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IT 行業到各行各業,從美國硅谷到世界各地,從網絡空間到現實生活,大數據無疑是當下最為熱門的詞語之一。海量的數據構成了分析研究某一具體事物的根據,與之緊隨的人工智能數據分析和信息處理不再僅涉及科學技術,也被越來越多地運用,甚至于一直以來處于人們認知范圍內的“高大上”的司法領域也逐步開啟了人工智能,被譽為“現代科技應用邁出一小步,可以推動刑事司法文明前進一大步”。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過程中,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前路正處于不斷摸索探路的過程。
(一)機器能思考嗎
1950 年 10 月,一篇題為“機器能思考嗎(Computing Machinery and Intelligence)”的論文發表,它的作者阿蘭·麥席森·圖靈以此劃時代意義的思考成為“人工智能之父”。人工智能在世界范圍內的前景探索是廣闊的,但能否在司法中利用信息技術或人工智能,成為司法領域乃至于整個法學界所思考的有趣問題。在訴訟過程中,涉及多位主體,涉及多種證據,涉及若干法律,機器是否能作出準確的評判與思考?機器與法官的依法裁判能力與自由裁量權力具有可比性嗎?一切聽起來很可笑,卻又引人深思。
歐美國家人工智能化起步較早,并且廣泛應用于司法領域,我國各地法院近年來也陸續開啟人工智能時代的智慧法院建設。2017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指引法院管理信息系統的智能平臺建設工作。
上海高院主持開發代號“206”--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第一次將法定的統一證據標準嵌入到公檢法三機關的數據化刑事辦案系統中,對辦案人員辦理刑事案件提供證據指引,對案件的單一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鏈和全案證據進行判斷,自動推送同類案例,提供量刑參考、知識索引等,為辦案人員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辦案輔助。可以說,這套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對司法產生了輔助作用,對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大有裨益,有助于整體司法水平的提高。
海南高院研發的量刑規范化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具有智能識別提取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自動推送關聯法條和類案,自動依據歷史量刑數據推薦量刑,自動生成程序性法律文書和框架性裁判文書以及多維數據統計等功能。系統還能通過機器深度學習,不斷提高提取案件事實情節、推薦法條及類案的準確性,提高裁判文書生成的質量。2017 年 4 月,該系統在海南15 家法院試運行以來,法官辦理量刑規范化案件的時間減少約 50%,制作裁判文書的時間縮短約 70%,制作程序性法律文書的時間減少近 90%,大幅度減輕了法官量刑辦案的工作量,有效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減少了同案不同判情況的發生。
廣州中院對歷史上 300 多萬件同類案件進行大數據分析,形成了“智審輔助量刑裁決系統”。這個系統對影響盜竊案判決的 20 多種情形、每種情形占多大權重都會進行分析,當法官輸入案件要素后,系統會在傳統推送相似案例的基礎上自動進行比對和運算,并對量刑幅度給出圖形分析和數據參照。數據顯示,2016 年,廣州中院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84.6%,改判、發回重審率、信訪投訴率、再審啟動率都出現了下降的趨勢。也就是說,通過大數據的對比,提供了資料參考與借鑒,同時又對法官的判斷產生了一定的判例約束。
(二)判斷還是輔助判斷
就目前運用到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中的智能技術來說,體現出如下幾個優點:
其一,減少法官工作量,提高法官辦案效率。智慧法院的一項重要成果就是將人工智能技術代入工作,以智能代替法官本身處理案件核心以外的固定化、格式化、形式化的邊緣內容,或者給法官處理該部分內容帶來極大便利。
其二,形成規矩,避免“類案不同判”。大數據給所有法官畫出了同樣的“一把尺”,類案相似之處的法律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固化。
其三,輔助法官培訓與管理,提升隊伍整體素質。人工智能不僅能運用在司法審判過程,在法官隊伍建設過程中亦能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官既能通過智能系統不斷學習提高審判能力與水平,又能通過線上管理加強思想建設,促進整體司法水平的提高。
縱然人工智能有上述種種優勢,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人工智能只是司法判斷的一種輔助,不可能取代法官本身對案件的判斷。這是人工智能的定位問題,即是判斷的輔助,而非判斷本身。
在目前以及未來可預見的相當長的時間里,審判都始終保持以人為核心,以辦案法官為核心,人工智能只是通過提供便利條件,幫助法官解決工作中的部分問題,提升法官與當事人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的雙重幸福度。
(三)導入或者融入
在人工智能時代,司法前路發展問題必然也需要討論與關注。具體而言,以以下幾個問題為要:
其一,避免轉嫁規避責任。我們在推動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需要避免出現因人工智能的使用導致司法人員將責任推給機器的情形。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將案件責任轉嫁給智能系統從而規避責任。將審判責任歸結到冰冷的科技系統,司法勢必無法獲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
其二,對司法人員提出更高要求。人工智能時代是一個標志,標志著社會科技進步與人文關懷均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對司法人員本身的職業素養與職業倫理道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人員不僅需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與良好的法律素養,另一方面還要利用智能技術給工作帶來的便利,始終保持著學習態度,投入更多的精力來提高審判質量。
總而言之,科技的進步與環境的改變越是能夠給司法提供更好的條件和輔助,越是對司法本身的判斷與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運用是一次嘗試也是一場改革。未來,我們可預見的是,人工智能給司法帶來便利帶來精準,但這只是一種司法輔助,而遠非代替人本身的直接判斷。發揮長處規避問題,人工智能時代的司法前路光明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