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檢察大數據的頂層技術架構,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通過全面推進國家檢察大數據中心建設,建立“檢務大數據庫”,搭建國家層面的檢察大數據收集、管理、應用平臺。通過運用云計算與大數據技術,當前檢察數據生產采集漸成規模,檢察數據的標準化建設、存儲和運算能力逐步提升,基于海量數據的應用研發能力日趨專業化。
(一)現狀
1.“檢察大數據”的概念厘定
“大數據”的生產與運用是一個“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通、共享、多贏過程。檢察機關在整合應用其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的信息數據服務司法辦案的同時,也在辦案中生產“大數據”。這些數據既可作為檢察機關校準后續辦案的內部參照系,同時部分數據亦可對外輸出服務社會。前者如在刑事檢察中整合同類案件形成案例數據庫,用以提升公訴量刑精準度,后者以當前檢察機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服務最為典型。顯然作為數據運用者,檢察機關“大數據”包括檢察工作所涉及的一切有用信息數據。其中,相當一部分數據并非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產出的“原生”數據。如職務犯罪偵查辦案中反貪部門調用房產、銀行、公安行政機關的信息數據庫進行初查;相關業務部門在審查起訴、出庭公訴、訴訟監督、參與社會治理等方面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新技術等。
“檢察大數據”與上述檢察機關運用的“大數據”有本質區別!皺z察大數據”專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大數據,是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中的“原生”案件信息數據,其最核心的特征是相關數據是關于檢察業務辦案的信息數據。目前,在檢察司法辦案大數據的擷取、管理、應用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推進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是國家層面“檢察大數據”生成的最重要平臺;同時各地檢察機關亦多有創新,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開發應用的“檢立方”系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試運行的“檢察官執法辦案全程監控考核系統”、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試運行的“綜合管理信息平臺一期”、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研發的“互聯網檢務辦公室”,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研發的辦公辦案軟件“移動檢務通”等。上述系統平臺通過案件管理部門案件受理信息輸入及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的流程信息輸入,生成、存儲、管理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相關的各項信息數據,并通過對大數據不同子系統數據的深度分析,進而服務領導決策與司法辦案。
2. 當前檢察工作中的大數據運用
無論是檢察機關的“原生”大數據,還是第三方生成的關聯大數據,在當前的檢察辦案與司法管理工作中都有著極為廣闊的應用前景。作為檢察機關大數據的核心內容,“原生”大數據即“檢察大數據”,在輔助檢察辦案、服務司法管理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在“檢察大數據”輔助檢察辦案方面,目前較為典型的如貴州省人民檢察機關的“大數據司法辦案輔助系統”。司法辦案輔助系統運用“實體識別”“數學建!钡却髷祿夹g,通過繪制“犯罪構成知識”圖譜,建立各罪名案件數學模型的司法辦案輔助系統,為辦案提供案件信息智能采集、“要素-證據”智能關聯和風險預警、證據材料甄別,以及類案推送、量刑建議計算等智能化服務。目前,貴州省人民檢察機關的大數據司法辦案輔助系統已進行了三次迭代升級,正在貴州全省4個市(州)院和31個基層院試點運行。
在“檢察大數據”服務司法管理方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執法辦案全程監控考核系統非常具有代表性。該院通過對各職能部門受理、立案(項)、辦理的案件以及不依附于自偵、批捕、起訴等主要辦案業務的,有完整流程、審查結論及相關法律文書的訴訟監督、社會治理、維護穩定、預防犯罪等檢察業務進行梳理,對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共性的檢察業務指標進行歸并,形成了較為規范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大數據目錄和工作指標體系。通過對檢察官在執法辦案中產生的“原生”大數據的深度挖掘和研判分析,將案件統計、質量監控、專題研判、績效分析有機融為一體,進而使辦案監督管理者能夠及時準確找出檢察官在辦案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問題,有效強化對司法辦案的績效考評與內部監控。
除了重視對“原生”大數據的收集整理與挖掘應用,如何發揮好“他山之石”的作用,在檢察辦案中運用好第三方關聯大數據,也是大數據技術與檢察辦案深度融合的重要內容。除了上述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對房產、銀行、公安行政機關等提供的關聯數據的常規運用外,當前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正在進行創新運用第三方大數據方面的積極探索。如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檢察院對接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和民情APP,推出檢察民情APP的創新做法。自對接平臺以來,錫山區人民檢察院已查閱近6000條民情信息,從海量數據中了解掌握群眾訴求,立足檢察職能,從中發現老百姓對征地拆遷、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需求,聚焦群眾關注的熱點民生問題深入挖掘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訴訟監督線索、執行監督線索及公益訴訟線索,使第三方大數據真正成為輔助檢察辦案,拓展監督案源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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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察大數據系統的提升點
目前,檢察大數據系統在建設與應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低水平重復建設。大數據思維的核心在于打破對數據資源的分割與壟斷,實現數據整合、開放、共享。因此,檢察大數據系統建設只能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部署下,自上而下的改革過程。地方檢察機關的創新探索可以是技術層面的“點上”嘗試,但絕不可能跳開最高檢統一部署,自成一體建設、應用大數據,否則形成的只能是“大而無當”“華而不實”的“面子”系統。
二是數據整合利用率低。從當前實際情況看,對數據的采集、管理往往只由案件管理部門單方面進行,尚未與業務部門形成完整、積極的雙向互動,缺乏相應的完整工作流程及工作機制。業務部門往往既不了解數據采集與整合的標準規范,也不掌握利用大數據進行分析的方法和途徑,更提不出有效的數據應用需求,而一線業務部門對于案件信息數據的不敏感,又進而導致許多鮮活的一手數據未能及時采集,大量新的案件信息無法實時納入分析視野。
概言之,由于我國檢察大數據系統的構建與應用還處于起步階段,當前檢察大數據系統在數據采集的范圍邊界、新型數據整合應用、數據技術分析的方式途徑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2. 數據采集厚此薄彼
檢察機關是唯一全程參與刑事訴訟程序和參與三大訴訟程序的司法機關,其司法辦案活動不僅門類多,辦案程序也相對復雜。由于對什么是“司法案件”缺乏統一界定和規范標準,導致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大數據在擷取之初就因對“案件”的理解差異導致數據采集與管理上的厚此薄彼。例如,對經初查決定不予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受理審查后未發現嚴重問題、無需提出監督意見的刑罰執行監督案件等未成案“案件”數據應否納入采集范圍仍存在爭議;對于刑檢辦案業務數據與檢察監督業務數據在采集精細度上存在差異等。
3. 新型數據應用滯后
近年,隨著檢察機關對于信息化建設的不斷重視和深化,各類可供利用的信息數據明顯增多,數據種類日益豐富,但在整合與共享數據的過程中,案件管理部門、各業務部門還是以共享存儲在系統數據庫中的傳統數據為主,大量新型數據尚未納入視野,使得可供分析研判的數據范圍狹窄,規模不夠。如系統應用過程中產生的日志類信息,在業務中獲取的其他文本類、語音類、視頻類等新興數據尚未作為整合與共享的主要內容。數據分析創新不足在當前的信息處理中,傳統的數據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仍占據主導地位,在處理很多檢察大數據時只是簡單累加、比對及單一模式的計算,對于信息數據之間的內在關聯挖掘不足,不能完全滿足檢察工作的需要,對非結構化的數據處理還沒有建設專門的平臺,開發專門的工具,數據應用效率和水準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同時,在數據管理上也缺乏成體系的專門機構及專業人員進行標準制定和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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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檢察大數據系統的建議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十三五”時期科技強檢規劃綱要》,明確要求到2017年底,建成覆蓋全國四級檢察機關,涵蓋司法辦案、檢察辦公、隊伍管理、檢務保障、檢察決策支持、檢務公開和服務在內的電子檢務工程“六大平臺”,積極探索推廣大數據應用,到2020年底,建成國家大數據中心。結合大數據的發展趨勢,檢察大數據體系仍需從采集整合、分析處理以及數據應用等方面進行完善。
2. 完善數據采集指標
作為檢察大數據的最重要來源,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自2014年1月上線以來,已成為檢察官最重要的辦案工具,融入每一項具體辦案行為中。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以信息化的手段,涵蓋了案件辦理、管理和統計三大功能,與司法辦案大數據的構建具有十分密切的關聯。
目前,統一業務應用系統在各業務模塊中的數據采集指標設置仍有待完善,部分監督辦案數據、專項檢察數等大數據指標尚未設置。諸如1.刑事檢察業務中的開展綜合治理項目數、幫教考察數;2.訴訟監督業務中的建議公安機關直訴案件數;3.刑事執行監督業務中的受理控告申訴投訴信訪數等數據指標尚有待納入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概言之,要實現大數據與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對接,首要是盡快完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辦案數據采集指標設置,最大限度涵蓋檢察機關各業務門類的司法辦案數據,同時預留容納新數據的功能,使之真正成為司法辦案大數據的存儲和運行平臺,成為真正全面涵蓋辦案數據、全程覆蓋辦案流程的檢察大數據生產平臺。
3. 強化數據挖掘整合
大數據應用的本質,就是“將經驗數字化,再將數字知識化”,這一認知不斷積累,經驗相繼傳導的過程。顯然,對于“檢察大數據”來說,數據采集只是基礎工作,數據挖掘整合才是檢察大數據真正有效應用的關鍵。在數據挖掘整合方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利用大數據助推法律監督新機制的做法值得借鑒。如該院主導研發的監督信息管理平臺通過與檢察機關統一辦案軟件對接,可以有效整合“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其他行政行為違法信息及一類問題線索等信息”六個數據庫,通過定期對平臺信息進行階段性分析,實現了對監督信息的實時導入,具有信息共享、跟蹤監督、通過統計分析發現“一類問題”等綜合功能。除了要充分整合檢察系統內部的辦案數據,加強數據挖掘整合還應最大限度破除數據壁壘,有效整合社會信息資源,加強與其他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的信息數據交換,最大限度實現數據的跨界共享。
4. 拓展數據應用空間
在檢察工作中,大數據主要應用于業務辦案和業務管理兩大領域:
在檢察業務辦案領域,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整體轉隸后,拓展大數據在刑事檢察、檢察監督工作中的應用空間是當前檢察大數據創新應用的重點。如2016年福建省檢察機關開發的“量刑建議輔助工具”,就可視為公訴業務領域大數據智能量刑系統的創新探索。在理想模式下,大數據智能量刑系統可通過對海量案例數據、法律信息的整合分析,結合人工智能和計算機學習,進行類案類推,能夠對提起公訴案件的量刑幅度、證據要求、勝訴概率等進行準確預判。再如上述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主導研發的監督信息管理平臺,亦是大數據在訴訟監督業務領域創新應用的最新例證。
在檢察業務管理領域,檢察大數據系統的構建將使目前局限于審查批捕、起訴、職務犯罪偵查等司法辦案活動的案件流程監控與質量評查工作得到更大拓展空間。除審查批捕、起訴、職務犯罪偵查等常見辦案活動外,檢察大數據系統還全面記錄與客觀反映檢察官履行刑事訴訟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行政監督、控告申訴檢察、預防職務犯罪、開展綜合治理等檢察辦案情況。如上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執法辦案全程監控考核系統,即通過不斷完善對檢察官辦案信息數據的全方位收集、整合與分析,將相關數據有效運用于檢察官辦案管理與業績考評工作,進而實現檢察大數據與案件管理工作的真正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