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言
綜觀目前廣為采用的著名圖書分類法,如國外的《杜威十進分類法》(DDC)、《國際十進分類法》(UDC)、《美國國會圖書館圖書分類法》(LCC),以及我國的《中圖法》等,它們雖各有特點,但從總體上看卻都是綜合性的圖書分類法。它們之中,除了LCC各大類的類表都具有獨立的專業分類表性質,因而全表可供綜合性圖書館用,各大類又可分別供各專業圖書館使用之外,其它分類法都比較適用于綜合性圖書館,而不適于專業圖書館所用。所以,各專業圖書館相繼尋求或編制適用于本專業所需的圖書分類法。我國已經出版了教育、醫學、勞動科學、公安等多種專業圖書分類表,國外也有類似的情況。
單就法律專業而論,各國設置法律圖書館的特別多。例如:美國已有法律圖書館430多所;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是國會圖書館的館中之館,正引領全球成為世界法律信息網絡中心;又如美國喬治亞大學圖書館,在總館之旁就另設法律圖書館。法律文獻的數量大、利用率高、檢索上的專指性強,因此對于法律專業圖書分類表(以下簡稱:法律專表)的需求,比其他專業更為迫切。在國外已有多種法律專表問世,而我國在這方面尚屬闕如。我國各法律專業單位基本上都采用《中圖法》法律類的第二分類體系(下簡稱:DF表)類分圖書。然而,該表受《中圖法》整個分類體系的制約,類目比較粗略,且與法律體系不盡相符,故不適應我國法制建設不斷發展的需要,不能滿足法律圖書大量增加的需要。我國須盡快編制一部通用法律專表,應是國內各法律專業單位的共識。
通用法律專表的編制,一要善于借鑒,主要是對經實踐檢驗的國外法律專業分類法做比較分析,從而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做到后來居上,力爭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二要敢于創新,主要是根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在遵守《中圖法》編委會制定的《〈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專門版本和專業分類法(表)編制規定》的同時,順應時代潮流,做必要的修訂、補充,在科學性和實用性方面,務必要超過DF表,并爭取它的適用范圍超越國界;三要慎于決斷,主要是法律專表的編制難度較大(LCC20個大類中,法律大類的類表是最后編成的),分類專業人員必須爭取法律專業人員的合作,主編單位必須爭取兄弟單位的協作,以保證質量,并利于推廣。
2、可供借鑒的法律專表
2.1 LCC的法律分類表
此表分為兩個部分:“K”和“JX”,主要集中在K法律分冊;而由于歷史的原因,國際法隸屬于J政治大類,其類號為JX。這兩部分的編制與整部LCC一樣,均以美國國會圖書館的館藏為依據,供排架使用。它們列舉詳盡,發展余地大,補充和修訂及時,以及大量子目按類名字順序列和配號等方面,在我們編制通用法律專表時,應該適當借鑒。但LCC的體系結構差,除了國際法不屬于法律大類外,K大類中法律類目均先依國分,再按法的類型分,在引用次序上是不合適的(下詳);此外,還存在著立類不平衡,類號不反映類目級別,篇幅過大,存在意識形態問題等缺點。LCC的K和JX法律類目的綱要請見表1。
表1 美國國會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法律分類表綱要[1]
K 法律 (總論)
201-487 法理學 法哲學與法律理論
528-5528 比較法 國際統一法
7000-7720 法律抵觸
KD 聯合王國及愛爾蘭法律
KDZ 美洲、 北美洲法律
KE 加拿大法律
KF 美國法律
165 各州通用法律
240-247 法律研究
350-374 法律史
410-418 法律抵觸
501-553 家庭關系 家庭法
560-720 財產
566-698 不動產 土地法
701-720 動產
726-745 信托 受托人
746-750 遺產規劃
753-780 死亡繼承
801-1241 合同
1146-1238 保險
1246-1327 民事侵權
1355-1480 社團
1384-1480 公司
1600-2940 工業、 貿易及商業法規
1601-1668 貿易法規
2971-3192 智力財產
3301-3580 勞動法
4501-5130 憲法
5300-5332 地方政府
5336-5398 民事服務 政府雇員
5500-5865 公共財產
6200-6795 財政
7201-7755 國防 軍事法
8201-8228 印第安人
8700-9075 法庭 訴訟法
9201-9479 刑法
9601-9760 刑事訴訟法
KFA-KFW 美國各州法律, A-Z
KFX 美國各城市法律, A -Z
KG-KH 拉丁美州及西印度群島法律
KJ-KKZ 歐洲法律(余從略)
2.2 斯坦納法律資料分類表(以下簡稱:斯坦納表)
本表由倫敦高等法律研究所前館長斯坦納(W.A.F.P.Steiner)按文獻保證原則,始編于1981年。歐洲大學研究所法律資料室用以類分法律資料,并已按發展需要對本表做了部分修訂。本表由大類表、主題復分表及形式復分表三部分構成,其綱要大體如表2所示。
表2 斯坦納法律資料分類表綱要[2]①大類表。大類的設置按該室收藏資料的數量確定,均以大寫字母標記,主要有:
A-法律參考工具書:詞典 KC-法國
B-法理學 L -德國
D-國際公法 LP -奧地利
EB-歐洲議會 LT -瑞士
EC-歐洲聯盟 M-意大利
F-比較法 NB-丹麥
HC-聯合王國 P -西班牙
HH-愛爾蘭共和國 PP -葡萄牙
JA -荷蘭 Q -希臘
JC-比利時 YC-美國
JE-盧森堡
②主題復分表。主題復分類目通用于所有各國(G-Z類),還包括普通法和部門法的不同需要,均以小寫字母標記,主要有:
a-主題不限 m-稅法
b-法律史 n-刑法
c-法律體系的特殊方面 p-刑事訴訟法
d-司法 q-普通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e-公法 s-私法
f-憲法 t-私法;財產
g-個人的憲法地位 u-私法;義務
h-團體的憲法地位 v-商法
j-行政法 (普通部分) w -商法;商業組織
k-公共法規與公共事業的規定
x-法律上的沖突 (可用于特殊問題的行政法)
y -法律上的沖突;財產
z-法律上的沖突;義務③形式復分表。
③形式復分類目用于大類G-Z,而專用大類A、C、D、E的形式復分類目則有所不同。最常用的形式復分類目有:
23-百科全書 5-判例書
32-議會文件 6-案例
34-會議錄 9-專著
4-第一級立法 92-匯編、 文集
斯坦納表層次分明,只要在大類表的基礎上,按復分程序經過一、二次復分,即可類分各種圖書資料。例如,按上舉三表的類目(都是主要而常用的)標引,則“美國司法專著”的類號為YCd9,“德國法律史文集”的類號為Lb92。我們認為,斯坦納表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是值得借鑒的;但它存在著與LCC法律類表相似的問題,大類表以地區為主不符合法律專表應以法為本的要求,如若將它的主題復分表與大類表對調,肯定會好一些。
2.3 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下簡稱:莫伊絲表)
本表由莫伊絲(ElizabethM.Moys)編制,其《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與敘詞表》是法律圖書館員的經典參考書,最新版(第四版)發表于2000年12月,被認為是在版的最佳法律專表之一,在國外流行較廣。它也是等級列舉式分類表,標記符號與LCC近似,甚至一級類也用K標記,其后加上一個大寫字母,但體系結構較LCC有所改進,至少國際法不另入政治大類。澳大利亞維多利亞法律研究所和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律圖書館都采用本表,只是前者在類號前加上文獻類型代碼,而后者在類號之上另加L,作為法律圖書的專藏符號。香港大學圖書館所屬法律圖書館也用莫伊絲表類分圖書,但不用L作專藏符號。本表綱要如表3所示,它主要取材于香港大學法律圖書館。
表3 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綱要[3]
普通的與非國家法律體系
K 期刊與參考工具書
1 期刊
29-166 參考工具書
KA 法理學
KB 普通法與比較法
100-250 比較法
KC 國際法
10-65 原始資料
200-208 人權
2000-2150 法律沖突
KD 宗教法律體系
KE 古代與中世紀法
400-480 羅馬與荷蘭法現代國家法律體系
KF-KN 不成文法
原始資料
KF 不列巔群島
KG 加拿大、 美國
KH 澳大利亞、 新西蘭
專題論文
KL 總論
KM 公法
300-307 行政法
KN 私法
10-25 合同
30-39 民事侵權
50-103 財產
150-198 法人與社會法
200-235 股本
250-349 商法
350-399 訴訟手續與訴訟法
KR-KW 其他現代法律體系
KR 非洲
KS 拉丁美洲
KT 亞洲與太平洋
4351-4400 香港
KV 歐洲
1101-1250 法國
KW 歐洲共同體法
KZ 非法律主題
莫伊絲表的體系結構簡明,類目設置較平衡,是值得借鑒的。比之前兩表,它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還有所改進:它把現代法律體系先分為“不成文法”和“其他”兩部分,然后分國。但在“其他現代法律體系”之下,還是先分國,再依法律類型分,不免仍帶有西方法律專表的類似缺陷。而且,它既是一部法律專表,仍以K標記法律類,似無必要(也許是為了讓使用LCC的館,能用莫伊絲表來取代LCC的K大類)。
3、對通用法律專表的構思
國外可供借鑒的法律專表在體系結構上都存在不少問題,而且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幾乎都先依國分、再依法律類型分,實屬不當。它們既有悖于阮岡納贊的分面公式(本體-物質-動能-空間-時間),也不合主題標引分面公式(主體-通用-位置-時間-文獻類型)。而圖書分類實質上也是一種主題標引,只是屬于系統的主題標引,而非字順的。所以,我們編制通用法律專表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一定要以法學的研究對象為主,即以法為本。在這方面,《中圖法》中的DF表優于上述國外法律專表,所以未來的通用法律專表可以DF表為基礎,而且可以編制兩種版本:國內版和國際版。前者根據《〈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專門版本和專業分類法(表)編制規定》(下簡稱《規定》)的精神草擬,以利于已按《中圖法》類分法律圖書的國內專業單位采用;后者旨在發揚國內外法律專表的優點,不受《規定》的約束,特別是DF表中“世界-中國-各國”這種體系結構,不可能被國外采用。所以,國際版將以全新的面貌出現,爭取它能為國內外所采用,最終成為國際通用的法律專表。現根據善于借鑒、敢于創新、慎于決斷的編制要求,提出我們對通用法律專表的構思,而以它的國內版為主。
3.1 類目表
(1)基本類目表。
DF表是供法律專業單位選用或為編制專題目錄用的,可以說是一個法律專表。它以法為本,體系結構基本上是好的,比國外的法律專表強。它的主要問題是:①“DF法律”的性質與“DF1世界各國法律(總論)”基本相同,故前者可改入后者。②刑法類位于民法類之后,造成公法與私法間的界限不清,故應將刑法類移至DF3與DF4之間。③“DF4經濟法、財政法”名不符實(其下位類列超過類名的外延),且財政法從屬于經濟法,兩者不宜構成類組,故類名可改為社會法(規范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整公民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以引導社會經濟生活向公平、效率和穩定方向發展的法律,包括: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④商法只在民法下設總論性類目,而將各種商法分散在經濟法和財政法等處,不適應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大發展的新形勢。鑒于民法的許多概念、規則、原則和原理也適用于商法,故原民法類應改為民商法,其下分別列出民法與商法。⑤國際法位于各種部門法之后,違背了從總到分的列類原則,故本專表的國際版應仿上述外國法律專表一致的列類位置,將國際法移至其它各部門法之前;然而考慮到保持DF表的穩定性,且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后于其它各部門法,故國內版暫不做改動。[4]
(2)類目簡表。
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DF表中問題較多的“DF41經濟法”的類目簡表加以探討。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活動中形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它被作為經濟行政管理法,[5]但事實上它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密切相關。經濟法結合了行政法與民商法的原理、原則和方法,是一種新型的部門法。“DF41經濟法”的類目簡表應主要做如下改動:①企業法、公司法和破產法宜入商法;②應增設“企業經濟管理法”一類,收工、農、商等各業經濟管理法的綜合性著作;③電子信息產業已成為第四產業,這類經濟管理法日益增加,應在企業經濟管理法下增設專類。④經濟合同法宜入民法下的合同法,原交替類目[DF525]改為正式類目,并可在經濟法下加注;⑤經濟特區經濟法令和其他經濟法令不應與各種企業經濟管理法并列,宜移至經濟法下位類列的末尾。
(3)類目詳表。
LCC雖在整個體系結構上已經陳舊,但它立類詳盡,考慮整個表的詳略程度和補充類目時,應將它作為主要參考資料。也因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對DF表中問題最多的商法部分的類目詳表做探討。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DF表中,只在民法下立商法(總論)一類,而將各種商法分散在經濟法和財政法等處,已經完全不適應市場經濟的大發展,故商法須做如下處理:①它是一種獨立的部門法,應隸屬于民商法,列于民法之后;②原來分散的各種商法,均改為商法的下位類,并做適當的安排與補充,還須留有充分的余地。
(4)復分表。
通用法律專表的復分表有它的特殊性。就其國內版而言:①《中圖法》的8個通用復分表,原為22個基本大類共同使用,現只用于法律一類,因而須按法律類圖書的特點做必要的修訂。一般地說,它們用之較少,大多可以簡化,有些可以刪除。②原有的世界地區復分表倒是常用的,但在復分各部門法時,DF類規定須用( )標識,需予簡化,必要時可考慮用加零的辦法解決。
③原有的兩個專用復分表,帶有總論復分表性質,應增補類目(如:判例),甚至可以歸并。④在復分號的引用次序上,應先地區、后專用復分,以突出法律的國家特征。例如:用DF表標引,《中國憲法史》的類號是DF202.09,《美國經濟法研究》的類號是DF407.124。就其國際版而言:①在DF表的基礎上,其類目表經修訂后,仿斯坦納表,只設兩個復分表,即地區表和總論復分表。②地區表中的類目主要是國家,按國名字順列類,用國際通用語言英語的小寫縮寫式標記,(中國為cn,日本為jp,美國為us,等)。③總論復分表按法律類的實際需要編制,用純數字標記,不超過2位數,必要時先加0;若與地區表同時使用,則加在地區號之后。④時代復分一般用各種法律開始實施的年代標記(十七世紀用17,2003年用2003),而且把它作為書次號使用。這樣做,既簡化了分類號,又解決了同類法律難以用著者區分的問題。
3.2 標記符號
根據簡易性、伸縮性和助記性的要求,通用法律專表的標記符號,應在DF表的基礎上做如下改進:①仿莫伊絲表,將法律類列于前,其它類列于后,故法律類的類號中可省略DF,但不論新書與不改號的舊藏(DF不計),可混排在一起。②其他類的圖書,若原用《中圖法》標引,此后可延用,類號均不動;凡用其他分類法而造成混淆時,可在原索書號上加特藏符號。③增插類符號A(必要時可用B、C等),以免牽一發而動全身(例如:原“DF6刑法”,可改為“3A刑法”,使之插在行政法與經濟法兩大類之間)。④本專表的標記符號,特別是它的國際版,改為以層累制為主,輔以順序制配號,既滿足標記符號的上述要求,又減輕改號的負擔。
3.3 說明和注釋
通用法律專表的說明和注釋應揭示該表的編制目的、適用范圍、體系結構和使用方法。DF表只是《中圖法》的一個基本大類,所以類表前的編制說明須參考《中圖法》及其它專業分類表重新編寫。同時,主要改進的是:①無須像《中圖法》那樣另編一本使用說明,故各基本大類應有簡要說明或注釋,包括本大類的內涵及它的使用說明;②類目注釋要更詳細些,特別是收書注釋(凡是LCC的K大類和JX類中,已立類或已做了收書注釋,而本專表暫不立類的,須盡量做收書注釋,納入適當類目下);③收書注釋中有多個類目概念時,它們應按字順排序,以提高標引的速度;④本專表國際版的說明和注釋應和它的類名一樣,必須是英文的。如果我國法律專業單位同意用國際版分書,則同時還得有中文的說明和注釋。
3.4 索引
為了確保分類質量和提高分類速度,通用法律專表必須編制相關索引,并應著重滿足如下要求:①收入類名和收書注釋中類目概念的同義詞,以免漏檢;②對索引條目適當采取輪排和倒裝手段,并提供相關詞的索引條目,以利多途徑檢索。此外,即使是國內版也最好編有英文索引。下面是國內版的基本大類表、經濟法的簡表和商法的詳表(暫先比簡表延伸一級),但均只列出它們的類目和類號。
表4 通用法律專表(國內版)基本大類表示例
0 法的理論 (法學) 792 犯罪學
1 世界各國法律總論 793 刑事偵查學 (犯罪對策
2 國家法、 憲法學、 犯罪偵查學)
3 行政法 794 司法鑒定學
3A 刑法 795 法醫學
4 社會法 8 司法制度
5 民商法 9 國際法
7 訴訟法
表5 通用法律專表(國內版)經濟法類簡表示例
41 經濟法 19 其他企業經濟管理法
411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法令
411A 企業經濟管理法
412 工業企業經濟管理法
413 農業經濟管理法
414 商業經濟管理法
415 涉外經濟管理法
416 交通運輸和郵電經濟管理法
417 基本建設管理法
418 信息產業經濟管理法
419 其它產業經濟管理法
43 財政法
437 金融法
438 經濟特區經濟法令
439 其它經濟法令
表6 通用法律專表(國內版)商法類詳表示例
59 商法 594.1 債券
591 企業法 594.3 股票
591.1 個人獨資企業 594.5 期貨
591.2 合伙企業 594.9 其他
591.4 國有企業 595 票據法
591.6 外資企業 595.1 匯票
591.7 中外合資企業 595.3 本票
591.9 其他 595.5 支票
592 公司法 595.9 其他
592.1 無限公司 597 保險法
592.2 有限公司 597.1 財產保險
592.3 兩合公司 597.3 人身保險
592.5 股份公司 597.9 其他
592.9 其他 598 海商法
593 破產法 599 其他商法
594 證券法
本專表的國際版因不受《規定》的約束,故可在DF表的基礎上,吸取國外法律專表的優點,編得更好一些。下面是它的基本大類表的類號與類目:
表7 通用法律專表(國際版)基本大類表示例
0 法的理論 (法學) 8 訴訟法
1 國際法 91 犯罪學
2 世界各國法律總論 93 刑事偵查學 (犯罪對
3 國家法、 憲法 策學、 犯罪偵查學)
4 行政法 95 司法鑒定學
5 刑法 96 法醫學
6 社會法 98 司法制度
7民商法
本文只是根據法律專業單位對法律專表的需要,并發覺國外現有的法律專表尚不理想,故以我們有限的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向同行大膽提出編表建議。盡管我們花費了不少精力,但肯定會考慮不周,留有貽笑大方之處。我們渴望同行不吝賜教,并祈盼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編出一部能通用于國內外的法律專表來。原載《圖書館理論與實踐》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