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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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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特點概述
            張勇等 點擊量:7569
江西財經大學
【摘要】
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是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根據地法制建設的重要史料。目前,經過系統性搜集整理已形成一部法律文獻匯編。文章圍繞文獻匯編,從形式、時間、內容、重點、思想、范圍、性質等不同角度,總結出文獻的特點,以還原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原貌,為深入推進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提供參考。
【關鍵字】
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特點;概述
    

  一、從形式上看,法律文獻搜集門類齊全兼有個別缺失

  法律文獻的分類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將較為原始的法律文獻進行分門別類地整理的理論、方法和實踐。其中,依據學科標準劃分法律文獻類別,可以分為理論法學文獻、部門法學文獻和邊緣法學文獻。①還可以從法律文獻的體式和文獻內容兩個標準對法律文獻進行分類。①筆者在對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進行整理時,充分借鑒了這些比較成熟的法律文獻分類方法,并有針對性地進行轉化、整合。按照學科標準劃分方法,整合理論法學文獻、部門法學文獻兩大類別,將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的法律文獻史料分國家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司法制度、司法文獻、法理文獻8個部分進行分類,形成8個分編;根據法律文獻的內容,將8個分編細分出憲法性文件、政權機構組織法、選舉法規、民政、公安、科教文衛體、農林水管理、戰勤、產權歸屬、合同條例、財稅、工商、貿易、金融、司法制度、領導人講話與指示、法律解釋與評論等20個類別;根據法律文獻的體式,梳理出法律文獻中囊括成文法、決議、通令、訓令、指示等政策性文件達200件。參見下表1:

  其中,又按照法律分類標準,梳理出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在存續期間,以政綱、法、條例、辦法等形式的成文法有30件。這比之前學術界認定的“15件之多”的說法①,在數量上前進了一步。參見下表2:

  從現有搜集掌握的文獻資料看,無論是內容還是體式,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都呈現出了種類繁多、內容豐富的特征,從中可以窺見,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條塊清晰、覆蓋領域眾多,其憲法“根基”穩固,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四梁八柱”架構完備,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保障”齊全,根據地法律體系初步建立,也足以證明當時的根據地政權十分注重法制建設,而且特別注重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但較為遺憾的是,在文獻搜集過程中,仍有部分重要文獻難以找到,給法律文獻史料匯編的完整性帶來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婚姻法的法律文本難以找到。很多史料都提及,1929年10月第一次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頒布了《信江蘇維埃婚姻條例》。《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工作報告》(1931年3月6日)也明確提到“全特區蘇代會已于三月六日開幕……通過了暫行土地使用法,婚姻法,懲反條例,各委員組織法及施政大綱……”。汪義生①、張穎②、吳稚航③等學者還深入研究了信江蘇維埃和閩浙贛革命政權婚姻政策,但都沒有對婚姻條例和婚姻法給出完整的講述。只有黃國城對1931年的《婚姻法》部分內容進行披露。④通過對史料的研究梳理,可以確定在信江蘇維埃時期頒布了《信江蘇維埃婚姻條例》,在贛東北省蘇維埃時期頒布了《婚姻法》。而《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⑤《贛東北蘇區婦女運動史料匯編》⑥作為根據地重要的史料匯編,均沒有收入此婚姻條例和婚姻法文本。

  二是有關司法實踐的重要文獻難以搜集。這是目前史料搜集存在的最大不足。司法文獻指的是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各類司法文書的總匯。無論是司法文書,還是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典型案例、各類統計報表等資料,在搜集過程中都沒有掌握到。當時根據地的紅色報刊十分興盛,如《紅色東北》《紅色閩北》《工農報》等,刊登了大量司法實踐活動的文獻資料⑦,《關于舉行公審與組織巡回法庭決議---第二次各縣裁判部長聯會決議案之二》(1933年3月11日)就明確“審判完畢后,應把審判的時間、地點、某案件、審判的情形……等很詳細的報告上級裁判部,把判決書也抄一份送往上級裁判部,以便轉工農報社登載,用廣播宣傳”。但這些報刊的搜集已經屬于學術界搶救性工程,很難獲得這些珍貴的報刊資料,也就無從知曉報刊上刊登的法律文獻內容。

  二、從時間上看,法律文獻貫穿根據地存亡始終

  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存續10年中,不同時期的政府領導人民進行了創造性的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了根據地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在現有搜集到的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的200件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制定、頒布或施行的時間從1927年持續到1937年。長達10年間,根據地法律文獻一直保持著較好的連續性,幾乎每年都有新的文件頒布和實施。其中,以1931年至1934年根據地發展、鼎盛時期的法律文獻最為密集,在1933年法律文獻數量達到了頂峰。參見下表3:

  這充分說明,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緊跟革命形勢發展而發展,根據地自創始之時就開始進行法制建設的探索,直至政權穩固時期的1930年至1934年間,因革命形勢發展的客觀需求、根據地鞏固發展的必然要求、根據地政權建設的內在需要,①法律建設處于快速發展時期,文件制定或出臺進入一個集中期。在1930年至1934年間,出臺的政策法律文件達172件,其中1932年、1933年出臺的文件最多,僅1933年一年制定的文件數量就達整個根據地10年文獻總量的50%。1933年10月至1934年底,根據地進入后期斗爭階段,直至第五次反“圍剿”失敗,轉而進入了三年游擊戰爭階段。在這一時期,根據地的領導人也沒有放棄對法制建設的探索完善。

  三、從內容上看,法律文獻緊跟中央兼具部分創新

  自1927年秋收起義創建工農民主政府至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是紅色政權的地方探索階段,各根據地分別制定本地區的法律政策。自1931年11月到1934年10月工農紅軍撤離南方革命根據地,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召開了兩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定了統一的法律和制度。當時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的政權領導人方志敏在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上被選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②,在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時還進入組織主席團③。而且,從1931年贛東北第一次黨員代表大會到1933年閩浙贛省第三次工農兵代表大會,均有中央代表出席,這些都對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建設起到了指引作用。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政權機構的設置和法律法規的制定,都充分借鑒了中央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文本,充分體現了地方法制與中央法制的統一性。從現有法律文獻史料看,閩浙贛革命根據地一些重大事項及時向中央政府請示匯報,如《中共贛東北省委關于財政問題向中央的報告》(1932年1月11日);對中央政府的政策要求、指示精神也是組織傳達、執行到位,如《蘇維埃政權的組織問題決議案》(1928年7月10日)、《中央關于經濟政策的指示》(1931年2月19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十五號--關于擴大紅軍問題》(1932年9月20日)、《中央政府關于查田運動的訓令》(1933年6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發行經濟建設公債的決議》(1933年7月22日),甚至部分法律直接套用中央革命根據地法律。如:《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1931年11月)、《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六號--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1931年12月13日)等。

  在和中央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充分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一些部門法進行探索創新。這些部門法的制定在當時可以算作居全國之先,發揮了極大作用。以兩個方面的文獻為特色:

  一是刑法方面。根據地頒布的《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分總則十四章、分則二十二章,共149條,內容較為齊全,這是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第一部刑事法典,明確“在中央未頒布刑律之前,本律有絕對的效力”。這部法律的創新意義十分巨大,因為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民主政權以及后來抗戰時期的陜甘寧邊區政府都沒有正式通過和公布實施刑法典;而且自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直到紅軍撤離南方根據地之前,這段時期從未正式頒布過刑法典。這是革命根據地刑事立法中條文最多的一個法律文獻。①其在時間上比《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早了近三年,對妨害司法罪、妨害衛生罪、強迫婦女賣淫罪等犯罪的規定,比1979年刑法的規定還詳細,達到了較高的立法水平。②特別是在當時就規定了“墮胎罪”,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受婦女之囑托或得其承諾使之墮胎者;以及強暴脅迫墮胎的,都得判刑,并剝奪公權”。這項罪名的規定對當下仍有一定借鑒意義。

  二是經濟政策和貨幣金融政策方面。閩浙贛根據地十分重視經濟建設,在經濟法方面有比較多的文獻,涉及財稅、工商、貿易、金融等文件有37件,極大保障了經濟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如贛東北特區、贛東北省、閩浙贛省時期頒布了戰時經濟政策和貨幣金融政策,保障了蘇維埃銀行印制和發行貨幣,維持了幣值穩定,在我國蘇維埃革命史上作出了巨大貢獻。③《關于蘇維埃工作--中共贛東北特委擴大會決議之三》(1931年5月9日)明確蘇維埃的經濟工作“嚴禁私人銀行發行紙幣。只有蘇維埃銀行才發行紙幣”,確立根據地貨幣的法定地位;《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設立“偽造貨幣罪”,以載之于法典的形式保護貨幣法定地位的政策,維護了法定貨幣的嚴肅性,對維護根據地金融市場、穩定經濟形勢起到了極大作用。④《閩浙贛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關于財政與經濟問題的決議案》(1933年3月22日)針對財政經濟工作存在的不足,實施了一系列的商業貿易保護和鼓勵政策,這基本上保證了紅軍的糧食、服裝及軍需工業品的供應,改善了軍民生活。⑤根據地為了沖破敵人經濟封鎖,制定了保護私營工商業的政策和法令,早在《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政綱》(1930年3月20日)中就明確“組織農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經手辦理低利借貸”,宣布了借貸政策,及至以后的《為征收貨物稅、發行兌換票致白色區域商人的信》(1932年3月)、《切實加強對外貿易處工作》(1932年7月4日)、《省蘇維埃政府經濟部設立蘇維埃商店》(1932年12月30日)等文件,實行了第一個沖破敵人經濟封鎖的政策,公布了對外貿易政策,建立了對外貿易處和船舶檢查局,極大促進了赤白貿易發展。直至1933年,商業戰線的形勢是好的。①正因有了齊全的經濟法制保障,才奠定了閩浙贛根據地后來比較雄厚的經濟基礎,也才能承擔起援助中央革命根據地的使命。

  四、從重點上看,法律文獻服務戰需與保障民生并重

  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戰爭是時代特色,服務戰需是根據地生存的關鍵。因為“假若戰爭失敗,則根據地無法存在,黨政軍民都會垮臺”②。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必然直接或間接地服從、服務于革命戰爭這個工作大局。不論是根據地建立蘇維埃政權之前的《江西全省秋暴煽動大綱》(1927年9月),還是根據地丟失前夕的《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粉碎敵人五次“圍剿”決戰公債》(1934年7月1日),都體現出了服務戰需的特點。《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的施政大綱》(1931年2月19日)明確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匯合并發展東北各地革命勢力,造成紅軍鐵軍,組織革命戰爭,以進到總的革命客觀形勢”。

  在搜集的法律文獻中,僅戰勤一類就有文獻15件,涉及擴大紅軍工作、戰爭動員、供給紅軍糧食、軍事工作等內容。在其他類別中,也有專門針對打造堅強紅軍鐵軍、保障紅軍及家屬利益頒布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贛東北省蘇維埃政府優待紅軍家屬條例》(1932年5月29日)、《中共閩北分區委婦女部擁護和慰勞紅軍工作》(1933年4月28日);有些法律也有關于保障紅軍、優待紅軍的相關規定,《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土地稅征收法》(1933年7月1日)對紅軍及家屬實行免稅,紅軍醫院的工作人員也同紅軍一樣免稅;《閩北分區蘇維埃國民經濟部關于合作社買賣貨物問題》(1934年8月30日)規定“紅軍家屬來買貨,應予以優先權。如紅軍家屬遠途來買鹽等,我們沒有了鹽,若有可能,找都要找一些來賣給他,更引起他們的歡悅”。為了增加紅軍打仗戰略物資,頒布了《閩北分區蘇執行委員會訓令(第115號)---借一萬五千擔谷給紅軍》(1933年9月5日)、《崇安縣蘇維埃政府土地委員會關于動員群眾種菜供給紅軍的訓令》(1933年10月7日)等。蘇維埃政權是中國共產黨創建人民革命政權的寶貴探索和嘗試。閩浙贛革命根據地不僅將服務戰需作為最重要的工作,而且始終把工農群眾的意志和利益放在首位,如組織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司法制度等都反映和保護了人民的權益。《中共贛東北特委通告(第12號)》(1931年2月11日)明確提出:蘇維埃是一切工農勞苦群眾自己的政權,這一政權是工農兵及一切勞苦群眾的利益保障。

  為提高群眾文化水平,根據地頒布了《閩浙贛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關于文化工作的決議案》(1933年3月23日)、《閩浙贛省蘇維埃文化部關于識字班的工作》(1933年6月17日)、《閩北分蘇文化部訓令---關于列小教員問題》(1933年7月2日)。為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人身民主權利,頒布了《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1931年5月19日)、《閩北分區處罰條例》(1932年11月15日)。為保障群眾土地權益,頒布了《信江特區蘇維埃臨時土地分配法》(1929年11月12日)、《信江特區蘇維埃政府土地臨時使用法》(1930年3月23日)、《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土地稅征收法》(1933年7月1日)。為保障群眾生產生活,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贛東北省勞動部布告---關于雇用輔助勞動臨時條例》(1932年11月28日)、《閩北軍分區政治部紅色割禾隊的組織和辦法》(1933年8月9日)。

  在根據地時期,革命戰斗和政權建設,二者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是建立先進的堅強的農村革命基地的兩項基礎工作。可以說,服務戰需和保障民生是一體兩面、相互關聯的,服務戰需就是最大的民生,保障民生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戰需。一些法律措施既是為了增加軍需物資,也是為了保障群眾生活。如《關于發展農業生產的訓令》(1933年2月12日)、《關于動員群眾栽種棉花的布告》(1933年4月14日)、《閩北分區蘇維埃政府訓令--關于建立犁牛合作社與農具生產合作社問題(第170號)》(1934年2月18日)、《贛東北蘇區生產沖鋒隊組織條例》(1932年5月29日)、《閩浙贛省蘇維埃執委會通令--關于建立貯糧合作社組織問題》(1933年1月5日)等,它們共同的內容就是“發展農業的生產,改善群眾生活,發展蘇區經濟,充裕革命戰爭物質基礎”;為沖破經濟封鎖,根據地還制定或執行了《切實加強對外貿易處工作》(1932年7月4日)、《省蘇維埃政府經濟部設立蘇維埃商店》(1932年12月30日)、《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發行經濟建設公債的決議》(1933年7月22日)等。

  五、從思想上看,法律文獻現代民主權利思想初顯

  在閩浙贛革命根據地一系列法律文獻中,能夠看到根據地閃耀著現代民主權利思想的光芒。這對于在嚴峻的戰爭環境中,根據地缺乏立法經驗和法學理論,受“左”傾教條主義的影響,立法技術粗糙、形式簡單而言,無疑是一個個“閃光點”,也正好呼應了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政府真正在政治體制上確保廣大工農貧民和其他勞動群眾享有真正的民主權利。這些“閃光點”主要表現在對選舉權利的保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對犯人的挽救等方面。

  在選舉權利方面,根據地高度重視選舉工作,在很多文件中對選舉工作進行強調和規范,相關法律文獻達17件,成體系地推進了根據地選舉工作。早在《信江蘇維埃政府臨時組織法》(1930年3月20日)中就對有選舉權和沒有選舉權的人作出明確規定,如各類工人、各類農民、士兵、各類自由職業者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官僚、豪紳地主、資本家以及參加組織或有反動嫌疑者等人員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到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蘇維埃暫行選舉法(草案)》(1933年7月14日)規定“凡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內各級蘇維埃的選舉,一律遵照本法的規定”,“未與中央蘇區打成一片的蘇區自文到之日起發生效力”。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將這部法律作為選舉工作開展的法律準則和執行標準。根據地十分關心婦女問題,重視婦女工作,《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的施政大綱》(1931年2月19日)以政府施政大綱的形式寫明“婦女在經濟上法律上教育上社會地位上與男子絕對平等”。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權利,到1930年,贛東北蘇區各級黨委都成立了婦女部,蘇維埃政府則設婦女解放委員會,1932年改為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①《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組織綱要》(1932年4月28日)明確“婦女生活改善委員會,并不是婦女部,婦女改善委員會的任務是在調查婦女的生活,具體計劃改善婦女生活的辦法,向人民委員會或各級政府的主席團會議提議,得該項會議通過后才發生效力”。根據地政權依據中心工作大力推進婦女運動,想方設法提高婦女文化水平和生產技能,用勞動法、刑法、婚姻法等法律保障婦女權利,并注重從農村中培養勞苦婦女,提高婦女地位。這種“培養婦女干部”的做法成為當時全國六大蘇區中贛東北黨委的一大特色。②這與舊時“工農勞動婦女受豪紳地主、資產階級及封建禮教的壓迫,痛苦萬狀”的卑微地位形成云泥之別。

  根據地對工人的權益進行了很好的保護。根據地堅決用《勞動法》來保障工人權利。項英在《全蘇大會關于勞動法報告》中強調,八小時工作制的實行,是我們蘇維埃政綱主要的一條。每星期應有四十二小時連續休息,每年有兩星期和四星期的長期休息、假期的休息,而且要由資本家發給工資。女工不能與男工做那些很繁重的很危險性的工作,不能如男子經常做工,而要有特別的休息與保養,應該有特別經濟上的補助,對于女工的特殊情形,應有特殊利益的保護。應當禁止十四歲以下的童工在工廠做工,十四歲至十六歲只做四小時工,十六歲至十八歲只做六小時工,可是工資應照八小時發給,應該由工廠設學校,學習技術與補充教育,禁止有學徒制與養輕工制,嚴禁青工做夜工,由工廠設俱樂部增加青工娛樂等。項英在報告中還指出,將由國家設社會保險部,工人發生不幸(如疾病失業殘廢老弱死葬醫藥房屋養小孩)的事情,由社會保險部拿錢來救濟。在我們蘇維埃政權下,不僅承認他在政治上的各種權利,并且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職工會有代表工人的各種權利和地位。蘇維埃政府不僅頒布勞動法,而且要保障在事實上完全實現的責任,政府勞工委員會是執行勞動法的主要負責機關。③《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政府的施政大綱》(1931年2月19日)明確“切實執行全國蘇區代表大會決定的勞動保護法”。《贛東北工人通訊》(1932年6月17日)介紹“廣大工人享受著蘇維埃《勞動保護法》,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星期天休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贛東北省勞動部布告--關于雇用輔助勞動臨時條例》(1932年11月28日),對最低工資限額、拖欠工資要加息限期償還、節假日需付雙倍工資及工傷、產假、帶薪休假制度等作出規定。根據地的工人利益得到了極大維護和保障,《閩浙贛省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對全省選民工作報告書(節錄)》(1933年1月10日)也總結道,“因為省蘇堅決執行勞動保護法,保護工人階級的利益,工人階級斗爭的積極性、創造性,因而大大的提高了”。對犯人專門設立勞動感化院,《關于勞動感化院工作決議--第二次縣裁判部長聯會決議之三》(1933年3月11日)明確勞動感化院設立的初衷和意義:1.犯人在院受政治的感化教育,促使他悔悟過去的反革命罪過,以至徹底了解與仇恨反革命的欺騙,堅決回到蘇維埃政權之下,出院后成為蘇維埃良好的公民。2.犯人在院從事勞動生產,以生產所得,改善他們自己的生活,減少國家開支,并增加國庫收入。3.犯人在院勞動。從勞動中鍛煉體格,保障健康,同時在院學習從事生產上的技能。

  《檢閱各縣裁判部工作決議---第二次各縣裁判部長聯會決議之一》(1933年3月11日)還根據檢查情況指出:大多數的縣份,沒有建立勞動感化院,這說明了這些縣裁判部對勞動感化院的意義沒有完全了解;即上饒、弋陽兩縣建立勞動感化院文化科的工作也沒有建立,等于看守所一樣。犯人勞動方面取得的收入,還不夠犯人的伙食;有的犯人替各機關做工,或替工作人員做工,也不要工錢,減少院內收入,這都是不對的。《司法人民委員部對裁判機關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總結到“自從勞動感化院成立以來,制造品達二十余種,收入的經費足夠供給犯人的生活,文化工作,已建立了識字課、政治課、列寧室、圖書館等等,在工作上是有相當的成績”。

  六、從范圍上看,法律文獻四省交界的地域色彩濃厚

  革命根據地往往在敵人統治薄弱地帶興起,這是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各紅色政權的共同特點。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先后由贛東北、閩北、(開)化婺(源)德(興)、信(江)撫(河)、皖贛、皖南等6塊根據地組成,處于江西、浙江、福建、安徽四省交界,戰略位置十分重要。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而有所變化,特別是根據地前期斗爭階段,信江根據地、閩北根據地形成,但與贛北小塊根據地和浙西、皖南等地革命斗爭尚未形成統一領導;根據地發展階段,贛東北革命根據地形成,后擴大為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根據地后期斗爭階段,根據地處于保衛狀態。對應這三個階段,根據地法制建設也歷經初創、發展、堅守三個時期。①從法律文獻上分析,有些法律文獻是地方縣委頒布的,有些是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政府、省委、代表大會等頒布的,體現了濃厚的四省交界的地域特色,也側面見證了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革命形勢發展風云變幻,根據地從小到大、由弱到強的艱辛歷程,這也是共產黨在地方執政的一步步探索過程。在搜集的法律文獻中,根據地全盛時期制定的法律文獻數量最多,主要以贛東北特委、贛東北省委、閩浙贛省蘇等根據地政權名義發布,達到了67件。其他地域的,主要有以崇安縣委名義發布的法律文獻47件;以閩北分區名義發布的11件;以信江名義發布的5件。

  七、從性質上看,法律文獻在堅持黨的領導上存在以黨代法傾向

  閩浙贛革命根據地的領導人方志敏等人深知,蘇維埃政權是共產黨領導創建的,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是確保革命法制建設勝利發展的根本保證。因此,根據地極力將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到法制建設中,通過立法、司法等方式,最大限度把黨的主張、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在法制實踐中。但是在特殊的環境下,很長一段時期內,黨和蘇維埃的關系沒有進入很好的制度軌道,黨對蘇維埃的領導方式上存在以黨代政和包辦的現象,這在整個蘇維埃政權存續時期都普遍地存在著,①也由此延伸到立法領域,從而影響立法的規范化。由于缺乏立法經驗,根據地不同時期的黨委、特委、團委等機關并不具備立法權力,在法制環境缺失的情況下,依然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一些決議、通知、通令、訓令、指示等黨內文件充當了實體法,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文件制定的程序不符合立法程序,有些只是領導人之間的溝通或個人決定,并沒有將黨的意志轉化為法律,以至于存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弊端。在搜集的文獻中,以特委、黨委名義發布的決議14件、通知19件、通令18件、訓令50件、指示5件,以團委名義發布的文件有2件。這些文件都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法律的效力,如《中央關于經濟政策的指示》(1931年2月19日)直接就經濟政策問題,指出“東北黨關于土地稅的規定,必須立即改正從一畝田起便征稅的富農辦法,而應使土地稅的負擔落到富農與富裕的中農身上”。“蘇維埃政府如容許在蘇維埃法律下的貿易自由,則稅收與公益捐的籌措,必較臨時征發為更有辦法。”又如《閩浙贛省第二次全省工農兵代表大會聽了省蘇執委工作報告后的決議案》(1933年3月23日)具體明確了16項涉及政權機關建設,完善鄉、市蘇代表會議制度,轉變蘇維埃工作方式和領導方式,肅清反革命等工作的規定。《怎樣去領導俱樂部列寧室工作》(1933年7月12日)直接提出“真實的建立俱樂部列寧室的工作,具體的執行下列的指示”。《項英同志給劉英同志信》(1937年9月20日)對集中收編、改編殺敵工作進行溝通,并附上《收編實施辦法》。

  而且,受王明“左”傾教條主義在黨內占據統治地位的影響,中央代表在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推行王明路線,對根據地各項工作指手畫腳,全盤否定,②也在很大程度上破壞了根據地民主政治建設。1931年9月1日,曾洪易以中央代表的名義控制贛東北黨員第一次代表大會的領導權,各種決議草案都是由中央代表授意事先起草好,并經中央代表修改后提到大會上去討論。會議最后通過了經曾洪易修改的、沒有經過大會充分討論的《組織問題決議案》《蘇維埃工作決議案》《軍事工作決議案》等決議,把贛東北黨所領導的各條戰線、各項工作說得一無是處,提出要堅決實行國際路線及四中全會路線。③以上由黨委、特委、團委以及領導人個人名義、領導人強行干涉制定的法律文件,表現出了極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忽略了黨政界限和立法程序,對根據地民主政治建設起到了一定負面影響。

  面對黨的領導方式和組織建設存在的不足,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政權沒有回避不利影響,而是正視問題,從組織建設入手,不斷做出糾正,極力避免以黨代政、以黨代法的傾向蔓延。《中共贛東北特委發布第十二號通告》(1931年2月11日),要求貫徹中央的指示:對于蘇維埃選舉要成為真正的民選,要使蘇維埃成為真正群眾的蘇維埃,絕不許黨來包辦,如有發生這種事實的,即處分該地的黨。《關于蘇維埃工作---中共贛東北特委擴大會決議之三》(1931年5月9日)強調“建立肅反委員會的獨立工作,糾正黨包辦傾向”。《中共贛東北省第一次代表大會關于蘇維埃工作決議案》(1931年9月)指出:“黨完全包辦蘇維埃的工作,雖建立了形式的蘇維埃,但毫無獨立的工作;蘇維埃政府盛行一種‘秘書長專政’的制度,實際上就是黨包辦的。各級黨部對于蘇維埃,是要經過黨團,去切實領導各級蘇維埃的一切工作。一方面要糾正過去黨包辦蘇維埃工作的行動;同時,要反對目前黨內一種放棄對蘇維埃領導及蘇維埃黨團忽視黨內領導的傾向。”

  綜上所述,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在政權存續的10年中,對法制建設進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實踐。通過對其法律文獻的整理和分析,可以還原出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總體輪廓和縱橫脈絡,為進一步推進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撐。但是,囿于對文獻史料深度挖掘和搶救的不足,學術界對部分文獻只知其名、不知其文,特別是拿不出真實有效的史料來印證司法實踐的效果,也就無從評價這一時期法制建設的成效,這已成為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的一大短板,值得我們在接下來的文獻搜集和整理研究中進行破題攻關。本文原載《蘇區研究》2017年第5期

【參考文獻】
①田慶鋒、何青洲、邢文艷:《中國法律文獻學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①張伯元:《法律文獻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①參見唐志全、陳學明、黃德華:《閩浙贛蘇區法制建設的成就和基本經驗》,《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伯流、何友良主編:《中國蘇區史(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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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張穎:《中共首部婚姻法在贛東北蘇區誕生》,《江西晨報》2015年1月26日
③吳稚航:《信江蘇維埃的成立及其歷史作用》,《上饒師專學報(社會科學版)》1984年第2期
④《贛東北蘇區的婚姻規定》(1988年11月),《橫峰文史資料》第4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江西省橫峰縣委員會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1988年版
⑤江西省檔案館選編:《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⑥江西省婦聯上饒地區辦事處編:《贛東北蘇區婦女運動史料匯編》(內部資料)
⑦陳始發、張勇:《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述評》,《黨史研究與教學》2016年第1期
①張勇:《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江西財經大學2015年碩士學位論文
②張晉藩、曾憲義:《中國憲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
③魏宏運:《中國現代史稿》上,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①張希坡:《革命根據地法制史研究與“史源學”舉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②唐志全、陳學明、黃德華:《閩浙贛蘇區法制建設的成就和基本經驗》,《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
③張書成、許炳南主編:《閩浙贛革命根據地貨幣史》,中國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
④湯勤福:《閩浙贛根據地的金融》,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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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唐志全、陳學明:《“方志敏式”革命根據地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②彭光華、楊木生、寧群:《中央蘇區法制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
①《方志敏與贛東北蘇區婦女解放運動》(1999年),中共江西省委黨史資料征集委員會、中共上饒地委黨史辦公室編:《民族
②英雄方志敏:紀念方志敏誕辰100周年研究文集》,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
③《淺談贛東北革命根據地的婦女運動》(1983年),《贛東北蘇區婦女運動史料匯編》
詳見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工人運動史研究室編:《中國工運史料》第28、29期,工人出版社1986年版
① 張勇:《閩浙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江西財經大學2015年碩士學位論文
①黃國華、陳廷湘:《蘇維埃時期中國共產黨執政經驗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②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編:《中共黨史人物傳軍事卷》上,中共黨史出版社2010年版
③郭德宏、閻景堂主編:《解放軍史鑒·紅軍史(1927-1937)》上,青島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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