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快建設智慧法院的意見》頒布實施。加快建設智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新發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人民法院適應信息化時代新趨勢、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的重要舉措。陽光法院、網絡法院、智能法院是構成智慧法院的三個維度。推進“互聯網+陽光司法”是落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以信息化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智慧法院的必由之路。
一、信息化全方位塑造司法公開
在前信息化時代,法院的司法公開以庭審公開為核心,輔助于公告牌、宣傳欄、法院公報、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等載體。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電子政府(e-Gov.)的推進,法院的司法公開有了新的載體和渠道,信息化對司法公開進行了全方位的塑造,拓展了司法公開的廣度與深度,放大了公開效應。借助法院信息化的應用和發展,中國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實現了審務信息的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社會共享、流程信息的主動推送、法庭審理的遠程可視以及執行信息的陽光透明。
第一,審務信息實現從上墻公示到上網公開。審務公開的內容主要涉及與審判有關的人、財、物以及訴訟指南等司法行政事務,包括法院概況、人員信息、財務信息以及訴訟指南信息等。相對于審判、文書、執行等信息的公開,審務公開盡管不是司法公開的主流,但也是提高法院司法透明度的關鍵環節,對于保障公眾知情權及監督審判、執行權的運行意義重大。早期的審務公開主要是院內公開或內部公開,法院會將組成部門及其職能、人員信息、財務報表以及訴訟須知等信息制成宣傳欄放在法院辦公樓或立案大廳(訴訟服務中心)進行上墻公示,公開范圍極為有限。隨著越來越多的法院建立官方網站,網上公開的審務信息越來越豐富,任何人登陸網站便可以全面了解法院,包括法院的組成、職能、司法工作人員信息、預決算信息以及如何到法院進行訴訟。
第二,裁判文書實現從送達當事人到社會共享。庭審的結果最終將反映在裁判文書上。早期裁判文書僅限于送達當事人,公眾很難獲取。裁判文書作為重要的有價值的司法資源,除了基于保密的原因不公開之外,應該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記載了當事人信息、案件事實和理由、審判人員意見等案件審理的全部要素, 因此裁判文書的公開對于審判公開具有重要意義。網上司法公開最早是從裁判文書上網開始的。從地方法院嘗試到中國裁判文書網,裁判文書公開經歷了從分散到集約、從地方到全國的發展路徑。2015年1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改版后,平臺的功能進一步強大,裁判文書無論從公開的數量還是質量均有所提升。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已公布裁判文書超過2550萬份,累計訪問量超過47.2億人次。為了進一步方便裁判文書的應用,2016年8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手機客戶端(APP)正式上線,成為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司法便民的又一項重要舉措。信息化在裁判文書上網方面不僅提供外部的公開平臺,還為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提供強大的內部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依托信息技術將裁判文書公開納入審判流程管理,辦案法官在辦案平臺一鍵點擊自動公布,從而減輕裁判文書公開的工作量,實現裁判文書及時、全面、便捷公布。
第三,流程信息實現從無處查詢到主動推送。對于當事人而言,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是其最為關心的。在前信息化時代,當事人要想了解案件進展程度,必須想方設法聯系主辦法官,但是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溝通渠道并不暢通,當事人會因此而對法官產生誤解和不信任。為有效避免案件當事人因無法及時獲悉案件審理進程而對案件審判公正性提出質疑,增進當事人對法院的理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開通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并通過網站、短信、微信等多種渠道將案件流程信息推送給當事人。2014年11月,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正式開通,除最高人民法院外,絕大多數省(區、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都建立了全省統一的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并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鏈接。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平臺把形成裁判的全過程展現在案件當事人面前,使司法過程更加透明,真正做到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
第四,法庭審理實現從劇場公開到遠程可視。審判是法院的核心工作,司法公開最初主要指審判公開,即允許案件相關人士以及社會公眾進行旁聽,即使因為法定原因不適合公開審理的案件,也要公開宣判。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公民對公開的庭審活動可以自由旁聽。然而,受法庭容納人數的限制以及實地交通等方面諸多不便因素的影響,實際進入法庭旁聽的人數有限,從而影響庭審公開的效果。為了消除這些限制和不便因素,借助于數字法庭的普及,網上庭審直播可以擴大庭審公開的受眾面,公眾可以擺脫時空限制不到庭審現場也能隨時隨地觀看庭審,實現從劇場式公開到遠程可視。自201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開開庭的案件全部網上直播。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國庭審公開網,全面覆蓋四級法院,將海量的庭審直播過程全方位、深層次地展示在新媒體平臺下,使公眾可以迅速、便捷地了解庭審全過程,降低了旁聽的門檻,從而提高庭審效率,減輕法院的管理保障成本。
第五,執行信息實現從局部曝光到全程透明。執行是實現訴訟目的的重要程序,其中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和將之變現是實現執行目的的關鍵環節,而實踐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引起的執行難和拍賣不透明導致的執行腐敗往往成為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為緩解執行難、減少執行腐敗,法院在加強執行規范化的同時,重視陽光執行,借助互聯網加大失信被執行人的曝光力度,推廣網絡司法拍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失信者名單”的公布和通報制度,開通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并借助微博、微信平臺開設“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與人民網聯合推出“失信被執行人排行榜”。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與征信系統互聯互通,一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將面臨信用懲戒。司法拍賣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處置變現的首選方式,也是執行過程中最容易發生權力尋租、滋生腐敗的環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司法拍賣提供更為開放的模式,越來越多的地方法院將司法拍賣搬到電子商務平臺,擠壓權力尋租空間,推行陽光拍賣。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明確人民法院進行財產拍賣時以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全國14個省市1600多家法院開展了司法網拍。
二、現階段司法公開的發展瓶頸
信息化為司法公開提供了平臺,拓展了司法公開的廣度與深度,但是現階段的司法公開也遭遇了發展瓶頸。制約司法公開縱深發展的因素很多,有觀念意識的問題,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僅就信息化而言,司法公開受制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案件辦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受制于“案多人少”的客觀現實,有些地方的法官在辦理案件時無法進行精細化操作,法官未能將案件信息全面及時錄入系統,有些案件還停留在線下辦理的狀態。以執行案件為例,90%左右的執行實施類案件在基層,而執行案件也比較繁瑣,除了網絡查控財產線索之外,還要外出執行,有些基層法院的法官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將所有的執行信息都準確無誤地錄入節點管理系統,而案件節點信息錄入的不完整、不準確,將會直接影響對外公開的質量。
其次,多系統辦案造成數據割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四級法院推廣統一的案件管理系統,但是多系統辦案的現實客觀存在,有的法院有自己的辦案系統或省級辦案平臺,審判管理系統與執行辦案平臺不銜接,即使案件全部在系統內流轉,但是由于辦案平臺的不統一,造成數據割據,加大了后續的司法公開的難度。
再次,辦案系統與司法公開平臺的對接不暢。盡管有些地方的法院實現了公開信息由辦案系統向公開平臺的自動擺渡,但是對于大多數法院而言,還主要靠人工將信息上傳到司法公開平臺,造成司法公開工作的繁瑣,加重了司法人員的工作負擔,還容易導致司法信息上傳不準確、不規范而影響公開效果。
最后,司法公開多平臺運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只是為了強調審判流程信息、執行信息和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性,并不是要分別建設三個獨立的公開平臺。然而實踐中,不少法院在政務網站之外,建設司法公開平臺,并且割裂平臺的公開與服務的功能,單獨建設訴訟服務網。多平臺建設造成司法公開資源浪費、成本高企,也會讓公眾無所適從,無法為社會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務。
三、推動司法公開縱深發展
要推動司法公開的縱深發展,前提是要提升法院辦案系統和管理平臺的友好性,實現信息系統的案件全覆蓋、法官全覆蓋。隨著信息化應用的不斷優化,未來的司法公開還應在公開平臺集約化建設、法院公告網上免費以及構建民享的司法大數據等方面實現突破。
第一,建立集約化的司法公開平臺。司法公開平臺集約化建設應以用戶的需求為導向,服務于公眾便捷、準確查詢信息的需要,降低司法公開成本。首先,司法公開與訴訟服務相融合。法院應改變將網站的公開功能與服務功能割裂的做法,將新聞宣傳網、司法公開網、訴訟服務網統一整合到政務網,把法院政務網建成立體式、全方位、一站式、互動性的網站,集公開、宣傳、服務、互動等功能于一身。其次,地方三級法院統一平臺。與政府信息相比,司法信息同質性強,可以考慮將同一個地方的三級法院的網站整合,在地方構建三級法院共享的政務網站,方便公眾查詢到本地法院的所有信息。最后,建立政務網站與專項信息平臺的鏈接。為避免信息的重復公開,應在地方法院政務網站上建立與全國專項司法公開平臺的鏈接,方便公眾登錄本地法院網站即可了解全國范圍內的其他專項信息。
第二,法院公告應以網絡為主要發布載體。在司法審判和執行過程中,法院會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發布大量的司法公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法院公告必須在《人民法院報》統一刊登,并且當事人要根據字數、版面繳納一定的公告費用。但是在互聯網時代,網上發布公告基本上不產生多少成本,并且其影響范圍要遠遠超過傳統紙媒。最高人民法院業已開通公告網,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負擔,提升廣而告之的效果,《人民法院報》不宜再繼續作為法院公告的唯一官方載體,而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單獨在公告網上刊登公告。
第三,建立民享的司法大數據。隨著開放數據(Open-data)時代的來臨,共享公共數據已然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有義務準確、及時地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司法統計數據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數字化成果,也是司法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統計數據是國家數據中的富礦,其公開一方面有助于公眾評判法院工作業績、推動社會監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開展深入的社會研究和作出精準的公共決策。在信息化廣泛應用之前,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主要靠人工錄入和統計,數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不高,隨著信息系統的開發和應用,法院的司法統計工作實現了系統自動統計,為全面準確地公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2015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所謂“得數據者得未來”,要構建司法大數據,必須繼續深化司法公開,借助信息化提升司法公開的效率和質量,做到數據的準確真實、互聯互通、社會共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人民法院數據集中管理技術規范(2015)》,提出對審判數據、司法人事和政務數據進行集中管理,確保全國法院數據上下聯動、互聯互通。最高人民法院的該項技術規范還應該與司法公開相結合,讓社會共享司法數據,從而建立符合國家大數據戰略需求的司法大數據。本文原載《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