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 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 ] 26 號)(下文簡稱《規定》),要求從2014 年 1月 1 日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應當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2015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網站暨新版中國裁判文書網開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中國裁判文書網目前已經建設成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書網,并要求“以此次改版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充分發揮好裁判文書網各項功能,服務法官審判執行工作,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質效”[1]。可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將從數量的增長轉向實效的發揮,因此,有必要對當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反思,剖析其癥結所在并尋求解決之策。
一、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現狀之檢視
到目前為止,全國除港澳臺地區、云南、西藏、新疆及兵團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區已經全部實現了轄區內三級法院的裁判文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布。筆者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訪問“中國裁判文書網”時顯示,當前文書總量:13768345 篇,總訪問量:405027405 次。單就數量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開方面改革的決心和力度不容置疑,然而站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立場來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還存在無序化、形式化、單向化三大問題。
(一)無序化
當前各地方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各自為政、操作不統一的情況還較為突出。一是發布不及時!兑幎ā返诎藯l有關裁判文書生效后七日內完成技術處理并公布的規定如同虛設,更新不連貫、多日不更新成為常態。二是公開不全面。一些法院公開率與結案率極不協調,這些文書未公開的案件是因為符合不公開的條件還是工作懈怠造成的又或者是有意而為?程序的不透明不免讓人心生疑惑。三是《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相關技術處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應匿名的未匿名,應刪除的未刪除的現象屢見不鮮。四是同類案件不同法院技術處理標準不統一的現象隨處可見。
(二)形式化
制度運行近兩年來一直存在查詢率低和查詢不便兩大困境。早在《規定》出臺之前,就有學者擔心裁判文書上網會淪為形式,“可以想見,時間久了,除了一些偏執的!遥ǚㄔ夯蚍ü伲┎纭娜耍蚴怯猩贁祵W者做研究,不會有太多人關切網上的判決書的”[2]。事實證明大多民眾對與己無關的案件確實并不關心。然而對于真正有查詢需求的人員來說,要想在與日俱增的浩瀚文庫中獲取有效信息難度非常大,即便是查到了想要的裁判文書,文書的內容也可能不盡如人意,如飽受學界詬病的說理不清、事實認定不足等頑疾依舊存在。為此一些學者批評道:“法院官方網站上發布的裁判文書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法院‘自娛自樂’的工具,無法真正被社會公眾(尤其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使用,這一制度的預期目的再美好,也沒有任何價值!保3]
(三)單向化
近年來一些法院系統的改革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變味成一廂情愿的政績宣傳,裁判文書上網同樣如此。從當事人角度來看,法院單方面不斷加大文書上網力度和追求上網數量,在一定程度上卻忽視了對隱私權的保護,給當事人帶來了風險甚至現實的損害。從民眾的角度來看,決策層仍然駐留在單向性的信息“給予”理念中,對于司法與民意之間的溝通和對接完全忽視,司法公開“只具其形,不具其神”。
二、當前存在問題原因之剖析
(一)價值的沖突
“裁判文書上網的背后,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價值追求。一是因社會公眾對司法享有的知情權而產生的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因裁判文書處理對象的特定性而產生的私人利益!保4] 文書上網和隱私權保護在價值取向上都具有正當性,二者碰撞交織在一起時勢必會產生難以克服的矛盾,這就必須在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之間進行精細的利益權衡與取舍。然而,這種利益權衡與取舍歷來都是一個眾所周知的難題。
(二)法律的缺席
目前在立法層面上并沒有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和《行政訴訟法》第80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96 條規定的“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的“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可視作間接規定。但如果仔細推敲這幾條規定,就會產生以下理論困惑:“一律公開宣告判決”是否可視為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依據?如果不能,那么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就沒有法律支持,畢竟《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規定的公眾的查閱權與法院主動公開裁判文書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如果能,那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也應該在網上公開,這樣一來《規定》第 4條關于裁判文書上網發布的例外規定就與各訴訟法有著抵牾。
(三)制度的不周全
當前裁判文書上網制度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載體,更接近于內部工作規范而體現出強烈的本位主義色彩。一是司法公開豁免范圍相當寬泛!八痉ü_豁免又稱司法公開之例外,意為公開應當恪守必要的限度,以防止因不當公開導致特定法益受損乃至次生危害!保5]目前立法層面關于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規定本來就很模糊,這些不確定概念留給法院極大的裁量權。不僅如此,《規定》還在第四條增加了“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不予公開的兜底條款,第七條增加了“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刪除的兜底條款,如果再考慮到各地高院五花八門的實施細則,整體上豁免范圍呈現出一種沒有邊界,可大可小,一切有賴于執法者的解釋的態勢,這必然造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涉密或涉隱私的案件在處理上產生偏差,同時也給選擇公開、拒絕公開提供了借口。二是當事人權利保護相對弱化。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發[2010]48)相比,《規定》不僅刪除了“酌定處理”的內容,還取消了當事人在是否公開己知裁判文書的事前同意權和事后異議權。三是責任制機制缺乏剛性。當前文書上網工作中的各種無序與懈怠很大程度與責任機制的軟化有關,如相關人員沒有按照規定操作該承擔什么責任,因失職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該如何彌補。這些事項均語焉不詳,而各地高院出臺的實施細則,同樣也是規定得不痛不癢缺乏剛性,至于其他連細則都未制定的地區,落實效果更是可想而知。
(四)地方法院的功利性
我國包括司法公開在內的司法改革的推進呈現出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特征,這就難以避免地方法院的形式主義和功利性。在資金或人員不足的地區,迫于成本與壓力,文書公開工作的推進必然緩慢,更重要的是在數字化的政績導向下,地方法院缺乏構建長效機制的動力,重形式不重效果;法官個人則傾向于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在決定文書是否上網發布時,因無法判明或規避風險而傾向于不公開 [6]。
三、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完善之路徑
(一)提升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制度層級
當前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的強力推進,效力層級過低,“一旦司法改革出現政策性轉向,缺乏強制性制度維系的司法公開就將是曇花一現”[7],因此,應盡快提升其制度層級,應由立法機關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公開法》。裁判文書上網涉及公眾知情權以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各種權益的保障與平衡,更需要審慎而全面的保護,這些事項不宜由法院單方面確定,而且司法解釋也難以對地方法院產生足夠的約束力。從域外來看,已經有美國的《電子政務法》和俄羅斯的《法院信息公開法》在此領域開了立法先例。另外,還要對其他相關法律梳理整合。司法公開與三大訴訟法之間有著一些共性規范,同時也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保密法》等特別法有著交叉關系,立法部門應盡量減少其中的差異與抵牾。
(二)厘清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豁免范圍
如果豁免范圍模糊不清、飄忽不定,公開原則將很難具有操作性和實效性,所以應盡可能地厘清豁免范圍。
1。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當前我國信息公開的最大黑洞,厘清要點在于:首先,明確司法信息本身并非國家秘密,案件本身仍應納入相關司法統計之中,只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那部分內容不公開;其次,要嚴格規范國家秘密的認定,定密的主體、依據、程序等規定都應嚴格執行,以防國家秘密成為部門利益的手段;最后,《保密法》中的秘密分級制度和保密期限的規定在裁判文書公開時也應有所體現。
2。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目前的爭議主要包括兩點:第一,直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義是否失之過寬,畢竟,司法信息公開與商業秘密保護的目的不同;第二,商業秘密的技術性和經營性決定了其內涵和外延極不穩定,已經定性的商業秘密可以刪除,那尚未定性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又該當如何呢?筆者認為,商業秘密的界定要點在于:一是要考慮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的標準、獲取、使用和披露商業秘密的手段合法與否,以及商業秘密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二是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3。個人隱私。隱私權是一種主觀性權利,每個人對隱私的范圍及程度都不一樣,對隱私權設置一個確切的保護范圍是不可能的。鑒于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隱私權的理解還較為狹隘地多限于涉及性行為和性關系,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擴大隱私權的認定范圍和細化隱私權的認定細則,除涉及性關系和性行為外,應將隱私權的認定擴展至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于婚姻狀況、子女地位的合法性、家庭糾紛與名譽、身體健康狀況、出生日期、福利救濟、宗教信仰、性取向與經濟情況等信息,均給予隱私保護。
4。當事人意愿問題。作為私權利,無論是“隱私權”還是“商業秘密”都不可避免地涉及當事人的意愿。有學者認為應恢復當事人“申請不上網”的程序 [8] 。筆者認為,如果上網與否需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制度必定難以實施,況且這也不符合司法公開的原旨,但是,當事人的意愿應在法官決定是否需要技術處理時作為重要的判斷標準,另外也應賦予當事人事后的異議權和救濟權。
(三)改變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豁免方式
根據《規定》,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有兩種豁免方式:一種是第 4 條規定的“整體不公開”,另一種就是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經過“匿名處理”或“刪除信息”后的“部分不公開”。筆者認為,除調解文書外,其余裁判文書無一例外都要上網公布,對于涉隱私或涉密部分,應經局部處理后再公開,理由如下:
1!罢w不公開”不符合司法公開的原旨。首先,審判的靜態公開性大于審判的動態公開性。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人權公約均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的判決應一律公開宣布。我國三大訴訟法也強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一律公開。有些學者提出判決公開與不公開審理存在“內在排斥性與非統一性”[9],這種觀點筆者并不認同,簡單地將案件不公開審理延伸為裁判結果也不公開是說不通的。有些社會影響極大又不宜公審的案件,社會公眾未必關心案件的具體細節,但關心處置結果,如果案件不僅審判過程不公開,連最后的判決結果也不公開,只會增加公眾對于司法不透明和司法不公的懷疑。其次,裁判文書上網公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社會公眾要知曉或監督的并不是具體的隱私和秘密,而是案件的處理是否合情合法。經技術處理后的局部公開,既不會泄露國家秘密或當事人隱私,又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可謂“魚與熊掌兼得”。最后,“整體不公開”不利于裁判文書上網功能之實現。學界與實務界寄予了文書上網能實現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以及為理論研究提供素材等多種功能的期望,如果某一領域(例如未成年違法犯罪案件)相關裁判文書完全缺失的話,我們很難想象這些功能如何去實現。
2!安糠植还_”在操作上的可能性。首先,可分割性原則已經成為信息公開領域的一個基本原則,這樣的價值取向在我國《保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里都有體現。同理,在司法領域,對那些能夠合理地從保密信息中分離出來的非保密信息,也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或者向請求獲取信息的人提供。其次,與其他信息相比,裁判文書的技術處理更具可行性。因為從文書表述來看,審理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在裁判文書中往往已經轉化為證據的名稱與認定的結論;從文書結構來看,案件事實、判決理由和結果本身就是相對分離的。最后,《規定》中兩種不同公開方式并行的做法反而是矛盾的難以操作的。比如離婚案件,在很多人眼中,離婚本來就關涉個人隱私,法院到底是整體不公開還是匿名處理后公開,容易引起混亂。
(四)細化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技術規則
1。 利益衡量上的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本來為行政法意義上的原則,即“行政權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據這一前提外,行政主體還必須選擇對相對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來進行”[10]。公益私益的權衡是決定裁判文書公開限度的前提,在這個過程中也必須遵循比例原則。
2。 具體處理上的區別對待原則。首先,人與事的區別對待。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個人隱私的案件處理方法應以匿名為主,因為此時需要保護的是人而非案件的內容,只要內容與人難以一一對應,就實現了保護;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案件處理方法則應以刪除涉密內容為主,因為此時需要保護的是秘密而不是擁有秘密的人。其次,不同級別的國家秘密的區別對待。國家秘密分為不同的等級,在對待方式上也應有所區別,級別越高,保護力度應越大。最后,隱私權主體身份不同的區別對待。公眾人物與普通民眾相比,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可以略弱。
(五)加強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程序化保障
1。當事人層面。一是賦予當事人更正申請權。《規定》第11條關于文書撤回的規定原則性非常強,難于操作。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告規定:“本裁判文書庫公布的裁判文書由相關法院錄入和審核,并依據法律與審判公開的原則予以公開。若有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公布法院書面申請更正或者下鏡。”這條規定在將來的《法院信息公開法》中應予以體現。二是賦予當事人一定的求償權。確因操作人員違規操作或疏于注意造成損害的,應向受害主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甚至國家賠償。
2。公眾層面。一是建立救濟和監督制度。盡管大多國家對保障公民獲取裁判文書沒有規定救濟渠道和監督程序,但俄羅斯的立法帶給我們一些啟發!抖砹_斯法院信息公開法》第24條規定:“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對侵犯獲取法院活動信息權利的公職人員作出的決定或作為(不作為)行為提出上訴!倍墙⒉门形臅暇W公開的民意反饋機制。裁判文書上網只是對公眾的知情權的落實,要想實現參與權、監督權等價值還需要司法機關做出進一步的回應與互動。惟有真誠營造一種良性的互動式司法公開的氛圍,最終才能贏得公眾對司法的認同和信任。
3。法院層面。一是內部監督的落實。裁判文書上網情況應作為法院和法官工作效績考核的指標之一,裁判文書上網的及時性、全面性以及裁判文書的質量等都應納入考評指標,但是也要避免數量指標絕對化而導致評估指標產生逆向效應。二是外部監督的完善。應將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情況納入法院工作報告,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和表決;應邀請人大代表等對裁判文書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聽取意見并及時整改;應建立官方平臺收集匯總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監督工作有始有終。原載《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