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司法統計制度的職能定位
(一) 司法統計的基本內涵
統計職能在于提供統計信息產品,司法統計就是將法院的審判活動所產生和形成的各種數據,以及與之相聯系的其他社會現象,進行記錄、搜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司法統計功能體現在利用科學方法進行調查,得出數據,而統計數據可以直觀地呈現相關信息,比如說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有關狀態,同時將數據進行分析、預測、決議,也為司法機關決策的可行性提供理論基礎。
(二) 司法統計助推審判績效管理
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統計工作經歷了從手工制表到計算機自動生成的轉變,大量的司法數據以動態的圖示展示出來。由此可以看出司法統計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讓統計數據說話,通過動態的數據,為立法決策提供依據,反映法院審判權運行的具體情況,同時對案件信息進行跟蹤監測,實現案件的動態監控。此外,也可以為法院的審判管理提供有效服務。司法統計從真實準確細致的數據入手,通過運用觀察、分析、分組、調查等方法和技術,最終實現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
(三) 司法統計提升審判決策
司法統計通過從源頭上收集數據,同時確保數據的真實,然后各級法院再按照一定的方法將其分門別類,形成反映實施情況的數據報表,在進行了整合、分析之后,可以較為直觀地看到審判工作的現狀,從中歸納出審判的規律,以此為基礎決定下一步司法工作的方案和思路。在分析的過程中,也將對審判活動的現象進行分析論證,就一個案件而言,司法成本、司法效率、社會效果、司法資源的分配等等都要了解,在充分認識這些現象的基礎上,進行思考,提出可行性建議,為決策奠定基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司法統計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對于法院的審判工作發揮著獨特而十分顯著的輔助性作用,是了解法院的工作進程和推進現實科學管理的重要武器。
(四) 司法統計促進司法公開
在 21 世紀的今天,信息公開十分重要,要想充分公開就要推動信息的利用和開放,實現共享。司法統計信息作為社會化信息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將有助于推動司法公開。司法公開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統計信息公開一方面可以增強法院審判行為的透明度,有利于文明執法、防止腐敗,另一方面,讓公民更加了解審判行為,促進法院審判的民主化,有利于為公民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
二、大數據時代給司法統計帶來的挑戰
大數據,因其包含巨大的數據,結構也極其復雜、類型眾多,其通過數據的集成共享,交叉復用,提高數據的完善能力。現今正處于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或多或少都在影響著生活。大數據也為司法統計帶來了挑戰,需要司法統計不斷完善,以適應司法的需求。
(一) 司法統計采集的廣泛性
盡管司法統計歷經了 60 多年的積累,但是在如今大數據時代,在大規模數據的管理和利用的商業模式和技術平臺之下來看,以往數據顯得過于單薄。先是數據涉及面狹窄,在工作中覆蓋不夠,要求統計的指標也比較少,正如前文所述,數據主要集中在對案件數量的整理,而非對于司法機關全部審判工作信息的收集,因此在司法統計工作中對數據的采集需要廣泛全面,并在進行全面觀察的基礎上,統計各項指標,逐一登記,進行匯總。其次,以往數據采集過于粗放,從大框架的角度進行收集,因此精細化將是下一步統計機關主攻的方向,確保數據全面具體,建立一個完善的規則,數據的收集、整合、分析等各個方面都要細致,確保精準地反映各種問題,為司法機關進行更好的決策提供數據基礎。再次,司法統計工作中包含的數據質量需要改善,以往的數據統計工作中存在著軟件不統一、基礎數據之間閉塞等一系列問題,信息技術時代的到來,為提高統計質量,切實實現為司法為民理念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
(二) 司法數據利用的有效性
在收集大數據的基礎上,更加需要對數據進行加工分析利用。如今,由于思想觀念陳舊以及司法資源有限等原因,司法數據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致使大量的數據沉睡,難以蘇醒。例如,現在的司法統計工作部門無法從已有數據中找出取保候審針對的案件所具有的相似特點。因此司法統計工作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喚醒沉睡的數據,對數據進行有效的分析利用,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
三、我國司法統計制度實踐運行的反思
(一) 司法統計細節沒有凸顯
目前由于司法統計不完整,公布的數據過于籠統,統計數目比較少,信息分布散亂,各自為政,缺乏固定平臺,統計方式簡單,缺乏對統計結果的分析,分布的層級也比較少,所以統計信息很難統一整理。以前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報表,細節模糊不清。報表數據均通過對原始信息進行總結,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模糊案件、數據之間的差別,不能夠顯現出審理過程中的細微之處,僅能靜態地表現收案、結案等審判方面的淺層情況。
(二) 統計規范缺乏、指標體系不一
2004 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逐步研究形成了自己的指標,在實際中由于各地各級法院具體情況有較大差距,且受到人員專業水平和物質水平的影響,其指標體系不一。各級法院的考核指標一般包括上訴率、抗訴率、上訪率等,但是各地指標不統一,體系設計比較單一,項目設置籠統,分類不科學,例如,有的法院將結案率歸結到審判程序中,有的則歸結到法院的年終成果中,應用不科學。另一方面,統計規范也不完善,現在不僅僅數據可能經常出現錯誤,存在缺陷,工作人員管理方面也有較大漏洞,數據傳輸不及時現象層出不窮,工作人員工作負擔沉重,不僅要處理統計工作,還要考慮其他工作,加之司法統計工作隊伍組成經常發生變化,使得司法統計工作過程中收集的數據參差不齊,給后續工作帶來不利影響。最后,部門之間協調不一致,其中包括日期不一致、上報的項目不一致,造成數據上出現一定的差異和重復,司法資源被極大地浪費,而究其原因都是統計規范缺乏、指標不一引起的。
四、以大數據為背景的司法統計制度建設
(一) 完善司法統計運行機制
大數據時代下的司法統計,首先要建立一個平臺,這個平臺要有三個特質: 數據庫完備,運行合理有效,上下級之間溝通暢快。建立這樣的平臺需要管理體制規范化,統計工作自動化,統計人員專門化。
(二) 司法數據的深度開發利用
近年來,雖然司法統計涉及的領域逐步放寬,從單純的數據收集,擴大至將數據運用到流程進行管理,進而發展到案件評估等等,但司法數據的利用還不是很充分,司法統計數據與社會經濟脫節,出現了數據浪費的現象,數據公開不充分不到位。因此司法機關要轉變觀念,為司法統計工作的發展打下穩定的基礎,完善調查、咨詢、監督等制度。在司法統計的各個環節都要加大力度,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保證司法工作的正常開展,進而對數據進行大加工,挖掘其中的信息。
大數據時代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依法治國方略的發展,也推動了司法機關的建設。同時提高司法統計工作入職門檻,不斷提高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專業水平,才能更好地促進司法統計功能的發展和完善。只有司法統計職能不斷成熟,人民法院才能獲得長足的進步。基金項目: 江蘇省研究生實踐創新計劃項目《大數據時代司法統計功能拓展研究》,項目號 SJCX18_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