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彩玩法及中奖规则/足总杯在线直播/欧洲杯2021赛程/内蒙古中优足球俱乐部

 
本站首頁 關于我們 法律圖書館與法律信息研究會 法律信息研究 中外法律圖書館 法學文獻與檢索 政府信息公開 法律圖書館導航 法律法學網導航
法律信息資源
法律信息服務
數字信息檢索
數字技術發展
專業網站建設
澳門法律信息
  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信息研究 > 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法學文獻整理與利用
暫無下載資料

 大陸法系法律分類的歷史考察
            楊支旺 點擊量:7949
山西大學法學院
【摘要】
公法和私法之分是大陸法系法律的基本分類。但是,進入20 世紀以來,公私法之分的歷史傳統日趨動搖,有些學者開始置疑或反對這種劃分模式。基于此,本文以大陸法系法律分類的歷史演進為視角,闡述了公私法之分的三個時期,即休眠時期、崛起時期、動搖時期。在考察其運行規律中,得出未來大陸法系法律分類的路徑是公法、私法和社會法。
【關鍵字】
大陸法系;法律分類;歷史
    

  一、公私法之分的演進

  大陸法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起源于古羅馬法。但它的發展過程并非一帆風順,是有其顯著特征的。為了便于論述,筆者把其歷史發展過程劃分了三個不同時期:

  1.公私法之分的休眠時期(公元前5世紀~公元16世紀末)。

  歷史上,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古羅馬法首創。前者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活動的規范,后者包括所有權、債權、家庭以及繼承關系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在查士丁尼《學說匯纂》的前言中選用了羅馬法學家烏兒比安的一句話“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1]。羅馬法還明確規定了公私法的不同原則和效力,《學說匯纂》說:公法的規范不得由個人之間的協議而變更,而私法的原則為“協議就是法律”。可見,公私法劃分的學說被當時的羅馬立法所承認。但是,該學說從其起源到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卻長期處于休眠狀態,所以,這里的休眠是特指公法的生成空間。主要表現在:雖然羅馬立法有公私法的劃分,但是當時的羅馬法學家并沒有將此作系統闡述,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做出區別。自古羅馬到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中一直以私法為主,公法一直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這可以從以下事實中得到驗證,早在公元前5世紀出現的《十二銅表法》,就是私法而不包括公法的內容;從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來看,它的內容也主要是私法;在中世紀羅馬法的復興過程中,注釋法學家及其后的法學家僅是對羅馬法學家曾提出的公私法之分加以重申而已,結果復興的只是羅馬私法。

  綜觀古代法制史,很多國家首先發展起來的是以懲治犯罪為核心內容的刑事法律制度,惟獨羅馬國家卻如此熱衷于發展私法,究其原因:首先,簡單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和橫跨三大洲的社會狀況為私法發展提供了根本條件。羅馬法是建立在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物質條件是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其理論基礎是羅馬法中人權觀念的產生和演變[2]。另外,作為橫跨歐亞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國,東西南北的經濟貿易和由此發生的各種復雜關系,給當時的立法者和法學家們提出許多新的法律課題,這是導致其私法繁榮興盛的根本原因[3]。其次,羅馬人的務實精神也為私法的繁榮注入活力。羅馬人特別是羅馬法學家階層拋棄了正義的抽象思辨,在務實特性的引領下,他們創造了一種形式化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不是對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關系方面作出安排,而是解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羅馬法的這種特性就在于它的“私人性”和它的契約性,所以,羅馬法的功能注重的是私人利益的調節和分配[4]。

  2.公私法之分的崛起時期(17、18世紀~19世紀末)

  到17、18世紀,公法的地位才大大提高,它可以與私法分庭抗禮,公私法的劃分也趨于確立,所以,這里指稱的崛起是公法的崛起。這一時期,特別是19世紀,在西歐大陸,公私法之分在廣泛開展的法典編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運用,并成為法律教育法學研究的基礎。對民法法學家來說,公私法之分幾乎成為了一個自明的真理。主要表現在法國1958年制定了憲法,德國1949年制定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基本法》,法國在18世紀末還建立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第一個行政法院,這也推動了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產生發展。這樣隨著公法的崛起,大陸法系公私法之分的學說也最終確立。

  這一局面的形成是由以下因素促成的:首先,在這一時期,近代民族統一國家的形成和發展,國家主權觀念的興起以及國家機構的相對加強,有關公法也就隨之急劇增多;同時,資本主義反對封建主義的斗爭,不僅要求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權、合同自由等私法上的權利,而且也要求政治上的即公法上的各種權利、自由,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而這些民主權利和自由是需要公法來確立的,這為公法的發展提供了政治平臺。其次,17、18世紀自然法學說的理性主義、人道主義思想,也有力地促進了部門法的變革,促進了公法的加強和公私法之分的確立。正如有的比較法學家指出的,羅馬法學家將公法領域看作是危險的禁區,但自然法學派卻廢除了這種禁忌。如當時先進的思想家孟德斯鳩和盧梭,在他們的著作中都明確提出了“政治法”和“民法”之分,我們應該相信當時的政治法就是公法。最后,19世紀在大陸法系各國先后建立了雙重的法院系統,即普通法院系統和行政法院系統。兩種法院管轄之分是以公私法之分作為理論根據之一的,反過來,行政法院的存在和發展又積極地推動了公法的發展和公私法之分的確立。

  3.公私法之分的動搖時期(進入20世紀后至今)[5]。

  進入20世紀后,公私法之分的傳統日趨動搖,即從19世紀的明確劃分變為現在的相互滲透。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私法的公法化,即公法對私法的“侵入、吸收或改造”。由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加強,私法日益受到公法的控制,私法的傳統概念、制度和原則也發生了變化。許多按照傳統是典型的私法關系,如,進入20世紀后,一直由民法調整的企業主和工人間的雇傭關系,已發展為國家、企業和工會之間的復雜關系,并且由新的勞動法所調整。這種新關系肯定不是私法關系了,而是私法關系向公法關系的發展,是私法公法化的具體體現。第二,公法的私法化。20世紀后,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加強了干預,使傳統的公法關系向私法關系發展,通過私法手段來實現國家干預的目的。例如,國家直接向私人企業大批訂貨或國家直接經營企業,這表明私法因素已參加到國家的公務活動中。第三,“混合法”的出現。這類法律既非公法也非私法,如經濟法。所以,這里說的動搖是只公法和私法傳統劃分標準的動搖和新的部門法的出現。

  公私法之分的動搖,究其原因主要是:首先,社會問題的突顯使得國家的角色發生變化。在以自由競爭為主要特征的時代,國家主要扮演著私有財產的“守夜人”的角色。為此,公私法之分至少在形式上是可以理解的。但進入20世紀后,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的到來,資本主義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如失業、環境等問題。國家權力在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日益擴張,由此在法律領域中就出現了“法律社會化”的現象。就公私法之分來說,兩者的界限有時會模糊不清。其次,經濟活動主體的多元化影響著公私法劃分的基礎。在19世紀,經濟活動或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說主要是個人,國家即使要參加經濟活動,也并不是作為國家權力的代表,而是像個人一樣是民事平等關系的一方。但進入20世紀后,經濟活動或法律關系的主體多元化了,包括個人、國家和團體組織(如公司、工會等)。這種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帶來法律關系的復雜化。

  二、啟示

  從大陸法系公私法之分的歷史演進中,我們可以認識到:第一,國家制定的各種法律通過分類組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根本上都是圍繞利益而展開的。從羅馬法的公私法之分的生命力,也應該看到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差異,滿足了簡單商品經濟發達的社會不同利益間的兼顧和實現,這才使得古羅馬法律的發展主要是私法而不是公法。第二,縱觀其發展史,可發現:大陸法系法律劃分為公法和私法,這種分類模式基本上是考慮到兩種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以及兩種法律的調整方式和理念不同,這種分類不僅對立法規劃而且對法律適用都具有重要意義。從立法規劃來看,這種公私法的分類,在大陸法系國家相當于法律體系的結構問題,這樣國家就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缺什么法就立什么法;在法律適用上,它對于我們了解和掌握不同法律的性質、效用、功能等也有很大幫助。

  傳統公私法之分的危機,即“混合法”的出現,迫使我們必須面對這樣一個現實,即大陸法系下一階段法律分類的路徑是什么。筆者通過對其歷史沿革的考察,認為下一階段大陸法系法律分類的基本模式應當是私法、公法和社會法。在這里我把混合法等同于社會法。我們知道,大陸法系把法律分為公私法是以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分立為基礎的,而其把法律分成公法、私法、社會法是分別將國家、個人和社會作為基礎的劃分。“三元論”看到了國家、個人和社會三者的不同,認識到了社會法法域的諸法確實更偏重于社會方面,具有突出的社會特征。更何況當今社會,隨著經濟活動日益大規模化,導致環境保護,工作條件、健康、安全的保護,失業救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這樣就出現了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社會本位觀,于是出現了社會法。它對傳統私法保護之個人利益和公法保護之國家利益之外的社會一般利益作出積極的人文關懷,在傳統公私法之間作出利益平衡,協調國家、個人和社會間的三元利益,并致力于這些利益的和諧發展,這是時代精神的體現和踐行。同時在社會法興起和發展之時,不少觀點也認為,公私法之分仍然可以解釋大陸法系國家近現代及當代的法律分類問題。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公私法之間界限盡管模糊,但大體上還是可以區分的,大部分法律關系還是可以容易地加入公法或私法門類的,即使有相互交錯或重疊的地方,人們也可以有意地加以區別。

【參考文獻】
[1]朱景文。比較法導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
[2]何勤華。外國法制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
[3]葉秋華。西方經濟法律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4]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
[5]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首都法學網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美法律信息與圖書館論壇(CAFLL)
      國家圖書館       美國法律圖書館學會(AALL)       國家檢察官學院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       國際法律圖書館協會(IALL)       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

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  主辦單位:中國法學法律網合作機制 技術支持: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寶)
電話:010-82668266-152 傳真:010-82668268
加入收藏 | 本站首頁 | 聯系我們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