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司法系統的管理工作與信息技術的融合經過十余年的發展與建設,形成了政務、管理、教育、監督為一體的信息化體系,下一階段的工作重心應該是大力加強基層信息化建設,逐步提高基層工作者的信息化應用能力和水平,推進司法隊伍的規范化和現代化建設。
二、當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理念上的缺失。相當多的基層工作者都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一是認為所謂信息化無非就是配置計算機、安裝攝像頭、購買設備、連接網絡等等,是“二線工程”。二是在形勢上重視,實際上忽視,不愿意運用新生事物開展工作,造成此項工作停滯不前。[1]
第二,投入上的短視。司法系統在信息化建設過程沒有穩定的項目資金,而信息化工程的建設資金投入巨大,后期維護費用更是昂貴。這種修修補補投資方式,獲取的效益也大打折扣,反過來也更影響了各基層部門在信息化平臺上的建設。
第三,技術上的漠視。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不少司法工作者漠視甚至忽視技術,而司法系統工作中偏重設置管理類崗位,取消了技術職稱,使得人才流失現象頻發。[2]
三、技術融合失利的原因
第一,觀念落后陳舊:其一,管理層的不重視。司法系統的信息化管理的部門在組織設置上大多由其他機關部門兼任,這種混亂的結構形式不利于深化和提高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崗位的服務,降低了專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其二,信息化管理制度不到位。信息技術與基層工作的融合過程是一整套管理流程的有機集成,初期運行系統,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確立明顯滯后于應用,各種違規現象層出不窮,形成司法信息系統監管工作的嚴重隱患,更是制度的不健全;其三,基層干部的忽視。信息化部門的建立使得部分工作人員認為信息化只是相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管理部門更是堅持傳統工作方式,使得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信息化帶來的變革采取逃避態度,拒絕利用新技術,行動和態度游離在信息化之外。[1]
第二,人才缺失定位模糊。信息技術與管理工作融合機制的建立在人才定位上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缺乏技能的補充與儲備,現有人員的培訓只是不定期的,缺少長期的技能培養;二是現有技術人員的待遇低,缺少技術職稱崗位,沒有相應的管理權限;三是沒有專門的信息管理部門,多頭管理,影響著信息化功能的實現。
第三,資金嚴重匱乏。司法系統信息技術的融合工作在全國各地發展極不平衡。這不僅僅是領導層和管理層的認識問題,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建設資金,沒有專項保證的系統自籌撥款,使得信息化建設步伐緩慢,難以完成規劃。在司法系統信息化建設中強化組織管理機制建設,推行長效機制,技術與管理相融合,將是發展的重中之重。[2]
四、大力形成融合新策略
第一,將互聯網+概念引入司法在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中人的觀念應是首要的制約因素,尤其是司法系統領導層的觀念轉換、管理層的重視,直接決定了信息化發展的方向,通過決策管理層思維理念的不斷提升,深化信息化工作的力度與廣度。
第二,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改善管理措施,形成職能上授權,職務、晉升上政策扶持,專項培訓的支持,寬松、自由的工作環境,工作技術上肯定的新手段,留住信息技術的專業人才,建立符合司法系統特點的信息化網絡。
第三,安全性的問題。信息系統的安全是一種特殊的質量體系,一是要對網絡系統進行長期的精心維護和科學管理,保證網絡系統的安全系數;二是要求司法系統基層工作人員,完成觀念的轉換。三是建立明確的評估體系,司法系統管理局或者司法系統內部要主動進行自我安全評估,以免真正發生問題為時已晚。
第四,形成階梯性的教育培訓:其一,完善基礎培訓。通過培訓形成系統建設和人員素質的互動,以此作為崗位目標每年檢驗完成結果;其二,崗前技能培訓。入職的崗前教育培訓增加信息應用技能要求,是信息化建設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其三,信息技術崗位的專職培訓。通過新技術講座、專題研討、沙龍、論壇等多種探討和研究形式,促進專業技能提升輔助并提升基層單位的信息化程度;其四,培養專業人才。通過設立警務信息技術本科專業,招收四年制本科生的方式加快人才培養步伐;其五,突出實戰應用。注重內容針對性上的實戰性,加強信息化技能培訓和實際的緊密聯系,著重培養針對不同工作崗位、符合特定需要的信息化技能;其六,網絡平臺實現自主學習和長期學習。定期有計劃地充分利用網絡的開放、便捷特點,實現相應工作人員的自主學習和長期學習。
五、結束語
司法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必須緊緊圍繞信息技術與管理工作的融合,形成一整套安全建設、管理、保障機制,培養具有“戰斗力”的司法干部隊伍,不斷深化體制改革,形式、內容大膽創新發展,方法和手段上下功夫,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