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發展和大數據議題的同時推進,將大數據納入到法律實踐和法學研究當中已是大勢所趨。 2014年,“中國法律大數據聯盟”由多家機構共同發起成立,旨在探究法律大數據驅動下的立法研究、法學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的升級和轉型!1〕這也體現出大數據在法治發展當中的重要作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多個省份都出臺了大數據戰略規劃,對其相關議題給予了高度關注,推進法律大數據研究也勢在必行。大數據從根本上扭轉了人們的思維模式,將信息化和數字化理念導入各個領域的問題意識當中,而作為集中了法律思維實踐應用的法律方法,必然會順應時代而納入大數據思維,從而拓展對法律思維專業性、可廢止性與規范性的探索。而司法判決在呈現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在法律推理過程時,大數據會發揮怎樣的作用是值得思考的。而以預測為核心功能的大數據能否革新司法判決可預測性問題的理解,從而探明法律論證在可廢止性與可預期性的辯證關系,并提升司法判決的有效性、可接受性與公信力,構成了非常有價值的議題。此外,從目前國內外相關研究來看,對判決可預測性問題的關注較少。
〔2〕大數據的時代背景理應引發對該論題更多的討論。
一、大數據:以預測為核心價值
(一)大數據理念及其屬性
大數據能夠實現多重目的,例如將大量非相關數據結合起來;處理和挖掘零散與被隱藏起來的數據流,從而探尋出新的關聯性認知。作為融合了數學、統計學、計算機科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學科的交叉性學科,大數據將技術理性、思維理念和人類需求統一起來,對整個社會系統的各個環節與要素都具備顛覆性變革意義?偟膩碚f,大數據在獲取、存儲、管理和分析等方面遠超傳統數據能力范圍,具有海量數據規模、快速數據流轉和多樣數據類型的特點。有了大數據的幫忙,我們不會再將世界看作是一連串我們認為或是自然或是社會現象的事件,我們會意識到世界本質上是由信息構成的!3〕信息處理的過程,將突破了海量界限的超大量元素導入認知系統當中,從而形成多領域和大范圍的洞見和收益,例如操作優化、行動情報的獲取、新興市場的挖掘、精準的預測、失誤情形的探索、更多詳盡的記錄、決策的改進與科學的發現等!4〕當然,還有無盡的可能價值等待我們去發掘。這里我們主要關注的是大數據的預測分析方法。通過嘗試確定一種未來事項的具體結果,該方法將信息的意義解讀拓展至傳遞信息間相關意義可能性與方式,從而構成一種新的認知,即對于尚未存在“可能事實或者智識”的獲取與分析。信息量和信息相關性共同構成了分析模型的基礎,從而從既有信息推出預測性斷言。這個過程建立在分析模塊的一致性,以及支撐模塊的相關性資源導出新信息的計算所稱。其中理應包含著對于可能潛在條件變化之后不斷更新模塊預期的能力。
大數據時代反映了信息爆炸時代,我們擁有的數據走向了“更多”、“更亂”和具備“相關性”的階段!5〕“更多”,體現為信息量的全面覆蓋,使我們能夠更加深入到事物的精密細節當中。之前我們無法發現、解釋和分析的現象,現在能夠進入到我們的視野并帶來更多更新的關聯性啟示!案鼇y”體現為一種無序性或者混雜性。因為大數據期待的是一種概率性結果,而且相比較而言,大數據往往是凌亂和質量參差不齊的,全面覆蓋性要求對錯誤樣本和偏差性個體信息保持寬容。那么在信息時代,“我們不再需要那么擔心某個數據點對整套分析的不利影響。我們要做的就是接受這些紛繁的數據并從中受益,而不是以高昂的代價消除所有的不確定性。”〔6〕接受混雜性有助于更全面地發掘可能的大方向,而不是糾結于毫無目的和針對性的,對細枝末節的了解!跋嚓P性”是從對“因果關系”的強調走向一種關聯關系的認知。確認一種具有實踐效果的決策,我們需要深度挖掘這種效果形成的原因。
大數據分析往往可以幫助我們發現,對于決策尤其是在追求論證的規范性融貫的司法審判當中,嚴格的因果分析未必直接闡明現實的關聯性!7〕例如,依據麥考密克曾經舉出的“顏色--時速”例子來看,假定前提“A的車是白色的,而B的車是黑色的”成為斷言“A應當遵守80公里限速,而B應當遵守60公里限速”。對于通常的聽眾來說,很難直接確立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聯性,但如果特定的具有地域性、專業性或者相對權威的調研資料證明這種論證合理性的時候,其聽眾關聯性就顯而易見了。事實上,依據全面的大數據調查分析發現,在發生車禍的車輛當中,白色數量最少,而黑色汽車數量最多。白色被認為相對安全的汽車顏色。
。ǘ┐髷祿深A測價值及其影響力
大數據會從根本上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思維的變革勢必帶來社會發展各個領域在信息豐富性、見解準確性和對話有效性層面上的變革。智識的拓展將因為預期假設力度的強化而推進、共識的確立將由于信息積累的充實而高效、決策的執行將仰賴認知能力的升級而深入!皩⑹澜缈醋餍畔,看作可以理解的數據的海洋,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從未有過的審視現實的視角,它是一種可以滲透到所有生活領域的世界觀!薄8〕當然,大數據的應用領域目前主要存在于IT界和投資領域。在電子商務領域,大數據的影響力直接導致商業思維的變化。在數字化時代數據支持交易的作用被掩蓋,數據只是被交易的對象,而在大數據時代事情再次發生變化,數據的價值從它最基本的用途轉變為未來的潛在用途,這一轉變意義重大。它影響了企業評估其擁有的數據及訪問者的方式,促使甚至是迫使公司改變他們的商業模式,同時也改變了組織看待和使用數據的方式。
基于著眼未來的特性,對大數據的討論通常都包含這樣的共識,即大數據的核心價值就是“預測”功能。這種判斷不會否認其可視化和數據挖掘,并結合信息價值對決策提供依據和輔助功能,也不反對傳統數據分析同樣可以完成這些任務。“通過數據挖掘獲得大數據的深層含義,世界許多在單純依靠人類判斷力的領域都會被計算機系統所改變甚至取代。大數據分析不僅使亞馬遜知道我們喜歡的圖書,讓淘寶網推薦我們可能需要的產品,甚至在識別犯罪、證據搜索上發揮巨大的作用!薄9〕大數據可以在精度、深度尤其是廣度上大大突破和顛覆傳統數據功能的發揮。其分析視域已經從過去的“既有”信息分析,轉向對于未來可能趨勢的分析。大數據預測的應用領域已經拓展到體育賽事、股票市場、物價走向、用戶行為、人體健康、疾病疫情、災害災難、環境變遷、交通行為、能源消耗等方面的預測。
就法律領域來說,在理查德·薩斯坎德看來:“大數據對法律意義影響深遠。例如,通過匯集搜索數據,我們或許能夠找出某些社群具體被哪些法律問題所困擾;通過分析法官和監管部門的裁決數據庫,我們或許能夠用全新的方式來預測案件結果;通過收集海量商業合同和電郵通訊,我們或許能了解到某一行業所面臨的最大的法律風險。大數據的顛覆性在于,重要的法律見解、關聯性,甚至算法可能會在法律實務和法律風險管理中獲得核心地位,而這些要素并不會來自于主流律師的工作 (除非他們選擇與大數據分析師合作)!薄10〕顯然,思維范式的改變作為一種大趨勢,同樣會對具備保守性和行為可期待的穩定性的法律行業,帶來深遠和全面的影響。對未來前景的預期,涉及到法律行業方方面面的問題,例如大數據會給法庭審判和法律事務的處理帶來哪些益處;大數據如何解決案多人少的法官職業壓力,以及判決執行難等實際困難;如何應對審判當中出現的敏感性數據;而以預測為核心功能的大數據對司法判決可預測性問題的影響,則是其中至為關鍵的議題。
。ㄈ⿲Υ髷祿深A測功能的質疑
“可預測性”的評價需要明確,任何一種共識都包含著可能的質疑聲。有觀點認為“人類行為是無法預測的!彼^預測,并非是排除掉所有可能性為零的選項,而要求我們能夠找到一個或者若干具有高度可能性的選項。這些選項被證成為“真”或者具備“可接受性”是確認預測行為正當性或者正確性的重要依據。否則所謂預測就只能稱為普通的“語言游戲”或者純粹猜測,盡管這種猜測確實建立在一定的 (法律)智識儲備基礎上。某種程度上對司法判決的預測就是對博弈性“語言游戲”勝負結果的預測。而這就類似于對體育賽事結果的預測。其中包含諸多的變動性因素。對于人際互動結果的預測,通常只能建立在模塊、趨勢、群體和規律等層面展開。就像需求的提升帶來對商品價格增長的預測那樣,我們無法確認特定類型的商品是否會順應這種規律,而不會構成某種例外,即使是在大數據時代也是如此。就我國司法實踐來看,目前大數據對于司法改革的關鍵意義已經受到重視。實務審判工作已經密切關注到科學調查研究,以及科學測定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工作量;以大數據為依據,科學推動審判權監督管理方式,以及科學推動審判輔助及案件執行事務改革等方面的意義。〔11〕此外,由于存在包括呼格吉勒圖、趙作海、佘祥林和聶樹斌等冤假錯案,大數據對于諸多理性審判預設的信息整合,可能受到非理性或者失誤環節的干預。但法治發展的過程,無法做到像永不出錯的電子計算機那樣,總是能夠得到恒定的預期結果。對冤假錯案的反思,能夠激發大數據對于完善司法程序的規范性與進程記錄的精確性、提升證據尤其是電子證據存儲和認定的準確性、提取證據期待的互聯網關聯性從而實現即時監督等方面的功能,反而可能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如果從最為寬容的角度來說,如果法官每次的判決都不是通過擲骰子來決定最終結果的話,對大數據推進司法判決可預測性的可能性空間都應該抱有信心。
二、大數據時代司法判決可預測性的意義
。ㄒ唬┛深A測性概念
可預測性概念主要出現在統計物理學、數學、人機互動和語句分析等領域。后兩個領域可以說主要是大數據研究的所在。和可接受性的概念類似的一點,在于其“可”字隱含的可行性評價。也就是說,和“預測”這一范疇相比。前者突破了經驗的范疇,從預測行為和效果本身走向決定了特定對象是否具備可以被預測的屬性,因而體現為一種價值評估。顯然,作為言語行為的預測行為本身,和對事物“可預測性”的評價并不能通用。就本文來說,如果將法庭審判過程當做一個對話系統,通常意味著系統可執行性層面上的進展,是按照預先確立和定義的方式執行,并且執行的時間能夠預知;如果將司法判決作為數據化文本或者言說,其中包含的內容不會超出人們的預料范圍。那么這里的“可預測”與“可接受”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并不完全拒絕預測范圍以外的信息,后者則將范疇界限以外的信息視為“不可接受”。之所以這樣講,是因為實踐當中經常出現“喜出望外”的情形。也就是說,當預測結果體現為消極、悲觀或者其他貶義的信息解讀時,在預測目的引導下的預測行為,通常不會拒絕超出或者優于預測效益的結果。總的來說,本文所涉及的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就是法官所做判決之具體結果(包含民事和行政訴訟程序的訴訟結果以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定罪量刑結果)的可預測性。
。ǘ┧痉ㄅ袥Q可預測性問題的意義
對任何一個問題的回答,都需要建立在該問題所依賴的智識背景,以及提出該問題所涉及的具體情境來展開。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屬于典型的法律問題,那么法律問題是否具備唯一的正確答案,甚至是否有正確的答案,一直以來為多數法學家所追問。判決可被預測的屬性,是否等同于判決的走向必定是單一?這個問題的反思我們可以結合德沃金的觀點來看。德沃金曾經對法律懷疑論提出了挑戰,在他看來,“即使最棘手、最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也有正確的答案。在一篇很有名的論文中,他問道,對某個疑難案件的正確結果長期爭論不休是否表明這類案件的法律問題就沒有正確答案呢?他回答,非也!薄12〕當然有無答案和答案是否單一也并非同一問題。判決涉及的決策本身是裁判主體本身的態度和對法庭論辯評價結果的整合,而大數據對于驗證經驗性命題的作用固然不可否認。當轉向評價性命題時,這種確定性就只能走向一種包含多重答案的“概率性”結論當中。而即使是這種不確定范圍的客觀智識拓展,外在懷疑論仍然確信判決結果作為“評價性命題不具備可驗證的可能性,因而就客觀真理性的角度只是‘沒有認知意義的語言’”〔13〕當司法判決可預測性問題尚且無法獲得定論,或者無法獲取單一答案的情況下,大數據能夠給這個問題帶來哪些啟發,以及如何使這個問題的解決有一個新的方向和新的思路,從而使提出該問題的初衷和意圖得以滿足,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本文的目的。
。ㄈ┡袥Q可預測性的價值所在
推進司法判決可預測性具有以下積極意義:第一,法官可以節約一定的證據整合與資源收集方面的時間,從而能夠在推進司法判決論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依據大數據時代的特性再加上我們國家法官工作業務量的增加。法律人要面對很多文本資料,而數據分析對于流程的簡化可以幫助法律人集中審查關鍵的證據材料。那些需要處理的數據化事實信息可以依靠大數據信息來進行重構,從而最大幅度的減輕法官的負擔,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時間進行裁判文書的主體化論證;第二、對于法律人尤其是律師來說,在是否接收特定案件方面,提供勝訴概率與證據收集難易程度等方面的信息,從而幫助他們做出無論是對法律人還是當事人來說都是最高效和最公正的決策;第三、有助于推進取證的科學性以及信息技術納入司法論證的進度;第四、有助于法律人依據前置性預測有效地針對對方可能的訴訟策略,從而確認己方的訴訟論證規劃與應對;第五、在拓展數據源方面,有助于推進模擬法庭和類似過往判例結果的信息化;第六、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司法判決可預測性與法治的穩定性相對應。這種安定性并非是客體先在的絕對屬性,或者說是作為法律治理狀態本有的屬性,而毋寧說,“法的安定性是認識的主體在對法的認識過程中賦予法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性范疇!睆牧硪环矫鎭碚f,這種作為價值衡量問題的法律安定性依賴于主體對事物的評價,而不是事物或者對象本有(固有)的屬性。大數據的功能和意義,是依賴于主體意圖、策略和目的而形成的,用更加絕對的方式表述,那就是離開了主體的大數據就是一堆散亂無序的符號。而司法判決同樣依賴于法律主體的論辯意圖,因此可以說司法判決結果的可預測性不但確認法治安定性,更加確認了這種安定性內在的價值期待。法律的可預測性或者可預期性,因為提供給人們穩定的行為期待而得以認同。從另一種含義來說,具體法律決定的可預期性構成了法律可預測性的主要依據。拉茲就區分出可預測與不可預測的判決,〔14〕并認為后者說明一般性規范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盡管法律本身不得朝令夕改的穩定性要求,與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問題并不相同。但從某種程度上,司法判決預測結果的穩定性對應了法治期待的穩定性。
三、裁判思維:大數據重構裁判論證的思維模式
。ㄒ唬┧痉ㄅ袥Q預測需要的大數據類型
司法判決生成的過程,關涉到論者語境的所有要素。當其中關聯的信息能夠以全面覆蓋性的規模得以儲存時,就能發掘出未能在先前預料到的關聯性。數據價值的創新性和可預測性形成了一種對抗力量,同時也提升了論辯走向判斷在更大智識共識前提下的準確性。在傳統數據時代,法律人可能無法預料到:計算機信息規劃的功能,可以計算出同一個法官在同類型案件中對于同一類證據的每一次認定中做出了怎樣的判斷,可以探明所有法官在特定情緒狀態下、特定時間段、特定輿論背景下乃至特定家庭關系類型當中,對某類案件通常會做出的選擇。而這些要素,往往可能會被強調推論過程主導作用的學者視為無稽之談。但舉出上述案例,正是為了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大數據能夠甄別、分析和對比所有具有強相關關系和弱相關關系的要素!敖⒃谙嚓P關系分析法基礎上的預測是大數據的核心。這種預測發生的概率非常高,以致于我們經常忽略了它的創新性。當然,它的應用會越來越多!薄15〕將這些要素進行多層面、多角度和多領域的整合性分析。從而得出我們以往無法預期的甚至無法想象的判斷。
就本文來說,除卻司法審判當中的論辯規范性判斷,我們需要在實踐中明確法官與合議庭資質、上訴率與改判率、同類型案例的判決趨勢、法庭論辯組成結構、證據收集傾向與案件類型、證據認定規范與裁量自由度等等、基于規范的社會效果和目的以及該目的涉及的價值權衡。此外,結合上述問題:法官可能導向何種裁判焦點;該焦點當中包含的價值衡量如何與法官自身的價值觀聯系起來;如何將法官權衡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沖突的決策予以比較 (可能仍然依賴法官個人的秉性)也能夠在案件審理信息處理當中,通過強大的數據分析和可視化功能,得到一系列的可靠資料。這些信息的意義,對于參照新的類似案件的處理和認定,具有強大的類推價值。當法官能夠看到既存的所有類似案件都做出同一種選擇時,除非他能夠展開有說服力的論證,并說明其“標新立異”的立場有著深厚和可信的理性與社會基礎,才有可能推翻大數據先期認定的裁判決策。
(二)整體預測與個體差異
顯然從實體層面上來說,司法判決的預測近乎等同于對法官決策的預測。論辯的說服力從語用效果層面來說,往往期待某種實際言說效果的構成。例如,廚師在烹飪中對徒弟說:“鹽”,實際上并非純粹是為了將鹽這一種物體表述出來,而是期望達到一種基于人際關系互動的實際效果,那就是基于“請把鹽遞給我”這一語義層面的祈使語句形成徒弟將鹽交給廚師的實際行動。言說互動的語用效果,在法律對話當中也彰顯無遺!罢J為法律話語的對話性質僅僅是其外在語義預設和選擇的一個特征,而同時沒有表明法律語言整體是寓于機構化歷史中和各種語言、多種觀眾以及頻繁變化的交際和實踐效果之間的復雜的相互關系中,這種觀點是自相矛盾的!薄16〕法庭對話論辯的實際效果,終究是為了說服法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反映到司法判決當中的具體決策。這種結果構成了一種實際的語用效果,那就是判決的執行,構成了基于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關系認定、權利義務分配或者懲罰措施的實施等等。而我們所強調的司法判決的預測對象,通常就是可能形成特定法律或者社會效果的決策。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我們不能僅僅著重于從大數據統計和儲存的法官個人裁判技藝、性格特征和裁判當天的經歷、情緒乃至健康狀況,來對判決結果進行預測,要重視裁判作為言說互動或者論辯商談結果的意義。之所以這樣說,不但是考慮到上述判決訴諸法庭論辯說服力的博弈,還因為個體化數據信息,盡管針對的是單個案件的審判結果,但法官的決策本身也是一種話語,這種話語面對著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法庭內聽眾,和法庭以外作為公眾的普遍聽眾。法律論證從修辭向度來講,其力圖實現的是“說服”,而非“證明”。因此特定聽眾對某種論證前提的可普遍化認同,以及主體自身智識儲備與社會共享理念的彌合度,成為判斷特定結論針對其說服對象的主要標準!把哉f者和聽眾之間的聯系超出了他們共享的論證模式的內涵。如果言說者也將自身置于聽眾的地位,這種公共的聯系就得以強化,尤其是對于共享的價值觀念和信條來說!薄17〕顯然,自我指涉的合理性論證,如果不能突破第一人稱,走向第二甚至第三人稱的理解與認同,就無法實現效果層面上的可接受性。從這個層面來說,如果仍然需要強調法官作為決策者的選擇本身,那么就需要考察他對裁判在面對聽眾的可接受性的“態度”。這種態度,是一種理性思辨的態度,而不是隨意生成的。那么從這個層面來說,判決預測的個體差異考量,主要就是對法官態度的考量,即針對法庭論辯評價中如何認定勝負結果、任何認定關鍵證據的效力和如何解讀判決最終的可能效果的“態度”。
四、反思:可預測性與可廢止性的博弈
大數據為司法判決結果的預期,提供了有效和充足的資源性準備。那么從絕對主義的角度來看,我們需要反思這樣的問題:法律論證結構的數據化,有沒有可能導致絕對的可預測的法律論辯結果?如果這種決定論觀點占據主導位置,有沒有可能顛覆整個尚未形成完善體系的法律論證理論?這個理論的跨學科關聯譜系是不是會無限制地擴大,從而導致該理論體系本身界限越發模糊?這是值得期待和支持的趨勢,還是應當盡可能地避免?顯然,夸大大數據在審判過程中的作用,固然會引發上述隱憂。但如何從法律內在的可辯駁性出發展開分析,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上述問題。與此同時,伽利略認為所有可計算的都要計算,所有可測量的都要測量,對那些不可測量的,要想辦法讓其變得可測量;并且道格拉斯·哈伯德也認為那些看上去完全不可跟蹤測繪的無形內容其實都可以測量!18〕信息時代的強大跟蹤技術,能夠使人們的每個動作都記錄在案,包括訪問網站、點擊鏈接、觀看視頻、發表意見、接受牙科手術或者贏得某場比賽(作為職業運動員時)等情形,都可能被信息傳遞裝置所獲取并儲存下來。個體被記錄的同時,也可以獲取越來越多的免費公共數據,通過互聯網等渠道接收和使用所有來源中浩如煙海的信息,甚至包括個人的情緒變動和行為策略等等。數字編碼可以容納人類行為的基本信息。即使如此,信息革命時代下,從深度和廣度上完全和徹底地捕捉一切人類經驗顯然無法絕對實現,嘗試將一切事物數據化的努力也要結合司法實踐的程序要求而展開:一方面是因為數據主要以記錄事實為主,而裁判過程更涉及價值判斷和衡量;另一方面是基于日常數據更新及時非常全面和深刻,但對于法律行為效力的評價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跟蹤,仍然受到諸多現實條件的制約。
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源于法哲學的一個經典命題,那就是如何處理法治的安定性與法律內在的可辯駁性之間的關系。法治要求法律本身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和合理性,而法律的可辯駁性則隱含著對理性反思和分歧的認同。法治研究領域的諸多專家學者對于這種緊張關系及其如何緩和,存在諸多爭議。其中的核心觀點是這種緩和與統一是可能的,只要法治理念包容證成規范性,或者提出理由和依據的規則體系。該規則體系能夠作為法治道路中的程序性概念,從而確保確定性和可預測前提的滿足。提出理由的反思性批判也理應作為法治的實質性概念。大數據的時代背景,是否會顛覆人們對該問題的理解,是否使該問題的價值發生變化,是否推進了對該問題的解答,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話題。單從實踐理性的視角,從大數據角度來分析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在某種程度上是結合時代背景對該問題的重新解讀。
結合上述分析,我們需要分析大數據能否突破類比推理的局限,使全面的既有信息為新的結論提供一種可靠的預測依據。不同案件之間的差異,以及可類比案件之間,存在比較視域的差別。這些差別決定了對案件本身進行裁決和論證的時候必須要考量,各方當事人以及不同法律主體的價值判斷以及法律人的司法論證技能。
一方面,因為當可供比較對象的所有相關信息都可以獲取時,這種類比方法是否意味著一種預期結果歸納的模式。例如擁有了歷史上每一天的太陽都從東邊升起的前提,是否可以推出明天的太陽一定會從東方升起。回應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休謨提出的經典“歸納命題”能否突破依據既有經驗推出新的決策的思維范式。當下這個充滿了變動性信息、科技發展迅疾的時代時時刻刻地在對主體前瞻性、靈活性和適應性能力進行考驗,不連續性問題和創新性問題已經逐步被人們所認識和重視。歸納思維能夠形成一種基于完善數據鏈條,從而避免鴕鳥和企鵝在“所有的鳥都會飛”這種歸納性結論中的例外情形。因為大數據“是指不用隨機分析法這樣的捷徑,而采用所有數據的方法。”〔19〕強調信息全面覆蓋,從而摒棄了樣本分析模式。在考夫曼看來,“不同于演繹是一種純分析,因此它不導致新知識,歸納具有創新性。它引出新的認識,但卻不是強制產生的。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只是在完全歸納中可能是強制的,也即在一切例子可被觀察到時,這只存在于數學上而不是在實踐中。”〔20〕結合數據歸納思維的推論過程,能夠有效幫助法律人在論證過程中形成新的認知,從而導向一種能夠形成更佳效果的訴訟決策。
另一方面,數據依賴于主體的認知意圖得以發揮功能。當法官在審判當中整理雙方爭議焦點,并嘗試從數據源當中發現可能適用的信息時,他必須明確兩造對立的各方當事人對于數據挖掘、選擇和截取的過程,必然受到訴訟意圖和目的的影響和制約。除了律師在數據分析當中必然采用的訴訟策略以外,其中還可能存在顛倒黑白、避重就輕和搬弄是非等訴訟詭計。這些環節對于法律論證的有效性評價的影響尚且不談,但是對于依賴大數據預測判決可能性的人們來說,都會帶來不小的難度。而且這里還都忽略了法官性格等外在因素(這些因素本身又構成數據庫當中可據以評價的前提)。法官的審判“可能受種種因素的影響,氣質、情感、經驗、個人背景以及意識形態,以及何為本案爭議解決應采納的 ‘最佳’立法政策以及如何 ‘客觀’理解這一政策的影響!薄21〕此外,需要明確數字化、信息化或者數據化的法律論證語料存儲,應當如何處理這種可以度量與計算對象,以及與裁判主體意識中直覺的、靈感的和情緒的因素的關系,這些因素本身的信息化意義何在;蛘哒f,如何權衡這些因素和論證理性化導致的信息化結果之間的關系。從這個層面來說,直接認定大數據時代能夠保障司法判決可預測的結論,還過于倉促。如果我們終究需要一個簡明而又易于接受的具體結果,那就是大數據顯然對于司法審判當中的事實認定結論大有助益,而法律適用和規范性論證的過程,由于關涉到復雜的價值考量和自由裁量空間,需要慎之又慎地面對大數據涉入判決證立的過程。
結語:
大數據推進司法公正理念的變革科學技術和社會理念的發展,使這個時代在諸多方面都越發地難以預測。但大數據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路徑,那就是通過回顧過去的思路,轉向一種推向未來的思路;一種可能發展方向的預期。這種預期是對當下結論的確認、推進乃至顛覆。但人們可以依據數據源包含的信息,為自我判斷和預測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供一種參照和借鑒作用。一方面,法律人應當認識到大數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而不能絕對地辨識出即將形成的司法裁決的具體結果。其提供的最終還是一種可能性或者概率范圍內的可浮動判定;另一方面,法律論證主體應當將結論可預測的被動性悲觀理念,轉向一種基于數據適用的主動性樂觀理念。從實體性結果的絕對可預期性的期待,走向審判程序的論辯規范性的期待;從可預測的傾向性具體結論期待,走向一種可預測的整體性價值期待。那就是無論判決結果支持了哪方意見,其可預測的公正與合法性價值理應成為大數據時代下法治發展的重要方向。畢竟,“判決的可預測性是梳理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
〔22〕這種屬性有助于法律權威的維護,進一步規范司法裁判活動;是保障判決得到普遍認可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降低司法風險與節約司法資源的現實需要。總而言之,大數據并不是為了改變可預測與可反駁司法判決的權重,而是為了使預測的準確性提升,論證的說服力增強,以及判決公正價值最大化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