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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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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和研究的考察與思考
            陳始發等 點擊量:6364
江西財經大學
【摘要】
迄今尚沒有對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的系統和專門整理,大多散見于與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有關的文獻資料中,有必要加強搶救性發掘和系統整理出版。學術界對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在通史類或專史類論著中對于法制建設的介紹或簡要評述;二是對于經濟法、土地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集中研究。需要拓寬研究領域和研究視野,從中共革命法制史的高度加強對湘鄂贛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宏觀研究;深化法理研究,加強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宣傳教育研究;借鑒運用法學、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方法,創新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
【關鍵字】
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法制建設
    

  一、引言

  1928年7月,彭德懷、滕代遠等人發動平江起義后,開始在湘東北、鄂東南和贛西北地區創建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東西六七百里,南北近千里”,“共有人口近千萬,其中比較穩定的根據地約有三百萬人”(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編寫組,1991)[1]。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歷時約十年,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六大蘇區之一。黨領導蘇維埃政府頒布了革命綱領及一系列法規、法令、條例、訓令、指示、決議等法律性文件,開始了黨領導法制建設的早期嘗試。加強對上述法律文獻的搜集與整理,并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情況進行全面研究,有利于深化蘇區史研究,更加深入地總結黨領導法制建設的歷史經驗,進而為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提供借鑒。黨史工作者對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法律文獻進行了初步的整理,并且主要從經濟法、土地法和行政法等角度進行了專題研究。本文主要是對于這些法律文獻的整理情況進行更加詳盡的考察,以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發掘、搶救與出版利用的對策建議。同時,在對現有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成果評述的基礎上,以更加宏觀的視角、更加科學的方法、更加深入的角度,展開全新思考。

  二、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情況考察

  迄今為止,尚未有對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的系統和專門整理,大多散見于20世紀80年代以來整理出版的與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相關的文獻資料中,包括《湘鄂贛蘇區史稿》(1982年)《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1984年)《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文獻資料》(1985年)《修水革命歷史文獻資料集》(1985年)《銅鼓地方黨史專題選輯》(1987年)《湖北工運史資料研究》(1987年)《湘鄂贛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料摘編》(1989年)《平江黨史研究專輯》(1989年)《湘鄂贛革命根據地》(1991年)《湘鄂贛蘇區文化史資料》(1991年)《湘鄂贛蘇區革命文化史料匯編》(1996年)等。其中較為集中刊載法律文獻的資料情況如下:《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收錄了《湘鄂贛邊革命委員會布告》、《湘鄂贛省工農民主政府頒布的“選民須知”》2篇法律文獻。《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文獻資料》(湖南省檔案館,1985)[2]共三輯,收錄了迄今最全面的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文獻資料,當然也包括最豐富的法律文獻,主要包括:《湘鄂贛邊特委工作大綱》《湖南省委關于湘鄂贛邊境目前工作的決議案》《湘鄂贛革命委員會宣言》《湘鄂贛邊境委員會革命綱領》《C.C.P.湘鄂贛邊特委第二次全體執委會決議》《暫行湘鄂贛邊境工農兵蘇維埃政府組織法》《中共湘鄂贛邊境第一次代表大會政治決議案》《湘鄂贛省工農兵蘇維埃政府勞動法》《湘鄂贛省文化問題決議案》《湘鄂贛省暫時農村工人斗爭綱領》《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通令--省蘇裁判部正式組織委員會并督促各縣區馬上建立裁判工作》《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訓令--確定教育原則,為今后實施教育方針》《中共湘鄂贛邊境第一次代表大會宣傳工作決議案》《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訓令》(文字第二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革命互濟會湘鄂贛省總會暫行章程》《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農村勞動暫行法令》《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訓令》(衛字第四號)《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訓令》(財字第一號)《中共湘鄂贛省第二次代表大會政治決議案》《湘鄂贛省蘇維埃內務部命令》(第三號)《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訓令--關于各縣收回票幣的基金問題》《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通令--督促劃分行政區域和改造蘇維埃與選舉運動的詳細指示》等54篇。《湘鄂贛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料摘編》(劉仁榮,1989)[3]收錄了豐富的財經法律文獻,并增補了部分重要的法律文獻,包括:《平江縣工農兵蘇維埃政府行政組織大綱草案》《經濟問題解決議案》《湘鄂贛省鄂東第二次各縣區蘇聯席會議經濟問題決議案》《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土地部訓令》(第一號)《湖南省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暫行土地法》《湘鄂贛省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土地法》、《湘鄂贛省對全省選民的報告》《近期整理和分配土地辦法的指示》《湖南省工農兵蘇維埃政府布告》、《湘鄂贛省鄂東南辦事處經濟問題決議案》《湖南省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暫行勞動法》等30余篇。《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湘鄂贛蘇區革命文化史料匯編》《湘鄂贛蘇區文化史資料》等還收錄了《湖南省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暫行婚姻法》《宜春縣工農兵蘇維埃政府暫行土地法》《萬載縣工農兵第二次代表大會衛生問題決議案》《鄂東南各縣蘇維埃聯席會議土地問題決議案》《湘鄂贛省蘇維埃政府鄂東南辦事處財政會議決議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湘鄂贛省蘇維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和各部處的辦事細則》《合作社工作綱要》《瀏陽縣蘇維埃政府文化委員會訓令》《萬載縣蘇維埃政府訓令》、《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湘鄂贛省鄂東南蘇維埃政府訓令》《瀏陽縣蘇維埃政府文化委員會訓令》(文字第一號)《文化問題決議》《湘鄂贛省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文化問題決議案》《江西省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文化教育工作決議》等40余篇法律文獻。此外,筆者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通過對檔案館、黨史研究部門、革命紀念場館、文物市場等場所相關資料的發掘、搶救、篩選和匯集,專項整理了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過程中保留下來的立法文獻、司法文獻和法理文獻,形成了近200篇,約30萬字的資料集,并初步按照“國家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司法制度、法理文獻”等六個門類進行了歸類。其中,國家法分憲法性文件、政權機構組織法、選舉法等三類,18篇;行政法分民政、公安、科教文衛體、農林水、群團、戰勤等六類,98篇;民法分婚姻、債權和產權、合同等三類,13篇;經濟法分財稅、工商、金融、勞動等四類,33篇;司法制度7篇;法理文獻32篇。

  三、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現狀分析

  20世紀80年代,隨著根據地文獻資料整理與出版的升溫,關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研究專著紛紛涌現,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也開始興起,主要研究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總論性研究從宏觀層面看,尚未有學者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歷程、內容、特點、經驗等全貌展開深入研究,并形成系統的論著,而僅僅是在總論性論著中初步涉及湘鄂贛蘇區立法和執法機關的運行流程、執法特點、法制建設影響等方面的研究。《湘鄂贛蘇區史稿》初略介紹了湘鄂贛邊區各級蘇維埃政府的組織,以及立法行政管轄機關及運作流程(湖南省社會科學院,1982)。[4]余伯流和何友良(2011)認為,不同于鄂豫皖、湘鄂西、閩浙贛各蘇區省,湘鄂贛蘇區因地域關系在比較完全的意義上成為臨時中央政府直接指揮下的行政省,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和臨時中央政府的命令,在湘鄂贛蘇區得到“努力執行”。[5]610夏遠生(2015)認為,湘鄂贛蘇區正式建立的湖南省蘇維埃政府是全國第一個建制省的蘇維埃政權,其頒布的蘇維埃政綱、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成立肅反委員會等措施,都為發展中國的蘇維埃斗爭、創建與發展中央蘇區提供了經驗,作出了嘗試。[6]

  (二)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經濟法的聚焦研究

  根據地經濟法主要是指由根據地政府制定的有關工商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當時的法律理念以及戰爭的影響,黨和政府的許多政策尚未上升或轉換為正式的法律法規,但卻起著實實在在的法律作用。所以,學術界對上述政策法規作了較為集中的研究。

  1.工商貿易類政策法規研究。側重于研究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糾正“左”傾經濟政策,保護私人資本和貿易自由,組織合作社等方面的政策法規,認為這些政策法規為蘇區建設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劉仁榮(1983)認為,根據地各級黨和蘇維埃政府曾發布各種文件和指示,“強調要正確對待私人資本和中小商人,糾正一切打擊私人資本、限制貿易自由的錯誤。”[7]同時,劉仁榮(1983)特別強調要嚴格財經紀律,并明文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的貪污分子,政府將嚴格按法律予以處置,例如平江南三區蘇維埃財務委員李炳初貪污公款,被處死刑。[7]余伯流和何友良(2011)認為,湘鄂贛蘇區制定了保護私營工商業的政策和法令,有效地保障了工農群眾的利益,支援了革命戰爭,促進了蘇區經濟的發展和政權的鞏固。[5]952代祥和葛維春(2013)以蘇區茶葉為對象,對其從種植到銷售的相關貿易政策法令及其提高稅收的效果展開了研究。[8]

  2.財政稅收類政策法規研究。主要是梳理財政稅收、審計監督方面的政策法規及其執行情況與特點意義。裴鈞昌和李青山(1991)指出,湘鄂贛蘇區普遍建立了稅收、預算、決算、會計、審計、國庫等一系列統一制度,并有效地實施了財政監督。[9]劉玉(2012)歸納了湘鄂贛時期的審計工作特點,即嚴格遵循文件規定、成立專門委員會審核、財政公開、接受監督等。[10]王明前(2012)認為,湘鄂贛蘇區的財政體系,逐漸完善稅收制度,嚴格落實預決算制度、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建立起獨立運作的銀行制度,逐漸實現了財政體系的正規化。“[11]

  3.貨幣金融類政策法規研究。大多集中研究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貨幣制度和貨幣政策。金誠和傅敏心(1996)考證,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貨幣是我國土地革命時期的蘇區貨幣中版別最多,種類最多、最為復雜的貨幣。[12]吳滿平(2006)通過研究湘鄂贛省二期革命戰爭公債券,認為湘鄂贛蘇區黨和政府完善并靈活地制定了貨幣制度與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13]中國人民銀行宜春市中心支行課題組(2014)指出,湘鄂贛革命根據地完整的貨幣管理制度,不僅為支援革命戰爭作出了重要貢獻,而且為之后國家銀行的運營與人民幣的發行流通提供了借鑒。[14]

  (三)湘鄂贛革命根據地土地法的專題研究

  學術界主要研究了湘鄂贛革命根據地土地政策法規的獨特性和先進性,分析總結了其歷史作用和歷史經驗。賀潔(1985)認為,湘鄂贛蘇區是全國最早允許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蘇區,即意味著政府對土地控制的放松,農民自由支配土地的程度增大。此外,湘鄂贛蘇區在劃分農村階級的標準方面有重大的突破,1931年9月《關于階級的分析》一文即是”以剝削關系為根本標準來具體劃分農村階級的,它對農村階級劃分的范圍之廣、分類之準,是前所未見的。“[15]諶宗仁和黃科云(1986)認為,湘鄂贛蘇區制定和執行的土地沒收政策比黨的”六大“規定的沒收政策更為正確,也走在其他蘇區的前面。同時,以剝削關系而不以財產多寡來劃分農村階級標準,更在當時獨樹一幟,早過所有的蘇區。[16]王明前(2013)認為,湘鄂贛蘇區的土地革命經歷了從社會主義集體經濟性質的共耕制、分耕制甚至集體農場的嘗試,到”耕者有其田“原則的平分土地政策的演變。在土地革命的過程中,湘鄂贛蘇區各級黨組織領導廣大貧農雇農中農群眾,探索科學和公平的土地分配法,使土地革命不斷走向深入。[17]張濤和周有財(2015)認為,湘鄂贛蘇區土地法的實施打破了當地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生產關系,為促進蘇區的發展鞏固和中國革命戰爭走向勝利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18]

  (四)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文教、肅反與監督等政策法規的研究

  學術界還對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重視文化教育、加強政權監督、肅反與法制、婚姻立法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進行了研究。劉仁榮(1983)指出,文教衛生事業經費在蘇區的財政支出中,是僅次于軍政費用的一項重要開支。[7]任先大(1992)認為,蘇區設立了宣傳部、文娛會等機構,頒布了大量與宣傳相關的決議案、大綱、通告等,是十分重視文藝宣傳工作的。[19]李達麗(2006)提出,1927年到1937年,中國共產黨的文藝工作是分別在兩個區域進行的:一個是上海,一個是湘鄂贛等革命根據地。[20]葛維春(2013)指出,由于根據地政府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以及經濟上的大力支持,使得根據地教育文化有了很大進步。[21]李伯凱(2002)詳細分析了湘鄂贛蘇區肅反情況、肅反原因以及危害,并總結了教訓,認為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加強群眾監督,加強社會民主法制建設,才能避免再次出現司法機關不受任何限制的局面。[22]郭靜(2007)指出,1931年9月《湘鄂贛蘇區婚姻法》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后制定統一的婚姻法規提供了重要經驗。[23]曾成貴(2008)等認為,湘鄂贛蘇區通過建立工農群眾控告代收處和各級監察部門建立了嚴密的政府監督,通過創設突擊隊、輕騎兵、工農通訊員和群眾法庭等4種組織建立群眾監督,從而”使省工農檢察部可以直接得到各地工農群眾的意見“[24],促使蘇區干部將自己置身于監督之下。[25]

  四、深入推進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整理與研究的思考

  (一)要加強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獻的系統搜集與整理出版

  迄今還沒有系統研究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專著,主要原因在于現存的法律文獻比較零碎,大多散見于《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文獻資料》《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湘鄂贛蘇區革命文化史料匯編》等黨史資料中。不僅沒有將法律文獻集中匯編,而且收集的法律文獻還嚴重不均。法律文獻應該包括立法文獻、司法文獻、法理文獻,而已經出版的史料集中,收錄的均為立法文獻,而其他兩類法律文獻鮮有收集。所謂司法文獻,指的是湘鄂贛革命根據地各級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司法文書等,法理文獻指的是根據地領導人對于法律理論的闡述或者對于具體法律的解釋類文獻以及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省委、特委等黨務系統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淵源性質的政策文獻。今后不僅要繼續加強對于立法文獻的收集整理,而且要加大力度,爭取在司法文獻和法理文獻的整理收集方面取得突破。比如,要想方設法收集整理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省級和縣級等層次審判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形成的文獻資料;要通過查閱湘鄂贛革命根據地主要領導人和法制建設領域重要當事人回憶錄,查閱該根據地當年的《工農兵》《戰斗日報》《湘鄂贛紅旗》《青年斗爭》等報刊雜志,收集他們對于法律的認知和解釋相關政策法規方面的法理文獻。

  (二)要拓展研究領域和研究視野,深化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

  1.從中共革命法制史的高度加強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宏觀研究。現有研究成果大多限于對根據地經濟法、土地法和行政法的研究,而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歷程、特點、經驗的宏觀研究,以及司法制度、刑法和法理方面的研究幾乎處于空白。必須從中共革命法制史的整體性角度,梳理該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宏觀概貌,總結其特色經驗,探索其規律性,分析其在中共早期法制探索中的貢獻。同時,要深入發掘,拓寬研究領域。既要通過收集檔案資料和充實案例數據,展開詳細分析,深化經濟法、土地法、行政法等已有領域研究,又要突破對于根據地婚姻法、刑法、司法制度、司法機關、法理、法律傳播等方向的研究,以全面把握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情況。

  2.從法理研究角度加強對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宣傳教育研究。從法理角度入手展開研究,可以充分利用湘鄂贛革命根據地大量的法理文獻,并且充分結合領導人的法律觀以及眾多法律闡釋。能夠更加深入地探析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廣度和深度,充分了解其特色和規律。法制宣傳教育是一種由政府主導的,旨在提高社會成員的法律知識,促使社會成員形成法律意識的社會實踐活動。研究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宣傳教育要重點把握:其一,法制宣傳教育的主體和客體研究,尤其是兩者的互動關系。主客體關系決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和影響;其二,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研究,核心是馬克思主義法理學、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律文本、具體司法實踐的宣傳教育;其三,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途徑研究,主要是如何通過報刊書籍、各類教育形式、司法實踐活動深入有效地播撒法律信仰的種子,提升湘鄂贛革命根據地軍民的法律素養。

  3.從多學科方法運用角度創新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研究。不能一味沿襲傳統的黨史、革命史學科框架和思路進行分析,需要借鑒其他學科方法展開全面研究。比如,可以運用歷史學的方法,從歷時性角度梳理根據地法律文獻,縱橫交錯,點面結合,力求還原客觀的法制原貌;運用法學的價值分析法與實證分析法,將具體法律的實施融入根據地社會變遷的大背景,客觀地分析其效用;運用政治學的方法,從蘇維埃制度設計的整體性角度研究法制建設的新創造、新特點與新價值,更好地總結其政治貢獻與現實價值;運用社會學方法,研究法制建設如何適應或者改變當地社會風俗,如何創造區域新文化,從社會史的角度研究當時根據地農村社會法治實施的效果。同時,還可以運用比較研究方法,強化與中央蘇區及其他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比較研究,通過這種橫向對比,發掘出湘鄂贛革命根據地法制建設的創新性與獨特性。本文原載《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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