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問題的提出背景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有效地追究和懲罰犯罪,公安司法機關需要采取限制公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隱私權等的強制性措施,對于涉案財物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凍結、追繳、沒收等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限制乃至剝奪,目前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均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較為分散,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導致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過大。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均明確提出要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針對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在涉案財物處置中所出現(xiàn)的一些問題,如隨意擴大查封、扣押 、凍結的范圍,貪 污、丟失、損壞 、截挪、私分、調(diào)換、違規(guī)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不解除,對于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不及時返還,該移交的不移交、該接收的不接收,等等,做出了一定規(guī)定。然而,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的癥結所在究竟為何,當前的相關改進措施是否有效,未來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工作又將何去何從,這些都值得我們思考。
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涉案財產(chǎn)處置之法律檢索指南概述
一、關鍵詞
財產(chǎn)沒收(asset forfeiture)、刑事沒收(criminal forfeiture)、令狀(warrant)、起訴書(indictment)、證據(jù)規(guī)則(rules of evidence)、沒收聆訊(forfeiture hearing)等等。
二、五W分析法
(1)Who (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涉及的主體)
公安機關(Public Security Bureau)、檢察院(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法院(the people's court )、偵查人員(investigator )、犯罪嫌疑人(criminal suspect )、被告(defendant )、犯罪被害人(victims of crime)、第三方利益(Third party interests )等。
(2)What
財產(chǎn)(asset)、證據(jù)(evidence)、犯罪收益(proceedings)
(3)Where
公安機關(Public Security Bureau)法院(the people's court),檢察院(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4)When
偵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起訴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審判 (trial)
(5) Why
經(jīng)費不足(insufficient fund)、腐敗(corruption)、缺乏制約(lack of checks and balances)、權力失控(out of control power)、部門利益(departmental interest)、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
三、檢索詞語
1.中文檢索詞語
刑事沒收,涉案財物/財產(chǎn)處置
2. 原文檢索詞語
criminal forfeiture;asset forfeiture;
四、閱讀對象
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問題長久以來便受到人們的詬病,這在一些大案要案中體現(xiàn)得更加清晰,比如浙江吳英案中,游離于司法機關之外的“專案組”操作涉案財產(chǎn)處置,判決不區(qū)分涉案財產(chǎn)與合法財產(chǎn),訴訟程序中不告知被告方?jīng)]收財物的具體情況等等。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既涉及刑事實體法律規(guī)范,又涉及刑事程序法律規(guī)范,論文主要著眼于刑事程序方面,分析目前我國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的問題、解析我國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置的現(xiàn)狀,提出適合中國國情的解決之道。因此與此論題相關的部門和人員都是本論文的閱讀對象,具體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專注于刑事領域的律師;刑法、刑事訴訟法領域的研究生與學者;立法部門從事此領域立法工作的工作人員。
五、一次資源與二次資源 (Primary Source V. Secondary Source)
1.一次資源(Primary Source) 一次資源也稱規(guī)范性法律資源。中國的規(guī)范性法文獻主要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文件,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制定發(fā)布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與規(guī)范性文件,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發(fā)布的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政府與所屬部門制定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與規(guī)范性文件,國家最高審判與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中國的規(guī)范性法文獻也應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書。 因此,中國的規(guī)范性法文獻還可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具體包括:
(1)中國成文法
現(xiàn)行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
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通知、意見、決定、批復)
國務院各機構發(fā)布的規(guī)章
國務院各機構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公告、通知、意見等)
地方性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規(guī)則、條例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規(guī)則、條例等
行政、立法、司法部門聯(lián)合通知
引自法律法規(guī)匯編
(2) 案例、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
(3) 條約、公約、宣言、議定書、國際慣例
2.二次資源(Secondary Source) 二次資源也稱非規(guī)范性法律資源,指用來解釋法律的法學教材、學習輔導、
法律百科全書、法律期刊、學術專著、法律分題綜述、執(zhí)業(yè)指南等。
法學教材
學習輔導
法律百科全書
法律期刊
學術專著
法律分題綜述
執(zhí)業(yè)指南
六、檢索工具
1.中國檢索網(wǎng)站:北大法寶,中國知網(wǎng),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2. 國外檢索網(wǎng)站:Westlaw; Lexis; Heinonline
七、檢索策略
資源檢索時,選擇從“一次資源到二次資源”還是“二次資源到一次資源”主要依賴于研究者對所研究課題的熟悉情況。一般情形下,如果對所研究的課題不熟悉,可以先從檢索二次資源開始,從二次資源中了解研究問題可能涉及的知識,然后再進行一次資源的檢索。關于本論題的法律檢索,因?qū)λ芯康念}目有所了解,我采用了從“一次資源到二次資源”這一路徑。
第三部分 文獻檢索之中文一次資源與二次資源
一、中文一次資源
1.現(xiàn)行法律選用數(shù)據(jù)庫:
北大法寶
檢索步驟:法律法規(guī)-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匹配:精確-全文,在檢索框中
輸入“涉案財物”以及“財物”
進行綜合比對,篩選,
《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訴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刑訴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四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調(diào)查其權屬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
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依法處理
經(jīng)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第三百六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名稱、金額、數(shù)量、存放地點及其處理方式等。涉案財物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附清單。
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并寫明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百六十七條 隨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負責處理。
涉案財物未隨案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將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查封、扣押機關,并告知其在一個月內(nèi)將執(zhí)行回單送回。
第三百六十九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chǎn)刑后及時返還被告人;財物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將賠償被害人損失、執(zhí)行財產(chǎn)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接收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與保管涉案財物相分離的原則,辦案部門與案件管理、計劃財務裝備等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偵查監(jiān)督、公訴、控告檢察、刑事申訴檢察等部門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對辦案部門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等活動進行監(jiān)督。
辦案部門負責對涉案財物依法進行查封、扣押、凍結、處理,并對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門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規(guī)賬戶的涉案財物進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對辦案部門和其他辦案機關移送的涉案物品進行保管,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計劃財務裝備部門負責對存入唯一合規(guī)賬戶的扣押款項進行管理。
人民檢察院監(jiān)察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關規(guī)定返還被害人或者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以外,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上繳國庫或者作其他處理。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chǎn)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chǎn)部分的裁判內(nèi)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shù)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chǎn)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shù)量等相關情況。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1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yǎng)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guī)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
二、規(guī)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nèi)予以解除、退還,并通知有關當事人。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yǎng)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活動的影響。
五、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xiàn)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guī)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七、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對易損毀、滅失、變質(zhì)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chǎn),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jīng)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出售、變現(xiàn)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tǒng)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guī)賬戶。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diào)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fā)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jié)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2.案例、裁判文書
選用數(shù)據(jù)庫:北大法寶
檢索步驟:司法案例-匹配:精確-標題,在檢索框中輸入“財物處置”,參照級別:公報案例或者指導性案例,案由:刑事
檢索結果:檢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15 篇,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27 篇。
但經(jīng)過仔細查證,并無實質(zhì)涉及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案例。
3.條約、公約
選用數(shù)據(jù)庫:北大法寶 檢索步驟:法律法規(guī)-中外條約,匹配:精確-標題,檢索框中輸入“財產(chǎn)”
檢索結果: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一個,如下,
《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2003.12.10),載《北大法寶》,【法寶引證碼】 CLI.T.3956.
第三十一條 凍結、扣押和沒收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在本國法律制度的范圍內(nèi)盡最大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夠沒收:
一 來自根據(jù)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者價值與這種所得相當?shù)呢敭a(chǎn);
二 用于或者擬用于根據(jù)本公約確立的犯罪的財產(chǎn)、設備或者其他工具。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辨認、追查、凍結或者扣押本條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終予以沒收。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jù)本國法律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規(guī)范主管機關對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所涉及的凍結、扣押或者沒收的財產(chǎn)的管理。
四、如果這類犯罪所得已經(jīng)部分或者全部轉(zhuǎn)變或者轉(zhuǎn)化為其他財產(chǎn),則應當以這類財產(chǎn)代替原犯罪所得而對之適用本條所述措施。
五、如果這類犯罪所得已經(jīng)與從合法來源獲得的財產(chǎn)相混合,則應當在不影響凍結權或者扣押權的情況下沒收這類財產(chǎn),沒收價值最高可以達到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計價值。
二、中文二次文獻
1.中文著作
選用數(shù)據(jù)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我的圖書館”檢索步驟:多庫檢索框輸入關鍵詞-涉案財物、刑事沒收,以及所有字段-刑事證據(jù)法,經(jīng)篩選,檢索到的較為合適的書籍有:
1.1 關鍵詞:涉案財物
戴長林:刑事案件涉案財物處理程序:以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為重點的分析 = Procedure of handling property involved in criminal cases:an analysis focusing on the special forfeiture procedure of crime asset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本書以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設立的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為主線,結合法律、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系統(tǒng)地梳理和研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涉及的主要問題,同時根據(jù)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對實踐中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又亟待解決的一些疑難問題提出了初步的處理意見。
李長坤: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制度研究 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2
本書對我國的刑事涉案財物處理制度進行了總體上的論述與評析,并尋找出制度發(fā)展的軌跡。
1.2 關鍵詞:刑事沒收
何帆:刑事沒收研究 = Research on criminal confiscation:國際法與比較法的視角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李杰清:沒收犯罪所得之程序法制與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以臺、日扣押法制的比較法考察為核心 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李杰清:沒收犯罪所得程序法制與實務 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6
本書主要從國際公約及比較法視角,分析沒收前置階段扣押的國際主流立法趨勢;探索如何完善我國臺灣地區(qū)扣押、禁止處分 (凍結) 等程序法制,進而以臺灣地區(qū)案件為例,評析發(fā)還扣押高額債券之實體和程序等問題,并理清發(fā)還存款債權之扣押必要性、留存必要性之區(qū)分及判斷基準的爭點;確認金融賬戶之凍結、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理論與實務;建構沒收被告以外涉嫌犯罪,但尚未被確認共犯之第三人財產(chǎn)之程序法制的提案。目的在于針對沒收實體法治的對象或客體大發(fā)展之際,在強調(diào)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整體秩序之間求得平衡,以利于對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損害回復、損害賠償或判決沒收后之執(zhí)行。
2.中文期刊選用數(shù)據(jù)庫:中國知網(wǎng) 檢索步驟:可用主題、關鍵詞、摘要進行一般檢索,又可以在文章詞頻、作者單位上進行高級檢索。此次檢索選用,
主題:涉案財物
時間:從 2009 年到 2017 年
來源類別:SCI 來源期刊、核心期刊、CSSCI
檢索結果如下,
薄其紅、張寧:“我國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程序的正當化改造”,《尊重司法規(guī)律與刑事法律適用研究》
向燕:“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的實證考察”,《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5/6)
我國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突出問題:為保障被害的經(jīng)濟損失獲得賠償,偵查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存在擴化傾向;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chǎn),檢察院、法院無權直接解除;法院判決書中遺漏、概括沒收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將刑事沒收轉(zhuǎn)化為罰刑,以規(guī)避其查證職責,并擴對涉案財產(chǎn)的剝奪范圍 .為解決上述問題 ,應在法上對相關措施的對象范圍 、證據(jù)條件 、舉證責任 、程序救濟、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陳 醇:“非 法 集 資 刑 事 案 件 涉 案 財 產(chǎn) 處 置 程 序 的 商 法 之 維”,《法學研究》(2015/5)
非 法 集 資 刑 事 案 件 涉 案 財 產(chǎn) 的 處 置 有 三 套 可 供 選 擇 的 程 序 , 即 行政處置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商法清算程序。 相應地,在上述處置程序的選擇上 ,也有 三 種不同的觀點。行政處置程序缺陷眾多,同時,它既不應當處置私人債權債務,也不應當以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建立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的主導甚至領導關系。 刑事訴訟程序難以承擔此類涉案財產(chǎn)清算的大任,也不宜在刑事訴訟中大量援引民商事實體法并對民商事糾紛作出判決 .這 種涉案財產(chǎn)的清算應當適用商法清算程序 .商法應當盡快建立自然人破產(chǎn)制度以便于依法進行涉案財產(chǎn)的清算,刑事訴訟法也應當對商法清算程序予以尊 重。
熊秋紅:“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檢視”,《人民檢察》(2015/13)
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與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保護密不可分。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涉案財物處置的規(guī)定顯得較為分散、籠統(tǒng)和模糊,制度定位存在偏差,相關配套機制健全,亟待進行系統(tǒng)的考量和完善。對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正當性問題的檢視應當圍繞謙抑原則、平衡原則、法定原則、原則展開“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體系化、規(guī)范化、精細化構建應以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出發(fā)點,通過梳理和完善相關法律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而予以逐步推進。”
3.學位論文
學位論文主要在中國知網(wǎng)上搜索,排除時間過于久遠的論文。用涉案財物處置作為主題,限定時間段。
選用數(shù)據(jù)庫:中國知網(wǎng)
檢索步驟:文獻分類目錄-選擇學科領域:社會科學I輯、社會科學II輯
檢索目錄:博碩士 檢索條件:摘要 涉案財物/涉案財產(chǎn)
時間:從 2010 年到 2017 年
優(yōu)秀論文級別:不限
檢索結果:博士論文1篇,碩士論文 11 篇。經(jīng)篩選,
侯偉:“論我國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青島大學碩士論文,2016年)
目前我國滯后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法規(guī)與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新事例產(chǎn)生的矛盾使原本復雜的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更加混亂。涉案財物處理結果不僅關系到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還涉及到案件相關人的合法財產(chǎn)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我國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在理論、立法等方面存在的漏洞、空白,導致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xiàn)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等權力濫用的現(xiàn)象。公檢法三家在涉案財物處置的管理權之爭愈演愈烈。這些實踐、救濟、監(jiān)督中存在的問題給我們國家的穩(wěn)定、社會的和諧發(fā)展、司法資源的合理利用帶來很大的難題。如何解決好相關問題,改變我國固有的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改變重人身權輕財產(chǎn)權的理念,是我們現(xiàn)在首要需要做的事情。本文首先介紹了涉案財物的概念、范圍,讓我們對涉案財物有了全面的了解。其次對兩大法系有代表的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做了簡單的介紹,并對法國預審法官制度和德國追繳制度進行學習和借鑒。再次分析總結我國刑事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救濟渠道、檢察院在監(jiān)督中存在問題及產(chǎn)生的原因。最后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進措施。
鄒嘯弘:“普通程序中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問題研究”(湘潭大學博士論文,2016年)
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原點是探求趨近正當合理的訴訟程序以保障公民權利,應受保障的權利包含公民財產(chǎn)權利,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中以適當程序處置涉案財物是正當程序不可或缺的模塊之一。相對于在司法實踐中屬于小概率事件的特別沒收程序,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中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研究更為重要。治理涉案財物處置中的程序亂象,應當堅持司法裁判原則,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之中構建審判階段獨立財物處置程序。該程序的構造與程式、證明標準的設定、證明責任的分配都是值得關注的主要問題。財物處置程序的起點必須依靠審判前扣押行為來確定,財物處置程序的終結需要審判后執(zhí)行行為來實現(xiàn)。涉案財物是訴訟法概念,泛指一切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物,既可能是被追訴人所有的具有被刑事沒收可能之物、可用于執(zhí)行財產(chǎn)刑之合法財產(chǎn),也可能是案外人所有的具備證據(jù)價值之物,但凡與涉案財物有關的訴訟行為,都應受到訴訟程序法律規(guī)制。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所保護的并不限于面臨刑事制裁風險的財產(chǎn)權利,而定罪量刑程序僅保護被追訴人的人身權利,從這一角度來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保護范圍要廣。經(jīng)刑事扣押,一般公民財產(chǎn)成為涉案財物,法院審理范圍以涉案財物為限,未經(jīng)刑事扣押,不得成為法院審理對象。但刑事扣押只意味對財物的確定和限制,并不一定代表公民對財產(chǎn)的暫時失控。涉案財物既可由公民主動交出,也可通過偵查行為強行查緝。刑事扣押手段多樣,可以改變公民對財物的占用,也可以僅限制財物交易。刑事扣押的決定權應受到司法控制。法院開庭應當審理涉案財物。審理涉案財物依附于定罪量刑的審理,但具有相對獨立性,根據(jù)財物的性質(zhì)和數(shù)量可采取相應的庭審模式。開庭審理應當查明涉案財物與刑事法律屬性有關的認定事實,這是將涉案財物認定為可予以刑事沒收的犯罪所得(用)財物的基礎。認定事實以權屬事實和與犯罪行為的關聯(lián)事實為主,應采“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在于公訴機關。對于犯罪所得(用)財物的司法裁決,我國現(xiàn)行立法采用沒收法定主義,但與司法實踐不合,應轉(zhuǎn)向沒收裁量主義。沒收裁決應以處置事實為基礎,處置事實包括財物與犯罪行為的關聯(lián)程度、被告人犯罪動機及經(jīng)濟狀況等,可以采取自由證明的方式進行,適用優(yōu)勢證據(jù)標準,沒收裁決的方式選擇應當尊重被害人意見。由于涉案財物之上的財產(chǎn)權利可能并不限于被追訴人,故案外人異議審查機制是涉案財物開庭審理的特有機制。進入訴訟的異議人具有當事人身份,屬于具有消極確認請求權的第三人,但法院不能直接對非被告人財物作出司法裁決,故對權屬的異議不能直接產(chǎn)生權利實現(xiàn)的訴訟后果。對于犯罪所用財物,一般應作出沒收裁決;對于犯罪所得財物,一般應作出追繳裁決;對于其他財物,一般應作出程序性處置;不屬于犯罪所得(用)財物的違禁品不能獨立成為司法裁決對象。沒收和追繳裁決應當由法院(審判組織)移送執(zhí)行,法院(審判組織)是執(zhí)行命令主體,有權啟動、停止執(zhí)行程序,負責對執(zhí)行過程中產(chǎn)生的異議依照司法程序進行審查;法院(執(zhí)行機構)、保管涉案財物的公安、檢察機關是執(zhí)行實施主體,在法院(審判組織)的指揮下完成執(zhí)行;檢察機關是國家執(zhí)行債權人的代表,擔負監(jiān)督職責;政府財政部門、銀行金融機構等有協(xié)助執(zhí)行的義務。涉案財物普通處置程序與相關訴訟程序有轉(zhuǎn)換、選擇、交叉的關系,與特別沒收程序可以相互轉(zhuǎn)換,但普通訴訟程序中的涉案財物獨立處置程序亟需構建;與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適用。
陳娜:“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研究”(西南財經(jīng)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理論偏重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保護的研究,對約束國家權力、規(guī)范訴訟程序、保護被追訴人人身自由等問題探討較多,而對刑事訴訟中的財產(chǎn)問題卻常常缺乏重視。尤其是涉案財產(chǎn)的處理問題,較多的研究成果或囿于某一種處理方式、某一類財產(chǎn),或局限于某一訴訟階段,未成系統(tǒng)且不夠深入。在立法上,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涉案財產(chǎn)的范圍和處理僅作出了總則性的規(guī)定,而刑事訴訟法中配套的相關程序體系亦不夠協(xié)調(diào)、嚴密,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涉案財產(chǎn)處理的理解和適用缺乏統(tǒng)一性和規(guī)范性,甚至出現(xiàn)個別嚴重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第三人財產(chǎn)權利的現(xiàn)象。在刑事案件中,行為人通常在獲得違法所得后大肆揮霍或想方設法轉(zhuǎn)移,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判決生效后,能將涉案財產(chǎn)尤其是被害人財物追繳到案,是對被害人受損利益最大的安慰,也是對被破壞的財產(chǎn)秩序最好的恢復。但若因司法機關分工不明確、執(zhí)行程序欠缺,或相關判項表述不規(guī)范、司法機關的不作為等非犯罪行為人的原因,而造成被害人財產(chǎn)損失補救機會的喪失,無異于在合法的掩護下對被害人財產(chǎn)隱性的剝奪,或者說公權力對被害人已受損私權利的再度損害。通過對刑事訴訟領域相關理論研究的考察和整合,本文采取以下的進路對刑事訴訟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問題予以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對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chǎn)的構成進行靜態(tài)分析。要對涉案財產(chǎn)予以處理,必須首先解決對其認定的問題。只有準確理解和認定涉案財產(chǎn)的范圍和構成,才擁有正確處理涉案財產(chǎn)的內(nèi)容和前提。本部分主要分為以下兩方面:首先,對本文探討的涉案財產(chǎn)的概念和范圍予以明晰。實際上,涉案財產(chǎn)并不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個專門術語,而是實務中所常用的一個統(tǒng)稱性詞語。筆者無意給涉案財產(chǎn)下一個準確的定義,只是為了下文討論處理機制的便利,而提出本文所主要闡述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涉案財產(chǎn)范圍,以拓清達成共識的平臺。涉案財產(chǎn)主要出現(xiàn)在則產(chǎn)性或貪利性犯罪中,其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始終,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階段,涉案財產(chǎn)的認定和處理都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責任的確定相伴相隨。實體意義上的涉案財產(chǎn),如違法所得的金額等,直接關系到出入罪的條件,或是量刑孰輕孰重的依據(jù)。而程序意義上的涉案財產(chǎn),主要涉及如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和違禁品等的認定和處理。其次,以刑法第六十四條中所概括的涉案財產(chǎn),作為討論的范圍進行要素分析,意在解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被害人合法財產(chǎn)和違禁品的認定問題。把上述涉案財產(chǎn)的具體內(nèi)涵層層剖析開來,將其在程序法意義上的含義予以明確,避免多重理解,而造成實踐操作的不一。第二部分,主要是對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chǎn)處理的立法和實踐問題進行考察。分為兩個層次:其一,對刑事立法中涉案財產(chǎn)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分析,提出立法中存在的核心法律規(guī)定原則、模糊,具體規(guī)定龐雜、相互之間內(nèi)容交叉沖突等問題。對于刑法第六十四條確定的四種涉案財產(chǎn)處理方式(即追繳、責令退賠、返還和沒收),實踐中常對其法律屬性理解不清,具體運用混亂。本文在該部分對四種處理方式的法律適用和理解逐一予以闡述,且對司法解釋確定的彌補性的處理方式-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作出評析。其次,總結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涉案財產(chǎn)處理困境問題并分析原因。該部分通過對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綜合考察,逐步展開對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從抽象到具體的認知和討論。第三部分,主要是對刑事訴訟中的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的完善提出粗淺的建議。首先對域外相關的制度予以考察并簡析,其次就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提出具體的完善建議。在提出完善建議時,先就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完善所應遵循的價值原則進行闡述,再分別從立法調(diào)整和司法規(guī)范的角度提出具體建議。研究涉案財產(chǎn)的處理機制不是空洞的理論,它有著司法實踐意義上的重要價值。涉案財產(chǎn)與案件的發(fā)生、發(fā)展有著內(nèi)在的、客觀的聯(lián)系,對案件事實起著至關重要的證明作用,對犯罪嫌疑人有罪與否、罪輕罪重起著主要的參考作用。例如,犯罪工具(如搶劫所用的管制刀具、殺人所用的兇器)在刑事訴訟中屬于物證,對案件事實起著重要的證明作用;違法所得(如貪污所得)的數(shù)額大小以及違禁品(如毒品)數(shù)量的多少則直接關系著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問題。那么在刑事程序終結以后,對涉案財產(chǎn)實體上的處分則關系著多方面的重要利益,如被追訴人財產(chǎn)權利,被害人合法權益、案外人合法財產(chǎn)權的保護和國有資產(chǎn)的保護等。綜上,本文并未包羅涉案財產(chǎn)中的種種問題,只是對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中涉及的認定和具體處置方式等問題做出研究和整合。本文主要以司法適用的角度,對涉案財產(chǎn)的認定和處理方式逐一分析,并在考察立法和司法實踐所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制度改進的初步構想,以期能為刑事涉案財產(chǎn)處理機制的法律完善有所貢獻。
第四部分 文獻檢索之外文一次資源與二次資源
一、美國一次資源
1.Statute?
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Statutes & Court Rules - Federal
檢索結果:
21 U.S.C.A. § 853.Criminal forfeitures 《美國法典注釋》 刑事沒收
(n) 第三方利益
(2) 除了被告以外的任何人,宣稱對于基于該節(jié)被命令沒收的財產(chǎn)有法律利益,在最終通知公布或者收到第1款通知的30天內(nèi),以較早為準,請求法院聆訊以裁決他聲稱的財物上的利益的有效性。聆訊應該只在法庭前進行,不在陪審團前。
(5) 在聆訊時,呈請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和證人,對聆訊時出現(xiàn)的證人進行盤問,美國政府也可以同樣的,提出證據(jù)或者對證人盤問以反駁呈請人的主張。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32.2. Criminal Forfeiture 聯(lián)邦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 刑事沒收
(b) Entering a Preliminary Order of Forfeiture. 進入初步?jīng)]收令
(1) Forfeiture Phase of the Trial 審判中的沒收環(huán)節(jié) 法庭必須考慮政府是否在財產(chǎn)和被告實施的犯罪之間建立了必要的聯(lián)系 如果對于沒收有爭議,基于任何一方的要求,法庭必須在判定有罪后組織聆訊
(2) Preliminary Order. 初步?jīng)]收令
(A) Contents of a Specific Order. 具體命令的內(nèi)容。
(B) Timing. 時機。
初步?jīng)]收令在判刑之前做出,以便可以使得在命令變成最終前各方可以提出修正或者修改。
(C) General Order.一般性命令。
如果在判刑之前,法庭不能識別所有具體的被以沒收的財產(chǎn)或者計算出金錢判決的總額,法庭可能做出一個如下的沒收命令:
1.列舉出任何已被識別的財產(chǎn);
2.概括性地描述其他財產(chǎn);
3.說明當其他具體的財產(chǎn)被識別之后或者金錢判決數(shù)額被計算之后,依據(jù)Rule 32.2(e)(1)的規(guī)定,該命令將會被修改。
初步?jīng)]收令之后,對財產(chǎn)扣押。
沒收令可以上訴。
(4) Sentence and Judgment.判決及判決書
(B) Notice and Inclusion in the Judgment.
法庭在口頭宣判判決的時候必須包括沒收部分或者確保被告知道沒收的情況。法庭必須把沒收令,直接或者通過引用,納入到判決中。但是法院如果沒這么做的話可以根據(jù)Rule 36在任何時間下更正。
(5) Jury Determination.陪審團決定
(A) Retaining the Jury.保留陪審團。
(B) Special Verdict Form.特別裁決表格。如果一方及時要求陪審團來決定沒收,政府必須提交一份列明每一項待沒收財產(chǎn)的特別裁決表格然后要求陪審團來裁決政府是否在財產(chǎn)和被告實施的犯罪之間建立了必要的聯(lián)系。
(C) Ancillary Proceeding; Entering a Final Order of Forfeiture.輔助程序;進入最終沒收令
如果第三方對于沒收財產(chǎn)主張利益并遞交請愿的話,法庭必須組織一項輔助程序,但是金錢判決的范圍不適用輔助程序。
當輔助程序結束后,法庭必須通過修正初步?jīng)]收命令(考慮到任何第三方權利的必要性)進入到最終沒收命令。如果沒有第三方提交及時的請愿,初步命令將成為最終沒收令。
2. Case
2.1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 1:檢索框內(nèi)輸入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s warrant”檢索范圍: All Federal
United States v. Sigillito, 759 F.3d 913 (8th Cir., 2014)2014 WL 3605862
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Search and Seizure(c)(是犯罪證據(jù)而搜查或扣押)來搜查證據(jù)(證據(jù)是可能會被沒收的財物)并且扣押了在搜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財物。該案中聯(lián)邦第八巡回法院判決§ 853(f)的另外要求不適用,如果是根據(jù) Rule 41頒布的搜查令。雖然政府可能通過21 U.S.C.A. § 853(f)下獲取令狀來扣押財產(chǎn)以供刑事沒收,但是財產(chǎn)也可以被刑事地沒收,如果財產(chǎn)是在依據(jù)搜查令行事的過程中,目視原則下扣押。
2.2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 1:檢索框內(nèi)輸入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s indictment ”檢索范圍: All Federal?
U.S. v. Harris, 2014 WL 1344277, at *5 (N.D. Ind. 2014),aff'd, 791 F.3d 772 (7th Cir. 2015)
C. Motion for Return of Items Forfeited
In his third motion [DE 548], Harris seeks the return of any items forfeited by him that the government seized without notice. He admits that he did receive notice in the indictment that the government was seeking forfeiture of up to $198,137.00 worth of property, but argues that the government never provided notice of the specific items of property that the government seized. In addition, Harris wants an inventory of all items seiz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any items returned to his authorized family member. Finally, he wants the government to return a thumb drive with music on it.
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2.2 provides that a court cannot enter a judgment of forfeiture in a criminal proceeding unless “the indictment contains notice to the defendant that the government will seek the forfeiture.”However, the indictment “need not identify the property subject to forfeiture or specify the amount of any forfeiture money judgment that the government seeks.”F.R.Crim. P. 32.2(a)。 The indictment in this case, as Harris acknowledges, stated that the government was seeking forfeiture. That is all the notice Harris is entitled to. Moreover, Harris is being disingenuous when he claims that he didn't have notice of the items seized. The government has produced a letter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ostal Inspection Service from way back in October 2010 that inventoried all of the items seized from Harris's apartment and notified him that these items were subject to forfeiture [DE 557-3]. I know Harris received the letter because the government also produced a November 2010 letter from Harris in response that attached the inventory and asked for the items back [DE 557-4]. So Harris's claim on this score is without merit.
*6 As for his other objections, they are moot. Th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the inventories of items seized and the items returned to Harris's family member [DE 557-2-557-10] and represents that it will return the thumb drive [DE 557 at 11]. Accordingly, Defendant's Motion for Return of Items Forfeited [DE 548] is DENIED.
被告人承認收到了起訴書上政府尋求沒收 $198,137.00 價值的財物的通知,但是辯稱政府從未提供扣押的具體財產(chǎn)項目。法院認為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2.2聯(lián)邦刑事訴訟程序規(guī)定了法院不能進入刑事沒收的程序裁判中,除非“起訴書包含了告知被告政府將尋求沒收的通知”.但是起訴書“不需要識別沒收的財物或者具體化沒收金錢裁判的數(shù)額”.本案中的起訴書,如被告承認的,已經(jīng)告知了政府正尋求沒收。被告聲稱其沒有收到物品扣押的通知也是不坦率的。政府于2010年10月已經(jīng)從聯(lián)邦郵政檢查局發(fā)出了信件,信件中列出了所有從被告公寓中扣押的物品的清單,并且告知被告這些物品將被沒收。政府也在2010年11月收到了被告的要求返還物品的信件。因此被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的審后動議被駁回。
2.3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 1:檢索框內(nèi)輸入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p Rules of Evidence ”檢索范圍: All Federal
Libretti v. United States, 516 U.S. 29, 116 S.Ct. 356, 133 L.Ed.2d 271 (1995)
因為沒收是宣判的部分,政府的責任是通過優(yōu)勢證據(jù)標準,證明財物的沒收能力。
United States v. Smith, 2016 WL 471171, 117 A.F.T.R.2d 2016-663, 2016-1 USTC P 50, 186 (2016)
第七巡回法庭認為,因為證據(jù)規(guī)則不適用于審判中的沒收階段,政府可以使用被告在認罪協(xié)商中的陳述來建立財物的沒收能力。
U.S. v. Messino, Not Reported in F.Supp.2d, 2001 WL 123799 (2001)
Testimony
*2 In form, a criminal forfeiture hearing is a hybrid procedure. On one hand, the statute requires that a jury determine extent of the forfeiture. On the other hand, forfeiture hearing is part of criminal defendant's sentencing and viewed as a punishment for which the defendant was found guilty. As a sentencing, a criminal forfeiture hearing is not bound by formal rules of evidenceand therefore does not require live witness testimony. Policy Statement 6A1.3 of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s states, “[T]he Court may consider relevant information without regard to its admissibility under the rules of evidence applicable at trial, provided that the information has sufficient indicia of reliability to support its probable accuracy.”In this case, given the hybrid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accuracy of the evidence can best be guaranteed by making all witnesses, whose testimony is admitted either live or written during the hearing, available for cross-examination by the defendant.
在形式上,刑事沒收聆訊是一種混合程序。一方面,法律要求陪審團決定沒收的范圍。另外一方面,沒收聆訊是刑事被告量刑的一部分并且被認為是被告有罪的懲罰。作為量刑,刑事沒收聆訊不受正式的證據(jù)規(guī)則的約束并且因此不要求現(xiàn)場證人證詞。量刑指南的政策聲明6A1.3規(guī)定,“法院無需適用審判中證據(jù)可采性規(guī)則而考慮相關的信息,如果該信息有充足的可靠跡象來支持其準確性的話。”在本案中,考慮到程序的混合性,法庭認為證據(jù)的準確性可以被證人有機會受到被告詰問所保證,證人的證詞可以是現(xiàn)場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4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 1:檢索框內(nèi)輸入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p hearing ”檢索范圍: All Federal
United States v. Reese, 36 F. Supp. 3d 354, 361 (S.D. N.Y. 2014),aff'd in part, 603 Fed. Appx. 63 (2d Cir. 2015)。
聆訊的權利:如果被告反對沒收,他有權聆訊,即使他放棄了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或者甚至是是陪審團審判不適用的情況下。法院在沒有給予被告反對沒收數(shù)額計算的機會的情況下,便作出了金錢的裁判,因此裁判無效,在沒收令最后可能被重作之前聆訊被授予給被告。
3. Regulations
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Home-- Regulations
檢索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檢索方式:sort by-- Date
Asset Forfeiture Policy Manual 司法部財產(chǎn)沒收政策手冊(2016版),Dep't of Just. Manual Comment. 9-119.000A,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spen Publishers, Department of Justice Manual
p125
聯(lián)邦刑事訴訟規(guī)則32.2(a)規(guī)定,法庭在刑事程序中可能不會開啟沒收的裁判,除非起訴書或者信息包括了對被告人的通知,即政府將會根據(jù)可適用的法律,尋求將財產(chǎn)沒收作為判決的一部分。
因為沒收既不是犯罪也不是犯罪的要素,而是沒有法定最高額限制的刑事判決中不確定的一部分,所以憲法沒有要求大陪審團找到?jīng)]收的合理根據(jù),不管是一般性的還是特定的財產(chǎn)。而且,適用法律及規(guī)則也沒有授權大陪審團這樣的裁決。因為一些原因,然而,最佳的做法是提交證據(jù)給大陪審團讓它發(fā)現(xiàn)合理的根據(jù)以相信在指控的犯罪和被控沒收的金錢和財產(chǎn)之間存在必要的聯(lián)系,然后做出裁決。大陪審團關于沒收的裁決應該在起訴書中進行陳述然后提交法庭以支持審前限制令或者其他合適的目的。
p127 B3. 雖然憲法、法律和規(guī)則沒有要求對于沒收要有合理根據(jù)的大陪審團裁決,但是檢察官還是應該指導大陪審團在沒收問題上做出這樣的一個裁決。目的是1.裁決為起訴書中被確定的沒收財產(chǎn)直接進行限制提供了基礎。2.大陪審團關于財產(chǎn)和犯罪合理聯(lián)系的裁決在之后的訴訟中可能會得到一致的承認,當在合理根據(jù)成為問題時,如對需要用來支付被告律師費的財產(chǎn)進行審前限制的情況。3.大陪審團關于合理依據(jù)的裁決足夠可以觸發(fā)第三方的介入。
p131
向大陪審團提出沒收證據(jù):
即使沒收不是調(diào)查進行的焦點,必須用來建立指控的犯罪和起訴書載明的特定沒收財物之間聯(lián)系的證據(jù)通常被政府……以一種簡單了當?shù)姆绞秸故境鰜恚粫加么笈銓張F很多時間。這種展示的焦點有:1.確定該特定財產(chǎn)的事實;2.使得該財產(chǎn)在所有沒收理論下可沒收的事實。比如,事實顯示財產(chǎn)“構成或者衍生于犯罪的收益”;財產(chǎn)是“用于或者意圖用于,以任何形式或者部分實施或者幫助實施犯罪”;該財產(chǎn)構成犯罪“涉案的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或者“源于這樣財產(chǎn)”等等。See, e.g., section 853(a) and 18 U.S.C. § 982(a)(1)。
在沒收問題對大陪審團進行指導:
檢察官要向大陪審團說明:1.沒收不是實質(zhì)意義上犯罪或者犯罪的要素,但是是對于特定犯罪定罪之上懲罰的一部分。2.在提出的起訴書上的沒收控訴將會通知被告政府正尋求扣押建立在被告人定罪基礎上的他的特定財產(chǎn),或者特定的財產(chǎn)種類;3.如果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使得直接可扣財產(chǎn)無法扣押,那么政府將尋求扣押被告替代性的財產(chǎn)。然后檢察官需要指示大陪審團,關于指控犯罪和被控的沒收的財產(chǎn)的聯(lián)系必須被找到。通常來說,這個過程可以通過閱讀和解釋所適用沒收法律的相關部分,解釋每一項列明的財產(chǎn)是如何契合沒收條文的,以及解釋是如何計算及評估沒收金額等完成。
P24
扣押前的討論應該根據(jù)財產(chǎn)的類型和具體情況至少回答以下問題:1.要扣押什么?誰擁有它?它的債務是什么?2.它應該被扣押甚至是作為沒收的對象么?3.財產(chǎn)應當如何以及什么時候被扣押/沒收?4.預計到哪些管理和處置問題?以及如何解決它們?5.如果認識到了負資產(chǎn)、管理性和處置性的問題,可供沒收的替代物是?6.有沒有預計到任何消極的公眾影響?(比如說提前準備新聞簡報公告扣押限制及沒收的根據(jù)和目的)
P32
II. 扣押財產(chǎn)的一般性程序
A.扣押機關通知
大部分的美國檢察官辦公室都能通過統(tǒng)一財產(chǎn)追蹤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獲取到扣押報告,因為這些扣押機關在本地參與了財產(chǎn)罰沒基金。所有的非司法部機構必須在扣押后財產(chǎn)的25天內(nèi)將扣押副本或者報告提交相關的檢察官辦公室,除非某個檢察官辦公室選擇不接收。
B.扣押前的司法審查
財產(chǎn)扣押的扣押前司法授權:目的1.允許中立無偏的司法官員審查扣押的根據(jù)。2.強化對部門官員可能面臨的因為錯誤扣押而導致的民事訴訟的保護。3.避免公眾感覺到財產(chǎn)扣押是任意的。
P33
C.所使用的程序形式 (這塊貌似是民事的)
C1.
對物扣押令?(Warrant of arrest in rem)--由美國法警局(USMS)負責執(zhí)行
民事案件中,政府用對物扣押令狀?,如果財產(chǎn)已經(jīng)被做出審前限制令則不需要扣押令狀。不動產(chǎn)的司法管轄權獲得在第13章。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政府必須要獲得對物扣押令來確保法院獲得對物司法管轄權。
頒布令狀的程序依控訴提交時財產(chǎn)是否已經(jīng)被政府保管?而異。如果財產(chǎn)已經(jīng)處在政府保管?下,令狀只要法院書記員就可以頒發(fā),而不需要由法官或者治安法官合理根據(jù)的裁決,但是如果令狀是要將財產(chǎn)從非政府實體手上奪走,那么令狀必須由法院基于合理根據(jù)的裁決頒發(fā)。See Rule G(3)(b)。
C2.扣押令?(Seizure warrant)--相關的司法部調(diào)查機關主要負責執(zhí)行,但建議和法警局合作執(zhí)行。
另外一種查封可沒收財產(chǎn)的形式是扣押令。by 21 U.S.C. § 881(b) and 18 U.S.C. § 981(b)(2)。 這個也需要合理根據(jù)的司法決定
C3.對不動產(chǎn)的扣押?
III.刑事沒收的扣押?P34
A.什么時候需要扣押令seizure warrant或者限制令?
要刑事沒收的財產(chǎn)通常根據(jù)刑事扣押令被扣押 21 U.S.C. § 853(f)
更多的情況下,刑事起訴書或者信息上載明的財產(chǎn)是在政府的保管之下,因為它們是根據(jù)民事扣押令 18 U.S.C. § 981(b),對物扣押令Rule G(3)(b),或者作為潛在刑事調(diào)查的證據(jù)被扣押的。問題在于政府沒有獲得21 U.S.C. § 853(f)的刑事扣押令而保持對要遭受刑事沒收的財物的占有是否合理,在下面的起初財產(chǎn)是因為其他原因被扣押的情況:1. 2. 3.
政府應當依據(jù)刑事沒收而獲得刑事扣押令21 U.S.C. § 853(f)或者限制令§ 853(e),缺乏此授權政府不能繼續(xù)依據(jù)刑事沒收占有財產(chǎn),除非是依據(jù)其他的獨立依據(jù),比如1.平行的正在審理當中的民事沒收案件中頒發(fā)的扣押令或者對物扣押令以及2.行政沒收訴訟3.作為證據(jù)的被扣押的財產(chǎn)的證據(jù)基礎存續(xù)則可以保持在政府的保管之下。在不存在行政或者民事沒收訴訟或者民事沒收存續(xù)終結或者持有的財產(chǎn)的證據(jù)目的終止(之前的為做證據(jù)而扣押,這種扣押行為應該也已經(jīng)經(jīng)過了司法機關的審查了?)的情況下,政府必須要么獲得刑事扣押令21 U.S.C. § 853(f)要么獲得限制令§ 853(e)。
第十二章 對犯罪被害人的賠償
A.豁免?
p161
對于依據(jù)刑事沒收法律進行司法沒收的財產(chǎn),檢察總長有權批準減輕或者豁免沒收的請愿書,并且把被沒收的財產(chǎn)回復給受害人。See 21 U.S.C. § 853(i)(1)。
關于民事或者刑事沒收減輕的聯(lián)邦規(guī)定在28 C.F.R. Part 9.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162
一旦財產(chǎn)被司法沒收,把它們分配給所有權人,留置權人和受害人的權力唯一的被檢察總長享有。See 28 C.F.R. Part 9.
潛在的受害人必須被通知有提交豁免請愿的機會。在司法沒收中,通知事項由美國檢察官辦公室負責。已知的受害人應該以郵件通知,潛在的未知的受害者可以以出版物(公告?)的形式通知。決定豁免請愿的權力由總檢察長委派給財產(chǎn)沒收和洗錢處處長。請愿在書面材料基礎上被決定。在請愿問題上,申請人是沒有權利要求聆訊的28 C.F.R. § 9.4(g)。,不服的申請人有權要求復核,復核由該處另外的裁決官員決定。對請愿的否決是沒有司法審查救濟的。
B.回復
p165
回復程序允許受害者根據(jù)法院的賠償令從沒收財產(chǎn)中獲得公平的補償,而無需向政府提交豁免的請愿并等待其決定。回復程序其實是對豁免請愿的一種替代程序。
p171 司法豁免和回復的比較
二、外文二次資源
1. Law Reviews & Journals?選用數(shù)據(jù)庫:Westlaw?
檢索步驟:Home-- Secondary Sources
檢索關鍵詞:“criminal forfeiture procedure”
檢索方式:sort by-- Date
Criminal Forfeiture Procedure in 2015: An Annual Survey of Developments in the Case law. 2015年度刑事沒收程序:案例法下發(fā)展狀況的年度調(diào)查 . 51 No. 6 Crim. Law Bulletin ART 4
Seizure Warrants 扣押令狀
政府可能使用的一個手段來占有可沒收的財產(chǎn)在審判之前是根據(jù)21 U.S.C.A. § 853(f)頒發(fā)的扣押令 seizure warrant.在該條下,扣押令的頒發(fā)基于合理原因(和Rule 41 of the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下的其他令狀頒發(fā)的合理原因是一樣的)但是Section 853(f)還施加了另外一個要求:只有當法院發(fā)現(xiàn)限制令a restraining order不夠用以保護財產(chǎn)以便在審判時沒收的情況下,扣押令才可以頒發(fā)。
但是這種額外的要求只適用于政府根據(jù)U.S.C.A. § 853(f)來扣押財產(chǎn),當根據(jù)其他法律條文規(guī)定扣押財產(chǎn)時不適用。在United States v. Sigillito案件中,執(zhí)法人員根據(jù)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Search and Seizure(c)(是犯罪證據(jù)而搜查或扣押)來搜查證據(jù)(證據(jù)是可能會被沒收的財物)并且扣押了在搜查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財物。該案中聯(lián)邦第八巡回法院判決§ 853(f)的另外要求不適用,如果是根據(jù) Rule 41頒布的搜查令。
Warrantless seizures 無需令狀的扣押
最后,正如之前討論的,雖然政府可能通過21 U.S.C.A. § 853(f)下獲取令狀來扣押財產(chǎn)以供刑事沒收,但是財產(chǎn)也可以被刑事地沒收,如果財產(chǎn)是在依據(jù)搜查令行事的過程中,目視原則下扣押的。
起訴書:
如非在起訴書中有沒收的通知,否則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夠進行沒收。
財產(chǎn)的列明:Rule 32.2(a)是通知條款,其目的是為了通知被告說他的定罪的結果之一是財產(chǎn)的沒收。然而,起訴書列明要被沒收的具體財產(chǎn)并不是必須的。相反,起訴書上記載適用的沒收法條就足夠了。政府可以在之后提供給被告人尋求沒收的具體財產(chǎn)的清單,以細節(jié)的方式。
第五部分 結論
在美國,刑事沒收(涉案財產(chǎn)處理)被規(guī)制到訴訟的程序保護之下,財產(chǎn)所有權人享有一系列的程序性權利,有被通知、要求聆訊等權利;政府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等需要事先獲得令狀;大陪審團審查起訴時,涉案財產(chǎn)必須特定、具體,解釋金額的計算方式等;訴訟中檢控方還要對涉案財產(chǎn)的相關性等問題舉證,盡到優(yōu)勢證明標準;第三人的權利保護在美國也有專門的輔助程序進行處理;刑事判決也應當對沒收財產(chǎn)進行列舉等。我國目前對涉案財產(chǎn)的處理并沒有完全納入到訴訟的規(guī)定,仍然是追訴機關單方面的處置行為,未來,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優(yōu)點,將涉案財產(chǎn)處理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規(guī)制,包括司法控制、強化檢控方舉證責任、獨立庭審調(diào)查程序、權利人的參與和救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