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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古代裁判文書研究
            霍家松等 點擊量:6539
鄭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古代裁判文書指的是官府在司法活動中作為處理結果的判詞,是對現實發生案件的處理結論。作為司法活動的重要環節,裁判文書的制作不僅集中顯示了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可以從其內容中窺見案件處理的過程,認定事實的方式、態度和當時的法律制度等,這些反映了當時的法制思想和司法的理念。本文試圖通過梳理古代裁判文書的發展脈絡,分析古代裁判文書的特點,取長補短,以為當下進行的裁判文書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鑒。
【關鍵字】
古代判詞;歷史發展;成因
    

  我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余年,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不過四千余年間,朝代不斷更替,各個時期的法制有所不同。古代裁判文書作為古代法制的一個反映,同樣經歷了幾千年的發展歷程,這個發展過程表現為幾個不同的歷史時期。

  一、古代裁判文書的歷史發展

  (一)初創時期

  先秦時期是古代裁判文書的初創時期。在這一時期,由氏族的習慣產生了奴隸制的習慣法,國家從中央到地方設置了各級司法官員,伴隨著司法活動精細化的發展,裁判文書也應運而生。1975 年,在陜西省岐山縣所發現的西周晚期聯匝青銅器上所刻的銘文被視作目前所見最早的判詞。這段銘文記載了一起奴隸買賣糾紛: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在 上宮。伯揚父乃成劾曰:“牧牛,揸乃苛勘。汝敢以乃師訟。汝上代先誓。今汝亦既又御誓,專 各嗇睦 朕,周亦茲五夫。亦即御乃誓,汝亦既從辭從誓。苛,我宜鞭汝千,墨屋汝。今我赦汝,宜鞭汝千,黜墨屋汝。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罰汝三百鋝。伯揚父乃又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擾乃小大事。乃師如以汝告,則到,乃鞭千,墨屋。牧牛則誓。乃以告吏邦吏呼于會。牧牛辭誓成,罰金,朕用作旅 。”判詞研究專家汪世榮認為,只有中間一段文字才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判詞,其他部分只不過是對審判時間、地點、審判官等客觀情況的交代。然而,這段文字記錄已初具雛形,為我們展現了上古時代判詞的原貌原樣,在反映這個時期語言的一些特點的同時,也多少顯露出作為判詞語體的一些屬性。

  (二)過渡時期

  兩漢時期是古代裁判文書的過渡時期,這一時期的語言研究有很大發展。首先,在文字發展上,漢承秦制,同時促進了隸書的改革和定型。其次,漢代語言文字成就卓著,標志著中國古代語言科學的建立,這為判詞的發展客觀上奠定了一定的語言基礎,對后世語言學研究和判詞的發展影響深遠,中國古代判詞重視語言很大程度上從此時就已開始。此外,“春秋決獄”是這一時期司法的重要特征,判詞也同樣顯露了這種影響。這里有兩個判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嶺有子,蛛贏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

  甲父乙與丙爭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裊首,論曰:巨愚以父子至親也,聞其斗,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義,許止父病,進藥十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

  從上面兩例可以看出,春秋經義的引用已是相當重要的內容。前一部分介紹基本案情后部斷曰或論曰的內容表達的是判決意見,然而這部分的主體就是引用春秋經義的內容分析案情,進而邏輯的得出結論。雖然簡約短小,但是說理充分,論證合理,邏輯嚴密,較先秦時期已有一定進步。這個時期判詞的鮮明特點是與儒家經義有了緊密的聯系。

  (三)發展時期

  唐宋時期是中國古代裁判文書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立法的原則思想以及各項法律制度均已確立和完備,為后世所繼承。根據有關史料的記載,在唐代,制作判詞已成為文人學士仕進為宦所必備的一項基本文化素質,從而成為他們政治乃至文化生活中的一部分。政府對于人才人用的導向,以至于“唐人無不工楷法,以判為貴,故無不習熟。而判語必驕儷,今所傳《龍筋鳳髓判》及《白樂天集·甲乙判》事也。自朝廷至縣邑,莫不皆然,非讀書善文不可也”。唐代現存判詞上千篇,多數為駢判,文辭優美華麗,講求對仗和聲韻,這種判詞的文學化傾向也是這一時期判詞的重要特征。

  宋代保留的判詞不多,但宋代判詞較之唐判的一大特點是從唐代大量的擬判轉變為實判,即從文學考試或選拔中的虛擬判詞轉變為以實用為目的的司法實務的現實判詞。兩宋商品經濟發達,市民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刑韋司法科學興起,司法程序與技術的成熟,還有審刑院、刑部、大理寺、御史臺、提點刑獄司等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司法機構的完善,共同促成了宋代實判的繁榮。

  (四)成熟時期

  明清時期是中國古代裁判文書的成熟時期,這是中國封建制度和封建法律體系都趨于完善的時期,判詞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封建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進步,這也是判詞在經歷上千年發展累積的必然結果。這一時期判詞的數量和內容上都有明顯的進步,著名的有明代李清的《折獄新語》、應賈的《讞獄稿》、清代的《陸稼山判牘》、《于成龍判牘精華》等等。明代官員考察極為嚴格,三年一考核,合格者留、不合格者去、優秀者升,完善的選拔制度加上嚴格的監察制度,造就了一大批專業的、優秀的官員,海瑞即為代表。官員整體質量的優良,也促進了判詞的成熟。清代名吏輩出,像于成龍、樊增祥、張船山、陸稼書等名吏周行葉陌、周知民情,深知百姓疾苦:且又久經官場,深諳法律,精通文墨,語言文字功底深厚,擬判行文,率然命筆,燦然成章。所作判詞文筆純熟、尖銳潑辣,論證雄辯,析理透辟,形成了清代判詞的獨特風格。

  二、古代裁判文書的特點及其局限

  古代判詞較之現代意義上的判決書等裁判文書有很多鮮明的特征,這是特定時期的經濟社會條件和政治、文化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古代判詞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注重文體、具有鮮明的文學傾向

  古人將文學手法引入判詞,把判詞寫得“文采飛揚、辭藻華麗,且引經據典、上整對仗,使得本應嚴肅的判詞顯得文理兼容、詞情并茂,充滿濃郁的文學色彩”,這就是判詞的文學化。古代判詞的體例不外駢、散兩體。唐代判詞多用駢體,且用典繁多,一句一典,堆砌辭藻,其文學性遠遠大于實用性。宋代以后,判詞轉向實判,風格也以實用為先,一般多用散體,在剖析案情,引征律文,闡述理由等方面,均較明晰、精當,是古代判詞的一大進步。但因相沿成習,折獄官吏,賣弄才華,仍屢見不鮮。判詞隨較之前實用性增強,但文學傾向仍然表現明顯,只個別官吏文筆精煉、剖析入微、判處公允。

  (二)判詞融合情、理、法,注重說理

  我國古代司法理念中講求天理、人情、國法三位一體。西周時期實行“出禮則入刑”的法律制度,而其中的禮則表現了對當時所認可的天理與人情的一定程度的照顧,在審判和制作判詞時也主張以理服人,因而也就重視其中的說理部分。在漢代,這些表現就尤為突出。這一時期,采行“春秋決獄”,而作為儒家經典教義的《春秋》等則是以人性、倫理等為主要內容。好的官員在審理案件時“依傍法理,斟酌人情,平心理斷”,作出的判詞自然“據法援情而合于理”,“法、理、情三者各序其位而致中和,最終達到結案息訟的目的”。漢代以后,儒家思想占據統治地位,這也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思想基礎,在判詞領域也要倡導儒家思想的行為準則,在判詞中引經據典,闡釋人們認可的人情天理國法準則,以此達到服人息訟的目的,成為判詞的任務,也是其一大特色。

  在古代判詞中,說理占據很大部分。這主要是因為法是為特權階級服務的,其往往為一小部分精英階層所熟知,這部分人也通常通識儒家經義,在具體案件中,他們就要辨法析理,充分說服當事人,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達到雙方服判的效果。在判詞中,無論是引經據典、闡述人情倫理,還是列舉國家的法律,都可以看成是說理的部分。

  作為封建司法制度的一種反映,中國古代判詞也當然地表現出其歷史局限性。首先是判詞的文學化,以今天吃緊的司法資源來看,古人判詞的確難逃賣弄文采之嫌。其次是古代判詞的隨意性太大,情和理的東西過多,不嚴格依照法律,沒有統一的規范和要求,這給某些司法官員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這在當代是不可取的。事實上,歷史上也確有不少貪官污吏在判詞上做文章,徇私枉法、詢情枉法的事屢見不鮮。第三,古代法律里有太多的封建等級特權,如“上請”、“八議”等,而判詞又剛好可以用來為特權者開脫罪責、減輕懲處,這是判詞的歷史局限性,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格格不入的。

  三、我國古代判詞風格成因

  (一)司法官員的選任是中國古代判詞文學化的形成原因

  在古代,由于實行司法行政合一的體制,行政官員即是司法官員,在隋唐以前多是貴族或地方官府舉薦的方式任命官員,在隋唐以后則是通過科舉考試的形式錄用官員。法律雖在春秋戰國時期已漸漸公之于眾,但遠沒有達到普及的程度。此外,據以裁判的有關儒家教義也只是為少部分人所熟知,在舉薦任命到科舉選士的轉變過程中,判詞的文學化傾向就漸漸顯露出來了。以唐代為例,唐代的選官制度直接促成了判詞本身的成熟。在禮部舉行的科舉考試中,有“明法”一科,屬每年舉行的常科,為唐代所獨有,雖然沒有進士、明經等科受重視,但它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人們對律學的重視,而對法律的通曉正是制判的前提素養之一。明法專門考察對國家律令的掌握程度,“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為甲第,通八為乙第”。應明法一科者多從學館中培養,在唐代,隸屬國子監的六學中,就有律學一科。禮部考試及第,獲得出身后,還要經過吏部的關試,“關試,吏部試也。進士放榜救下后,禮部始關吏部,吏部試判兩節,授春關,謂之關試。始屬吏部守選”。在吏部舉辦的科舉考試中,還有拔萃一科,該科為制科,不同于每年一次的常科。“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只要文章寫得文辭優美,可“不拘限而授職”,自然有不少人要在判詞的文辭語句上下工夫,這就在客觀上加重了判詞的文學意味。從中可以看出,以文取士難免選中的司法官員在司法制判過程中賣弄文學造詣,而非注重法律及司法解決爭端的需要,導致判詞的文學化傾向。

  (二)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是古代判詞風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原因

  封建時代的一篇優秀的判詞,最高的境界是要達到融天理、國法、人情于一體,相比國法而言,天理和人情更具有道德上的說服力。而儒家經典中的倫理主張往往就是天理和人情的代名詞,因而儒家經典教義構成判詞中論據的主要部分就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了。在儒家思想確立以前,作為其基礎的禮與法之間相互轉化,構成這一時期法制的特色:出禮則入刑。這種司法文化和指導思想使得情、理、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儒家思想確立以后,這種居于統治地位的指導思想帶著對人情、天理的考量很容易的成為影響司法或直接成為司法審判活動的依據。這些都反映了古代司法文化和司法理念對判詞形成的重要作用。

  四、古代判詞對當今的啟示

  中國近現代法律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因而裁判文書有了很大的不同,但并不能因此而因噎廢食,古代判詞還是有很多有益的因素可以為當下司法文書的改革起到借鑒的作用。

  (一)裁判文書向簡單明了的形式轉變

  近一時期以來,由于審判方式改革的推動,各地法院創新方法,在縮短周期上下功夫,但結案周期仍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拿到裁判文書的需求,裁判方式不能體現當事人的要求。一方面,簡單判決案件長篇大論,晦澀難懂。另一方面,疑難案件說理不足,一些復雜案件判決理由未能充分闡述。很多裁判文書不分案件難易,一個格式。不能體現法律對不同案件的審理要求。

  古代裁判文書事實、理由、主文各部分均較為簡約,對比現在,在分清案件類型的基礎上,不同類型案件,制作不同格式的判決書。例如,簡易案件裁判文書也要較為簡易,格式簡化,這樣既能盡快結案,讓當事人拿到判決書,也能減輕法院和法官的負擔。對于相對復雜的案件,就要詳細闡述事實和理由,充分說理,讓當事人服判。由于簡易案件占案件的大多數,簡化格式的裁判文書的應用是一個趨勢。最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文書改革做了這樣的嘗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避免裁判文書向艱深晦澀的方向發展

  裁判文書是面向當事人的,為當事人呈現一個權威的結果,從而達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如果裁判文書過于晦澀,遠離大眾,致使當事人不知所云,從而質疑判決的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損害了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古代判詞從早期的駢體文學傾向到后期的散體實用傾向就有了一些進步。現在的裁判文書應盡可能摒棄賣弄文采的傾向,盡量平實的敘述事實,闡述理由,體現其公正性,已能夠普遍的接受。

  此外,作為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古代判詞在反映一個時期的法律制度,為當今裁判文書在某些思想和語言領域的承繼和發展起著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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