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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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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史料價值與研究方法
            崔永東 點擊量:12710
    

  一、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方法

  關于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方法問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研究方法。筆者結合自己的研究心得,體會到如下兩種方法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研究裨益甚多:一是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結合的方法,一是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的方法。

  (1) 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互相結合

  從法律文化的視角看,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的表層結構,法律思想(主流法律意識)是法律文化的深層結構。法律制度是法律思想的外在表現(xiàn),法律思想往往決定了法律制度的特色與風貌。

  美國著名法學家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一書中說:“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提示我們,法典與思想之間有一種密切的互動關系,換言之,任何法典背后,都有其思想觀念的基礎。一個社會的主流法律思想必然是其立法的指導思想。

  早在1947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瞿同祖先生的大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的“導論”就指出:“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現(xiàn)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識形態(tài)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法律所著重維護的制度和社會秩序。……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結構背后的概念,否則是無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這些概念中,我們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體會為什么有這樣的法律。”[1]這種見識非常高明,它告訴人們,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研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觀念,那就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而也就不能了解“法律的精神”。瞿同祖先生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史,特別注意探索“法律的精神”及其與法律制度之間的關系,因此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的最后一章(第六章)專門探討了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的影響。瞿同祖先生的上述言論具有方法論意義,而其著作也為后來的法律史研究樹立了一種新的范式。

  利用中國古代的法律文獻來研究當時的法律文化或法律史,就不能不研究中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史與法律制度史。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史,就應特別注重儒家、道家與法家的法律思想,因為這些思想對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產(chǎn)生了深刻的影響。例如,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影響,使德教為主、刑罰為輔成為封建時代重要的治國方略;并使道德主宰法律成為封建立法的指南。又如,道家“無為而治”思想的影響,使休養(yǎng)生息政策成為漢唐初期的基本治國方略,也使法律寬和成為當時立法的指導思想。再如,法家的“重刑輕罪”思想不僅成為秦代的治國方略,也成為當時的立法指南。從另外一個方面看,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史,就要注意考察法律制度(法典)背后的思想基礎。如研究《唐律》,就應看到“十惡”、“八議”等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礎正是儒家的“禮法合一”論;研究《秦律》,就應看到輕罪重罰的種種規(guī)定背后的思想基礎正是法家的重刑主義;等等。

  總之,那種將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人為割裂的研究方法是不利于把握法律文化的全貌的。如果研究中國古代法典而不注意探尋其背后的思想基礎,那么就會導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而有礙于研究深度的開拓。

  (2) 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相參證

  出土文獻(地下文獻)與傳世文獻(紙上文獻)相互參證,是國學大師王國家維提倡的研究方法,這一方法使其在歷史研究上取得了杰出的成就。1925年,他在《古史新證》一書中說:“吾輩生于今日,幸于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固得據(jù)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水產(chǎn)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不雅訓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jù)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 “二重證據(jù)法” 即出土文獻(“地下之新材料”)與傳世文獻(“紙上之材料”)相互參證的方法,這一方法是相當科學與先進的。該方法也成了當代歷史學界普遍推崇的研究方法。

  出土文獻為中國古代史(包括法律史)開辟了廣闊的領域,并為改寫中國古代史提供了可靠的依據(jù)。出土文獻因未經(jīng)后人篡改,故有得天獨厚的可信度。它既可以印證傳世文獻中的記載,也可以彌補傳文獻的缺失,還可以糾正傳世文獻的錯誤,同時又能匡正后人研究中的一些誤說。例如,郭店楚墓出土的簡本《老子》就可糾正現(xiàn)代學界關于老子研究中的一些誤說。簡本《老子》云:“學者日益,為道者日員(損)。員之或員(損),以至亡為也,亡為而亡不為。”今本《老子》于“學者日益”前有一“為”字,簡本脫漏。“為學”與“為道”代表了兩種不同的路向,前者需要不斷積累,后者卻需要不斷減損(知識和欲望的減損)。“亡為”并不是完全無所作為,而是說行為主體的“為”應合乎道,即合道之行為便是“亡為”。“亡為”是以消除貪欲和詐知為前提的,貪欲和詐知所驅動的行為當用“有為”這一概念來表示。如此說來,簡文是說求道者不斷減損貪欲及各種虛假的知識,最后即可“亡為”了,一個“亡為”的人因其行為合乎道,所以反而能“亡不為”即取得成功。老子并不反對人們通過正當?shù)耐緩饺ソüαI(yè),他反對的是那種以不正當手段追求功業(yè)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受貪欲和詐知驅動的,并極易轉化為犯罪。故老子提出了“損”的修養(yǎng)方法,即減損貪欲和詐知。這里應指出,前一段時間有一種流行的誤說,即認為老子只講“無為”,不講“無不為”,其根據(jù)是帛本《老子》中沒有“無不為”三字,今本第37章中的“道常無為而無不為”在帛本中作“道恒無名”。著名學者高明先生說:“通觀帛書甲、乙本之全面勘校,得知《老子》原本只講‘無為’,或曰‘無為而無以為’,從未講過‘無為而無不為’。 ‘無為而無不為’的思想本不出于《老子》,它是戰(zhàn)國末年出現(xiàn)的一種新的觀念,可以說是對老子‘無為’思想的改造。”[2]今觀簡本,可知其說不確。“亡為而亡不為”也是老子法律思想中的一個重要觀念。

  簡本《老子》是迄今為止所見的有關《老子》的最早抄本,因此它可以在文字上糾正今本(王弼注本)《老子》中的一些錯訛脫漏之處。

  簡本說:“夫天多期(忌)韋(諱),而民爾(彌)畔(叛)。”此語在今本第57章作“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竹簡整理者據(jù)此認為“天”后脫一“下”字。“忌諱”就是法律,“多忌諱”指法網(wǎng)嚴密。今本“貧”字,簡本作“畔”(叛)。據(jù)前者,其義難解,因為天下法網(wǎng)嚴密與民眾貧窮并無必然關系;據(jù)后者,則文義暢通。正因為天下法網(wǎng)嚴密,人們動輒觸法,終于忍無可忍,鋌而走險,故背叛法律者反而有增無減(按老子主張法律宜輕緩寬疏)。僅僅一字之差,即能證明簡本優(yōu)于今本。依照簡本的文義,“畔”就是違犯法律,這說明,老子對人的守法心理和犯罪心理有著獨特的體會。試想,統(tǒng)治者樂以刑殺為威,對百姓動輒殺戮,百姓則會以此為家常便飯,從心理上說也就很難產(chǎn)生恐懼感了,法律的震懾作用由此也就失效了。百姓一旦不懼怕法律,違法犯罪不就不可避免了嗎?

  簡本說:“青(清)勝然熱,清清(靜)為天下定。”今本作“清靜為天下正”。學者把“正”字或譯為“首領”,或譯為“君主”,或譯為“標準”等等,筆者認為均顯迂曲,倒是簡本作“定”語義甚明。“清靜為天下定”者,言君主行清靜無為之政才能使天下安定。故可說簡本之“定”字較今本之“正”字為優(yōu),前者當系原文。

  出土文獻還可以彌補傳世文獻中的缺失。1972年4月,在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中出土了四千余枚竹簡,簡文內容多為先秦兵書,其中既有《孫子兵法》、《尉繚子》、《六韜》等,又有一些古佚書,如《孫臏兵法》及《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據(jù)專家考證,簡文的抄寫時期約在西漢文、景、武帝三朝。簡本《孫子兵法》共有兩千六百多字,超過宋本《孫子兵法》全文的三分之-,并且與宋本在字詞上有所出入。另外,還發(fā)現(xiàn)與《孫子兵法》有關的佚文五篇,共有一千五百多字。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把五篇佚文列為“下編”,其余則列為“上編”。關于《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成書年代,吳九龍先生認為“在戰(zhàn)國時代商鞅變法之前,至少也去商鞅變法不遠”[3]。并謂十三篇多為齊國法律史料。篇題木牘載有“守法、要言、庫法、王兵、市法、守令、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令、上扁(篇)、下扁(篇),凡十三”等字樣,整理小組據(jù)此把這批材料定名為《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其中《上篇》、《下篇》不明所指;《守法》、《守令》內容不易分清,合為一篇;而《委法》只有篇題。故十三篇中實際上只有九篇簡文。

  筆者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傳世文獻中的《尉繚子》長期被視為“偽書”,銀雀山漢簡證明此說不確。而《孫臏兵法》早已失傳,導致一些學者認為歷史上根本就沒有該書,甚至懷疑孫臏是否史有其人,銀雀山漢簡中的《孫臏兵法》填補了兵法史史料方面的一大空白。作為齊國法律史料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系首次發(fā)現(xiàn),填補了齊國法制史料的空白,特別是其中《田法》有關“歲刑”的記載,更使我們對中國有期徒刑制度的起源有了新的認識。

  另外,出土文獻中的龍崗秦簡彌補了傳世文獻中有關秦朝法制史料的缺失,睡虎地秦墓竹簡彌補了傳世文獻中有關秦國法制史料的缺失,張家山漢墓竹簡彌補了傳世文獻中有關西漢法制史料的缺失,郭店楚簡中的儒家著作、帛書《易傳》中的《二三子問》等五篇古佚書及帛書《德行》(或謂《五行》)等彌補了先秦儒家典籍的缺失,帛書《黃帝四經(jīng)》使失傳千載的道家黃老學派經(jīng)典得以重現(xiàn),填補了道家法律思想史料的一大空白,郭店楚簡中的《蓋廬》也彌補了當今學界關于兵陰陽家法律思想研究資料的匱乏,等等。另外,甘肅武威漢簡中的《王杖十簡》與《王杖詔書令冊》印證了傳世文獻中的尊老制度,河北定州漢簡《文子》印證了今本《文子》也有諸多可信之處,“上博”楚簡《緇衣》與今本《緇衣》、帛書《系辭》與今本《系辭》、簡本及帛本《老子》與今本《老子》等等也有諸多交相印證之處。

  二、 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史料價值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最近二十余年來,從地下出土了大量的珍貴文獻。這批文獻學術價值極高,其中一些是久已失傳的文獻,填補了重要的學術空白;另有一些可補傳世文獻記載的不足并能糾正其錯誤,或能對傳世文獻中的有關記載加以印證。

  出土文獻的史料價值很高,不僅為哲學史、學術史等學科的研究提供了難得的資料,而且為法律史的研究開辟了廣闊的天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寫中國古代法律史。正因如此,所以每一次出土文獻的公布都會引起海內外法史學界的廣泛關注,并進而引發(fā)一輪學術研究的熱潮。

  本文在此重點介紹與商周秦漢時期法律史研究有關的出土文獻,并探索其歷史意義與學術價值。

  (1)甲骨文與金文中的法律史料及其價值

  甲骨文是刻在龜甲和獸骨上的文字。19世紀末出土于河南安陽,是商代后期王室的占卜記錄(又稱“卜辭”),內容涉及祭祀、戰(zhàn)爭、漁獵、婚姻等等,其中一些內容與法律有關,如關于“五刑”制度(黥、劓、刖、宮、大辟)及其他刑罰制度(還有一些獨特的刑名)的記載,是探索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最原始、也是最可信的記錄。又如,有關商王“代神立法”、“代神司法”的記載,反映了當時的神權法觀念。清末學者劉鶚于1903年編印了第一部著錄甲骨文的著作--《鐵云藏龜》。1904年,孫詒讓撰寫了第一部分研究甲骨學的專著--《契文舉例》。在利用甲骨文研究商代史方面,以王國維的成就最大,他所撰寫的《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以甲骨文證明《史記?殷本記》所記商王譜系確實可靠。歷來甲骨出土的總數(shù),估計有十五萬片左右,1961-1983年編輯并出版的《甲骨文合集》(郭沫若主編,共十三冊)收錄了六萬余篇甲骨。

  金文又稱“銅器銘文”或“鐘鼎文”。從商代晚期開始,青銅器上開始出現(xiàn)銘文,但字數(shù)較少。周代青銅器多有銘文,且字數(shù)較多,有的多達數(shù)百字(其史料價值幾乎相當于《尚書》中的一篇),如《毛公鼎》有銘文499字。金文內容涉及軍事征伐、祭祀祖先、田地糾紛、王之訓誡等等,其中一些內容涉及到當時的政治法律制度與法律觀念[4]。如《曶鼎》、《牧簋》、《訓匜》、《散氏盤》、《師旅鼎》等等,為研究周代法律史提供了極有價值的資料(刑罰制度方面如調解制度、贖刑制度、罰金制度及區(qū)分故意與過失、區(qū)分慣犯與偶犯的制度等等多為周代創(chuàng)設,而對后世刑制也有很大影響)。通過上述銅器中的銘文,我們可以窺知當時流行的“明德慎罰”的思潮及其在立法與司法領域的影響。郭沫若著有《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收錄頗豐,研究精湛。

  (2)竹簡中的法律史料及其價值

  從法律史的角度看,竹簡文獻的價值表現(xiàn)在哪些地方呢?例如,銀雀山漢簡(出土于1972年)中有一段關于“歲刑”的記載,證明有期徒刑制度早在戰(zhàn)國家時期的齊國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與學界一向堅持的說法--有期徒刑始于漢文帝刑制改革大相徑庭。原文如下:“卒歲少入百斗者,罰為公人一歲。卒歲少入二百斗者,罰為公人二歲。出之之歲……者,以為公人終身。卒歲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為公人。”[5] “出之之歲”,指刑滿歸家之年。從上引簡文中可以管窺齊國之刑制。所謂“罰為公人”實際上就是齊國的徒刑,既有一年、二年的有期徒刑,又有終身服役的無期徒刑,還能與肉刑(黥刑)結合使用。量刑的輕重取決于向國家繳納田租數(shù)量的多少:少交一百斗者被判處一年徒刑;少交二百斗者被判處二年徒刑;服刑期滿回家后又少交田租者將被判處無期徒刑,終身服役;少交三百斗者將被施以黥刑并被罰為公人。可見《田法》中的上述記載乃是對年終沒有交足田稅的農(nóng)民進行懲罰的法令。這段簡文對探索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起源是極有價值的,它告訴人們:有期徒刑并非從漢代開始的,事實上,早在戰(zhàn)國時期的齊國即有了有期徒刑。也許,這段史料對解決前些年法史學界那場關于有期徒刑始于何時的爭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望法史學界能對此予以關注。

  又如,1989年出土于湖北云夢龍崗秦墓之中的一塊木牘,是迄今所能見到的有關秦代司法判決文書的唯一實物,對研究秦代司法制度具有很高的價值。以下是全文:“鞫之,辟死論不當為城旦,吏論失者已坐以論。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免辟死為庶人。令自尚也。”[6]這是一個關于對錯判案件進行復審判決的法律文書,其經(jīng)過是這樣的:一個名叫辟死的人被誤判城旦之刑,有關官吏已經(jīng)為此受到了法律制裁。九月丙申,沙羨丞甲、史丙簽署了關于辟死免罪、重新成為庶人的文書,讓當事人持之以為憑據(jù)。看來,秦朝法律規(guī)定了一種錯案追究制,應該說它對抑制司法腐敗、糾正冤假錯案是有積極作用的,故可稱其為一種善制。

  再如,1973年出土于河北定州的竹簡《文子》為道家法律思想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資料。長期以來,傳本《文子》被認為是“偽書”,簡本《文子》的出土,證明該書并不是偽書,而是先秦古籍。簡本《文子》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如“御之以道”的治國方略等等。“道”即“天道”,也就是自然法則。“御之以道”要求“法于天道”即效法自然法則治理國家,這是一種“政治自然主義”觀念的反映,對研究道家政治思想與法律思想都有重要價值。

  另外,1959年出土于甘肅武威漢墓的《王杖十簡》和1981年出土于該地的《王杖詔書令冊》(均屬于皇帝頒布的有關尊老問題的詔令),對研究西漢法律中的尊老制度很有價值,特別是為研究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問題提供了重要資料。所謂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是將儒家道德轉化為法律,這在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重要的現(xiàn)象,也持續(xù)了很長的過程,從漢代開始,一直到唐朝才基本結束。上述兩批竹簡因其屬于“法律儒家化”開始階段的原始資料,故有極高的史料價值。1993年出土于湖北荊門郭店楚墓的竹簡,載有大量的儒家古佚書,包括《魯穆公問子思》、《窮達以時》、《五行》、《唐虞之道》、《忠信之道》、《成之聞之》、《尊德義》、《性自命出》、《六德》及《語叢》等等,史料價值極高,為先秦法律思想史研究提供了重要資料。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儒家著作中的一些觀點與儒家的主流思想有相當區(qū)別,如以“好利惡害”界定人的本性,與儒家傳統(tǒng)的“性善論”有別;強調制度建設對防治犯罪的重要意義,與儒家突出道德教育的觀念有別;主張“為父絕君,不為君絕父”,提倡父權高于君權、家族利益高于國家利益,也與后世儒家的主流意識有別;等等。可見,上述竹簡為儒家法律思想的研究開辟了新的領域,并為改寫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提供了重要材料。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的竹簡,內容分別是《編年紀》、《語書》、《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效律》、《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及《日書》等。除《編年紀》和《日書》外,其余均是法律文書。《語書》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227年)南郡郡守在轄區(qū)內發(fā)布的一篇文告。《秦律十八種》和《秦律雜抄》均是對秦律條文的摘抄。《效律》是考核官吏并驗查其物資帳目的律令。《法律答問》是官方對秦律的解釋。《封診式》是法律文書的程式和司法案件的記錄。《為吏之道》是官吏守則。云夢秦簡為研究秦國與秦朝的法律制度及其背后的法律觀念提供了極有價值的資料。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從上述竹簡中還看到儒家法律思想影響的痕跡,如其中有“不孝”罪名,有“父子相隱”的規(guī)定,有“同罪異罰”的規(guī)定,等等。而《為吏之道》則對官員提出了“正行修身”、“恭敬多讓”、“父慈子孝”等要求,很明顯地反映了儒家的道德觀念。這說明,秦統(tǒng)治者在堅持以法家思想為主導意識形態(tài)的同時,也吸收了儒家的一些思想。這一“儒法合流”的現(xiàn)象值得進一步研究。

  1983年12月,在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又出土了大批竹簡。經(jīng)過專家的長期整理,于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張家山漢墓竹簡》一書。收錄的內容有《二年律令》、《奏讞書》等等,對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史有極其重要的價值。該書的前言指出:“《二年律令》的發(fā)現(xiàn)使亡佚已久的漢律得以重現(xiàn),不僅使秦、漢律的對比成為可能,而且是系統(tǒng)研究漢、唐律的關系及其對中國古代法律影響的最直接的資料。《奏讞書》則是秦漢司法訴訟制度的直接記錄,從中可以了解到秦、漢法律的實施狀況。”該書在有關《二年律令》的整理說明中說:“《二年律令》共有竹簡526枚,簡長31厘米。簡文含27種律和1種令,律、令之名與律、令正文分開另簡抄寫。《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總稱。簡文中有優(yōu)待呂宣王及其親屬的法律條文。呂宣王是呂后于呂后元年(公元前187年)贈與其父的謚號;與《二年律令》共存的歷譜所記最后年號是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故推斷《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施行的法律。簡文包含了漢律的主要部分,內容涉及西漢社會、政治、軍事、經(jīng)濟、地理等方面,是極為重要的歷史文獻。”可以說,該書的出版將改寫漢代法律史。

  筆者通過對張家山漢簡的初步探索,發(fā)現(xiàn)漢律在維護家庭倫理與嚴于治吏方面頗有特色。在維護家庭倫理方面,它發(fā)揚儒家的精神,把儒家推崇的家庭道德法律化了(如維護孝道、維護父權與夫權、提倡尊老愛幼與親屬相隱、懲治亂倫行為等規(guī)定就是證明)。可以說,《二年律令》與《秦律》相比,儒家色彩更加明顯,這或許可以證明儒家思想對漢代立法的影響正在加深。在嚴于治吏方面,筆者發(fā)現(xiàn),作為“漢承秦制”之產(chǎn)物的《二年律令》(漢律),確實貫徹了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對官吏嚴加管理,對犯罪的官吏堅決懲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漢律的一些規(guī)定至今對我們仍有啟發(fā)意義。例如,對貪污與盜竊同罪論處,設行賄罪并與盜竊罪同論,官員與女子通奸以強奸論,官員犯罪而其舉薦人將承擔薦人不當?shù)呢熑危痉ü賳T徇私枉法將處以重刑,等等。可見,漢律對吏治的管理規(guī)定是多么的細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封建官僚機構的廉潔和效率。漢律的上述規(guī)定,其背后所蘊涵的指導思想是嚴于治吏,這樣的指導思想對今天的行政法制建設是可資借鑒的。

  (3)帛書中的法律史料及其價值

  1973年底,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了一批帛書。在這批帛書中,有《黃帝四經(jīng)》、《周易》等書。《黃帝四經(jīng)》是四種古佚書,即《經(jīng)法》、《十六經(jīng)》、《稱》和《道原》。一些學者認為該書是戰(zhàn)國早期的作品。四種古佚書在思想體系上是一致的,被認為是久已失傳的道家黃老學派的代表作。它的出土為道家法律思想的研究又開辟了一個新的領域。從法律思想史的角度看,帛書《黃帝四經(jīng)》在立法思想、司法思想、治國方略及犯罪學說等方面均有重要論述,值得深入研究。

  《黃帝四經(jīng)》最有特色的理論貢獻在于其陰陽刑德論。《黃帝四經(jīng)》以刑德問題為其理論核心,并且把刑德與陰陽結合起來,以陰陽作為刑德的自然根據(jù)。陰陽刑德論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影響整個封建社會的立法與司法體系的法文化思潮。漢代的董仲舒在其所著的《春秋繁露》中即大講陰陽刑德問題,其思想即淵源于《黃帝四經(jīng)》。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中,有一種源遠流長的“自然化”傳統(tǒng),如“則天立法”、“行天之罰”、“災異赦宥”、“刑獄時令”等等即是其典型的表征。這種傳統(tǒng)之源在哪里?筆者認為,即在《黃帝四經(jīng)》。盡管西周時期有所謂“天罰”、“天討”之觀念,但那時的“天”只是一種至上的人格神,并不是真正的自然。后來的老子莊子及《易傳》等雖也講陰陽,但均未與刑德問題合論。真正首先系統(tǒng)全面地合論陰陽與刑德的,當推《黃帝四經(jīng)》,正是它為刑德提供了自然根據(jù)并進行了詳密的闡述。因此,如果說《黃帝四經(jīng)》開啟了中國古代法律的自然化進程,當不為過。《十六經(jīng)?姓爭》認為,“順天者昌,逆天者亡”,這里的“天”是指天道而言,天道包括陰陽兩個方面,是陰陽運行的規(guī)律。照《十六經(jīng)》的作者看來,陽為德,陰為刑,德刑乃治理國家的根本,須配合適當,若配合不當,則會給國家?guī)頌碾y。《十六經(jīng)》還把“德”稱為“天德”,把“刑”稱為“天刑”,無非是為了抬高德與刑的地位,使之神圣化、永恒化。由此可見,《十六經(jīng)》的作者把他的宇宙論(天道陰陽論)與其法律思想(刑德思想)密切結合起來了,從而為其刑德思想提供了一個自然的根據(jù)。《十六經(jīng)?觀》又說:“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yǎng)生。……先德后刑,順于天。”這是要求統(tǒng)治者必須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順序治理國家,先德后刑,決不可先刑后德,否則便是逆“天道”而動,給國家招來災禍。把春夏秋冬四時變化與先德后刑的政治主張相提并論,從而使后者獲得了自然的根據(jù)。

  在《黃帝四經(jīng)》的作者看來,人類的政治生活應效法“天地之道”(自然規(guī)律),采取文武結合(“文”取義于春夏秋三季萬物之生長,“武”取義于冬季萬物之肅殺)、先文后武(“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的方式,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和諧有序。人類政治生活中的“文”就是“德”(德政),“武”就是“刑”,文武之道乃是師法自然的結果。《黃帝四經(jīng)》的作者從天人合一的思維模式出發(fā),把治國之道(文武、德刑)與自然之道(天道陰陽)結合起來,賦予人類的政治生活以自然的根據(jù),使政治自然化了。這樣,體現(xiàn)“黃學”精神的文武、刑德之道也就成為最自然、最合理并且具有永恒性與普遍性的治國方法了。

  與《黃帝四經(jīng)》同出于馬王堆漢墓的帛書《周易》,既包括帛書《易經(jīng)》,又包括帛書《易傳》。帛書《易經(jīng)》字多通假,卦序與通行本大異,在占斷之辭、文字含義等方面也有出入。帛書《易傳》除包括《系辭》外,還有《二三子問》、《易之義》、《要》、《繆和》、《昭力》等五篇古佚書。帛書《系辭》與通行本不僅有大量的文字上的區(qū)別,還缺少一些章節(jié)。字數(shù)也比韓本《系辭》少了一千余字。《二三子問》共約兩千余字,是孔子對《易經(jīng)》卦爻辭的解釋之作。《易之義》共約三千余字,是一篇闡釋《易經(jīng)》義理的哲理著作。《要》共有一千余字,是孔子晚年學習《易經(jīng)》的總結(提示其大要)。《繆和》約有五千余字,是繆和等人與易學大師(先生)討論卦爻辭的記錄。《昭力》有九百余字,是昭力與先生討論卦爻辭含義的記錄。帛書《周易》為研究周代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提供了具有很高價值的資料。如帛書《易經(jīng)》中反映的“明德慎罰”、“中正決訟”、“寓教于刑”等法律思想以及所記載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對研究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起源就頗有意義;而帛書《易傳》提出的注重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治國主張及防治犯罪的一些設想也有一定的特色。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采用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證、法律制度與法律思想結合的方法對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史料進行系統(tǒng)的清理與探索,將對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產(chǎn)生重要意義。這種意義表現(xiàn)在:一是有助于把握中國古代法律史的整體風貌;二是有助于改寫中國古代法律史;三是可以為中國古代法律史的研究開辟新的領域。在某種意義可以說,學術研究的成敗取決于方法是否先進,先進的方法產(chǎn)生的學術功效是巨大的,王國維在歷史研究、瞿同祖在法律史研究領域取得的杰出成就便是證明。對學術研究來說,其對象是一堆“死”的材料,而好的方法則是“活”的利器,用它可以將“死材料”變“活”,使材料的學術價值(也是一種“生命力”)得以充分體現(xiàn)。對于出土文獻中的法律史料來說,如果學界注意用一種好的方法加以研究,必將對法律史學的內容更新與學術進步產(chǎn)生難以估量的作用。果如是,我相信法律史學的新紀元也就到來了。

【注釋】
[1]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1981年,第1頁。
[2]高明:《帛書老子校注》,中華書局1996年,第425頁。
[3]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齊國法律考析》,《史學集刊》1984年第4期。
[4]張伯元說:“在我國商、周、春秋戰(zhàn)國,統(tǒng)治者往往將重大的歷史事件或國家文件銘刻在用青銅或鐵鑄造的鐘鼎期皿上,昭示百姓,或希望傳之子孫,訓誡后代,給今人保存下為數(shù)不少的寶貴史料。其中有一部分是法律文獻,為研究我國奴隸制時期及其向封建制轉變時期的法律思想、刑事審判、民事法規(guī),提供了切實可靠的資料。”(張伯元:《法律文獻學》,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17頁。)
[5]《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載《文物》1985第4期。
[6]劉信芳、梁柱:《云夢龍崗秦簡》,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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