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作為一種常態(tài)的治理方式與技術手段,其創(chuàng)刊到規(guī)范化運作的30年(1985-2014年)記述了我國審判工作與法治建設的成長印跡,承載了法院各階段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展現(xiàn)了新時期人民法院與法官的時代風貌。若純粹地回溯與描述這段歷史或許并無必要,但任何事物的發(fā)展均依賴于長期的耕耘和積累,適時對這段歷史進行時段性評析,有助于認清其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因為《公報》欲去往何處,取決于其曾源于何處、現(xiàn)位于何處!豆珗蟆肺谋窘Y構與內容歷經數次調整,回應了我國法院司法職能與政治職能的演變。但在新興媒體、傳統(tǒng)媒體及其他媒體共存的新格局中,也對《公報》未來的發(fā)展提出了“宜公開哪些審判信息”之設問。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之時代語境中,《公報》亦需通過其結構的轉型以契合“推進審判信息公開”之時代最強音①。為便于問題之分析,筆者選取了1985年-2014年第3期的《公報》為研究對象。
一、《公報》形式樣態(tài)之變遷
《公報》作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辦公廳主辦的正式出版物,自1985年3月創(chuàng)刊至2014年3月已面向國內外發(fā)行共209期。縱觀《公報》文本形式結構的變遷,其大致有以下三個階段性樣態(tài):
(一)初創(chuàng)與形塑時期的無序化樣態(tài)
1984年底,原最高法院院長鄭天翔提出創(chuàng)辦《公報》的設想。后經當時最高法院黨組決定、彭真同志批示及文化部的批復同意,《公報》的籌備工作在最高法院辦公廳領導下啟動。《公報》發(fā)行周期初定為季刊,并于1985年3月25日正式出版。185年至1998年間《公報》每年逢3、6、9、12月出版,共4期②;版面采取16開本,每期頁碼不定,最少的23頁,最多的48頁③;厮莓敃r社會條件下的《公報》,整體的形式樣態(tài),如排版、裝幀、頁面布局等雖已基本具備國家機關公報類刊物的要求,但受當時客觀條件的制約,《公報》尚處于非規(guī)范化運行的狀態(tài)。
。ǘ┡嘀才c優(yōu)化時期的準規(guī)范化樣態(tài)
《公報》經過十幾年的摸索運行,在編輯出版、回應社會需求等諸多方面積累了豐碩的經驗。經最高法院黨組決定,從1999年第1期起《公報》改為雙月刊發(fā)行,至2003年間《公報》每年發(fā)行6期,每期逢雙月20日出版,版面采取大16開本,頁碼固定為每期36頁;其中,1999年至2002年間,《公報》頁碼編排較為特殊,即每期頁碼按照首頁接上一期末頁的編排方式連續(xù)排頁,如1999年第1期頁碼4-36頁,第2期頁碼40-72頁,以此類推,第6期頁碼為184-216頁④!豆珗蟆纷詣(chuàng)刊起便在國外16個國家和地區(qū)同期發(fā)行,但80年代的《公報》目錄并無英文版,自1999年第1期始,《公報》附有英文目錄,便于國外讀者查閱。此時的《公報》在外觀設計、版面布局、運行格局等方面基本實現(xiàn)了期刊的現(xiàn)代化轉型,可以說正朝著規(guī)范化運行方向不斷探索。1999年10月最高法院發(f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1999-2003)》,其中明確指出要進一步落實審判公開原則,這也對《公報》所承載的社會功能和發(fā)展方向提出了轉型的要求。
。ㄈ└母锱c轉型時期的規(guī)模化樣態(tài)
《公報》的運行與發(fā)展始終跟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動向。2004年開始,我國啟動了統(tǒng)一規(guī)劃部署和組織實施的大規(guī)模司法改革。為落實改革任務的實施,《公報》決定增加容量改為月刊定期出版。即2004年第1期始至今的《公報》為月刊,每年發(fā)行12期,每月10日出版,版面依舊采取大16開本,每期頁碼固定為48頁。《公報》改月刊發(fā)行后,形式樣態(tài)上基本實現(xiàn)了規(guī)范化運行。當前,《公報》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國務院公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并稱為我國四大權威信息發(fā)布載體,其發(fā)行量居中央四家公報之首!豆珗蟆烦趪鴥韧獍l(fā)行外,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推出了英文網絡版!豆珗蟆返陌丛掳l(fā)行,不僅僅是發(fā)行周期的變化,而是在新的歷史時期,法院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升司法公信力,推進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公報》形式樣態(tài)變遷的印跡,折射出一些局部的、微觀的特點:其一,順應了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與法治建設的進程!豆珗蟆沸问綐討B(tài)的變化,看似一種刊物由青澀到成熟的發(fā)展表象,但其變遷“緊跟時代步伐,服務于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大局……基本上反映這一時期審判工作的風貌”[1]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其形式越加完善,規(guī)模日益壯大;同時,《公報》的增量改版也反映出我國立法、司法與執(zhí)法能力的提升,回應了公眾對司法資源的需求;其二,反映了最高法院對《公報》依賴程度的轉變。初創(chuàng)時的《公報》僅僅是最高法院指導下級法院辦案的一種正式文件,隨著《公報》社會功能的不斷擴大,最高法院對《公報》的依賴性也不斷加深。逐步認識到其決策的宣傳推廣離不開《公報》這一傳媒的支持。因為對最高法院而言,“法院工作如何貫徹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什么意圖、想法、要求,采取什么措施,都要通過自己的刊物予以表達、宣傳,進而得以貫徹”[2]。因此要盡量使《公報》在“樣貌”上逐漸趨于完美化;其三,搭建了法制話語傳遞與表達的平臺。法制話語體系的建構,依賴于《公報》這個官方渠道品質的提升!豆珗蟆返囊(guī);\行與繁榮發(fā)展,必定意味著我國法制話語環(huán)境的優(yōu)化,《公報》形式品質的不斷完善,為法制話語的表達與傳遞提供了重要的場域,這也印證了《公報》“展示中國司法成就”之平臺功能。
二、《公報》功能定位之變遷
在社會科學中,功能意指一定組織或體系發(fā)揮的作用,以及為發(fā)揮作用而完成的一整套任務、活動與職責[3]。隨著社會轉型與法院職能的轉變,《公報》在不同時期承擔著各異的功能。
。ㄒ唬┲笇徟袑嵺`的功能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正值改革開放與法制復興的初級階段,當時《公報》的性質被定位為“最高法院的正式公開文件”⑤。尚不算是一種現(xiàn)在看來屬于官方的、權威的、正規(guī)的“期刊”。這種性質定位之原因,大致可以從《公報》創(chuàng)刊的動因去探尋。1983年,鄭天翔任最高法院院長后,我國正處于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方針的時期。最高法院為正確貫徹此方針,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鄭天翔提出“通過具體案例指導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人民群眾進行生動而實際的法制教育”之想法。于此,院領導決定抽調人員組成案例編寫組,從全國各級法院收集判決書和有關案例,編寫案例資料。每份案例都經過了審判委員會的認真討論,并以最高法院文件的形式發(fā)往全國各級法院。這種以編寫案例并通過最高法院文件形式指導審判工作的模式,一直延續(xù)到《公報》初創(chuàng)時期。因此,從當時《公報》的性質基本能推論出,其功能主要傾向于兩個方面:一是對內通過《公報》登載案例來指導全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即指導審判功能;二是對外以《公報》作為法院的宣傳窗口,對公眾進行法制教育,即法制教育功能。如《人民法院年鑒(1988)》將《公報》定位于:“……頒布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指導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宣傳社會主義法制!保4]這個時期,法院的功能較為單一,其工作重心在于化解社會糾紛,因此將《公報》的主要功能定位于指導審判實踐較為妥當。
。ǘ┍磉_公共政策的功能
20世紀90年代中期,《公報》的性質發(fā)生轉變,從“正式公開文件”過渡到“最高法院的權威性刊物”⑥。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肖揚在《改版寄語》中指出:“要共同努力把《公報》辦得更好,使之真正成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權威刊物……”⑦同期出版的《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也對《公報》作了同樣的定位[5]。另,自1999年第1期始,《公報》目錄頁還印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之字樣。從“文件”到“刊物”的性質轉變,表明《公報》影響力逐步提升、輻射面日漸擴寬、功能趨于多元!翱铩睉斒且粋承載特定領域文本信息的載體,是表達該領域話語的渠道!豆珗蟆返墓δ茏冞w,也是伴隨著最高法院角色或功能的變遷而改變的。1999年,我國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進入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階段。此時,最高法院在社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開始轉型,表現(xiàn)為在功能上從注重糾紛解決走向強化公共政策形成,即糾紛解決功能從強化時期走向弱化期,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則從弱時期走向強化期,其創(chuàng)制公共政策、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功能逐漸得以凸顯。而這一功能的充分發(fā)揮需要一個權威的平臺予以支撐,與此同時期出版的《公報》目錄頁刊登了“本院發(fā)出的文件和司法解釋均以公報發(fā)布的文本為準”之字樣。這一時期《公報》的文本內容也先后增加了“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選登”等欄目,而公共政策形成的主要表現(xiàn)即是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形式。這表明,《公報》實質上已經承擔了公共政策表達的政治功能,功能轉變的背后則是應對客觀需求的產物。
(三)公開司法信息的功能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9)》(以下簡稱《二五改革綱要》)的發(fā)布,要求法院的一切工作都需納入公開的范圍。如果說2004年前,我國的審判公開還限于庭審公開或有限的審判公開的話,那么2004年后我國的審判公開逐步向全面的包括信息公開的方向邁進。其實,最高法院一直重視《公報》的宣傳功能,但宣傳與公開尤其是信息公開的價值與理念是有重要區(qū)別的。法院司法信息公開,主要關注法院文件、法官信息、數據信息、新聞信息等向社會的普遍公開,強調的是事后公開。
從官方的話語變遷來看,《公報》的審判信息公開功能逐步顯現(xiàn):
1。在80-90年代初,最高法院還將其對外發(fā)布的各種文本定位為“文件”,而從現(xiàn)在的學理研究看,當時以及現(xiàn)在由法院所發(fā)布的各種官方文本,當屬審判信息之范疇。1996年后《公報》的信息公開功能已初見端倪,但當時并未使用顯性術語表述,如《公報》1996年第1期封底對《公報》的宣傳中作出這樣的表述:“公報是廣大公民學習法律、監(jiān)督各級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途徑和海外人士了解中國司法狀況的窗口。”《公報》作為一種監(jiān)督途徑及其展示中國司法成就的窗口作用表明其承擔了司法信息的公開功能。
2。2003年《公報》擬改版前,原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對《公報》改刊作了重要批示,并提出四點要求,其中第一點即為更好地體現(xiàn)司法公開的原則[6]。要以《公報》為載體公開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公開最高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審理結果和裁判文書,公開反映全國法院審判工作情況的重要信息。他最后指出,《公報》于2004年起定期公開的審判活動信息包括:司法解釋和司法行政性規(guī)范,最高法院直接審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裁判文書,最高法院本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的主要情況,以及各級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例和全國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主要司法統(tǒng)計資料。
3。2005年在《公報》創(chuàng)刊20周年座談會上,原最高法院副院長姜興長指出,“創(chuàng)辦《公報》加強了法院的司法透明度,落實了審判公開原則,完善了法院審判信息、資料發(fā)布制度,使之進一步定期化、規(guī)范化……《公報》是人民群眾了解法院審判工作的窗口和渠道,為人民群眾更好地行使對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提供了便利條件……”[7]2007-2013年歷次《公報》特邀編輯座談會上,最高法院領導均強調了《公報》的司法信息公開功能。如2007年座談會上,原最高法院副院長曹建明首次指出“……《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司法信息的重要窗口,具有鮮明的政策性、權威性和指導性,在人民法院的整體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8]。2010年最高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會上強調,要進一步發(fā)揮《公報》的宣傳功能,在促進司法公開、樹立法院形象、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fā)揮更加積極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司法信息的公開,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9]。2011年沈院長又強調,要進一步發(fā)揮《公報》在推進司法公開方面的權威作用……《公報》是最高法院向國內外公開發(fā)布司法信息的最權威的平臺,在推進司法公開方面應當發(fā)揮更大的作用[10]。2012年沈院長再次強調,“《公報》要在積極推進司法公開、及時權威發(fā)布司法信息方面作出新的努力。要及時刊發(fā)最高法的重要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釋,及時公布重要的司法信息……”[11]2013年“訂閱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月刊)辦法”中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獻……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⑧。至此表明,《公報》已經在不定期發(fā)布各類審判信息,承載了公布司法信息的社會功能,是法院司法信息公開的重要渠道。
當然,上述三個多元遞進功能是《公報》在不同時期的主要功能,除此之外還有法制教育、社會整合、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培養(yǎng)、法院形象維護、司法權威提升等延伸功能。而且在這個功能體系中,司法信息公開功能是與《公報》的性質、司法公開的時代語境等相契合的,因此在未來的發(fā)展方向選擇中應充分考慮《公報》的司法信息公開功能。
三、《公報》文本內容之變遷
內容是《公報》的核心,歷次的調整也多反映在內容的變化上。而《公報》應當承載哪些文本信息,不僅取決于《公報》的性質、功能定位等價值因素,而且在當前新媒體多元化,尤其是互聯(lián)網逐步成為信息發(fā)布的首要平臺之格局下,《公報》的內容選擇顯得格外重要,筆者通過分析《公報》文本內容的變遷,以發(fā)現(xiàn)其需要改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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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在30年間共發(fā)布法律及法律性文件191件⑨。在1985-2003年間,《公報》并沒有為“法律文件及法律性文件”單獨設置專欄,而是在每期的總目錄下直接登載,而其他的諸如司法解釋、案例等均有各自的專欄設置。這種現(xiàn)象一直到2003年第1期,《公報》才為“法律及法律性文件”設置了專欄,即“重要法律”⑩,該專欄到2007年第10期又改為“法律選登”!胺蛇x登”欄目中,選登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憲法或法律修正案、法律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的決定;同時,還開設了“法規(guī)選登”欄目,登載了行政法規(guī)。
關于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發(fā)布渠道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52條第2款、第3款之規(guī)定:“法律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睂τ谛姓ㄒ(guī)的發(fā)布載體,《立法法》第62條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簽署公布后,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guī)文本為標準文本。”從《立法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發(fā)布載體來看,并未規(guī)定要將法律文件登載于《公報》,而且按照《立法法》關于“標準文本”的認定標準,《公報》刊登的法律文件自然不屬于標準文本,雖然《公報》刊登法律文件也屬于法律文件公開的一種渠道,但在法律文件有其各自的法定公開渠道之情形下,《公報》登載法律文件的必要性何在呢?另外,據筆者考察,目前登載法律文件的幾類“公報”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國務院公報》等。其中《國務院公報》只刊登行政法規(guī)等文件,不涉及法律文本的登載。而其他三類公報刊登的法律文件則存在大量重復的現(xiàn)象,如《公報》2000年第1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00年第1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1999年第7號均登載了《刑法修正案》、《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因此,法律文本有其法定公開渠道之情形下,《公報》再予登載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ǘ┧痉ń忉屌c司法文件
30年間,《公報》共發(fā)布司法解釋635部,司法文件514個。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究竟有何實質的區(qū)別,目前并無官方的或學界主流的看法,但其均屬于司法政策的范疇,具有引導、調控、回應、資源配置、社會治理與控制等多項功能[12]。1996年第1期開始,《公報》設置了“司法解釋”欄目,2003年第1期又設置了“司法文件”欄目。這兩個專欄開設后,按照最高法院于2007年發(fā)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6條之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四種。在“司法解釋”欄目中,所登載的主要是這四種形式的司法解釋;而從“司法文件”專欄登載的內容看,司法文件主要包括除上述四種形式的司法解釋之外,由最高法院發(fā)布或與其他機關聯(lián)合發(fā)布的諸如“通知”、“意見”、“決定”等類文件。其主要分為具有法律適用可能性的司法文件和不具有法律適用可能性的司法行政性文件兩類。
關于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的發(fā)布渠道問題,《若干規(guī)定》第8條來看,“司法解釋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報》上公開發(fā)布……”并未規(guī)定司法解釋要在《公報》上發(fā)布;但在此之前,最高法院辦公廳于1988年發(fā)布了《關于重申本院發(fā)出的內部文件凡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內容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我院公開的正式文件。我院發(fā)出的內部文件,包括已刊登在《司法文件選編》上的文件,凡與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薄兑(guī)定》第25條又規(guī)定:“司法解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人民法院報》刊登。”據此可以認定,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以在《公報》和《人民法院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但問題在于,司法解釋與文件除了在《公報》和《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外,還在《司法文件選》(最高法院研究室編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互聯(lián)網等其他載體上刊登。因此,在多元渠道都發(fā)布此類信息的情形下,需要明確法定權威的發(fā)布渠道,以便能使公眾認知哪類載體登載的文本屬于標準文本。
。ㄈ┌咐c裁判文書
《公報》首刊即設置了“案例”專欄,這些案例主要來自于最高法院的下級法院。2003年第2期開始又設置了“裁判文書選登”欄目,刊登最高法院本院的裁判文書。筆者經分析30年《公報》所登載的全部案例及裁判文書后,發(fā)現(xiàn)以下幾方面變化:
1。擴大了案例的篇幅規(guī)模。20世紀80年代到1996年前后,案例的篇幅小、字符少,一般在1 200-3 000字符左右。到1999年《公報》改版后,案例的規(guī)模開始擴大,少的有近2600字符,個別多的能達到10000字符。到2009年前后,案例字符普遍在10000字以上,少的也達到了7000余字符,多的甚至達到近20000字符。
2。公開了審判員署名及個人信息!豆珗蟆吩1999年以前公布的判決書中,均沒有公開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的姓名。到2000年第5期,在“成克杰受賄案”判決書中首次公開了這些信息。但公開署名信息并非常態(tài)化,大部分裁判文書未署名的情形仍大量存在,尚未完全統(tǒng)一。到2003年第2期開始,《公報》設置了“裁判文書選登”專欄,在每份裁判文書中不僅公開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的姓名,而且在文末還附有“審判長簡介”,信息一般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學歷、職務、初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時間等。如《公報》2003年第2期選登的“曉星香港有限公司訴中國船務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單侵權糾紛上訴案”,由萬鄂湘法官擔任審判長,其信息如下:“萬鄂湘大法官:1956年出生,法學博士,曾任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0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保13]
3。增加了“裁判摘要”。《公報》2004年第1期起在選登的裁判文書和案例的正文之前,增加了“裁判摘要”。裁判摘要是最高法院對《二五改革綱要》中案例指導制度的具體落實,也是最高法院建立具有普適性的裁判規(guī)范意圖的表現(xiàn),正如有學者所言:“裁判摘要的主要功能是宣示裁判規(guī)范,指導審判工作,保障法律統(tǒng)一適用,便于判例查尋!保14]在2004年以前選登的裁判文書或案例中,幾乎沒有從建立裁判規(guī)則的角度對案件要旨作過精辟的闡釋。但一個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是,1985-1986年第2期之前《公報》選登的案例正文后,都載明了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總結經驗”,筆者認為,附加這些內容的目的在于闡明選登該案例的理由,并且肯定法院認定事實準確或適用法律適當,但其意圖并不在于確立新的審判規(guī)則。而到1987年,《公報》選登的案例中不再附加最高法院的傾向性意見和選編理由,幾乎呈現(xiàn)了裁判文書的原貌。
4。豐富了選登案件的類型!豆珗蟆匪x登的案件類型在起初較為單一,隨著社會轉型及法院受案范圍的擴大,選取的案件類型也在不斷更新。其中民事類案件不僅所占比重較大,而且選取的案件類型趨向復雜化,專業(yè)性更強。如1985年開始到90年代初選登案例的案由主要為“房產糾紛”、“環(huán)境污染”、“遺產繼承”、“肖像權或名譽權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著作權糾紛”、“獎勵費糾紛”、“申請公示催告”等。這段時期案例的顯著特點是,案件事實相對簡單,法律問題并不復雜,多數案件并非屬于“疑難復雜案件”,而且糾紛當事人以自然人居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間的糾紛較少。到1995年前后,隨著我國工業(yè)化、現(xiàn)代化進程的推進,《公報》選取的案例主要以法人或其他組織間的糾紛為主,案件類型主要涉及“知識產權類糾紛”、“證券交易”、“票據”、“保險”、“不正當競爭”、“進出口貿易”、“商品房預售”、“信用證”、“資產轉讓”、“破產清算”等一系列市場經濟向縱深發(fā)展中較為突出的現(xiàn)代型糾紛?v覽這些案件,有的屬于專業(yè)性強、案件事實復雜的疑難案件,有的屬于新穎性案件、有的則屬于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還有的屬于解釋法律或補充法律漏洞作出判決的案件。
。ㄋ模┢渌饕畔
1。工作報告與專題報告。在傳統(tǒng)媒介下,最高法院每年的工作報告除1996年外,均登載于《公報》。在當前的新媒體環(huán)境下,工作報告除在出版物登載外,還在互聯(lián)網、微博等新媒體平臺發(fā)布。1985-2002年的工作報告,《公報》沒有為其單獨設置專欄,而是在每期的總目錄下直接登載。2003年第2期開始,《公報》將工作報告置于“文獻”欄目中。專題報告,屬于最高法院針對專門問題或事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匯報,此類報告主要出現(xiàn)在1985年的《公報》中。
2。任免事項。任免事項是根據《法官法》之有關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最高法院審判人員的全部決定以及最高法院關于法官等級的全部公告。從《公報》初創(chuàng)到現(xiàn)在,幾乎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是由于《公報》基本定性為最高法院本院的刊物,因而任免的事項都屬于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職信息,并無地方法院法官的任職信息;而且任職信息中僅有法官的任職信息,并無院領導、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的信息,僅有的法官信息中也只公開了姓名、職務,并無其他更為完整的信息。
3。領導講話!豆珗蟆吩1985-2004年間刊登了56篇不同類型的法院領導講話,2005年起不再刊登。其主要有:審理某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講話、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的講話、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學習貫徹某法律的講話等。這些講話文本,有的是對講話內容的全文登載、多數是摘錄,最近幾年是摘編。從司法政策研究的角度而言,司法機關領導人的重要講話、批示、論著等個人言詞的符號化表達當屬司法政策之范疇。它是后續(xù)司法規(guī)范性文件創(chuàng)制的核心,對外代表審判機關未來信息的集中表述,對內則衍生出一套模式化、政治化的運作格局,需要科層制體系中的下級法院學習、貫徹與落實。《公報》登載領導講話的時間維度,集中于20世紀80-90年代,當時我國頒布的法律較少,即便到了法律制定規(guī)模化時期,由于法律具有難以克服的抽象性與滯后性,此時作為指導法律適用的司法政策對法律漏洞的填補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特定時期領導人講話實質上發(fā)揮了指導、回應、資源配置、社會治理與控制等多重功能。
4。司法統(tǒng)計。《公報》于2003年第2期開始設置司法統(tǒng)計專欄,登載全國法院司法統(tǒng)計公報,至今已發(fā)布11個年報。關于該專欄的設置筆者并無異議,但竊以為文本內容存在不合理之處。從目前司法統(tǒng)計公報的文本內容與發(fā)布時間來看,屬于統(tǒng)計年報,雖然司法數據的統(tǒng)計需要一定的時限,但這類數據信息的公開若僅以“年”為單位,在時效上未免有些遲延。而且,當年全國法院的司法統(tǒng)計信息要在次年的《公報》第3期或第4期刊登,因而在其它期次并無“司法統(tǒng)計”專欄的設置,使得該專欄的功能不能充分發(fā)揮。
5。案件公告!豆珗蟆酚2004年第3期設置了“案件公告”專欄,發(fā)布了最高法院2004年1月民事案件審結情況,每一個案件公開的信息包括:原、被告姓名或名稱、案由、案號、立案時間、結案時間、結案方式。雖然“案件公告”所公開的信息范圍過于保守,但從《公報》發(fā)行周期來看,若各類審判流程信息、執(zhí)行信息均欲通過《公報》公開,在獲取的時效性與便利性方面可能有所欠缺,但從“案件公告”的功能來看,其所公開的審判流程信息對于《公報》之轉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四、《公報》的轉型及法定渠道地位之展望
從官方司法政策對《公報》的功能定位來看,公開審判信息的功能當屬其承載的主要功能。因此,《公報》未來的內容與欄目設置應當以推進審判信息公開為價值導向,即哪些信息應當載入《公報》的價值評判標準即是該項信息載入《公報》后能否折射審判信息公開的價值。從《公報》的現(xiàn)狀來看,并沒有充分地展現(xiàn)其公開審判信息的功能,因此該功能的充分發(fā)揮需要通過《公報》的結構轉型得以實現(xiàn)。
《公報》內容結構的完善,首先應當考慮其體系結構的調整。因為《公報》是一個理性人建構的空間,因此必須考慮作為承擔審判信息公開功能的《公報》,將要搭建一個什么樣的空間結構,才能滿足公眾對審判信息的需求。借用最簡單的數學運算分析,《公報》體系結構的優(yōu)化就是其欄目及內容的“加減”,即增加哪些內容,減掉哪些內容。筆者認為,既然《公報》的主要功能在于公開審判信息,而審判信息的受眾以社會公眾為主,而非法官或其他法律職業(yè)人,因此內容的增減要重點考慮《公報》的面向主體。用一句更為通俗的話說,《公報》是法院與公眾對話的窗口,而非與法官或其他法律職業(yè)人交流的紐帶,這個定位應該有助于把握《公報》內容的未來發(fā)展趨勢。同時,在傳統(tǒng)媒介與新媒體共存的時代格局下,審判信息公開的渠道是一個多元互補的體系,《公報》只是發(fā)布司法信息的平臺之一,而非唯一的渠道。除此之外,還有諸如《人民法院報》、《司法文件選》等刊物、法院宣傳欄或公告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稿、法院網站等。對此,就存在一個在傳統(tǒng)信息發(fā)布平臺與新媒體平臺間的選擇問題,而且再深入分析的話,還需要考慮在這兩大平臺中,各種媒介的再次選擇問題。筆者經分析這些因素,認為《公報》應當具有自身的“特色”,并嘗試性地對《公報》未來的結構調整提出以下幾點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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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法院審判信息。目前《公報》應定位于最高法院“本院”的刊物。從這個定位看,似乎《公報》只刊登或主要公開最高法院本院的審判信息。但最高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它不僅承擔自身的審判業(yè)務,同時更重要的還負有監(jiān)督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等職責。因此,《公報》所承載的內容不應當局限于最高法院本院的審判信息,還應當合理攝取地方法院的一些審判信息。其實,《公報》的“案例”專欄,均是各地法院審理的案例選編,所以從這個角度而言,《公報》也不應當排斥地方法院其他審判信息的適當攝入。而問題在于地方法院的哪些審判信息應當納入《公報》的范圍呢?從目前各高級法院的出版物來看,很少有類似《公報》這樣的出版物,地方法院的審判信息一般是通過報刊、互聯(lián)網等渠道公布。同時,地方法院的審判信息多數只在當地管轄范圍內具有實質的有用性,超出這個地域范圍可能不會對其他公眾有實質之需,因此在選取地方法院審判信息時必須考慮這些信息可能對其他地域或更廣泛的公眾具有價值。筆者認為,以下信息可以納入《公報》的范圍:(1)法官違法違紀舉報的渠道信息。如舉報主管部門、電話、網址、注意事項等信息;(2)法院領導、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人民陪審員信息。這幾類人員的信息至少應公開其姓名、簡歷、法官等級、辦公電話等;(3)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任免、招錄信息。
2。司法數據與統(tǒng)計分析。目前《公布》的司法統(tǒng)計專欄每年僅有一期開設,一則使得該專欄的功能未能充分發(fā)揮,另則也不便于公眾及時獲取信息,建議將該專欄改為“司法數據與統(tǒng)計分析”專欄。具體推進措施有四:一是將全國法院司法統(tǒng)計公報改為司法統(tǒng)計月報,最高法院每月將全國法院在審判中產生重要數據信息匯總統(tǒng)計,在次月對外公布;二是進一步將司法數據精細化。在現(xiàn)有的統(tǒng)計基礎上,建議按照各類案件的案由分類統(tǒng)計;三是要在統(tǒng)計結果的基礎上對本月或一段時期的數據進行分析;四是擴大統(tǒng)計數據的范圍,數據不僅限于當前的案件信息,還應當將其他諸如法官人數信息、公開裁判文書的數量信息、申請獲取審判信息的數量信息、旁聽情況信息、新聞媒體等數據信息一并納入統(tǒng)計范圍。
3。執(zhí)行信息。執(zhí)行難的問題,在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勢下,仍然是司法改革中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為推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最高法院制定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并定期向社會公開“全國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該信息目前主要在最高法院官方網站發(fā)布。筆者認為新媒體平臺的出現(xiàn)固然是信息發(fā)布的重要平臺,但非唯一、且首選的平臺。該類信息除在互聯(lián)網公布外,還應當在《公布》上予以刊登。當然,該專欄還可登載限制出境被執(zhí)行人、限制高消費被執(zhí)行人、限制招投標被執(zhí)行人等執(zhí)行信息。
4。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0年最高法院發(fā)布了首份《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目前已連續(xù)四年發(fā)布了該報告,形成公開展示審判工作詳情的常態(tài)機制!赌甓葓蟾妗肥菍θ珖皟蓵惫ぷ鲌蟾娴募毣蛿U充,旨在更加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并非法定的報告。該報告的重要價值在于向社會公開司法審判、司法改革和法院管理工作情況等精細化信息,主要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網站、出版物等形式發(fā)布。雖然渠道多元,但公開和推廣的程度不盡人意,這直接影響了《年度報告》設立的初衷。因此,年度報告制度的完善任務之一則在于盡可能擴大知悉面,除在上述載體發(fā)布外,還應當納入《公報》登載,因為與工作報告相比,《年度報告》的精細性、親和性、可讀性均優(yōu)于正式、嚴謹的工作報告。《公報》未來的發(fā)展定位,應當在堅持“官方”、“正式”等思想意識的前提下,適度地向大眾化、通俗化方向發(fā)展,因為《公報》的面向主體主要是公眾,濃厚的專業(yè)知識會影響其傳播的廣泛性,在當前信息發(fā)布渠道多元化的時代語境中,《公報》的內容應當顯示出其“親民、近民”的特色,以便吸納更多的受眾。于此,建議將《年度報告》納入“文獻”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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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規(guī))選登。一部法律頒布后,報刊、互聯(lián)網、各類公報等一般均將予以刊登。《公報》作為反映法院工作、公布審判信息的窗口,應更多地側重發(fā)布審判信息,而且法律的標準文本是以刊登在《全國人民常委會公報》上的文本為準,因此《公報》再刊登法律文本的必要性不大,而且法律文本的內容繁多,一般需要占有不少的版面,在每期頁碼固定的情形下,法律文本的版面增多,其他審判信息的容量自然會被壓縮。應取消法規(guī)的選登也是同樣的理由。因此,筆者認為《公報》并非法律、法規(guī)發(fā)布的最優(yōu)渠道,即便為了法官辦案的需要,也可登載于法院的其他出版物。因此建議取消該專欄,以便容納更多的其他審判信息。
2。裁判文書選登!豆珗蟆钒l(fā)布的裁判文書均屬于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書。在《公報》上發(fā)布最高法院的典型裁判文書,固然有其指導或示范作用,但《公報》是面向公眾的信息發(fā)布窗口,而不是通過發(fā)布裁判文書來指導法官辦案,指導審判功能應當適度淡化;況且,《公報》刊登裁判文書的初衷也非落實審判信息公開的任務,其并非裁判文書發(fā)布的最優(yōu)渠道;若指導法官辦案,其他出版物如《人民司法》、《司法文件選》等刊物完全可以承擔此任務。鑒于當前最高法院發(fā)布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月度發(fā)布制度等已成常態(tài),可將指導性案例或月度案例單獨作為一個專欄,而不再刊登最高法院的裁判文書。
3。案例選登!豆珗蟆分羞x取的案例多數為專業(yè)性強、疑難復雜案件已如前述。這類案件在《公報》發(fā)布后,對于一般的公眾而言幾乎沒有什么價值,因為在法官眼中已經是疑難復雜案件,普通的公眾怎么能讀懂并對其發(fā)揮作用呢?正如前面所言,刊物的專業(yè)性太強,必然會影響其推廣,而且《公報》登載案例的作用或意義在于補充法律漏洞、指導各級法院裁判、推動法律發(fā)展等[15],直接面向的對象是法律職業(yè)者,因此與《公報》的應然受眾主體及信息公開功能不相契合;同時,當前最高法院的諸多出版物均不同程度地登載了案例,至于《公報》所登載的案例對法官發(fā)揮了多大程度的指導作用,因無相關實證研究而無從知曉。“案例”發(fā)布平臺的選擇,只是借助了《公報》的權威性,但這卻有悖于《公報》的功能定位,建議將案例改登于最高法院的其他出版物。但是,案例專欄還應當保留,具體的發(fā)布內容可以考慮發(fā)布“典型案例”,編排時選取案情相對簡單、影響力大、篇幅小的案例選登。案例的結構盡量短小精煉,可以包括案情簡介、裁判結果、裁判要旨、審理法院與法官的信息、選登理由等。
(三)司法信息公開渠道的法定化與合理選擇
在審判信息公開渠道多元并存的格局下,《公報》的發(fā)展既面臨著機遇,更需應對一定的挑戰(zhàn)。機遇,主要是我國公眾通過紙質出版物獲取信息的比例逐步提高。如對我國國民傾向的閱讀形式的研究發(fā)現(xiàn),紙質讀物閱讀仍是7成以上國民偏好的閱讀形式[16]。而挑戰(zhàn),除來自電子刊物外,主要是有研究表明“法院網站無論是從傳播渠道還是影響力而言都應是司法透明的第一平臺”[17]。對此,筆者認為,《公報》作為國家級機關刊物,具有信息發(fā)布權威性、真實性、準確性、信息可回溯性等優(yōu)勢,且這些優(yōu)勢是其他公開渠道所不可比擬的。這也正如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許多國際閱讀專家所言,“報刊閱讀并不算真正的閱讀,其瀏覽的是第二天就過時的新聞碎片。真正的閱讀只有讀書。只有讀書這種深度閱讀,才能將知識系統(tǒng)化地傳播下去,使人類文明不斷延續(xù)其輝煌”[18]。同時,《公報》作為公信力極強的紙質出版物,除具有紙質出版物共有的諸如符合一般人閱讀習慣、便于收藏等特性外,還承載著法律文獻與信息保藏、法制文化傳承、服務法律科學研究等價值。這些優(yōu)勢與價值,均是在選擇審判信息發(fā)布渠道時需要權衡的因素。于此,《公報》的結構轉型及未來發(fā)展,應當以推進司法公開、司法信息公開為首要目標,堅持其滿足公眾之信息權為己任,將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兩會報告、年度報告、任免信息、地方法院信息、司法統(tǒng)計月報信息、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作為其重點刊登對象。當然,我們也應當認識到《公報》作為信息公開平臺存在的缺陷,如受眾的局限性、容量的有限性、獲取信息的及時性與便利性不足等可能不及其他的諸如互聯(lián)網、報刊等平臺。因此,諸如裁判文書、部分審判流程信息、部分執(zhí)行信息、新聞報道性信息等公開的渠道或許選擇其他平臺更為妥當。至于除上述《公報》重點公開的審判信息外,《公報》可適時、分期連載公開各級法院基本信息、法院人事信息、法院財務信息等。同時,審判信息與公開渠道的合理結合是審判信息發(fā)揮其價值的重要因素。我國審判信息的公開渠道多數并未法制化,從最近的出版物對《公報》的定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獻,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19]。此處的“法定”,筆者認為除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裁判文書有其“法定”的公開渠道外,其他各類信息的公開渠道并無法律規(guī)定。因此,從審判信息公開制度建構的層面而言,應當逐步將各類審判信息的公開渠道法定化,于此既有利于審判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有助于權威性公開渠道——《公報》之“特色”定位與全面發(fā)展。本文原載《武漢理工大學學報》2016年第29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