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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數據時代中國司法面臨的主要挑戰與機遇
——兼論大數據時代司法對法學研究及人才培養的需求
            張吉豫 點擊量:575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
大數據技術中蘊藏著巨大價值,將引起思維范式和產業運作方式等多方面變革。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為司法領域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一方面,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保護及證據規則仍有待司法實踐的探索,以在法律制度和規則尚不明晰和系統的變革時期,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新的秩序的建立貢獻司法智慧和司法經驗。另一方面,大數據技術在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公正、優化配置司法資源、促進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良性互動等方面可對司法起到輔助支撐作用。面對大數據時代的挑戰與機遇,司法對法學教育提出了進行交叉學科人才培養的需求。
【關鍵字】
大數據;司法;個人信息權;數據產權;法學教育
    

  一、引發思維與社會變革的“大數據”

  近年來,“大數據”越來越廣為人知,并被認為是信息時代的新“石油”,這主要基于兩點共識。首先,在過去20年間,數據產生速度越來越快。據國際數據公司IDC報道,[1]2011年產生和復制的數據量超過1.8澤[2]字節,是過去5年數據增長的9倍,并將以每兩年翻倍的速度增長。其次,大數據中隱藏著巨大的機會和價值,將為許多領域帶來變革性發展。因此,大數據研究領域吸引了產業界、政府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例如,美國知名的公共媒體等機構長期持續報道大數據相關信息,《自然》[3]和《科學》[4]雜志也分別開放了特殊專欄,來討論大數據帶來的挑戰和重要性,各國政府機構最近紛紛宣布了多項加快大數據進程的重大計劃,[5]各行各業也都在積極討論大數據的吸引力。

  大數據技術不僅意味著處理大量的數據。它與傳統的數據處理技術相比,除了數據容量更大的表象特點之外,還體現了一些其它特點。隨著大數據的流行,其定義呈現多樣化的趨勢。許多文獻對大數據進行了定義。研究大數據的先驅——國際數據中心IDC——在2011年的報告中給出了如下的屬性定義:[6] “大數據技術描述了一個技術和體系的新時代,被設計于從大規模多樣化的數據中通過高速捕獲、發現和分析技術提取數據的價值”。這個定義刻畫了大數據的4項顯著特征,即數據體量大(volume)、數據類型多樣(variety)、數據處理速度快(velocity)和數據價值密度低(value)。這一“4V”定義的使用較為廣泛,類似的定義也出現在諸多相關文獻中。

  自開始有符號記錄以來,人類一直在產生數據。然而越向早追溯,記錄的成本越高、數量越少,“上古人類結繩記事,或許只記攸關生命的大事”;[7]且在歷史中,大部分數據都隨風而逝。存留下來的數據量盡管相對非常有限,但對于人類而言處理已經非常費時和困難。當今時代,人類在歷史上第一次有技術能力來經濟有效地捕獲、存儲和處理伴隨人類活動而產生的各種數據。大數據應用是利用數據分析的方法,從大數據中挖掘有效信息,為用戶提供輔助決策,實現大數據價值的過程。大數據分析是一個交叉學科研究領域,需要來自不同專業領域的專家協作挖掘數據中隱藏的價值。目前,大數據應用已經在結構化數據分析、文本分析、網站分析、多媒體分析、網絡分析和移動分析等多個分析領域取得了廣泛的深入研究,在社會管理、商業營銷、政府決策、情報分析、法律實施等諸多領域得到應用。

  大數據的處理方式是相對傳統的計算處理和分析機制的一次根本的轉變。2007年1月,數據庫軟件的先驅吉姆·格雷(Jim Gray)將這種轉變稱為繼“實驗驗證”、“理論推理”和“計算”之后人類認知世界的“第四范式”。[8]在大數據時代,海量數據、大數據的處理方式以及對大數據的認知理念都將對我們的思考方式產生深遠的影響。它不僅對經濟市場和社會發展呈現出不同程度的沖擊與影響,而且也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法學研究及司法實踐。大數據的發展帶來了很多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但我們更應著眼于它提供的廣闊機會。大數據給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工作者們提出了新的研究問題和新的研究方法,更帶來了新的認知方式。我們必須了解大數據,思辨地看待大數據技術的處理方式和思維模式,才能在科技與法學交匯中更好地把握時代的脈搏,更好地推進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改革。

  二、大數據時代中國司法面臨的主要挑戰

  在大數據時代,司法領域迎來了新的問題。在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的現狀下,“大數據時代要求司法者倡導能動主義”,在特定時期內,以積極參與的方式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9]當前,司法人員在司法業務中面臨著與大數據時代相關的諸多挑戰,其中最典型的問題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ㄒ唬⿺祿䴔嗬皞人信息保護有待司法實踐探索

  法律的設立總是落后于社會發展。面對飛速發展的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所帶來的諸多新型社會問題,立法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的產權及歸屬等問題上顯得尤為滯后。

  我國政府已經建立起了多家大數據交易所并已開始進行數據交易。[10]然而,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執行總裁王叁壽先生曾在眾多場合提及大數據交易面臨的尷尬。國家發改委的一份關于推動大數據交易發展的報告顯示,大數據產業發展目前面臨四個難題:1.數據權利類型沒有明確;2.數據權利主體存在爭議;3.數據的控制和使用權利界限不明,如何分離尚不明晰;4.數據通過互聯網非常容易被復制,權屬保護很困難。[11]當前,關于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定位仍存在較大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108條中將“數據信息”規定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12]有學者對此持徹底反對意見,認為數據不能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13]有學者提出,應將“衍生數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一種。[14]亦有學者提出,基于數據沒有特定性、獨立性,亦無獨立經濟價值等原因,不宜將其獨立視作財產。[15]

  與促進數據產生和流通的法律保障體系模糊相對的另一個問題,是面對大數據時代對包含個人信息的數據的大量的、普遍的采集、存儲、處理和流轉,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仍缺少系統的立法回應。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仍在醞釀之中,距離2003年國務院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專家草擬專家建議稿已有10余年。[16]我國學者發出呼聲:“個人數據保護,正是為人類進入信息社會所做的制度準備中最重要的一環,是信息社會的必要法制基礎之一,是信息社會的文明基石,構建人權的新起點!盵17]

  立法的確是困難的。個人信息保護中蘊含的人格利益與信息自由流通和應用中蘊含的巨大經濟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了巨大的張力。這種矛盾和利益沖突在大數據時代將被進一步激化。大數據產生的利益應該如何分配?大數據帶來的個人信息被濫用的隱患應該如何規制和防控?面對利益沖突應該如何設置利益平衡點?面對這些新問題,我國和發達國家都暫時沒有找到令人滿意的答案。以往,面對隨著科技發展帶來的新型社會問題,我們常在借鑒域外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立法工作,少走了很多彎路,也較少進行大量全社會范圍內的討論,但弊端在于,我們跳過了真正意義上的從無到有的過程,缺少了相應經驗的積累。所以在與發達國家同時面對新問題的時候,特別是在涉及到新的技術帶來的利益應該如何分配等方面,我們的立法宜充分調動各方主體的關心和參與,考慮市場失靈的情況,觀察中國市場自我調節的情況,了解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智慧,跟進數據技術革命,并致力于為之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撐。

  然而,面對新的社會問題,立法或許可以稍作等待,司法卻無從回避,并且司法實踐中對相應矛盾糾紛的分析梳理、司法智慧的運用和司法經驗的總結積累,是立法工作的寶貴資源。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我國司法機關進行了積極探索,已經運用著作權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了許多數據保護相關糾紛。例如,早在1996年北京陽光數據公司與上海霸才數據信息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18]中,判決就寫道“信息已成為現代化社會的重要資源之一,其價值已為社會所公認,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生產高質量的信息產品,向社會提供服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信息開發者和服務者的權利義務,已得到社會的普遍重視。目前,我國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社會信息化的程度還不高,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信息產品和信息服務予以法律保護,有利于鼓勵和促進開發者開發、生產高質量的信息產品和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并論證了陽光數據公司的相應數據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我國也有法官提出,當前可以我國《憲法》中關于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作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基礎,以《民法通則》中有關公民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為該部門法保護個人信息的基礎。[19]在個案裁判中,司法人員不宜機械地適用文義解釋,而應把握法律規范體系中蘊含的價值判斷,深入分析個案中的利益關系,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對法律規范做出符合立法目的之解釋。

 。ǘ┐髷祿䲡r代證據規則體系有待完善和發展

  事實判斷是司法審判中至為關鍵的環節之一。司法實踐中最終認定的“事實”,實際上是由證據碎片拼接組合所呈現的。證據對于司法實踐無疑具有重大影響。在信息社會中,特別是大數據的價值被社會認識并重視之后,我們的生活被日益豐富多維地記錄在信息系統之中。數據作為人類社會的忠實記錄,成為了等待人們去尋找證據以“還原”事實的寶庫;大數據技術及思維范式也可能對案件相關證據的收集方法、范圍乃至采信規則產生影響。具體而言,大數據帶來的證據規則方面的挑戰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

  1.電子數據證據使用規范需跟隨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不斷細化完善

  目前,我國電子證據規則仍有待發展完善,司法工作人員對于電子證據本身的可采性標準及效力認定等問題仍然存在疑問,這是對司法實踐中運用電子數據證據的重要挑戰。盡管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均將電子數據規定為證據類型之一,2015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也對電子數據進行了進一步界定,但由于電子數據容易被偽造和刪改等因素,加上我國法律相關實踐經驗的不足,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審查和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仍然是一個難題。“人們慣常審視電子證據的思維模式是尋求一種能夠脫離開電子數據的虛擬世界而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替代物。這種思維的基礎是不相信在網絡中流動的數字化信息的真實性。”[20]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電子數據規定》),對于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的定義及其收集、提取、移送、展示、審查、判斷等方面進行了規范。[21]其中許多條款的設置都旨在保障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識別。[22]其中對于電子數據應著重審查其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審查其收集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等規定,均對法院審查和判斷電子數據提出了挑戰。

  在大數據時代,更需要發展和細化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全、取證和真實性判斷等方面的規范。對大數據技術的深入理解和技術跟蹤,對電子證據真實性實質審查中的電子證據司法鑒定和證據印證這兩類方法均有積極意義。[23]正如我國學者所述,“電子證據同時具有脆弱性和穩定性這一對相互矛盾的特性”。脆弱性包括兩個主要方面:(1)電子數據易于被篡改和偽造,或因系統故障等非人為因素而發生異變;(2)電子證據本身個性化特征較弱,例如網站難以通過注冊信息來確認注冊者的真實身份。穩定性則表現在:(1)易于存儲和復制,不易徹底銷毀;(2)篡改、偽造的痕跡難以完全消除。[24]在大數據技術下,許多電子證據的上述脆弱性將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弱,而穩定性特點將可能進一步增強。一方面,在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一種重要的資源和財富,許多大數據擁有方均會采用更為先進的存儲技術或采用穩定成熟的云服務平臺,在這種情況下,數據因系統故障等非人為因素而發生異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篡改數據的痕跡也更難于完全消除,為電子司法鑒定提供了更為有利的環境。另一方面,大數據時代,一個主體的眾多信息都可能被記錄在許多具有獨立來源的信息系統中,使得電子數據證據往往可以與其它電子數據相互印證,使原本易于篡改且難于證明與特定主體相對應的電子數據可以得到補強。

  在大數據時代,幾乎無處不在的電子數據成為了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大數據技術所帶來的潛在的電子證據脆弱性減弱和穩定性增強,需要相應的規范來予以充分利用,進而指導司法實踐。司法領域可在取證、保存、出示、審查及認定方面都進一步發展電子數據證據使用規范細則,服務大數據時代的訴訟,“在充分認識到電子證據重要性的基礎上,進行制度的改變,法律的完善,構建科學的電子證據規則體系,使得電子證據合法、合理、充分地被運用,實現電子證據應有的功能和作用!盵25]

  2.大數據分析結論能否作為司法證據使用仍需論證和予以明確

  大數據分析技術可能為證據的收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大數據技術通過對海量數據的自動分析,從海量的瑣碎數據中挖掘出有價值的信息,從而為人們在相應領域的活動提供依據和啟示。大數據分析能夠依托海量數據,挖掘出事物間的關聯關系。在司法領域的證據收集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依托大數據分析直接搜索出相關數據,也可以基于對以往大數據的分析挖掘出事物間的關聯關系,再據此進行進一步的證據調查和采集。

  面對這樣的想法,一些學者開始探討大數據分析結論是否能夠作為司法證據使用,以及大數據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機制;谀壳按髷祿治鍪且环N以分析關聯關系為主的、對精確要求較低的定量分析等理由,我國學者多數認為目前不宜將大數據直接作為一種證據使用。[26]也有學者提出,大數據分析雖然或許不能直接體現在證據的推論結構中,但可以進入證據分析領域,提供“數據經驗”,可以為事實認定者提供事實認定的語境和背景知識,填補人類對海量碎片信息認知能力的不足。[27]本文認為目前至少在民事訴訟中,大數據分析結果并非不可作為證據使用。在大數據時代之前,傳統調查統計的方法已經開始應用于民事訴訟領域。例如,在知識產權民事訴訟領域,美國法院已開始用專家調查證據支持可能出現商標混淆的主張。[28]我國一些學者提議關注和借鑒美國的司法實踐,將消費者調查統計結果作為證據,承認其具有可采性,將之引入我國司法實踐,并指出在商標法領域,針對混淆可能性、第二含義的產生、商標的通用名稱化、商標的淡化、虛假廣告等問題,都可能涉及調查統計方法的應用。[29]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當事人將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有些也得到了法院的采信。[30]在華為訴IDC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案[31]中,一、二審法院在進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裁定時,均參考了STRATEGY ANALYTICS研究機構對全球手機市場中蘋果、三星等公司銷售額的統計分析和預測!皢柧碚{查證據和其他認定因素一樣……使得法官更好地將抽象的法律和具體的事實焊接在一起,得出盡可能公正和準確的裁決!盵32]在這些已經使用調查統計報告作為證據的問題上,理論上也可能運用大數據分析結論作為證據,只是正如統計調查證據需要披露相關細節并符合規范一樣,大數據分析結論作為證據使用也必然需要說明數據來源及分析方法,并逐漸發展和確立證據審查規范。司法實踐需要正確理解數據科學的性質和作用,對采用大數據分析結論作為證據保持審慎但開放的態度,并在此過程中起到科學引導作用。此外,大數據時代“證據偏在”的問題將更加凸顯,需要借助證據制度加以克服。[33]

  三、大數據技術為中國司法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大數據分析作為一種新型的研究范式和決策輔助方法,正無孔不入地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為人類活動提供信息參考。司法領域也自不例外。除案件相關領域的數據外,司法活動本身也在源源不斷地產生案件判決、庭審筆錄等各類業務數據。此外,社會各界對于司法活動有著密切的關注,各大門戶網站、社交媒體上均存在大量對司法事件、司法單位、司法人員的報道和評論。對海量異構的案件相關的領域數據、司法業務數據及互聯網數據的分析,可能為司法能力現代化、司法公正的促進、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等方面都提供有益的輔助支持。我國司法系統也非常重視科技力量的運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設立足于時代發展前沿的‘智慧法院’”。[3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十二五”科技強檢規劃綱要》。[35]大數據技術是其中的重要技術之一。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重點說明“大數據表示的是過去,但表達的是未來,其意義就在于,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整合、挖掘,揭示傳統技術方式難以展現的關聯關系,讓人們更清楚地理解事物本質、把握未來取向,從而發現新規律、提升新能力”,[36]并反復強調“要著力提升科技信息化應用能力,善于運用大數據,提高維護穩定工作現代化水平。”[37]

  總體而言,大數據技術主要可在如下幾個方面發揮重要輔助作用,為中國司法的進一步發展帶來新的機遇:

 。ㄒ唬┹o助提升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公正

  大數據技術可以在眾多司法過程中提供關聯關系挖掘和決策輔助,[38]輔助提升司法能力,并促進司法公正。

  在職務犯罪風險評估、預測、預防以及犯罪偵查等司法活動中,盡管現階段大數據分析的實際運用尚為數不多,但學術界及實務界都正在積極展開探索和討論。我國有學者提出,如果缺乏來自刑事司法體系內的大數據支撐,大數據分析目前似乎無法探究刑事司法與犯罪的核心問題。[39]我國也有學者提出,當代職務犯罪線索更加隱蔽,可以針對組織內部和社會動態兩大類別的數據,建立大數據相關模式分析,“對不同數據源的數據進行比對、關聯、分析和預測,對國家公職人員履行職務期間碎片化電子數據全體樣本進行相關性分析”,發現線索,進行預警,輔助決策。[40]為使大數據分析更好地發揮作用,宜在合法范圍內盡可能建立司法內部數據及政府機構內部數據的實施收集及適當的共享機制。目前,我國在司法裁判文書的公開和分析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進展,并正在進一步推進。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集并公開的裁判文書已超過2000萬篇。[41]我國司法系統及企業界均已經開展了一些相關工作。例如,安徽高院的“類案指引項目”建立了裁判文書大數據挖掘和分析系統,擬在傳統法學理論和實踐判例的基礎上,以類案同判為目標,對海量裁判文書進行量化分析。該系統已在2016年5月在安徽部分法院投入試用。[42]在企業界,北大法寶、知產寶的“索驥”產品等也都基于海量判決文書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數據分析服務。

  針對司法案件的大數據分析一方面將極大地便利司法人員從在先案件信息中了解先例情況,學習經驗,輔助構建審判和量刑決策模型,提升司法能力,律師對司法大數據的積極運用也將為案件的審理提供有益信息;另一方面,司法大數據將有力地促進司法公正。公正司法不僅需要法官的道德良知,也需要外在的約束和推動。[43]

  首先,針對司法案件的大數據分析可以有效輔助“同案同判”目標的推進。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一項基本要求,是自然正義在司法領域最具體的體現,蘊含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樸素正義。司法大數據分析可以減少由于時間和空間上的距離造成的信息溝壑。同一類案件處理中可能涉及很多不同的因素,司法大數據分析將在全國司法裁判文書中進行分析,輔助揭示各類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使法官適用法律時更能保證與全國同類案件進行類似處理,從而保證裁判的統一性。其次,司法大數據分析的推進將提高司法的公開性,使司法處于陽光之下,以公開來促進公正。司法信息公開和大數據分析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司法機關與當事人和社會民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使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會考慮到社會監督,從而促使司法人員提高案件處理質量,特別是提高司法公正。最后,司法大數據分析將促進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大數據時代,裁判文書公布后,數據分析可以對裁判文書的質量進行評價,這將促進法官認真地制作裁判文書,充分地說理,呈現高質量的文字水平,提高案件裁判的質量,并對后來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司法公開是一種自信,一種力量,是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通過司法公開可以全面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使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在規范和監督下運行、在公眾信任的氛圍中運行!盵44]在大數據時代,司法公開既是技術和社會發展所致的必然趨勢和要求,又將通過大數據技術輔助提升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公正,使司法系統擁有和展現基于司法能力和司法公正的自信和力量。

 。ǘ┹o助配置司法資源

  大數據技術可以輔助進行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例如,可以應用大數據技術對案件繁簡分流及合并拆分審理等過程中的規律進行分析,輔助進行案件繁簡分流及合并、拆分審理的決策建議,建立司法資源節約機制;可以應用大數據技術測算不同區域不同業務的司法業務量,輔助評估每個司法人員的辦案質量、效果及專長,并進行司法人員的優化配置。特別在當前的司法改革工作中,有人士提出,“應以大數據為依據,科學進行調查研究,科學測定法官、司法輔助人員的工作量,科學推動審判權監督管理方式改革,科學推動審判輔助及案件執行事務改革,確保法院司法改革取得應有的實效!盵45]

 。ㄈ┹o助促進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

  近些年來,比較重要或熱點的司法事件經常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霸诋斀窬W絡信息時代,公眾對司法信息需求量越來越大,對司法公開的信息及時性要求越來越高,司法領域的熱點多、觸點多、燃點低……不僅要通過審判活動實現司法公正,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讓裁判或認定的過程變成當事人感受民主、客觀、公正的過程。”[46]公眾在互聯網上的輿論可能包含改進司法工作的有益建議,也可能是基于信息不對稱或錯誤信息而產生的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認識,后者常常給相關司法人員帶來壓力,有時甚至有可能不當影響了司法獨立。在堅持審判獨立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應用大數據技術,發現公眾心理和輿論傳播的特點,進行輿論風險預警和適當的、及時的信息發布,從而構建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良性互動關系,也有助于緩解輿論對于司法人員的壓力,輔助審判獨立的實現。同時,大數據技術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從眾多司法業務數據和互聯網信息中挖掘司法為民目標的實現和提升路徑,進而輔助提高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

  綜上所述,大數據技術可對司法的多方面提供支撐。對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可以發現隱藏在大量細節背后的規律。依據規律,可預測未來。收集分析海量的各種類型的數據,并快速獲取影響未來的信息能力,就是大數據技術的魅力!盵47]但在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輔助決策時,有一些事項值得注意。1.在使用包含個人信息的數據時要注意合理使用的范圍,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權利。2.不同來源的不同類型數據,在可靠性等方面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相對于互聯網數據而言,司法業務數據通常更為準確和真實。在數據分析設計時應對此有所注意。3.應對大數據分析得出關聯關系和進行預測的原理有清醒認識,了解到數據分析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對數據分析進行恰當合理的利用。

  四、大數據時代司法對法學研究及人才培養的需求

  大數據時代,積極應對中國司法面臨的挑戰與把握發展機遇的核心均在于人。大數據在司法中的充分應用不是簡單的法律與技術的堆積,而是需要法律界人士體會和實踐其中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的變革,開展交叉學科研究和應用,并從實踐中設計和發展相應的教育體系,培養能夠更好地回應時代需求的人才。

 。ㄒ唬┐髷祿䦷硭季S方式和研究方法的變革

  在過去的幾千年中,實驗驗證、理論推導和科學計算是人類探索自然、研究社會的三種基本認知范式。在大數據條件下,以計算為中心的理念逐漸轉變到以數據為中心,形成數據思維方式——大數據時代的新型研究范式即“第四范式”?茖W家們認為,未來科學的發展趨勢是,隨著數據量的高速增長,計算機將不僅僅能做計算模擬仿真,還能分析總結并得到理論。這意味著一些過去由科學家和專業學者所從事的工作,在未來可以由計算機來進行并可能做得更好。在《大數據時代》[48]一書中,舍恩伯格等對大數據引發的思維變革進行了如下總結:1.分析數據時,要盡可能地利用所有數據,而不只是分析少量的樣本數據。2.相比于精確的數據,更樂于接受紛繁復雜的數據。3.應更為關注事物之間的相關關系,而不是探索因果關系。4.大數據的簡單算法比小數據的復雜算法更為有效。5.大數據的分析結果將減少決策中的草率和主觀因素,數據科學家將取代“專家”。

  該總結中的第4條主要與數據分析的計算機算法相關,而其它幾條則直接涉及到思維方式的轉變,同時也可能帶來一定的沖突。第1個轉變意味著研究工作將不再依賴于小規模的數據采樣,而是轉而分析大規模的、真實的甚至實時的復雜數據全集。使用數據全集能夠帶來更完整而全面的認識,從而可能發現采樣方法所難以揭示的細節。信息技術的發展使人們可以借助大數據分析技術,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工作中可能實現定量化指導,甚至使之成為一門科學。第2個轉變是個體數據相關的精確度不再重要,因為當擁有海量的即時數據時,適當忽略微觀層面上的精確度,可能在宏觀層面擁有更好的洞察力。這對于公共事務管理、宏觀調控等實踐將具有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這也可能導致對個體情況的漠視,造成司法實踐中的盲點。第3個轉變極其重要。在大數據時代的研究方法下,人們可能不再關注于事物間的因果關系,而關注其相互之間的相關關系。值得肯定的是,相關關系也許并不能準確地說明某個社會現象發生的原因,但它會揭示其發展過程。這一點以及舍恩伯格等所宣稱的第5點改變,對于習慣講究嚴密邏輯和因果關系的研究工作者們可能難以接受,會認為當前大數據的概念空洞而粗糙,就數據論數據,忽視人性和理論指導,從而難以取得突破性進展,甚至可能帶來災難。由此看來,如何運用法學和社會科學相關理論來指導司法實踐領域的大數據分析,這可能是學術研究和實踐探索中都需要認真思考并亟待突破的問題。[49]

  盡管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發展總是相互關聯,大數據技術在法學研究及司法領域的應用仍將帶來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之間的一次碰撞和深度交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區別之一在于思維方式的不同,社會科學是總體邏輯思維,自然科學是類型邏輯思維!鼻罢哧P注獨立各異個案的整體分布;后者則關注典型現象并挖掘其中的規律,進而將規律推廣適用于具體問題。而大數據技術的這種量化分析特點決定了它無法挖掘出普適規律來描述和解釋所有個體行為。[50]另一方面,作為社會現象的一部分,法律現象與自然現象之間有著顯著區別,它有著太多的異質性和不確定性。[51]這使得我們在使用大數據來研究法律現象的時候,不一定能夠像研究自然科學問題那樣直接和有效。這些都有可能成為大數據技術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應用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面對大數據的沖擊時,是堅守自身特有的話語模式,還是迎接這一技術所帶來的深刻影響,也許是大數據時代下的法學研究和司法變革所需要做出的必然選擇。

 。ǘ┙徊鎸W科研究和人才培養勢在必行

  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我們必須對此有所準備和應對,將法學理論與科學計算理論相結合,打破學科劃分帶來的思想羈絆,了解相關交叉學科的思維方式,或者以交叉合作的方式展開研究和實踐工作。傳統的法學研究工作較普遍地表現為單獨個體的活動,而大數據時代的海量數據常常無法由單個個體完成收集、整理和分析。目前,許多應用大數據的研究都采用了較大規模的分工協作方式。[52]在結合大數據技術進行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倚靠個體或者單一部門來開展工作,在一些問題上難以取得突破,必須加強跨學科和跨部門的協作。

  在人才培養方面,傳統的法學院課程設計一般以單一的法學課程為主,這樣的設置使得大多數從法學院畢業的科研工作人員往往僅基于傳統意義上的法學視角、法學理論來研究和解決法律問題,缺乏多樣性。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雖然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引入了多學科背景的人才,但在各個教育階段仍然以單一學科為主。單一學科課程的疊加只是權宜之計,并非我們希望的最佳課程設置模式。單一學科的知識相對容易獲得,難以輕易掌握的是利用大數據技術在司法領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和方法。這需要發展出一批具有應用大數據技術去解決司法問題的經驗豐富的研究者或實務工作先鋒來參與系統的人才培養計劃的設計,并進行思維方式和研究方法的傳授。

  五、結語

  我們仍處在大數據時代薄霧彌漫的清晨。盡管還不能看到那一時代的清晰輪廓,但我們能夠預見人類研究范式和社會運行方式都將迎來巨大變革。社會變革時期成文法往往格外顯得滯后,此時司法系統的能動性尤為重要,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新的法律秩序形成起著重要作用。司法系統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支柱,應積極面對大數據技術正在引發的這場變革,拓寬視野,奠定基礎,積累經驗,培育人才,為信息時代的社會法律制度貢獻司法智慧和司法經驗,為更加公正、高效、科學、公信的司法實踐積蓄現代化的大數據技術和思維范式支撐。

【注釋】
[1] See John Gantz and David Reinsel,“Extracting Value from Chaos”, IDC iView,(Jun.,2011), pp.1-12.
[2] Zeta,計算機儲存容量計算單位,指2的70次方。
[3] Big Data.2008. http://www.nature.com/news/specials/bigdata/index.html,2016年7月25日訪問。
[4] Special Online Collection: Dealing with Big Data.2011. http://www.sciencemag.org/site/special/data/,2016年7月25日訪問。
[5] See White House, Fact Sheet: Big Data across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2012.相關計劃主要包括:2012年3月22日,奧巴馬宣布美國政府投資2億美元啟動“大數據研究和發展計劃”;2013年6月,西方八國集團(G8)簽訂了《開放數據憲章》,聯合推動大數據發展;2015年9月,國務院公布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等。
[6]同注[1]。
[7]蔣勛:《漢字書法之美》,廣西師范學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頁。
[8] Kristin M. Tolle, D. Stewart W Tansley, Anthony J.G.Hey,“The fourth Paradigm: Data-Intensive Scientific Discovery”,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Vol.99, No.8(2011), pp.1334-1337.
[9]參見孫光寧:《大數據時代對司法審判的沖擊及其應對——從指導性案例29號切入》,《湖北社會科學》2016年第5期,第153頁。
[10]2015年4月15日,全國首家大數據交易所——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正式運營并完成了首批大數據交易。參見齊愛民:《對大數據立法管理是時代之需》,《廣西日報》2016年7月5日,第11版。文中指出:“我國政府在全球率先開創了大數據交易的先河,繼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之后,國內其他省市的大數據交易所和大數據交易中心雨后春筍般成長起來。大數據交易在我國越來越普遍,交易數額越來越大。而數據是什么?急需立法予以明確以確定數據權屬和規范交易秩序。”
[11]參見王林、陳晶:《萬億元大數據產業有望駛入快車道》, http://article.cyol.com/chuangye/content/2016-07/05/content_13011896.htm,2016年7月20日訪問。
[12]參見http://www.npc.gov.cn/npc/flcazqyj/2016-07/05/content_1993342.htm,2016年7月20日訪問。
[13]例如齊愛民:《〈民法總則(草案)〉將“數據信息”歸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個必須更正的錯誤》,http://www.aiweibang.com/yuedu/129062176.html,2016年7月20日訪問。
[14]參見楊立新、陳小江:《衍生數據是數據專有權的客體》,《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年7月13日,第1006期。http://sscp.cssn.cn/xkpd/zxtj/201607/t20160713_3119407.html,2016年7月20日訪問。
[15]參見梅夏英:《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其民法定位》,《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9期。文章提出,“數據沒有特定性、獨立性,亦不屬于無形物,不能歸入表彰民事權利的客體;數據無獨立經濟價值,其交易性受制于信息的內容,且其價值實現依賴于數據安全和自我控制保護,因此也不宜將其獨立視作財產;跀祿姆强腕w性,大數據交易的合同性質宜界定為數據服務合同;基于主體不確定、外部性問題和壟斷性的缺乏,數據權利化也難以實現!
[16]我國05、06年相繼出版了兩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建議稿,包括:齊愛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示范法草案學者建議稿》,《河北法學》2005年第6期,第2-5頁;周漢華主編:《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7]郭瑜:《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83頁。
[18](1996)一中知初字第54號。
[19]參見張超:《淺析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9019.shtml,2016年7月25日訪問。
[20]高波:《從制度到思維:大數據對電子證據收集的影響與應對》,《大連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2期,第90頁。
[21]參見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609/t20160920_167380_1.shtml,2016年9月30日訪問。
[22]參見謝登科:《電子數據證據使用的五大法律問題——〈電子數據規定〉分析探討》,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MyNDM5Nw==&mid=2653159654&idx=1&sn=24148cb02287ae6e076dc9e5e038ebb0& chksm=bd3a55a48a4ddcb2af 9757864a2e0130142e06da51eb77d4e86d7bf37a00164e635931a23c34#wechat_redirect,2016年9月30日訪問。
[23]參見龍衛球、裴煒:《電子證據概念與審查認定規則的構建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第44-46頁。該文指出:法院對電子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時主要關注三個事項:電子司法鑒定就證據真實性所提出的意見,該電子證據是否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以及證據完整性。
[24]參見注[23]。
[25]樊崇義、李思遠:《論電子證據時代的到來》,《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第106頁。
[26]我國多位學者在論著中論述或表達了這一觀點。例如,付艷茹、馬強:《大數據背景下職務犯罪預防途徑和方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9-16頁。再如,周蔚:《大數據在事實認定中作用機制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6期,第64-82頁。
[27]參見周蔚:《大數據在事實認定中作用機制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6期,第64-82頁。
[28]參見[美]漢斯·采澤爾、戴維·凱:《用數字證明:法律和訴訟中的實證方法》,黃向陽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02頁。
[29]參見金海軍:《商標與通用名稱問題的消費者調查方法——實證與比較》,《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10期,第25-35頁。參見杜穎:《商標糾紛中的消費者問卷調查證據》,《環球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第71-80頁。
[30]例如:張小泉刀剪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蒙牛乳業訴蒙牛酒業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896號等。參見張愛國:《商標消費者調查的正當性研究:從49份商標侵權糾紛民事判決書談起》,《知識產權》2011年第2期,第63-64頁。該文中指出,截至2010年1月,在4237份侵犯商標權的裁判文書中,有49份有效判決涉及問卷調查證據。
[31](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5號。
[32]謝曉堯、陳賢凱:《商標混淆的科學測度——調查實驗方法在司法中的運用》,《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第171頁。
[33]參見高波:《大數據:電子數據證據的挑戰與機遇》,《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第112-113頁。
[34]周斌:《周強在最高法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2016年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強調:推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建“智慧法院”》, http://www.legaldaily.com.cn/Court/content/2016-02/01/content_6471053.htm?node=53949,2016年7月25日訪問。
[35]參見侯建剛:《高檢院印發〈“十二五”科技強檢規劃綱要〉》,《檢察日報》2011年10月10日,第1版。
[36]孟建柱:《深入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切實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水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公共安全工作重要批示》,《求是》2015年第21期,第9頁。
[37]曹建明:《做好互聯網時代的檢察工作“+”法》,《檢察日報》2015年8月18日,第4版。
[38]參見肖鑫、周浩漓:《大數據技術下的司法統計現狀及其應用創新建設研究》,《南方論壇》2015年第8期,第65-71頁。
[39]參見***:《刑事司法實證研究:以數據及其運用為中心的探討》,《中國法學》2016年第4期,第216頁。該文章主旨雖為探討刑事司法實證研究,但本文認為其中這方面相關論述也適用于利用大數據分析來輔助犯罪預測等司法活動本身。
[40]參見付艷茹、馬強:《大數據背景下職務犯罪預防途徑和方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第9-16頁。
[41]截止至2016年9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有21177820篇。見http://wenshu.court.gov.cn/;我國企業界相關司法案例平臺同樣收集和整理了大量裁判文書,例如北大法寶所收集的裁判文書也超過了2000萬件,見http://www.pkulaw.cn/Case/。
[42]參見李忠好、姜浩:《安徽高院類案指引項目研究開發投入使用》, 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6-06-21/105534160.html,2016年6月30日訪問。
[43]參見楊凱:《審判管理理論體系的法理構架與體制機制創新》,《中國法學》2014年第3期,第225頁。
[44]張文顯:《關于司法公信建設的若干問題》,載張文顯:《司法的實踐理性》,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頁。
[45]高嵐:《大數據思維下司法改革之鑰》,《人民法院報》2016年5月17日,第2版。
[46]同注[44]。
[47]趙國棟、易歡歡、糜萬軍等:《大數據時代的歷史機遇:產業變革與數據科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頁。
[48][英]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思·庫克耶:《大數據時代:生活、工作與思維的大變革》,盛楊燕、周濤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49]參見注[48]。
[50]參見孟小峰、李勇、祝建華:《社會計算:大數據時代的機遇與挑戰》,《計算機研究與發展》2013年第12期,第2488-2489頁。
[51]參見白建軍:《大數據對法學研究的些許影響》,《中外法學》2015年第1期,第34頁。
[52]2012年7月,歐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宣布發現希格斯玻色子。這是一個典型的基于大數據的科學實驗,至少要在1萬億個數據實例中才可能找出1個希格斯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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