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文藝復興初期,正是羅馬法的復興使各城邦國家的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都從羅馬法學家那里得到強大的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得以成功地削弱教權,反對專權,爭取民權,進而發展出新型的商法和海商法。雖然羅馬法復興的關鍵因素是商品經濟發展和市民階層的崛起,但是,11世紀末在意大利發現了《國法大全》的真本,尤其是其中保留著相當完整的《學說匯纂》等重要法律文獻,以及法學家對羅馬法的整理和重新解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文藝復興的理性之光使羅馬法重新降臨歐洲,而羅馬法使歐洲迎來了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
注釋法學派最先看到了羅馬法的價值,他們把羅馬法當作一種建立和維持富有活力的秩序的規范體系來研究,他們非常重視原始資料的考證研究,通篇通過注釋來解讀羅馬法,同時,針對社會發展的新情況作出了符合時代的反應,從而使塵封的法律文獻有了鮮明的時代特色,為羅馬法學通向現代法學搭建了橋梁。
后注釋法學派進一步認識到,他們的研究和前人相比,必須更加面向社會實際,更加重視教會法、封建法、日耳曼習慣法以及中世紀城市法的注釋和研究,并使羅馬法與之結合,從而形成了歐洲大陸的“普通法”。這使羅馬法的復興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
羅馬法的產生先于基督教,因而沒有基督教文化的任何影子。然而,中世紀的歐洲是一個基督化的世界,世俗社會無論多么獨立,也要服從基督的意志。那么,怎么使世俗羅馬法的發展符合基督教的意志呢?起初,經院哲學在亞里士多德的辯證法的基礎上發展出了自然法學說,使上帝意志與世俗理性之間的關系得以協調,從而掃除了世俗羅馬法和所有世俗科學發展的障礙。后來,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讓人們認識到《民法大全》是自然法的權威,上帝是通過自然法和神法來支配世界的。這就徹底掃除了宗教對羅馬法的禁錮。
從羅馬法的復興歷史中,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幾點經驗:
第一,陳舊的法律文獻有可能創造一個嶄新的時代,因為法律文獻中蘊含著國家治理的規律和經驗。
第二,法律文獻的整理和解釋可以賦予文獻以巨大生命力。法律文獻的生命和價值往往是潛在的,我們必須結合現實需要去努力發掘,煥發其生機。
第三,打通法律文獻通往現實的大道往往需要理論創新。各國在其不同時代都有特定的意識形態,而其局限性有時會成為法律文獻煥發生機的障礙,只有理論創新才能消除這些意識形態障礙,使法律文獻獲得生命和價值。(原載:檢察日報 <http://newspaper.jcrb.com/2017/20170221/20170221_003/20170221_003_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