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10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確定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2014 年 9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推出“案件信息”概念并建立案件信息公開制度;2015年 2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明確將檢務公開的內容分為檢察案件信息、檢察政務信息和檢察隊伍信息。至此,檢察機關的信息公開經歷了從檢務公開到案件信息公開,再從案件信息公開到檢察信息公開的重要轉變。但實際上,檢察機關對這一轉變還存在理論準備不足和實踐應對不力的問題,包括檢察信息概念的缺失、檢察信息公開的依據不足、顯示度不高以及檢察信息獲取難等。為此,既需要從理論上進行研究和探討,也需要在實務上予以調整和優化,以加快推進新時代中國檢察信息公開制度的建構和完善。
(1)確立檢察信息與檢察信息公開的概念
“檢務”一詞,從中文詞義來看,是指檢察政務或檢察事務,相應地,“檢務公開”,即是指檢察政務公開或檢察事務公開。從最初實行“檢務公開”的具體內容來看,其的確屬于檢察政務公開或檢察事務公開的范疇,而與信息公開無關。但隨著檢務公開范圍的不斷擴大,到2015年2月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時,檢務公開不僅包括了“檢察政務信息”的公開,而且包括了“檢察案件信息”和“檢察隊伍信息”的公開。至此,“檢務”一詞既無法與“檢察信息”劃等號,也難以涵蓋“檢察政務信息”“檢察案件信息”“檢察隊伍信息”三個概念。此其一。其二,在“政府信息”概念確立十年之后,“審判信息”“檢察信息”概念的確立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事情。這是因為,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大之下設立“一府兩院一委”,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承擔不同的國家職能。在信息公開上,行政機關自 2007 年 4 月國務院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來,一直沿用“政府信息”這一概念,這與其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是一致的;審判機關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審判信息”這一概念,但使用了“審判流程信息”“執行信息”兩詞,這與其承擔的審判及裁判執行職能是基本符合的;檢察機關自1998 年至今,一直使用“檢務公開”一詞,則與其承擔的檢察職能不完全一致。其三,在行政管理領域,警務公開、獄務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下位概念,且與政府信息公開不屬于同一范疇。而且,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的詞義相近,分別是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監獄主動將檢察事務、警察事務或監獄事務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公開,而不包括依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申請予以公開。其四,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同為司法機關,其應予公開的信息可統稱為“司法信息”,在“司法信息”這一種概念之下,則應確立“審判信息”和“檢察信息”兩個屬概念,相應地應當使用“審判信息公開”“檢察信息公開”的概念,而不宜使用“審務公開”“檢務公開”的概念。
綜上,檢察機關應考慮及時確立“檢察信息”這一新的且與“政府信息”“審判信息”相對應的概念,以形成能夠全面而準確地涵蓋“檢察案件信息”“檢察政務信息”“檢察隊伍信息”的屬概念(即上位概念),并以“檢察信息公開”替代“檢務公開”,進而推動“檢察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審判信息公開”的同步發展與完善。
(2)制定檢察信息公開的依據
自 1998 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檢務公開的文件多以“決定”“實施辦法”“意見”的形式發布,例如《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關于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這些文件均屬于最高檢察機關部署和推進檢務公開的內部文件,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申請獲取檢察信息的法律依據。
2014 年 9 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對案件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的原則、公開的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方式和程序、公開的監督與保障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該規定將案件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分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和“法律文書公開”三個方面。該規定雖然對檢察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案件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規定,并且是對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但卻僅對檢察機關如何主動公開案件信息具有約束作用,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由申請方式獲取檢察信息未設置相應的程序機制。
為此,建議最高檢察機關在確立“檢察信息”概念之后和在推進“檢察信息公開”的過程中,高度重視檢察信息公開的制度建設,全面梳理檢務公開的各項文件規定,深入總結檢務公開和案件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研究借鑒政府信息公開和審判信息公開的有益做法,抓緊制定檢察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以為全國檢察機關主動公開檢察信息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由申請方式獲取檢察信息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進而推動檢察信息公開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對此,筆者認為,檢察信息公開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定名為《人民檢察院檢察信息公開規定》,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制定檢察信息公開規定的宗旨,檢察信息的概念,檢察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檢察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及其職責,檢察信息公開的范圍和例外規定,檢察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檢察信息公開的程序(包括主動公開的程序和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途徑,檢察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與救濟,等等。
(3) 落實檢察信息公開的內容根據
《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檢察信息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檢察案件信息、檢察政務信息和檢察隊伍信息三個方面。從近幾年的情況來看,各級檢察機關對這三個方面信息的公開有的做得較好,成效比較顯著,但也有的做得不夠到位,效果不明顯,還有的甚至處于空白狀態。具體表現為:(1)在檢察案件信息公開方面,各檢察機關一般都能夠在本機關網站和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及時發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布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公開有關的典型案例,但對久押不決、超期羈押問題和違法或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糾正情況的公開不夠全面和及時,對檢察建議及被建議單位整改情況的公開尚屬空白。(2)在檢察政務信息公開方面,各檢察機關都能夠比較全面地公開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職權職責、機構設置、工作流程和檢察工作報告,以及與檢察機關辦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但對檢察工作重大決策部署、重大創新舉措、重大專項活動、檢察改革進展情況和檢察機關接受監督的情況等還未能進行及時或集中的公開,對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檢察統計數據及綜合分析的公開亦極少看到。(3)在檢察隊伍信息公開方面,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任免和分工、檢委會委員和檢察員等職務任免、檢察人員統一招錄和重要表彰獎勵等情況以及檢察機關有關隊伍管理的紀律規定等的公開比較全面和及時,但對檢察官的名單和基本情況、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和結果卻鮮有公開。
應當說,《關于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所列舉的應當公開的檢察信息的內容已比較全面,涵蓋了檢察制度、檢察人事、檢察財務、檢察決策、檢察報告、檢察程序、檢察文書、檢察改革、司法責任制等各個方面,今后一段時間內仍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落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審判統計數據公開、法官的名單和基本情況公開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建立了十多個專項的信息公開網站,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其經驗值得借鑒。另一方面,各級檢察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檢察改革進展情況及改革成效、檢察統計數據及綜合分析、檢察官的名單和基本情況、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和結果等信息的公開,以進一步拓展檢察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確保檢察信息公開取得更加明顯的成效。
(4) 拓展檢察信息公開的途徑
根據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公開檢察信息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1)通過報紙、刊物、廣播電臺、電視等新聞媒體以及公報發布檢察信息;(2)采用設置宣傳欄、電子顯示屏以及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公開檢察信息;(3)通過“檢務公開”查詢服務窗口、大廳等方式,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檢察信息;(4)實行定期通報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向新聞界通報檢察工作開展情況或有關案件信息;(5)通過各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和案件信息公開網,在互聯網上公開檢察信息;(6)通過微博、公眾微信號發布檢察信息。
上述檢察信息公開的途徑經歷了從單一到多樣、從傳統媒體到網絡和自媒體的逐步發展的過程,由此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獲取檢察信息的方法和途徑越來越多樣化和便捷化,但存在的問題仍然不容忽視:一是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獲得的檢察信息絕大多數是檢察機關主動公開的,而根據訴訟、監督、教學、科研等需要通過申請途徑獲取檢察信息的情況還不多,以致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仍得不到全面有效的實現;二是新華網、人民網、光明網、新浪網、搜狐網、網易網、鳳凰網等各大公共網站上,均設有政務、財經、軍事、教育、科技、娛樂等欄目,但卻無司法、審判或檢察欄目;新華網、人民網、光明網等網站雖然設有法治欄目,但在該欄目下也無司法、審判或檢察分欄目;光明網在所設的法治欄目中設有“法院動態”“律師”分欄目,但無“檢察動態”或“檢察”分欄目。由此可見,檢察信息在各大公共網站上普遍存在顯示度缺失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需要更加積極作為,對內整合資源、對外加強聯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決:一是增加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檢察機關公開除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外的檢察信息的權利和賦予社會公眾申請檢察機關公開檢察信息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規定:“健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制度……通過建立‘檢務公開’查詢服務窗口、大廳等方式,根據有關訴訟參與人的申請,可以有針對性地予以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部門、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人民群眾、當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案件信息查詢人認為檢察機關應公開而不公開,或不應公開而公開有關檢務信息的,可提出申請或復議……”根據上述規定,檢察機關已建立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公開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制度,但是對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檢察機關公開除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外的檢察信息以及社會公眾申請檢察機關公開有關檢察信息的權利則缺乏明確的規定,而僅有的原則性規定由于缺乏具體的程序機制而難以落實。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增加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申請檢察機關公開除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外的檢察信息的權利和賦予社會公眾申請檢察機關公開檢察信息的權利,并對其申請的程序和檢察機關提供信息的程序作出具體的規定,以保障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有效實現。二是加強與各大公共網站的溝通與聯系,爭取在各大公共網站的網頁上設置“檢察動態”“檢察監督”或“檢察”欄目,通過該欄目及時發布檢察工作的重大決策、檢察改革舉措、熱點案件和典型案例、檢察統計數據及綜合分析、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情況和結果等新聞報道或相關信息,以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保障檢察信息公開的全面落實,進而使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得以充分實現。
(5) 擴充檢察信息公開的平臺
2014 年 10 月 1 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正式在互聯網上開通運行。在該平臺設置的四個板塊中,“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設有偵監、公訴、民行等六個欄目,“辯護與代理網上預約”設有申請閱卷/會見、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六個欄目,“重要案件信息”主要是公開職務犯罪案件、熱點刑事案件、典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等信息,“法律文書公開”主要是公開起訴書、抗訴書、不起訴決定書等檢察文書。“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31 個省級檢察院和新疆建設兵團檢察院均在該網站上設有專區,進入每個省級檢察院的專區之后,還能查看轄下的分州市檢察院及其轄下的區縣檢察院的案件信息公開欄目,已經形成統一的案件信息公開平臺和通道。”
該案件信息公開平臺的建立和運行,有助于檢察機關的案件信息在全國或地方范圍內集中統一發布,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提供一站式服務,有利于司法信息公開目標的實現。但其存在的問題也顯而易見,主要是:第一,各人民檢察院除建立和運作門戶網站之外,還建立了專門的案件信息公開平臺,實際上這兩個網站的許多內容或欄目是重復的,容易造成資源浪費。第二,各人民檢察院建立的案件信息公開網均設有“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辯護與代理網上預約”“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書公開”四個板塊。其中,前兩個板塊僅面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嚴格地講不屬于面向社會公眾的檢察信息公開。由此,實際上僅有后兩個板塊屬于面向社會公眾的檢察信息公開的內容,而公開的案件信息僅為“重要案件信息”(即不包括一般案件信息)且對何為“重要案件信息”又未加以明確界定,對公開的“法律文書”僅列出 5 種,因而該網站公開的檢察信息比較有限,無法發揮其應有的集約功效。第三,如前所述,檢察信息包括“檢察案件信息” “檢察政務信息”和“檢察隊伍信息”,但檢察機關僅建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集中公開檢察案件信息,而“檢察政務信息”和“檢察隊伍信息”則無專門的信息公開平臺進行集中統一的公開,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要獲得這兩類信息,就必須進入各檢察機關的門戶網站進行搜索,并將分散的信息進行集中和整理,勢必造成信息獲取難的問題,不符合檢察機關“依法、便民、及時、規范”的信息公開要求。
為解決上述問題,建議將“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更名為“中國檢察信息公開網”,并設置“當事人服務”“公眾服務”兩大板塊,其中在“公眾服務”板塊再根據前述公開內容的不同,設置“檢察案件信息公開”“檢察政務信息公開”“檢察隊伍信息公開”3個欄目;也可以考慮對檢察信息作更細致的劃分,設置“檢察法律法規公開”“檢察隊伍信息公開”“檢察財務信息公開”“檢察案件信息公開”“檢察文書公開”“工作報告與統計數據公開”等6個欄目。當然,改革的另一思路,亦可以借鑒法院系統設置各專項信息公開平臺的做法,在對檢察信息作進一步細分后,設置“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開網”“人民檢察院公訴流程公開網”“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公開網”“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網”等專項信息公開網站,以實現檢察信息公開的全覆蓋,方便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查詢和獲取檢察信息。
(6) 發揮檢察信息公開的“乘數效應”
“乘數效應”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是指經濟活動中某一變量的增減所引起的經濟總量變化的連鎖反應程度。將其引入到檢察信息公開中,即是指經過對檢察信息進行統計、加工和分析后再予以公開所出現的放大效應。目前,與政府信息公開、審判信息公開相比,檢察信息公開顯得相對薄弱,不僅公開的平臺較為單一(專項信息公開平臺僅有案件信息公開網且與法院同類網站相比,設置的欄目較少),而且在該案件信息公開網上沒有當日公開量與累計公開量的數字;由于各檢察機關門戶網站設置的板塊或欄目與檢務公開所要求的內容差距較大,因而社會公眾要從中找到相關的檢察信息難度較大;在全國各大公共網站上更是見不到“檢察”“檢察動態”或“檢察監督”欄目,以致檢察信息在全國范圍內的顯示度、關注度不高。
針對上述問題,除進一步增加檢察信息公開的途徑和擴充檢察信息公開的平臺外,還應當加強對檢察信息的統計、分析進而予以再公開等工作,以發揮檢察信息公開的“乘數效應”。具體建議如下:第一,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對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公開的數據信息(包括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的人數,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案件數及人數,提起抗訴的案件數,辦理的各類案件的數量及其在案件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提起民事、行政抗訴的數量,提出檢察建議的數量,等等)進行統計或自動生成,然后予以公布。第二,對每年度公開的檢察信息(包括統計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第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委托第三方機構(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專門的調查評估機構)對全國或地方各級檢察院的檢察信息公開工作按照預先制定的評估指標體系進行評估,并在評估結束后將評估結果通過信息公開平臺或新聞媒體予以公開,以加強對檢察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促進檢察信息公開的全面和有效落實。
(本文系教育部專項研究課題“建立健全司法信息公開制度研究”資助課題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