可協議》有效簽訂,簽訂地在北京海淀,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有管轄權。而對《限制使用軟件許可協議》中關于管轄法院應為新澤西州法院的約定判為無效。
《易趣網絡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訴劉松亭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01年(載《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寶引證碼】 CLI.C.23941)被告劉松亭一項答辯稱:原告的《服務協議》過于冗長,致使用戶在注冊時不可能閱讀全文,故被告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被告發布的信息經常遭原告的無理刪除、修改,因此不同意全額支付原告起訴的服務費。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本田一郎”用戶名是被告之父注冊使用的,被告也認可此點。該院認為:原告制訂的《服務協議》,經被告確認后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故該份《服務協議》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
(二)美國法篇
拆封合同緣起于美國軟件銷售行業,美國對拆封合同規則的討論極為豐富,甚至在American Jurisprudence的Computers and the Internet的第八部分A§102-§106,專題討論拆封合同和點擊合同的效力和規制問題,成果不可謂不豐碩。美國判例法的發展經歷了從否認到認可的階段,其發展和判決的理由對于我國對拆封合同的研究極富啟示作用。
1、法律美國各州有各州的合同法,既有成文法,也有案例法,各州普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和統一商法典。另外,在Westlaw中的popular resources的uniform law annotated找示范性的法律,搜得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和統一電子交易法兩個示范性的法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與《統一商法典》一樣屬于示范法,并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轉化為生效法律取決于各州是否通過立法途徑對其予以采納。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2002)這是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NCCUSL)于1997年制定的示范性法律,目前只有2個州采納,并且長期來因為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而廣被詬病。不過,對于研究拆封合同來說,該法是最全面的成文法借鑒。
§209:規定關于大眾市場許可證條款(Mass-market License )規定,對消費者三個權利:明示的同意(manifested assent)、事先審查(Licensor's opportunity to review )、退貨和賠償權(Right of return and reimbursement)予以了明確認可。
§122,§123:規定了終端用戶基于下述兩個條件,可以退還軟件:(1)如果其在付款前未獲得許可條款預審的權利;(2)或者不同意用戶許可中有關條款。
《統一電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2002)美國一向以來對合同的承諾和要約采取的是郵箱規則,但是郵箱規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適用遇到困難,《統一電子交易法》應運而生。
第14條a項和b項:當事人電子代理人之間的行為可以成立合同,即使沒有人知道或檢查電子代理人的行為及其相關條款和協議。
第15條e款和f款:對電子信息接收效力的規定(1)若電子信息的接受有法律效力,即使沒有任何人注意其接受,同樣有效;(2)收到電子信息的電子承認證明收到了該信息,但是接受本身并不證明發送的內容和收到的內容一致。
《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篇(2003)美國《統一商法典》(UCC)是由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 on Uniform State Laws)和美國法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主持起草的,第二篇,即Article 2,名為買賣( Sales),實際地位相當于美國合同法。傳統上,UCC 2-207款對拆封合同進行規范,但為了應對電子通信新時代的挑戰,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1991年成立起草修改委員會,于2003年完成修改,在《統一商法典》(U.C.C)2-204條規定基礎上,增加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的內容,即在2-103條增加B項,規定了對電子格式條款進行提示的“顯著性”要求。根據這一規定,網站發布的涉及合同條款的信息,必須足以引起條款接受方的注意,并且有助于吸納來條款的當事人預見相應的結果,并作出合理的行為。可以說,美國在這方面已經邁出實質性一步。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15篇7031條(2011)規定商務部長需采取必要手段推動和認可國際貿易中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參照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原則和要求,大力促進國際貿易中電子簽名的使用,掃除電子交易中的必須紙質的形式障礙,允許交易雙方就交易形式進行有效地約定,承認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
《美國聯邦行政法典》第12篇第609.910條(2012版)類似于《全球暨全美商業電子簽章法》(Compliance with 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簡稱E-SGN)的實施細則,該條細化和確定了E-SGN的適用范圍和效力、消費者的特別保護(如特別知情權)、免責條款的要件、承諾的構成等內容
2、判決先例
美國法在長達四十年時間里對不公平的條約不予以承認,美國判例法一般要求拆封合同若要確定有效必須滿足:(1)需要消費者明知受條款約束,即標示要醒目具體;(2)在消費者同意之前,需要給其審查條款的機會;(3)要有行為表示同意合同條款。
ProCD, Inc. v. Zeidenberg, 86 F.3d 1447, (7th Cir. 1996)這是拆封合同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在本案中,美國法院首次明確確認拆封合同的效力。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包括侵權和違約兩個請求權,但原告編匯的電話簿并不具有版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因此法院只能在違約請求權中做文章。美國聯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推翻初審判決,運用經濟學分析的理論,認定拆封合同有效。當然,ProCD案僅在美國聯邦第七巡回法院轄區內有拘束力,影響力受局限。
Brower v. Gateway 2000, Inc., 246 A.D.2d 246, 676 N.Y.S.2d 569, 37 U.C.C. Rep. Serv. 2d 54 (1st Dep't 1998)案情與ProCD類似,爭議的焦點在解決爭議條款,認為該條款顯示公平。法院的態度是,認定拆封合同有效,但是對于顯示公平的條款確定為無效。也即,“接受或返還”(Accept or Return Agreement)是有效、可執行的。
Hotmail Corp. v. Van$ Money Pie Inc., 47 U.S.P.Q.2d 1020, 1998 WL 388389 (N.D. Cal. 1998)該案是美國加利福尼亞地區法院1998年審理的,第一次確認了點擊合同的效力。該案中被告Van Money Pie使用Hotmail公司提供的郵箱散發垃圾郵件,Hotmail公司認為被告的做法有違點擊合同的約定,且侵犯到它的商標權,其訴訟請求獲得法院的支持。
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 306 F.3d 17, 48 U.C.C. Rep. Serv. 2d 761 (2d Cir. 2002)這是美國最早關于瀏覽合同的判例,基本情況是:被告Netscape通訊公司在其網站上免費提供一種下載軟件,但當用戶使用這個軟件在網上瀏覽時,被告暗中傳遞用戶私人信息。用戶在下載開始后,被告網頁上有個特殊鏈接“請審查并同意Netscape下載軟件使用許可協議的條款”,而該條款只有在網頁最底端才能看到。Necscape公司并不要求瀏覽者點擊“我接受”鍵,也沒有提醒下載者,辯稱使用者只要下載使用該軟件,就視為接受他們的條款。上訴法院認為,對合同條款合理的、顯著的通知,并且用戶做出明確的同意是必須的。
(三)歐盟法篇
1、法律
歐盟法律淵源可分為成文法(條約、制定法)和不成文法(一般原則、判例)兩大類。期中,條約是歐盟法律中最重要的基本淵源。而在制定法中,又包括理事會和委員會制定的條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決定(decisions)在歐盟層面,筆者找到的拆封合同有關的主要有三個:
《遠程銷售指令》The Distance Selling Directive(DSD 1997/7/EC)該指令并不只在電子合同領域內適用,包括使用通信手段締結的所有有償合同。對遠程銷售商通過自動銷售手段銷售的行為,或者以傾銷手段銷售的行為,指令保護消費者有否定其效力的權利,另外還賦予消費者特殊撤銷權。
《電子商務指令》The Electronic Commerce Directive(ECD 2000/31/EC)《電子商務指令》旨在推動歐盟電子商務的發展。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來源國原則。即明確規定了禁止其他成員國提供的信息服務設有任何限制,同時規定了各國須承擔監督該禁止貫徹情況的義務。(2)規定了信息標準,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以及電子合同的法律責任予以了明確的規定。(3)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締結。指令的第九條到第11條對電子合同的締結予以了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是電子合同的發送方式及實現形式。第十條是對消費者保護方面。第十一條是關于電子合同要約的發出問題。
《不公平條款指令》Unfair Terms Directive(UTD 1993/13/EC)這個指令旨在保護消費者和規制各類格式合同,對聯盟國提出“底線”(minimum)規制的要求。在指令的附錄部分,列舉了17種不同形態的不公平條款,其中第(i)款與拆封合同有關,其言若某條款/合同目的在于或者實質上產生這樣的效果--在合同締結之前,消費者并沒有實質機會審閱條款內容卻不得不受其拘束--此類條款或合同是不公平的。這與美國的UCITA 209條規定恰恰相左。
2.判例
Case C-240/98, Océano Grupo Editorial SA v. Rocío Murciano Quintero, 2000 E.C.R. I-4941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認為,關于訴訟管轄的條款中,被告通過格式合同選擇賣方主要營業地,而非與此相距遙遠的消費者所在地,是不公平的,因為其有違誠信,交易雙方權義嚴重失衡,并且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對研究拆封合同的意義主要在于,很多拆封合同中合同提供方都限制了訴訟管轄地于被告住所地,這類條款是否公平?此案給予了歐洲法院的一個解答。
(四)國際法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推動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與拆封合同相關的有《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1996),雖然該法不具直接國際法約束力,但業已成為各國規范的典范。2006年,中國簽署了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該公約是在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示范法》基礎上制定而成,現在有18個簽署國。
《電子通信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2006)《公約》的目的,是在對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的情形中增強法律確定性和商業預見,解決電子合同締約的基本規則。于2005年11月23日由聯大通過。《公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如何確定一方當事人在電子環境中的所在地;電子通信的收發時間和地點;使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合同;確立電子通信和紙面文件(包括“原始”紙面文件)以及電子認證方法和手寫簽名功能上等同所使用的標準,等等。公約第7條,關于當事人身份披露規范,第13條合同條款的備查。
五、二次資源
(一)中國法篇
1、圖書類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修訂版)》,中國人民大學,2011年王利明是民法界的權威,在這本書中他專設一章討論電子合同這一前沿問題,提出在電子合同中可采用簽訂確認書,以確認書簽訂時間作為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的撤回等處理意見,具有一定的啟示。
劉萬嘯:《電子合同效力比較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年通過對貿法會電子商務的兩個示范法、UECIC以及相關國家國內立法和司法中關于電子合同效力的問題進行比較研究,指出各國立法和司法的差異,同時對相關問題提出理論和實踐上的解決方案。該書理論性不強,但是能夠提供較為豐富詳實的資料,對文章的寫作具有資料補給上的幫助。
楊楨 :《英美契約法論(第4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該書將英美合同法的知識體系提綱挈領地加以闡釋,特別對電子商務與契約法設立專章討論,區分EDI和B2B模式,就契約何時成立、承諾何時成立,維也納買賣公約、歐盟內部市場電子商務咨詢社會服務法律觀點指令、美國相關規范等做了一定的介紹,對筆者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思路和素材。
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該書圍繞“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這一主題,介紹法國當代合同法學理論、合同立法、司法的歷史和現狀。有助于筆者理解法國合同法制度,更好理解拆封合同在法國的規制及原因。
高富平, Thomas Hoeren:《中歐電子合同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電子商務的核心在于電子合同,該書以一半中文一半英文的形式,從比較的角度介紹了歐洲和中國的電子合同立法、執行情況,探討目前我國現行法已經解決了哪些問題,還需解決哪些問題,而這些問題在歐盟是如何解決,在我國應該如何解決的問題。
l 皮埃爾?勒格朗, 羅德里克?芒迪主編 ; 李曉輝譯 ; 斉海濱, 吳靜校:《比較法研究 : 傳統與轉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收錄了當今世界上最杰出比較法學家的14篇論文,匯集了多種比較法研究方法的典型表現形式,展示各自對比較法律研究本質的看法和各自開展比較法研究的前提假設,考慮到本文是采用比較的方法,這些學者的論文無疑提出了一種開闊性的思路和創新性地方法。
2、 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
連洲雄:《拆封合同利益平衡研究》(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該碩士論文的貢獻之處在于討論了拆封合同雙方利益關系,進行利益衡量,分別從消費者角度和軟件開發者角度來分析拆封合同對他們產生的利弊。在對拆封合同有效性分析時,提供了獨特的視角。
王同軍:《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之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比較全面討論與軟件許可相關法律問題的文章,分析使用許可合同的特征和法律特點,對該合同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的性質和作用進行了探討。將軟件許可使用進行比較細致額分類,如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及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等。大致瀏覽后,感覺討論還是比較細致的,內容涵蓋也較廣泛。
3、法學評論文章
于海防,姜灃格:《軟件交易拆封合同的一般性研究》,載《法學論壇》,2009年第2期該文討論了拆封合同知識產權法和合同法的雙重爭議,認為承認拆封合同的效力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宏觀上的價值判斷與利益取舍。使用拆封合同進行軟件銷售是計算機業合理的商業慣例,無害于自由競爭與消費者的根本利益,并且當事人的合意可以得到認定,因此應認可拆封合同的效力。軟件的標價陳列應認定為拆封合同的要約,但以退還請求權的賦予為前提;按鍵點選以表示同意的行為應認定為拆封合同的承諾。
李賽敏:《拆封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兼評郭力訴微軟公司等拆封合同無效案》,載《中國專利與商標》,2011年第4期作者是北京最高院的法官,其從實證的角度,分析拆封合同在我國法院的效力認定等問題,代表了我國對于拆封合同的主流態度,文章主要比較了美國的ProCD案件和美國UCITA條款的規定,缺乏創新性的見解,但貴在從案例分析的角度給予了拆封合同在我國的適用實證上的支持。
于靜:《電子合同若干法律問題初探》,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6期屬于比較早探討電子合同中法律問題的文章,但是其提出的問題,如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訂立的過程和反思等至今具有討論的價值。
(二)美國法篇
1、圖書類
Steven J. Burton, Principle of Contract Law(3th Ed., Thomson West,2006)美國法學院的教科書,屬于case and materials系列,各章列舉最著名或最有爭議的案件,其中對ProCD案、Gateway案都有提及,對筆者把握美國法上拆封合同重要案例有很大幫助。
Lon L.Fuller&Melvin Aron Eisenberg, Basic Contract Law(7th Ed.,Thomson West,2001)該書第十一章將原來第六版的標題“Contract Concluded by Correspondence”更改為“Transaction at A Distance”,并大幅修訂了既有內容。該章緒論中明確指出:傳統郵件遞送時交易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因為新興科技的迭替而于近期立法中加以修改,尤其是英美法的“郵件信箱規則(mailbox-rule)”,在諸多判決先例的解釋中始終保持其“橫平、實際的分配郵件往來的交易風險”原則的適用,但亦產生許多問題。不過詳細閱讀本書該章,發現列舉的案例內容比較陳舊,可能不是特別符合現狀。
PDV Marsh,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England, France, Germany, (Aldershot, 1994)此書歷時久遠,但是對英國、法國、德國的合同法以比較的角度予以介紹,可以使筆者有個全面的認識。從這點意義上講,借來一閱還是有必要的。
Basil S Markesinis & Hannes Unberath & Angus Johnston,The German Law of Contract--A Comparative Treatise(2th Ed., Hart, 2006)對了解德國合同法很有幫助,尤其是中國襲承德國法良多法律制度,比較德國法談問題更有參照性和說服力,該書第2章介紹了合同成立的有關內容,如要約(antrag)、承諾(Annahme)、訂約錯誤、代理等問題,由此德國合同法可窺一斑。
John Dickie ,Producers and Consumers in EU E-Commerce Law (Hart,2005)這本書是在Worldcat上找到的,沒能有機會翻閱,但相信這本書可以提供歐盟電子商務的實務做法,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2、法學評論文章
Bruser, Form Contracts in an Online World: The Enforceability of Click-wrap and Browse-wrap Agreements. 55 Fed. Law. 14 (2008)該文比較概念性或者說概括性地介紹了點擊和瀏覽合同的成立、生效。指出在大多數案件中,點擊合同往往是被認定為是有效的,而瀏覽合同的效力卻懸而不定,何種提示謂之明顯,何種同意謂之明示在不同具體情境之下存在很大的擺幅空間。全文感覺更像是實務類指導。
Davis, Presumed Assent: The Judicial Acceptance of Clickwrap. 22 Berkeley Tech. L.J. 577 (2007)作者主要正對點擊合同中的管轄選擇條款、法律選擇條款、仲裁條款、軟件使用協議、服務協議、限責條款等進行分析,提出現行分析框架的不足,構建點擊合同中的預設同意理論。
Hillman and Barakat, Warranties and Disclaimers in the Electronic Age. 11 Yale J. L. & Tech. 1 (2008/2009)該文以實證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是互聯網上明示擔保和免責做法。作者提供幾乎涵蓋所有網站和軟件最終用戶協議的大量研究數據,探討電子免責條款的效力、證明力及問題成因,進而提出立法建議。
Winter, The Rap on Clickwrap: How Procedural Unconscionability Is Threatening the E-commerce Marketplace. 18 Widener L.J. 249 (2008)介紹美國電子商務合同的發展,從判例和UCC 2-302入手,著重分析訂約中程序不公平(Procedural Unconscionability)的問題。
James R. Maxeiner, Standard-Terms Contracting in the Global Electronic Age: European Alternatives,28 Yale J. Int'l L. 109(2003)分析比較了美國UCC關于電子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回顧美國UCC修改的歷史和原因和UCITA的產生,提出歐盟以及德國(German Standard Terms Statute of 1976)的相關法律和案例,著重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開拓分析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