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志著我國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正式確立。自2011年12月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至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17批共92個指導性案例。近幾年,以指導性案例為統領的人民法院的各類案例工作如火如荼,社會各界對司法案例的研究和關注也蓬勃展開,成果豐碩。實際上,人民法院的案例工作不是今日才有的,在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初期,人民法院就十分重視通過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工作。本文通過梳理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歷史發展,探討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的體系構成與不同類型,從而明確不同類型案例的地位、功用和不同的發展路徑。
一、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歷史發展與體系形成
從建國初期開始追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到現在的發展階段,可以把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分為三個歷史時期〔1〕:
(一)探索起步階段
該階段從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至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創刊,主要特點是以法院內部文件形式印發案例指導審判。1953年4月25日,《第二屆全國司法會議決議》即提出,要注意運用案例的手段,以糾正肅反擴大化問題,實現舉一反三的社會效果。1954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于處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經驗總結和對奸淫幼女罪犯的處理意見》,并于1957年將經修訂的《1955年以來奸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各地法院執行,開啟了用案例指導審判工作的實踐,對統一全國各地奸淫幼女案件量刑標準,糾正重罪輕判和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現象,發揮了重要作用。1959年2月2日,第三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分類、分批選擇典型案例,編成案例匯編,及時指導工作。1962年2月,毛澤東同志指出:“不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沒有法制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薄2〕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選擇案例,指導工作”。這個司法文件具有了一定的案例指導制度的雛形。但遺憾的是,由于十年動亂的沖擊,這個文件最終沒有付諸實施。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撥亂反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逐步恢復,案例指導工作得到恢復和發展。20世紀70年代末,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9個典型案例,具體指導全國各級法院糾正“文革”期間形成的冤錯案件。隨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頒布施行,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印發了《刑事犯罪案例選編》(共包含34個案例),對定罪量刑問題提出具體指導意見。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件》的通知,發布了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3〕這段歷史時期,主要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時代,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主義法制體系還沒有建立,是一個“缺法少法”的特殊時期。新中國成立后,一方面全面廢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社會主義法制基本從零開始,另一方面,當時的歷史形勢,階級斗爭激烈,鎮壓反革命問題迫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主要發布刑事案例,指導定罪量刑。尤其是20世紀70年代末以前,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尚未頒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解決無法可依問題,通過發布刑事典型案例,統一全國各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二)繁榮發展階段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開始向社會公布各類典型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參考借鑒。從這個時期開始,至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印發,可以稱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繁榮發展階段,主要特點是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走向完善,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逐漸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多個機構,包括地方人民法院積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開始持續公開地向社會發布典型案例。這些案例發布渠道一般以書刊形式,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載體:
1.《公報》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長鄭天翔非常重視案例工作,在其推動下,《公報》創刊并開始登載典型案例!豆珗蟆钒咐▋蓚欄目,即“裁判文書選登”和“案例”,前者主要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作出的裁判文書,基本忠實于原貌;后者主要刊登各級人民法院推薦的案例,形式和內容上要經過適當的編輯加工!豆珗蟆钒咐龔膭摽恢钡1998年,所選登的案例也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來由于工作調整,才改變了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案例的做法!4〕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正式發布以前,很長的一段時期,《公報》案例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起著案例指導的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受到一定的重視和關注!5〕
2.《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創辦《人民法院案例選》,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至今已有26年歷史,自2016年開始改為每月出版一輯。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選》全面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以各種載體發布的各類典型案例,囊括“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審判指導與參考案例”“典型案例發布”等欄目,還繼續保留了“專題策劃”“案例精析”欄目,增設了“域外擷英”“專家關注”“案香浮動”等欄目。
3.國家法官學院編發的案例
1991年,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編輯《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分刑事審判案例卷、民事審判案例卷、商事審判案例卷、行政審判案例卷四卷出版。2011年,國家法官學院成立“案例開發研究中心”,創辦“中國法院年度案例”。2016年9月30日,脫胎于國家法官學院的司法案例研究院揭牌,旨在推動“互聯網+司法案例研究”的“中國司法案例網”開通,并于2016年12月新增下半月刊《法律適用·司法案例》作為其成果發布平臺!6〕司法案例研究院定位為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外司法案例的專門研究機構,為審判實踐、案例教學研究、案例信息技術化、國際交流等方面服務。
4.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編發的參考案例
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相繼編輯以案例研究為主要內容之一的各類“審判參考與指導”叢書,如刑事審判庭編輯的《刑事審判參考》,審監庭編輯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民事審判庭編輯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行政庭編輯的《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等。2010年10月,行政庭又創刊《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也延續過去的做法,根據工作需要,以院發文件的形式發布以某專題為主的典型案例。
5.最高人民法院月度案例
201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創立案例月度發布制度。主要是根據工作情況,配合法院宣傳工作,引導社會輿情,發布的一些新聞性、宣傳性、普法性、專題性的案例。月度案例形式比較靈活,沒有固定的體例格式。另外,自2005年,《人民法院報》開設“案例指導”專欄;自2007年,《人民司法》雜志社開始編輯出版《人民司法(案例)》專刊。
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門或相關機構編發的各類典型案例,各地人民法院也編輯出版案例參閱刊物,或在內刊收錄一些典型案例,有的高級人民法院開始發布“參考性案例”。此處的“參考性案例”專指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發布的在本轄區內指導審判業務工作的案例,下文將展開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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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十年的案例工作實踐,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案例指導制度開始從學術理論、政策研究走向規范性制度設計。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發布方式、指導規則等!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案例指導制度成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志著我國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制度正式確立。隨后配發了該規定實施細則及體例樣式等規范性文件!7〕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規定公開發布第一批4個指導性案例,標志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已經實際開始運作,案例工作進入新的實踐發展階段。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這是黨的文獻首次對案例指導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黨中央對案例指導制度的高度重視。截止到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已陸續發布了17批92個指導性案例。在此期間,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麗江舉辦第一次全國法院案例工作會議。2015年9月16日,在江西南昌召開第二次全國法院案例指導工作會議。由此,案例指導制度不斷完善,案例指導實踐也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面鋪開。
二、人民法院案例類型
從人民法院案例的體系構成看,內容非常豐富,形式十分多樣,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其功能定位和實際發揮的作用有明顯的區別。根據案例形成的依據、功能定位和實際作用等方面,可以籠統地將人民法院案例分成三大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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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案例主要指的是指導性案例。所謂“規范性”,是指指導性案例無論從體例樣式、遴選編制、審查發布,到效力地位、參照適用,都有規范和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1條規定:“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一發布!钡6條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發布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第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笨梢哉f,指導性案例的“規范性”集中體現在其聚焦于法律適用問題,體現在其類案指導的事實拘束力上,即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雖然指導性案例并非正式的法律淵源,但其由于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而具有的事實上的拘束力,使其具有了某種法源性的意義,這是尤其不同于其他類型案例的最大特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和規范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講話中指出,案例指導與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履行監督職能,加強審判指導并行不悖的兩條重要渠道。〔8〕從某種意義上講,指導性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動態地”,以案例形式解釋法律,明確法律適用中的一些具體應用問題的活動,是司法解釋的“零售”。
從廣義上講,規范性案例也可以包括參考性案例!皡⒖夹园咐痹诖艘彩且粋規范的用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61號)第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發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第9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參考性案例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因此,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也具有一定的指導、參考意義,轄區內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可以據以參考。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編發的審判指導與參考類案例如何定性,沒有相關司法文件予以明確,實踐中也有一定爭議。不可否認的是,這些案例在審判實踐中影響較大,傳播較廣,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視為“類參考性案例”。
(二)研討性案例
研討性案例并非一個確切的概念,泛指《公報》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案例、國家法官學院主辦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年度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報刊案例等刊物案例。這些案例主要以刊物等形式登載,沒有任何司法文件規定其具有指導或參考的效力,但這些案例對于案例資料梳理、審判經驗總結、案例研究教學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豆珗蟆钒咐谶^去一個歷史時期,實際上起著“案例指導”的作用,但在案例指導制度正式確立后,《公報》案例的地位和作用應當予以重新認識。當然,包括《公報》案例在內的多種類型的研討性案例雖然不能稱為規范性案例,其在理論研究和審判實踐中的作用和意義是不能否認的。
(三)宣教性案例
宣教性案例最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主辦的月度案例。宣教性案例主要著眼于宣傳法治、展示法院工作、普及法律教育等作用,往往具有形式比較靈活,語言風格更為通俗易懂。這類案例一般集中于某個主題,在重大時間節點或某些重要事件之后發布,以及時回應社會熱點。各地人民法院也往往根據社會形勢、工作實際的需要,擇機發布這種類型的案例。
三、指導性案例與參考性案例及其他類型案例的關系
從上文分析看,規范性案例,尤其是其中的指導性案例,與后面兩類案例具有實質性的不同,主要區別在于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性”!9〕這一問題在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就案例指導制度答記者問中已予以明確。研究室負責人在回答指導性案例與以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或者有關刊物編發的案例有何區別時指出:一是名稱不同。指導性案例是規范用語,只有按相關規定程序發布的案例,才能稱之為指導性案例,而以往發布或刊發的案例只能視為有參考作用的案例,今后通過其他途徑刊發的各類案例不得稱為指導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導性案例均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編選,均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其他案例的編選和發布則無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導效力不同。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要點,對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作用,即在根據法律、有關司法解釋做出裁判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并可以作為裁判文書的說理依據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無此明確、權威的裁判指導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書中加以引用。當然,不排斥這三類案例有一定的交叉和重疊,研討性案例和宣教性案例有時也難以嚴格劃分。實際上,有的案例經過不同的裁剪和遴選程序,既可以以宣教性案例形式體現,也可以作為研討性案例供大家學習、研究,也可能因其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典型性,具有指導參考的作用,可以提煉為參考性案例,甚至指導性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參考或參照應用。往往,其他類型的案例可以作為指導性案例遴選的基礎,有些指導性案例就是從經過檢驗的其他類型案例中“優中選優”挑選出來的。但這其中,指導性案例具有統領作用,其他類型的案例,如果使用了與指導性案例相同的案例題材,對案例的解讀應遵循指導性案例提煉的裁判要點,如果不一致的,在審判實踐中應當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煉的裁判要點。而且,也只有指導性案例在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得到明確,其具有審理類案的指導作用,即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應當參照。其他類型的案例可以用來總結審判經驗、啟發審理思路、輔助法律研究與教學,但都沒有“應當參照”的事實上的法律效力和地位。本文寫作的目的,就在于闡釋清楚不同類型的案例由于其依據、功能及效力等方面的不同,其選編標準和實踐應用也不同。這是規范人民法院案例工作,切實發揮不同類型案例不同層次作用和價值的出發點和基本前提。只有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才能對人民法院紛繁復雜的各類型案例進行準確的區分,審理案件時正確運用,并由此開拓不同的案例發展路徑和功用。本文原載于《法律適用》2018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