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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領域的價值與定位
            潘庸魯 點擊量:405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摘要】
進入大數據人工智能時代,“數據法院、智慧法院”成為新一輪技術革命在法院落實的最好注腳。部分法院嘗試開發了人工智能辦案系統,在公檢法共享辦案平臺上初步實現了證據標準和證據規則統一、單一證據合法性校驗、證據鏈邏輯性判斷和比對、類案推送、量刑參考和文書自動生成等方面的智能化。雖然人工智能具有防范冤假錯案、提高司法效率、預防司法腐敗的顯著客觀作用和價值,但對人工智能需有清醒認識,它不可能取代或代替法官辦案。這源于人工智能本身作用的有限性,法官審判工作的系統性、職業性和經驗性等因素,因而人工智能在法院的定位只能也必須是法官辦案輔助工具。
【關鍵字】
人工智能 司法領域 辦案輔助工具
    

  (一)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領域

  大數據人工智能時代已悄然而至,它所產生的影響力和變革力使龐大的國家和卑微的個體都在被裹挾之中無法自拔;而以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從來就不是一個自我封閉的社會子系統,它的一舉一動均與社會經濟活動息息相關。信息革命的爆炸式影響已在司法領域吹起漣漪,以低調與獨立為工作機理的司法機關并不排斥和抵觸與現代信息技術的融合,其充分認識到大數據人工智能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所具有的現實意義。既然如此,司法機關與其被動地迎合人工智能對司法工作的沖擊,不如主動結合司法工作特點,將現代信息技術與司法人員深度融合以構建司法運行的新模式,因而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系統應運而生。

  當然,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發展同樣受需求驅動。以2015年和2016年為例,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分別為109.9萬件和111.6萬件,比上年增加了7.5%和1.5%,基層法院刑事法官人均年結案數量為200件以上,如此龐大的工作量使法官精力難以持續為繼,導致入額法官不斷流失;同時運用司法大數據掃描和分析后發現,冤假錯案或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在證據方面出現了問題,顯然辦案人員受制于有能力所不能為或有能力所不愿為等因素的制約,并不能過濾掉證據中的所有瑕疵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機關追求的最大法治夢想。但夢想的實現不光需要熱情,也不能對法官以人民的名義苛求超越主觀能動性,而應是選擇信賴科學,通過先進技術倒逼新的工作方式以化解案多人少的客觀現實,實現同案同判的正義追求和防范冤假錯案的發生。為此,孟建柱指出,要更加積極主動擁抱大數據、人工智能新時代,把理念思路提升、體制機制創新、現代科技應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結合起來,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 [1]

  因此,在上層意志強力推動下,各級法院把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司法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打造“數據法院、智慧法院”成為新一輪信息革命在法院司法改革中最好的注腳,其中貴州法院政法大數據系統和上海法院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走在試行前列。以刑事案件為例,相關法院的辦案系統智能化主要表現為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公檢法建立互聯互通共享的辦案統一平臺;二是打破偵查中心主義,制定統一的證據規則和證據標準指引,并明確不同訴訟階段的證據要求,引導辦案人員依法、全面和規范的收集證據;三是具備單一證據校驗功能,系統對證據會自動校驗收集程序、形式要件和內容要素是否合規和合法;四是具備證據鏈邏輯分析和判斷功能,辦案系統通過以貼標簽的方式自動抓取證據核心要素,并依據一定規則進行邏輯比對,還可以發現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并提示辦案人員需作出合理解釋;五是案件類推和量刑參考功能,系統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解構分析裁判文書,抓取影響裁判結果的量刑要素,同步給法官推送案情統計分析、匹配數據庫中全國相似的案例,為承辦法官提供量刑參考,并自動生成司法文書。此外,辦案系統還具有逮捕條件審查、社會危險性評估、證據鏈和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等多項功能,同時還將圖文識別、語音識別、算法等技術融入該系統。綜上,辦案系統具有了識別區分、校驗判斷、邏輯比對、矛盾排除、自動推送和生成等強大的智能性。

  (二)人工智能應用于司法領域的客觀價值

  當前各級司法機關之所以努力推動人工智能對司法領域的介入,關鍵在于其對司法工作所具有的獨特作用和價值,這一價值恰是司法工作稀缺和亟需的。

  (1)防范冤假錯案發生

  冤假錯案的發生不僅會對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造成巨大傷害,更重要的是會侵害無辜者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益,尤其命案中被執行死刑的冤假錯案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內蒙古呼格案、河北聶樹斌案對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造成的破壞力至今難以消弭。分析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糾正的34起重大冤假錯案發生的原因,除了當時司法環境、刑事政策等客觀因素影響外,主要在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瑕疵。如何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除了依靠辦案人員的辦案經驗、專業素養和主觀能動性外,還可以依靠人工智能來規避。

  因為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是根據破案內在邏輯聯系設計的證據模塊,形成統一證據規則和證據標準指引,并按照不同訴訟階段對證據標準要求的不同,分階段模塊化嵌入辦案系統,引導辦案人員依法、全面和規范收集、審查證據,為證據的穩定性、統一性、同質性提供技術支撐,避免因為人的差異對證據認定偏差影響事實的認定。 [2] 尤其是對命案進行了分類并提示不同類型案件證據收集的重點,哪些關鍵證據必須收集,哪些證據可以一般性收集。同時這套辦案系統會對辦案人員收集的證據進行自動校驗和審查,一旦出現瑕疵,辦案系統就會自動提示并阻斷該證據通過審核,除非辦案人員作出說明或者繼續補正,首先從源頭上就杜絕了違法證據和瑕疵證據進入該系統;其次,辦案系統可以將證據內容的核心要素進行自動抽取,并進行矛盾性和邏輯性比對和判斷,以驗證證據鏈是否完整、閉合和符合邏輯以及證據之間有無矛盾。例如,如果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鑒定被害人死于鈍器,而被告人的供述則是用銳器捅死,該系統就會提示辦案人員邏輯上存在沖突需要重點審查。 [3] 說到底,人工智能程序化內核可以避免人的主觀疏忽、遺忘或遺漏等人類主觀難以避免的問題,更何況當今人工智能已具有深度學習的能力,一旦進行大量典型案例學習,其對證據合法性和完整性的把握能力將會更強。從邏輯上講,一旦證據標準規則程序設定完畢,辦案系統也就不存在對證據理解和適用不統一情形的發生。

  (2)司法效率顯著提高

  人類進行的每次技術革命,其結果都是生產工具的創新帶來工作效率的顯著提高,同樣,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運用會顯著提高辦案人員工作效率,其邏輯背后是節約司法資源,并促使辦案人員將更多精力投入到疑難復雜案件,實現司法資源效益的最大化。司法效率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司法公正的題中之義,因為公正是對社會被破壞秩序的恢復,如果秩序能被迅速恢復也就意味著公正得到了實現。正如波斯納所言,正義的第二種涵義,也許是最普通的涵義就是效率。 [4] 對有限司法資源的高效利用已經是社會正義的當然訴求,正如遲到的正義即是非正義。如果僅是因為法官時間和精力有限導致案件的超期,這種正義的遲到則令人心痛,因此,我們反對的是超審限的拖延,反對的是漫長的等待。而人工智能則可以為法官提供幫助,將法官從事務性、瑣碎性、巨量性、基礎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在辦案系統這一平臺上,所有的卷宗均已實現電子化,閱看卷宗由人工智能代替,并可以對單一證據、證據鏈和全案證據進行一鍵式校驗和審查,這一工作時間上的節省用倍數計算并不為過。以貴陽政法大數據辦案系統在部分地區5個月的試運行為例,辦理同類案件的時間同比縮短了30%,因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率同比下降 25.7%;因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率同比下降28.8%,服判率同比上升8.6%,因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零發生”。 [5] 當然,司法效率提高并不是以案件質量瑕疵為代價,必須謹記追求效率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種手段,司法效率仍然不能擺脫司法公正的鉗制。

  (3)預防司法腐敗發生

  腐敗猶如毒瘤一樣會侵害社會肌體的正常運轉,它不僅會破壞社會秩序、增加社會交往成本,還會引起民眾對國家權力體系存在正當性的質疑。司法作為民眾權利保障與實現救濟途徑的最后一道正義防線,若被腐敗所侵蝕如同拿去民眾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其后果是使司法不再成為維護正義、捍衛真理的火種,而是成為權貴階層謀取私利、欺凌弱勢群體的兇器。 [7] 法官作為裁判文書的出品方,其人格決定了裁判文書的品質,因為就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為重要。 [8] 我們不能否認絕大多數辦案人員恪盡職守、維護公平正義,但當司法或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或漏洞時,會刺激或引誘辦案人員對腐敗的成本和收益進行權衡甚至鋌而走險。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和群眾權利意識的蘇醒,無論是上層意志還是底層民眾都對司法腐敗深惡痛絕。

  預防腐敗除了法官素質提高和制度扎緊籬笆外,我們還可以依賴人工智能所帶來的切實功效。例如貴州法院,對容易滋生執法司法腐敗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辦案系統嵌入了案件自流程化監督功能,將執法辦案的規范化要求固化到日常監督管理中,變人工監督為數據監督、變事后監督為過程監督、變粗放監督為精確監督,實現對權力運行的全程、實時和自動監督管理,有效杜絕因個人原因造成的隨意性辦案和權力尋租等現象的發生。 [9] 顯然通過對辦案人員參與訴訟活動全程留痕的方式,讓其在案件參與人員之間實現了透明和公開,以及對證據合法性嚴格把關、對量刑明顯差異自動報警等有力地威懾了辦案人員以權謀私的意念,有效避免辦案人員的人為隨意以及壓縮了暗箱操作的空間。畢竟辦案系統統一了訴訟各階段的證據規則和標準,這必然客觀上倒逼辦案人員主動規范自我行為,有效確保辦案質量,避免司法責任的倒查和追究。但系統難免存在不足,因為辦案系統對應進入辦案系統流轉而沒進入的案件無能為力,這一漏洞應引起警惕。

  人工智能對司法領域的上述作用,是辦案系統多項功能綜合產生的直接后果,這些功能和作用最終的落腳點仍是回歸到司法工作的宗旨即維護社會正義,尤其在司法改革這個宏偉敘事主題下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仍然在路上。而司法體系和司法能力能否現代化和智能化,直接關系到司法機關是否有與時俱進維護社會正義的能力和深度。生產工具直接決定生產力,對正義產品的大量快速輸出同樣依賴辦案人員工作方式的創新,人工智能若能廣泛而深入的應用將為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強力支撐,畢竟辦案系統最大的優勢和特性在于避免辦案人員的隨意性和局限性,最大限度減少人為誤差和人情關系干擾。

  (三)人工智能與法官審判工作之關系定位

  人工智能作為一種新型生產工具必然極大提高生產力,但也預示著原有與人工智能相沖突行業領域的員工必將大量下崗或轉崗,畢竟生產力提高的代名詞其實就是相沖突行業工人的失業。英國物理學家史蒂芬·霍金曾警告說,人工智能的發展可能意味著人類的滅亡。對此,以法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也出現了心理焦慮和身份認同危機,擔心未來隨著人工智能化的提高,法官這一職業終將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作為一名一線辦案法官,筆者確實無法預測未來人工智能的發展趨勢和最終樣態(網絡技術的超速發展已給我們帶來難以預測的想象和驚喜),但我們可以從法官職業特性、審判工作機理、訴訟程序原理等多個方面探討人工智能對法官職業的影響,并努力消除或削弱人工智能所附有的負面影響,擴大它的正面效應和價值,將人工智能掌控在法官手中。對此,筆者將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證:

  (1)人工智能無法取代法官

  醫生和法官是世界公認對專業化、職業化、倫理化要求最高的職業,若人工智能在未來取代醫生和法官也就意味著人類失去社會的主導權,這就不是人工智能能否在司法領域發展的問題,而是人類和人工智能誰主導這個世界的問題,取代必然意味著滅亡,這是人類最不愿看到也不允許發生的事情。事實上,人工智能無論如何發展都不會取代法官,原因如下:

  1. 人工智能的局限性所決定。人工智能首先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但智能不等于智慧,智能是機器對人類某些行為自動化的模擬,即使阿爾法狗戰勝了圍棋冠軍李世石,也不能說明人工智能超越了人類大腦。與其說李世石與阿爾法狗比賽,不如說是李世石和古往今來的所有圍棋高手同時對弈,只不過是設計者依靠大數據和智能算法把這些棋譜和套路進行了最優化的程序編寫,說到底阿爾法狗的勝利其實是人類智慧的勝利,而阿爾法狗并不知道自己輸與贏。而智慧是人類心性、智性和靈性經過上萬年多方因素的積累和沉淀,它是一種感覺、意識、品位、興趣、品質、信仰、情誼等的有機復雜體,這些是無法用程序編寫的,因而人工智能對人腦的模擬只能做到形似而無法做到神似(感性思維、線性思考乃是人類獨有的)。從邏輯上講,人工智能可以在某個或某些環節超越人類的能力,比如運算速度、數據儲存、搜索分類等,但無法全面超越更無法控制人類。人工智能之智能性受制于人類對其程序的設計和輸入,這就無法排除自身的機械性、滯后性和不完善性,因為人類的智慧始終處于歷史發展進程中,人工智能對人類的模擬才會亦步亦趨。但設計者自身能力的不足,必然導致人工智能無法做到百分之百的智能。人類可以尋找某種途徑彌補不足或者發現問題去想方設法解決問題,而人工智能并不具有這樣的創新能力,即使當前人工智能可以進行所謂的深度學習,但學習的模式和路徑仍取決于設計者預先寫入的程序。

  2. 法官審判工作的系統性所決定。通過辦案系統的試運行狀況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對法官審判工作僅能提供片面性的幫助,即使這一片面的人工智能也僅能實現一定程度的智能化,審判中涉及到判斷、取舍和裁決的區域仍由法官掌控,更不用說法官審判是一項系統性工作。對于刑事法官而言,要面對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三方訴訟關系,涉及庭前會議、證人出庭、刑事和解等環節,尤其是公開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觀察被告人言詞神態以獲內心確信等訴訟活動,整個審判過程由法官指揮訴訟活動并控制訴訟活動節奏,通過公開的形式向被告人及社會民眾傳達公平正義。況且,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它通過公開、嚴明、平等和及時的方式讓當事人看得見和感受到公正,沒有訴訟程序各環節的有序展開就無法實現程序公正。更何況,一個復雜疑難案件的定罪量刑尚需要合議庭評議甚至審委會最終決定,才能形成最終的法律評價意見,這一過程是多名法官采信證據、查清事實和理解條文的綜合判斷過程,中間必然融入每名法官的直覺、知識體系、邏輯、視域等要素,而人工智能無法實現這些訴訟活動。概言之,人工智能只能運作于后臺,無法立足于臺前。

  3. 法官的職業性和經驗性所決定。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手握善良公正之術,是公平正義的符號代表,他運用技藝和智慧,通過依法裁判糾紛向社會傳達司法公正和權威,修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這是法官的職業特性。法官的活動場域是審判,它既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庭技術操作活動過程,又是一次復雜的邏輯思維活動過程,對這種技藝的積習有賴于長年的法律浸淫和理性實踐。這主要源于:一是審判要面對和處理人性最丑惡、最復雜和最危險的社會關系,人工智能不可能像法官一樣,通過抽絲剝繭理清當事人復雜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刑事責任大小,說到底,凡是涉及處理人的糾紛都是因利益需求不同而產生的矛盾,正如卡多佐大法官所言,司法職能堅持回應人的需求,正是這種需求才使司法職能繁榮起來并堅持下去。 [10] 二是法官要勝任審判工作,除法律專業知識外,還要儲備非專業知識,這些知識可能涉及到經濟、政治、哲學、計算機等領域,因為法官只有對事態人心具有深刻的洞察力,才能處理新穎、不確定的或價值沖突的案件,此外法官還需要一顆仁愛之心和情理之心。三是社會情勢的復雜性和無限性與法律的抽象性和穩定性相沖突,基于此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夠精確地限定以至于明確到包含一切可能出現的情形,只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才能解決法律和具體問題的沖突。

  事實上,人工智能無法獨自面對也不可能處理如此復雜的摻雜各種利益矛盾的社會糾紛,它只能按照既定路徑選擇法律適用,無法將技巧、經驗和平衡等隱形審判技藝有機結合,因而無法真正實現有溫度的公正裁判,所得出的裁判文書幾乎都是千篇一律。進一步講,即使人工智能能夠實現證據合法性校驗,但對證據的真偽和證明力大小以及如何采用仍無法作出決斷;即使人工智能對證據鏈邏輯性進行比對,但能否達到完整閉合性和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性仍不能判斷;即使人工智能對案件作出量刑參考,但是否做到實質公正仍需法官的酌情調節。因為審判經驗是一種柔性又微妙的能力。“法律固然包含了一個民族經過若干世紀邏輯演化的過程,但是我們不能僅僅將其當作數學教科書中的公理和推論來加以研究。就現狀而言,在任何特定的時期,法律的本質基本上是當時被理解為適當的東西,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經驗。”[11] 深究之,人工智能即使能夠包含所有的法律知識和邏輯規則,也無法實現對案件的真正公正審判,因為任何一個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為形成公正的裁判,在將法律規范適用于個案事實時,法官必須將二者之間的契合性進行反復的比較和權衡;同時需要大量實踐性和非專業性的知識譜系,結合法理、常識和情理進行有益的修正以及必要的創新,顯然若沒有社會生活經驗,很難期待法官做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德國法中就有“不知雞蛋市價者,不得為法官”的諺語。歸根結底,人工智能始終無法具備或復制這種非專業知識經驗,因為這種經驗具有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靈性。當前我國正在面臨著前現代、現代和后現代三個時代相互交織的社會問題,面對這一復雜的社會糾紛情勢,寄托于人工智能顯然是海市蜃樓。

  其實,法官無須對其身份和職業的前景擔憂,所謂被人工智能取代的臆想,實際上是把基于以往經驗和假象所形成的群體情懷,等價于有效的價值判斷。說到底,人工智能始終無法擺脫人造機器的烙印,目前以符號介質、量子計算為代表的計算機程序處理體系,很難逼真反映以物理、生理、心理等理論解釋的真實世界,更不用說對靈長類最高級動物腦部功能的解構和重建。但不可否認人工智能所具有的智能性,法官不僅不應抵觸,反而應積極主動學習和掌握智能工作方式以迎接大數據智能時代的到來,從而為民眾提供更好的司法公正產品。

  (2)人工智能定位于法官辦案輔助工具

  孟建柱指出,人工智能的定位是人的工具,而不是人的對手,它可以讓我們更好地認識改造世界。 [12]對司法領域的人工智能不僅需要客觀評價,更需要法官對其準確認識和定位,畢竟科技僅是一種手段和工具,其發揮作用大小取決于使用科技的人。讓人工智能操控法官與其說是科技的發達,倒不如說是法官的惰性使然。正如上海法院將刑事領域的人工智能命名為“上海刑事案件輔助智能辦案系統”,就是對人工智能系統的作用和地位進行了準確定位。詳言之,這里的輔助定位具有兩層意思:

  1. 輔助作用:人工智能可以根據案件類型收集相關證據并對其合法性進行校驗,搜索浩繁卷宗并自動提取有效證據內容以防止人工遺漏,自動按照邏輯規則對相關聯證據進行排列、分析和比對,為法官形成證據鏈完整性和閉合性判斷提供基本材料,但最終判斷證據的真偽、取舍和關聯性仍取決于法官。 [13] 有學者對此認為,人工智能僅是技術理性和司法理性的融合,卻無法代替法官的親歷性、經驗理性和法律理性以及對案件主觀能動性的判斷。 [14] 顯然,設定人工智能有所為有所不能為,充分利用它的輔助作用,幫助司法人員克服認識局限性和主觀隨意性,可以促進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符合客觀事實,統一法律適用尺度,保障司法公正和權威。

  2. 輔助心理:人工智能所帶來的便利超乎想象,

  人類自身的惰性容易導致法官未來可能會對人工智能形成過分依賴,根據人工智能推送的類案和量刑參考而定案,省略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忽視類案之間的細節差異,正像馬克斯·韋伯百年前所設想: “現代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15] 如果真是如此,這顯然違背了司法領域引入人工智能的初衷,盡管我們可以對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和比對,但是每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具體的和獨特的,他對案件公正的感知卻是無法類比的。如果將審判主體工作依賴于人工智能,實際上是把人工智能假定為一個集大成者,完全可以逾越復雜繁瑣的社會糾紛,實現真正的包羅萬象,這恰恰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否定。而自由裁量權對法官和當事人而言均是必須的,因為人的糾紛只能由人來解決,唯有此,才能確保法官秉持正義之劍將有溫度的公正裁決推送于當事人面前。申言之,人工智能可以為法官提供高效的便利幫助,但法官不應對其形成心理依賴,必須防止人工智能喧賓奪主的情形發生。

  司法領域引入人工智能,可以說是我國司法界對世界司法文明做出的一次有益努力和嘗試,以期在追求公平正義的世界司法文明中留下中國之痕跡。但任何一項開創性的活動單憑熱情和努力并非一定到達彼岸,要想確保成功,首先要確保開發路徑的選擇即研究方法正確。現在看來,我國司法領域所開發的人工智能是從上到下、從易到難、從點到面、從環節到系統,并搭建技術人員與資深法官深度融合的開發平臺,從目前試運行效果和專家論證意見來看,這條路徑的選擇是現實可行的。當然,辦案系統在運用推廣過程中,不同的辦案人員對人工智能的接受度尚存差異甚至出現某些抵觸,這也是人之常情,畢竟該系統客觀上倒逼了辦案人員各項訴訟活動的規范行為,深刻鉗制了以往的辦案思維和模式,導致工作方式上的暫時不適應。但從長遠來看,該辦案系統必然會被公檢法辦案人員所接受,因為它辦案的輔助作用會隨著人工智能的不斷完善而被擴大,且其對訴訟各階段工作所具有的強大指引、校驗和判斷能力,必將成為辦案人員的高效工作助手,因而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未來可期。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7(10)

【注釋】
①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共錄入案件60件,包括故意殺人案件12件,盜竊案件39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件;錄入證據19316份;提供證據指引2622次;發現證據瑕疵點48個,提供知識索引查詢348次,總點擊量達5.6萬次。陳瓊珂: 《全國首個“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滬誕生》,載《解放日報》2017年7月10日。
【參考文獻】
[1] 主動擁抱新一輪科技革命.人民法院報 ,2017.7.14.
[2][14] 人工智能時代的機遇和挑戰 華政校長解碼“206”輔助辦案系統.http://www.dzwww.com/xinwen/shehuixinwen/201707/t20170717_16167042.htm.
[3][6] 陳瓊珂.全國首個“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滬誕生.解放日報,2017.7.10.
[4] 顧培東.效益:當代法律的一個基本價值目標.中國法學,1992(3).
[5] 貴陽政法大數據辦案系統:運用大數據技術 破執法司法難題.http://www.sohu.com/a/156181562_119562.
[7] 劉洋.司法權力尋租與司法腐敗的經濟學分析.吉林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8]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 貴陽研發政法大數據辦案系統 打破偵查中心主義.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7/07-04/8269041.shtml.
[10] 本杰明·卡多佐,蘇力譯.司法過程的性質.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11] 人工智能能夠代替人類法官,帶來最終的公正嗎?.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731/23/34413325_675713216.shtml.
[12] 孟建柱妙探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更像人的左腦,定位是人的工具.http://www.bj148.org/zhengfa/zfzfdt/201707/t20170711_1342319.html.
[13] 上海高院院長崔亞東對話法學專家:人工智能代替不了法官.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00734.
[15] 科瑟,石人譯.社會學思想名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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