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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司法:實現司法公正的新路徑及其局限
            馮姣等 點擊量:4878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智慧司法在互聯網、大數據異軍突起的形勢下被我們所關注,并成為當前司法改革的焦點問題。從程序層面而言,智慧司法可以促進程序的效率、公開以及規范化;從實體層面而言,智慧司法有助于實現大數據背景之下的同案參照。然而,智慧司法亦非萬能的良藥,其存在前提性、過程性、結果性以及本質性的缺陷。智慧司法助力司法公正有其限度,對此需要從其定位、范圍以及救濟等角度加以限定。
【關鍵字】
智慧司法;司法公正;互聯網;大數據
    

  一、引言

  近年來,互聯網在司法領域的異軍突起,使其日益受到頂層制度設計者的重視。 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調研時曾指出:運用現代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 政法機關要善于把科技創新成果運用到維護穩定、社會治理、執法辦案、服務群眾等工作中,不斷提升政法綜治工作智能化水平。①2017 年 6 月 26 日, 中央深改小組通過了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是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②

  事實上, 大數據思維已經在改變司法領域的工作方式, 訴訟的一方會通過數據之間的強相關性尋找證據,而司法領域也認可這一類證據。③ 在司法領域,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體現社會正義的窗口,是司法機關的靈魂和生命線”。④ 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為司法制度勾繪了智慧化的前景,為司法公正的實現提供了新的路徑。 那么, 就司法公正而言,智慧司法可以在何種程度上推動其發展?在司法公正層面,智慧司法的局限何在? 在實踐中,又該如何違害就利、去蕪存菁,發揮智慧司法的積極效應? 本文擬對上述問題進行探究。

  二、智慧司法:實現司法公正的可能路徑

  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 智慧法院指的是以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為目標,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促進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現代化,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智能化運行與管理。⑤ 有學者指出智能化司法與智慧法院是實質等同的概念。 ⑥ 智慧司法與智慧法院,其存在目標、技術手段上的一致性;但在主體層面,智慧司法的主體,在法院之外,還應包括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 目前進行的“智慧檢務”、“智慧偵查”等改革,亦是科技創新成果與司法活動相融合的產物。 由此,本文所言之智慧司法,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實現司法的公正高效,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 以推進司法運行和管理體系的信息化、智能化與現代化。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 其既要求司法過程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 也要求司法的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 司法公正主要包含兩個層級的內容: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結合目前的司法改革,為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智慧司法至少可以在如下幾個方面提供助力:

  (一)程序公正:互聯網背景下效率、公開以及規范化的三重面向:

  1. 效率面向

  “司法效率是現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構成要素,司法資源的稀缺使得司法必須追求效率, 否則不足以完成其實現法律公正之價值使命。”⑦ 司法效率問題貫穿于司法過程的始終。 在司法資源和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司法資源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司法公正的實現程度。互聯網背景之下,智慧司法對于效率的提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立案程序。 從立案審核制到立案登記制的改革, 是司法便民的一項重要舉措。“立案難”問題的緩解,使得法院各類案件的數量出現不同程度的增長, 此則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之效應。在此背景下,上海市浦東法院開始啟用二維碼自助立案系統。從該系統的運作模式來看,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當事人進行案件信息的預錄。即當事人在排號階段,通過對二維碼的掃描,完成案由、訴訟標的等案件信息的錄入, 而后生成案件專屬的二維碼;其次,法官通過掃描二維碼,即可導入案件的相關信息, 通過對信息進行審核從而完成立案工作。 在人工立案的模式之下, 遵循取號-- 等待-- 口述-- 錄入-- 確認等階段。通過整合等待和口述階段的時間至信息預錄,立案的平均時間由 1 個小時銳減至 15 分鐘。⑧ 此外,通過自助立案系統,該法院立案法官日均收案量減少 30 余件。⑨ 自助化或者半自助化立案模式的啟用,在節省司法人力成本的同時,亦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立案工作的認同, 提高了訴訟參與人對于法院工作的滿意程度。公眾對于司法工作的認同度,亦是司法公信力以及公正程度測量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指標。

  其次,是庭審筆錄的制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的規定,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后,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在以往的庭審過程中, 書記員錄入的速度,制約著庭審的進程。 在目前的司法認知中,庭審筆錄作為一種記錄性文本而存在, 而非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文書。⑩ 單純事實記錄載體的定位,使得其具有被智能系統替代的現實可能性。

  從法規層面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推行庭審記錄方式改革。 積極開發利用智能語音識別技術, 實現庭審語音同步轉化為文字并生成法庭筆錄。 落實庭審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 探索使用庭審錄音錄像簡化或者替代書記員法庭記錄。 在上述規范性文件的指引之下,智能語音識別技術的改革, 正在不少法院熱火朝天地開展。 以浙江省為例,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已經在全省 105 家法院推廣,其延遲不超過 500 毫秒,整體識別準確率達 95% 以上。輥 輯 訛 通過在H 市某基層法院的調研了解到,在一起盜竊罪的審理過程中,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在共 3324 個字的識別進程中,只有 54 個錯誤的字數,識別準確率達到 98.38% ;在總字數共計 1141 個的危險駕駛罪的審理過程中,錯誤字數僅 11 個。智能語音識別系統的應用,一方面可以加速庭審的進程。 根據與基層法官的訪談了解到,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的顯示屏連接著書記員的電腦, 由此審判長可以即時看到書記員是否已經完成了庭審過程的記錄。 當審判長發現書記員無法完全記錄時,其會有意識地放慢速度, 給書記員充分的時間記錄。 在人工記錄的時代,書記員的記錄速度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庭審的時長。同一個案子,若打字速度快的人員擔任書記員,庭審時間大概在 1.5 個小時到 2 個小時之間;但若打字速度稍慢的人員擔任書記員,則庭審時間需要 2 個小時到 3 個小時。另一方面,智能語音識別系統的應用,有助于捕捉到人工時代無法捕捉到的細節。 參與訪談的書記員指出,書記員的記錄,其實并非是對當事人陳述的機械記錄,而是摻雜著書記員自己的理解與概括。 而且,基于對信息熟悉程度的不同,對于特定數字的記錄,其往往無法跟上當事人的語速。 智能語音識別系統的適用,可以有效地彌補上述缺失。智能語音識別系統,在將書記員從枯燥的庭審過程中解放出來的同時,也增加了庭審的流暢感。 在特定的技術問題(如混音問題)解決之后,語音識別技術在庭審效率的提高方面,將更有作為。

  2. 公開面向

  “司法程序公開是公正司法的體現,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輥輰 訛 目前,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已經投入了運行。 司法公開三大平臺的建設,其目的在于“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借由網絡平臺推行的司法公開, 可以借由網絡的傳播特性,極大地擴大司法公開的覆蓋面。 以中國庭審公開網為例,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開通以來,全國累計直播已經達到 187780 件,全國各網站累計訪問已經達到 1846646086 次。 與此同時,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文書總量已達到 30175446 篇,訪問總量超過 90 億次。

  經由互聯網等技術實現的大范圍的公開,其對程序公正的助力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司法公開本身即為程序公正的要素之一。關于程序公正的標準,存在不同的學說。六要素說認為:程序公正主要包括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控權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公開性、程序的科學性以及程序的文明性。公開的目的是民主與公正。從古代專制社會的秘密審判,發展成為現代社會的公開審判,而后演進至信息社會的審判直播。在此過程中,司法公開的維度、深度與可得性均獲得擴展。在六要素說的框架之內,公開性作為程序公正的指標之一,其不斷提升本身就意味著程序公正程度的不斷拓展。 其次,司法公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司法過程的規范化。 在南昌大學原校長受賄、挪用公款案中,辯護律師朱明勇被四次趕出法庭。“這個記錄不僅是我個人的記錄,也是中國律師執業史上的記錄”。近些年來不斷爆出的律師被驅逐出庭事件, 一方面固然存在個別律師死磕之效應, 另一方面也是法庭庭審應變能力不足之體現。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要切實解決庭審虛化、走過場和擺形式的問題,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實現公正司法。經由庭審網絡直播實現的庭審公開,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法治的鬧劇,促使庭審的規范化。而上述庭審規范化的要求,在審判中心主義改革的背景之下,顯得尤為必要。 最后,司法公開可以提高判決的社會接受度。“爭端當事人以及其他人對于爭端解決過程公正性的關注常常不亞于對解決結果本身的關注。” 程序過程本身即能給結果以正當性的作用。“人們判斷審判結果的正當性一般只能從制度上正當程序是否得到了保障來看。 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當程序方面得到了公眾的信賴,自己的決定也就獲得了極大的權威。” 在司法公信力并不樂觀的當下社會,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審判過程、判決書的公開效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公眾對司法過程的質疑, 從而提高司法的權威性。

  3. 數據留痕促使的規范效應

  如上所述,除司法公開倒逼導致的規范化之外,智慧司法系統本身的程序設置亦會促使司法程序的規范化。 以貴州省檢察院的案件管理系統為例,借由大數據和統一化平臺,其可以促使案件辦理全程留痕;程序缺失將導致自動預警;違規辦案導致其無法運轉。從指標的構建層面來看,司法辦案的評價體系可以劃分為辦案強度、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辦案規范 5 個維度;在上述維度之后,又可以劃分出 600 多項具體指標。 在評查的 93559 件案件中,其發現程序性瑕疵案件 140338 個。無論是程序缺失的預警,抑或是違法辦案的運轉停止,其實質是采用特定的算法對大數據進行挖掘,從而得出大數據的分析結論。

  此外,有些法院還在法院內部設立了節點管理系統。 如在 H 市某基層法院,自 2017 年 4 月開始,實施了節點管理辦法。就其要旨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 1 )首先,根據不同的案件,確立不同的時間節點。 如就審判案件而言,其劃分為民事簡易案件、民事復雜案件、民事一般案件、刑事速裁案件、 刑事簡易案件、 刑事普通案件六種樣態,各個類型的案件均規定不同的時間節點。 如刑事普通案件的節點時間總計不超過 40 個工作日,刑事速裁案件的節點時間總計不超過 7 個工作日。

  ( 2 )其次,確立節點并確立相應節點的期限。就審判案件而言,其包括立案、送達、庭審、裁判、報結 5 個節點。 以刑事速裁案件為例,立案必須在 1個工作日內完成;送達必須在 4 個工作日內完成;庭審必須在 6 個工作日內完結; 此后的裁判和報結不超過 1 個工作日。亦即,刑事速裁案件從立案到報結,不得超過 7 個工作日。

  ( 3 )最后,從其操作模式來看,信息錄入通過實時點擊方式進行,不能提前,亦不能延后;節點管理軟件不接受已經錄入信息的修改要求。 從該套系統的實效來看,參與訪談的法官認為,自采用該系統以來,案件操作過程中的程序性規范有了極大的提升。 其原因在于該系統中的信息無法更改, 且其直接與法官的績效考核相關聯。

  無論是智能化的案件管理系統抑或是節點管理系統,其所帶至的程序性規范效應,就其本質而言, 是基于數據留痕導致的客觀不能。 在數字時代, 當人類所有的行為以數據的形式沉淀下來之時,其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人性惡的本能。 對于審限的更改,對于程序性事項的忽視,對于特定司法文書的造假, 上述在前信息化時代司法系統中屢見不鮮的現象,在智能化時代,則有望杜絕。 上述陋習的存在, 也是不少刑事冤案存在的重要要素。 “說到底,正當法律程序是防治中國式錯案的根本路徑。” 經由數據留痕倒逼的程序公正,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指標要素。

  (二)實體公正:大數據背景下的同案參照

  公正之精髓在于平等。在實體公正層面,平等在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面向即為同案同判。 那么,在此存在的問題,是何為“同案”? 何為“同判”?

  介于對同案情況理解的各異, 有學者建議可以將這一命題轉化為“同等罪量同等刑量”。 對于“同等罪量”的判斷,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并罰數罪、累犯、預謀性等 22 個要素。 其中,綜合的同案是指將多種質的規定性轉換為數量規定性后獲得綜合可比性的案件。在此,存在將法條中的特定情節抽離,而后進行賦權的過程。 同判系指相同的案件,獲得大致相同的判決結果。 以交通肇事罪為例,通過對大量案件判決結果的實證研究,學者發現了刑期與法定情節之間的對應模型 :

  y(交通肇事罪量型結果) =115.786+ 法定死亡人數 ×329.692+ 重傷人數 ×165.221- 被害過錯 ×64.227+ 涉案損失 ×6.747E-005+ 醉駕 ×51.159+ 毒駕 ×58.442+ 無證駕駛 ×28.812+安全裝置不全 ×11.427+ 駕駛無牌號車輛 ×12.352+ 駕駛報廢車輛 ×41.187+ 超載 ×43.99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車輛 ×24.180+ 逃逸 ×591.322- 自首 ×63.856+ 累犯 ×248.532

  “上帝是用數學語言來描述世界的。” 大數據時代的人工智能,實則是用數學語言對刑法要素進行轉化。如上所述的對應模型,系學者運用SPSS 等工具,經過大量的實證分析后所建立。大數據,是指數量巨大、速度快捷、種類繁多的信息財富。大數據時代的信息挖掘技術,是指通過特定的計算機算法對大量的數據進行自動分析,從而揭示數據之間隱藏的關系、模式和趨勢。從大數據與以往的數據運作模式的差異來看,其是對以往數據更深層次的內涵加以分析,從而對判決的制作、對量刑的確定等提出建議。不同于以往有限的數據樣本,大數據時代擁有海量的數據。從統計學的角度而言,在確保樣本代表性的同時,如果其抽取的樣本數量越大,其所能適用的范圍亦會越廣。這就意味著,經由科學的計算方式對海量的數據進行分析,可以得到更為接近實際的運作模型。

  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設立了相關的平臺,實現法律數據的智能化。 以“法信”平臺為例,其主要使用兩個大數據引擎:裁判剖析大數據引擎( LD )和同案智推大數據引擎( SP )。從其運作模式來看,LD 大數據引擎對裁判文書本身進行多維度的組合和剖析,SP 引擎則利用大數據的聚類分析和智能排序功能,以實現法律事實的比對、法律關系的匹配、法律依據的核校以及裁判量刑的參照。輧 輮 訛 其中, LD大數據引擎首先借助演繹邏輯,對法律知識和規則進行推送;而后,借由法律專業知識服務和案例大數據服務的交替運用,對案件進行匹配,并對相應的規律加以總結。其所采用的邏輯結構(即法信碼),類似于Westlaw 系統所采用的 Key Number System 。在該邏輯結構之下,任何一個有意義的要素,均能找到其自身的定位。在法信大綱層層遞進的知識樹的框架之下,通過不斷發散的枝干,使用者經過順藤摸瓜,即可直達其所需的知識內容。 SP 引擎功用的發揮,是在 LD 引擎功能發揮的基礎之上。在 LD引擎對裁判文書本身進行剖析之后, SP 引擎根據已有數據,計算個體或變量之間親屬關系的統計量。 根據某種準則,使得同一類內的差別較小,而類與類之間的差別較大,最終將目標的個體或變量分為若干類。由此,即可實現對“同案”、“同判”的界定。

  從該引擎的運作實效來看,法官表示,使用法信系統之后,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可以有效借鑒已生效判決的裁判思路,進而倒推自己的觀點,從而作出更公正、公平的判決。 輧輰 訛 由是觀之,在同案同判領域,智慧司法,有其發揮功效之空間。

  三、審視:智慧司法的原生缺陷

  如上所述,智慧司法的實踐,使得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都從這一革命中獲得了各自的紅利。那么, 這是否就意味著, 智慧司法如同上帝般的“全知全能”? 其可以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萬能良藥”? 智慧司法存在的原生性缺陷,使得司法機關在如火如荼地推進智慧司法改革之時, 亦需保持必要的警惕之心。

  (一)前提性缺陷:對前智能化環節信息的審核

  無論是上述的案件管理系統, 還是基層法院自身運行的節點管理系統, 其功能僅限于對系統內的電子化檔案進行管理和識別。 然而,從紙質化到電子化的轉化過程中, 智慧司法所能發揮的功能極為有限。 對前智能化環節信息審核的乏力,構成了智慧司法的前提性缺陷。 上述前提性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錄入文件本身的更改,系統無法識別。案件管理系統的自動預警與全程留痕,其所依據的對象,僅是已經存入系統的文檔。確保電子文件與原始文件的一致性,涉及到對電子文件的驗真。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驗真( Authentication )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從廣義上而言,其是指證明某事物(如文件)是真實的行為,由此其可以被采納作為證據;或是指某事物被證明為真的狀態(如對筆跡的驗真)。從狹義上而言,其是指同意或采納某份文書為某人所有。對案件管理系統內電子文件的驗真, 主要涉及到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的同一性問題。然而可惜的是,對于案件留痕的過度關注,反而造成對本源信息關注的失衡。對于前智能化文檔本身的修改,司法人員具有不受約束和不受監督的權力,而此亦非智慧司法所能作為之領域。

  第二,操作規則設置不合理,反而會加劇程序不正義的現象。 節點管理系統,一方面在規范辦案流程、遵守案件審限層面發揮了其功效;然而,由于對各個環節時限的精細規定, 使得辦案人員為遵守節點的規定, 不得已犧牲了某些流程的時效要求。以行政案件為例, 根據現有的節點管理系統,庭審之前一共只有 27 天的時限,即立案和送達必須在 27 個工作日內完成。 但是某些時候,由于特殊情況,一直無法送達。 等送達之后,離開庭日期已經非常接近。 按照法律規定,行政案件需要給予被告 15 天的答辯期。 而此時,若給予被告人充分的答辯期, 則會違背該院節點管理系統的要求。 所以,在上述情況之下,法官的工作人員會選擇縮短被告人的答辯期。 由此,這一改革本身,名為“規范辦案”,實則可能有損程序正義。

  (二)過程性缺陷:庭審表演的劇場化效應及程序親歷性價值的折損

  根據戈夫曼的劇場理論,日常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可以劃分為兩大范疇。其一,是后臺行為,即個人在面對自己人時的一種放松狀態;其二,是前臺表演。即通過語言、肢體、符號等將觀眾引入情境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從前臺的組成要素來看,其包括布景、個人外表和舉止等幾個要素。 在開庭直播審理過程中,整個法庭構成了一個劇場。其中,法官、書記員等人的行為舉止以及整個法庭秩序和設置等,則構成了前臺的要素。 在此存在的問題,是前臺要素的公開化與規范化,與后臺行為神秘化之間存在的差異。即便公眾可以通過網絡庭審直播平臺觀看庭審過程,并借此增強司法的公開化面向,但是案件裁判過程的秘密化傾向,仍是智慧司法無法克服之頑疾。 在一些重大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委員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勢力的介入,一直是司法實踐難以避免之痛楚。如有學者明確指出:涉及公案的司法過程中,出現了多個角力主體的介入,都基于政治的而非法律的理由參與到司法之中,導致了司法的“政治力學”現象。輧 輳 訛 司法過程中的政治力學生態, 其亦是智慧司法難以發揮功能的界地。

  此外,直接言詞原則系證據法上的基本原則,其要求法官必須親自從事法庭調查和采納證據,被告人、 檢察官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必須親自到庭出席審判。輧 輴 訛 就法官層面而言,直接言詞要求其對于案件審理過程具有親歷性。 從程序性要件來看,程序正義標準的達到, 多數需要司法人員親歷訴訟; 訴訟參與人也會以司法人員在訴訟中的一言一行來判斷程序是否公正。 輧輵 訛 就實質性效用的角度來看,司法人員心證形成的過程,是“案件事實從訴辯雙方的證明向裁判者心證位移”的過程。輧 輶 訛 司法人員心證的形成, 一方面基于對庭審的直覺感知;另一方面基于對證據的審查。 在各種信息的積累與感官刺激之下,法官運用邏輯和經驗法則,形成內心的心證,對案件進行判決。 但在人工智能判案系統的運作原理下, 其判決的作出是基于對案件信息的接收、基于對以往判決的梳理。 在此,系統原理設計的科學性, 完全取代了對原先程序正義所要求的親歷性。 但通過對電子化的信息進行審核,并與之前案件對比作出判決的方式,其實質仍然是書面審理, 其只是對以往法官書面審理方式的升級。 法官的書面審理方式,廣受詬病,因其在本質上導致程序性公正要求的折損。 人工智能運作模式下的司法判決,正當性能否證成,裁判結果能否得到當事人的自覺認同,存在爭議。

  (三)結果性缺陷:僵化的裁判結果

  互聯網時代,基于數據挖掘技術,對海量的數據進行挖掘,可以實現同案同判之效用。 這無論是從技術性,抑或是從理論上而言,均具有操作之可能性。 此外,這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背景之下,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機械的同案同判所帶至的后果, 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喪失。法官的自由裁量,被視為司法的本質特性之一。從司法能動主義的功用來看,積極發現和回應社會現實需求并擴大權利救濟,合理地控制政府權力,法官職業群體的中立性、超然地位和審慎反思性, 是司法能動主義正當性的主要所在。如上所述,法官在運用同案同判人工智能分析系統之后,很有可能出現推倒自己原先的觀點,以契合智能的分析結果。 法官的上述行為,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主要有三個層次的原因:首先,人們想要被對自己重要的人所喜歡和尊敬;其次,被喜歡和被尊敬的欲求會影響人們的行為;最后,在上述方面,法官是常人。隨著智慧司法的發展,裁判書的上網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公眾的輿論,是法官不得不面臨的司法壓力。在此背景之下,法官的判決所引發的輿論效應,與法官自身的升遷、榮譽等密切相關。由此而導致的結果是,司法的運作,單純演變成機器挾持法官的鬧劇,完全擠壓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除僵化的裁判結果外,同案同判還可能會影響到司法對立法的反哺作用。在前智能化時代,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審理和對法律條文的適用,可以發現法律條文的不足之處,對其反饋并在立法層面加以體現。由此,司法與立法可以實現良性的互動。“長久以來,人們已擺脫法秩序的全備性與無漏洞性的信條,并且因為不能改變不得以無法律而拒絕審判的禁令,而賦予法官填補漏洞的創造性任務。”但是,在同案同判的操作模式下,司法限于對以往判決的亦步亦趨,成為了原地打轉的陀螺。由此而導致的結果,是司法對立法反饋作用的停滯。司法成為了立法的積極適用和支持者,而不再是超然的審視者。司法的審慎反思性,在此蕩然無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同案并不必然導致同判。 即便犯罪手段、犯罪結果、犯罪工具、是否累犯等情節要素具有一致性,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亦需要法官經由庭審的互動加以認定。實證研究顯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對法官判決產生影響,不僅因為認罪態度是酌定量刑情節,而且與法官的個人因素密切相關。認罪態度對法官判決影響的方式主要是通過一種感性的刺激,比如通過影響法官的情緒從而對法官的判決產生影響。 認罪態度作為量刑情節,其本身具有正當性,但人工智能系統對其難以識別和量化,反而削弱了其同判的合理性。

  (四)本質性缺陷:網絡透明性下的信息安全

  當信息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各地“互聯網 + ”的改革熱火朝天進行之際, 2017 年 5 月 WannaCry蠕蟲病毒的爆發,給網絡時代敲響了警鐘。 其時,倫敦、諾丁漢等多地醫院的 IT 系統,不少國家的學校、政府機構的網站頻頻中招,一些重要數據遭到嚴重的損失。

  網絡具有透明性。 這就意味著,在網絡時代,沒有秘密可言。 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份調查研究顯示:民眾最關心的互聯網治理議題中,排名前三位的是網絡安全( 70.3% )、個人隱私保護( 62.4% )和網絡犯罪( 54.1% );民眾認為當前中國互聯網治理中應該首要解決的問題, 排名前三位的是網絡安全( 25.8% )、個人隱私保護( 21.7% )和網絡犯罪( 19.8% )。

  司法,承載著社會對公正的期許。“審判公開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訴訟的民主性、公正性的關鍵措施。”然而,由于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等要素,司法需要保留其必要的封閉性。“智能化司法的優勢在于信息共享與系統整合。” 輨輴 訛 根據訪談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已經建立了內部的網絡系統,以實現案件流程的一體化管理和監督。 這些上網的信息,不僅包括內部的流程信息,還包括證據信息。 那么偵查階段的證據信息,是否應該在內網之間實現流轉?或者說,經過怎樣處理之后的證據材料,才可以在內部網絡上實現流轉。 上述問題,仍然存在探討的空間。

  此外,最為重要的一點,是互聯網時代信息的丟失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 蠕蟲病毒爆發之際,一些醫院的電腦中招, 網絡癱瘓, 由此而導致的后果,是一些病人不得不實現緊急轉移。 在智慧司法全面鋪開之際, 是否會出現司法的運作過程完全依賴于網絡的尷尬現狀,也是不無疑問的。

  四、釋惑:智慧司法助力司法公正之限

  智慧司法的原生性缺陷,使得在具體操作時,需要明確其發揮功能之界限, 以便更好地揚長避短,助力于司法公正之實現。

  (一)定位:補充而非替代

  首先, 最重要的一點, 是明確智慧司法的定位。 智慧司法,是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浪潮下不可避免的趨勢。 但是,就其本質而言,智慧司法只是一種手段,是司法人員可以借助之“物”。 其功能是促進司法的便捷、親民,而非對司法本身的替代。

  在智慧司法進程中,司法的本質不應該發生變化。在該原則之下, 就可以很自然地推導出以下兩項內容:

  第一,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之下,所謂的“同案同判”,僅僅只是一個參考的效用,而非根本性的決定。“最高法院確實經常竭力作出一個能夠平衡各種沖突利益的判決,而不是不顧可能對不同利益或群體產生的影響, 只是簡單地規定一條僵化的原則。”過度依賴人工智能,從而實現對司法結果精確性的追求,實則是一種因噎廢食、本末倒置的做法, 其往往會背離對正當程序其他價值的追求。 法官在面對疑難案件難以決斷之時,可以借助特定系統對于“同案”的界定,從而對特定的案件結果加以參照。“人工智能想要介入的前提要件是通過運算法則將司法裁判工作精確模型化,這個過程極為復雜:因為沒有一項法律推理會比法官的裁判工作更考驗能力。”此外,大數據挖掘的前提,是數據樣本的足夠龐大。 而目前的司法實踐,仍然處于數據的積累階段。

  第二,智能語音識別,其可以作為書記員難以完整記錄庭審情況下的參照,但難以替代書記員記錄功能的本身。 庭審智能語音識別技術對于庭審過程的機械化記錄,深受詬病。 缺乏整理性的表述,對于法官判決書寫作的意義極為有限。參與訪談的書記員甚至明言:寧愿自己記錄庭審,因為此后對庭審記錄的整理,并未比當庭記錄來得輕松。此外,書記員對于案情的掌握,一部分也來源于對庭審現場的觀摩。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表述,究竟是屬于“誘導性提問”抑或是屬于“一般性提問”,很多時候也需書記員在記錄過程中進行技術性處理。 而上述功能,顯然也是單純的智能語音識別技術所欠缺的。 由此,就其功用而言,其僅可作為書記員庭審記錄的補充。

  (二)范圍:特定案件的非智能化處置

  互聯網的公開特性, 需要對特定案件的智能化程度,加以限制。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的案件,其智能化程度需要降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及特定種類的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究其原因,不公開審理的價值訴求在于保護秘密、隱私等實體性權益, 其重心在于以非公開的形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以及應該受到保護的、不愿被公開的秘密和利益。在審判環節尚難以公開的當下,其在偵查、起訴階段更不易公開。此外,從現實的司法壓力來看,相關的數據顯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的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以 H 市某基層法院為例, 北大法寶一共收錄該院審理的刑事案件11588 件,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僅 19 件。這就意味著,對上述類型的案件進行非智能化的處理,并不會對現有的司法系統造成過大的壓力。

  其次,不同的程序階段,需要設置不同的公開程度。以無罪推定原則為例,雖然其為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但研究顯示,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無罪推定原則適用的程度存在差異。司法體系進行上述操作的原因,在于成本效益的考量。 在智慧司法過程中,也需要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的不同,設置不同的公開方式。 如在偵查階段,此時尚屬證據固定階段,在此過程中,僅能進行部分的公開。即在偵查階段,程序性信息可以上網,但是證據性信息仍不宜上網。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已經固定的證據信息,可以上網;但是對仍然存在疑惑或者有待補充偵查的信息,則需暫緩上網;在審判階段,此時證據已經固定,由此程序性信息和證據性信息均可上網。 亦即,隨著訴訟程序的進展,可以公開的信息呈現擴張的趨勢。

  (三)救濟:原理的公開與審查

  在人工智能背景之下, 同案同判的呼聲此起彼伏。縱然如前所述,同案同判尚存在不少需要改進之處,但其在司法實踐中,將越來越占有一席之地。那么在此存在的問題就在于,若不同系統之間對于同案的認定存在差異, 且一方當事人據此提出上訴,又該如何應對?

  首先, 審判人員需要對案件事實認定和證據適用問題進行審查,以便作出個人的判斷。在以往二審終審的制度設計之下, 當事人大多都會息訟服判,從而司法實現其定紛止爭的預設功能。但是,對于數據主義者而言,“數據主義對人類知識和智能有所懷疑,而傾向于信任大數據和計算機算法。” 那么,當法官個人或者法院群體再無法平息糾紛之時,司法實踐又該何去何從?

  其次,審判人員可以要求系統公開“同案”認定系統的操作原理。 在此過程中,法官所需要認定的事實, 已經從案件事實轉換為對系統原理科學性的認定。 在此,則涉及到對科學事實的認定。 從Daubert 測試的標準來看,科學證據可采性的測試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 )測試。方法可以被重復測試當使用相同方法時會產生相同的結果。( 2 )錯誤率:有特定認可的錯誤率。( 3 )發表。工具的可靠性在專家群體中被討論。( 4 )接受度。 該方式在相關的學術圈中被普遍接受。至此,法官的功能,可能會簡化為對人工智能設計原理科學性的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 對于人工智能糾紛所需的救濟, 畢竟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普及之后所面臨的問題。 目前的司法實踐,尚未發展到這一步驟。“眼下最需要做的,是踏踏實實推進機器深度學習,將法官從重復勞動和繁瑣事務中解放,從技術上健全法律統一適用和結果預判機制。” 從當下而言,經由法官的審判智慧提煉的計算機算法,并在此基礎上的反復測驗和反饋, 是確保機器智能化的前提,亦是減輕日后司法實踐中糾紛的保障。

  五、結語:智慧司法的未來展望

  在“互聯網 + ”的時代背景之下,智慧司法可以大有所為。 就司法公正層面而言,數據留痕產生的規范效應以及互聯網本身的效率屬性,是前智能化階段司法無法企及之“項背”。 然而,智慧司法并非盡善盡美之物。 互聯網與身俱來的缺陷,使得在將其與司法結合時,需要保持必要的審慎。制度設置過程中,對于公開與秘密、效率與公正、智能與裁量等矛盾的考量與處理,將直接影響到智慧司法所能發揮功能的深度與廣度。“取法乎上,僅得乎中”。 智慧司法,為司法的發展前景,構筑了一個美好的“烏托邦”。 適用過程中的無序,是“互聯網 + 司法”這一新生事物,與舊有的司法體制之間磨合期內的陣痛。 在此過程中,互聯網法院的設立以及 206 人工智能系統的研發,無疑是一個積極的改革訊號。 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就網絡法院而言,應當設立何種訴訟規則?在實體法院中,應該建立何種審判機制,以便促進法官智慧與人工智能之間的融合,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之面向? 智慧司法的背景下,又該如何在網絡安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之間,找到均衡點? 對上述問題的探究,“率由舊章” 的進路不得不黯然退場,其需要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積累與解答。

【注釋】
① 張耀宇:《善于運用科技創新成果 不斷提升政法綜治工作智能化水平》,《人民日報》 2016 年 9 月 23 日 001 版
②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中央深改小組通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982.html ( 2017 年 7 月 10 日最后登錄)
③ 吳軍:《智能時代: 大數據與智能革命重新定義未來》,中信出版集團 201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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