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 年立法法修改的兩大亮點
。ㄒ唬⿵娬{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長久以來,我國立法實踐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一個較為明顯的漏洞,就是在立法工作中政府行政部門往往喜歡干預立法建設,把持甚至主導立法的話語權,雖然在立法上能彌補實踐中的立法缺失,但總體效果卻是弊大于利。一方面有些享有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往往利用立法的過程“歪曲立法”,在利益面前,各部門之間爭搶一片,承擔責任之時則互相推諉,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傾軋。另一方面也出現架空上位法,任意通過立法擴大公民義務、克減公民權利,造成權力結構和權利結構的雙重失衡。日常的立法工作普遍存在著行政主導立法和行政手段架空立法的空隙,導致公共利益被空心化、虛置化,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無法有效統一。
新的《立法法》對人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人大必須制定每年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同時監督和推進法律草案起草機制,對于立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組織起草全國性的法律草案上賦予了更大的空間和給予了更實際的領導統籌地位。在立法過程中,要想真正做到由人大主導立法,最重要的是要重視和發揮人大的組織職能和領導作用,立法權是國家法治的核心,我國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通過此次《立法法》的修改,重新確立了人大對立法權的主導地位和立法行使權的強制推進作用,可以在宏觀上促進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和人大常委對于“立法行政化”現象的遏制,準確準時的關注民生民意,及時協調各部門各群體關系和利益,真正地實現民主法制化。
(二)立法更加注重民意和信息公開
新的《立法法》修改了第三十六條以確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開聽取各方面意見、促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害關系人、有關部門、專家等方面的意見。此次立法過程對于社會和公眾對立法的參與程度也提升到新的高度,新《立法法》規定:“建立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币彩歉幼⒅孛褚夂托畔⒐_的立法精神體現。不再是僅限于重要的立法草案和法規,而是將直接涉及與社會公共利益或法人組織和公民個人行為有著切身利益的法律案都通過廣泛和多形式的展開立法上的討論,讓公眾可以及時了解立法的基本活動進程和運作狀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建議和意見反映到立法草案的條文中,從而有效地參與立法活動。
二、如何在新的《立法法》框架內開展有效的立法工作
(一)加強人大與政府部門立法對話,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首先,要強調人大對立法整合工作的組織性,對于立法規劃的重視程度有必要提升到更為首要的指導性工作中心地位,“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在每年兩會之間展開相應的草擬和編制。各級人大應當建立或者選舉每年度的立法委員會成員,由其負責專項的本年度立法組織工作。
其次,人民政府及與司法工作相關的機構在擬訂的政府年度立法計劃要報請人大的審批,政府這一年的立法計劃中的法規項目應當與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進行匹配,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聯系和了解相關政府各部門的立法計劃落實,與之建立有效的對話和溝通,掌握第一手的信息情況,切實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
再次,要組織構建調度統一的立法合作管理辦法,立法工作中每每必涉及許多人大內部和政府部門的對話和接洽,而人大常委會和隸屬于政府的立法部門,由于從屬系統和單位的不一致,往往在意思聯絡上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所以,做好各方面力量的整合和組織,組建有效的以常委會分管領導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公開工作綜合機制,并輔之以相應的立法信息發布與審查制度,是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質量的一大有效利器。這也符合中央統籌全局,梳理立法權威和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最重要的是,要提升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立法信息的甄別能力,其實在人大主導的立法模式最可能存在的一個缺陷就是,缺乏一線的工作信息和實踐經驗,對于立法的實務操作和掌控甚至不如大部分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原因就是缺乏一手的資料和相應的立法信息收集渠道,造成信息的缺乏和不對稱,容易使人大在主導立法過程中被業務主管部門牽著鼻子走。要想主導立法,人大就必須增強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能力。這實際上要求人大必須改變工作模式,凡是事關實務的立法環節,人大就必須站到第一線,必須委派專門人員親自調查和分析,只有對一手信息的掌控超過了行政部門的管理工作人員,才有足夠的信心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分析和制度管制。
。ǘ┩卣沽⒎ㄐ畔⒐_化和公眾參與的渠道
立法信息公開是立法秩序公正的基礎,也是立法程序進步與完善的體現,在充分利用媒體網絡讓民眾和社會各階層通過有保障的信息渠道參與立法、分享立法信息和進程,是我們國家在下一階段完善立法實踐活動的重要任務。
首先,有步驟地公開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除了最基本的對社會公開每年的年度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還必須將與現今人民生活最為密切相關或者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作為草擬法律案的優先考慮。其次,完善法律案的立法聽證程序的社會公開效果。除了允許公民、利害關系人和有關社會團體以適當方式發表意見,及時召開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之外,還需要完善聽證、座談、論證會的立法質量和參與效果。
目前,以立法聽證為例:
第一,要樹立立法聽證的基本程序和原則。立法聽證的宗旨和目的其實就是給各方面不同利益群體提供一個事前防范和自我表達的一個平臺和機會,要遵循有利于保護利害關系人權益的原則 ① ,規范聽證的程序和規則,保障聽證過程對社會和各團體是否體現公正和效率兼顧的原則,從而更好地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權益達到立法聽證的價值目標。
第二,要明確立法聽證的主體和范圍。對于立法聽證的適用群體,不同草案相對應的涉及到哪些對象,針對不同的法案和問題應該召開哪種類型的聽證會,都是值得人大及其常委會需要針對研究的課題。人大作為立法聽證的組織者,聽證過程中的參與人員包括聽證的陳述人和聽證旁聽人都應當提供相關的聽證信息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和機會,并加強在聽證過程中的辯論和論證環節,對于數據和調查問卷的重視程度必須提高,重視視聽資料也是提升論證科學性的保障,力求將聽證會議的質量和效果達到最佳。
第三,明確立法公開的內容范圍。我國立法公開現階段還主要停留在法律案通過之后的文本、審議結果,起草的說明的公開,對于社會人士的意見,民眾的建議和評議則不怎么公開,對于立法參與的廣大民眾來說,這本身是一種不尊重。將立法公開的范圍擴大到更為寬泛的標準和條件,是立法透明的體現,也是符合公意和國際主流的,此外,也可以有效避免權力部門在立法過程中夾雜私意的可能。而立法過程公開中,內容應該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案文本和正式文本、草案說明和審議結果、公眾建議、立法規劃、聽證會事項、公眾評議結果等 ② 。
最后,搭建立法信息交流的平臺,強化立法程序中的利益表達。創造各種各樣的讓民眾參與立法共同方式和方法,營造公民主動參與的良好氛圍,在充分肯定和尊重民意的前提下,調動公民參與立法的積極性。將民眾利益表達與政府的交涉規則,納入立法程序的公開化范圍,調用新聞媒體的力量,嘗試采取視頻直播討論過程等形式,將盡可能多的爭議內容由公共和公開的會議之內的進行溝通和討論。有意識地引導社會輿論導向,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將地方立法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及背景資料公之于眾,召開聽證會、通氣會,讓全民參與討論和聽證,讓各方面利益團體和各種意見都有訴諸表達的權利和空間,尤其是要形成與基層民眾群體的良性溝通和互動。
。ㄈ嫿ǹ茖W完善的備案審查和立法監督制度
要進一步地完善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就必須對立法行為和立法活動的合法性和民主性進行事后監督,必要的話對于重大的立法活動要進行審查并記錄在案。因此,現階段必須建立完備的以人大為主導與核心,其他監督方式并存,互相配合的立法監督體系,采用監督方式立體化,監督形式專門化,監督主體多樣化,多頭并進的方式,力求建立完備規范的立法監督機制。再如,依據新《立法法》規定,還提出審查申請人反饋與公開機制,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于立法研究的情況和對立法工作的審查結果,對公眾和社會公開,或是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進行溝通和反饋。完善備案審查的立法監督制度的具體完善,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第一,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個別立案可以成立專門的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立案進行審核,并將調查結果和立法結論向其提請審查,向社會團體、企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以保證立法監督活動取得較好的效果。立法過程真正要有效地體現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義價值,平衡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沖突。
第二,建立高效便捷的人大立法審查監督評估制度,以便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對需要審查的法律案進行介入和查審,同時,立法監督的監督對象和內容,對于行使備案審查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須人大明文規定,對備案審查的法律草案中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的評估,法律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影響,法律出臺的時機和效果和可能存在的負面影響等問題,應當展開評估工作和交由專門委員會人員討論,對評估的結果和狀況再提交給本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原載《法制與社會》201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