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檢察法律文書公開的意義不止能“推進權力運行的公開化 、規范化、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倒逼員額內檢察官司法理念、責任意識、執法規范的大提升,為檢察人員的“職業化、專業化、精英化”發揮積極作用。
然而,當前法律文書公開工作還存在幾個需要完善的地方:①法律文書公開不夠全面。目前,對外公布的法律文書僅限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同時,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公開的數量仍遠遠低于審結數,超過三分之一的文書仍未對外公布。未公布的原因通常依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 第4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但該條文規定的不得公開的對象為案件信息 而非法律文書。因此,依據該條文不予公開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無合法依據。②法律文書公開不夠及時。依據《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的規定,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案件辦結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后10日以內,依照本規定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做出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報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門復核、發布。但通過核對法律文書做出的時間和網上公開時間可以發現,二者之間往往存在幾十天甚至幾個月的時間間隔,與規定的“10日以內”公開相去甚遠。這一方面是目前公開發布的法律文書需要按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和信息屏蔽操作;二是目前法律文書公開未采用自動公開,需要通過層層審批后,經復核后才對外發布;其三是檢察官辦案任務重忙于審查案件,忽略文書公開這一新興事物。③公開的法律文書質量不夠高。從公開的法律文書的文書類型、案件類型等角度對法律文書的不規范之處進行比對,法律文書瑕疵主要體現在書寫錯誤:如錯別字、寫錯信息等,語句表達不規范影響意思的傳遞,引用法律條文錯誤等。從公開的法律文書的內容來看,法律文書質量不高還體現在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是否采納未體現,未進行釋法說理或釋法說理不充分。
大數據時代,檢察機關要從這兩個方面做好法律文書公開工作:①轉變認識“主動、依法”及時“全面、規范、公開法律文書”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依法、及時、全面、規范”的要求,在案件辦結后10日以內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后10日以內,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進行保密審查和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需要技術處理的信息進行屏蔽操作,及時申請對外發布。對外公布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抗訴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以及其他法律文書。保證公開法律文書類型的多樣化,對外公開的法律文書應該根據類型的不同,設定統一、規范的格式標準,保證文書內容的一致性、完整性、規范性。②轉變司法理念、創新法律文書說理方式,保證公開的法律文書質量,打破傳統對事實進行直線陳述,缺少動態分析。對證據進行簡單堆砌、缺少分析論證,對法律解釋籠統陳述,缺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針對性等問題。通過結合證據“三性”,對證據進行層層深入的推理論證,給認定的案件事實找到法律依據和理由。通過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解釋進行說理說服公眾接受其法律適用觀點,真正實現通過法律文書全面展示檢察官辦理案件中事實認定、 證據采信的全過程。更為重要的是透過充分說理論證說服大家能夠理解并且接受檢察官適用法律所做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