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黨的十八順利召開之后,中央為了實現驅動發展戰略 網絡強國戰略提出了要建設 互聯網 + 發展大數據戰略等一系列提升社會信息水平化水平的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建設網絡強國 加快推進網信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樣,在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社會的時候,我國的司法系統如何能置身事外?
一、司法系統信息化的演進過程
人類的社會發展史是由生產力推動的,而對生產力的定義則是隨著社會的進步不斷變化的 從十九世紀開始,信息載體不只局限紙媒之后,信息與社會發展的相關關系越發緊密 在計算機技術與網絡技術結合之后,信息化的風潮徹底席卷了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人類社會終于又迎來了一個轉折點 法律是人類社會的產物不可能獨立存在,法律本身依托社會存在,隨著社會的變革而不斷改良自身 司法系統作為法律體系的硬件部分,也必須與時俱進嚴防被時代淘汰 信息技術的進步對司法系統的建設有新的 進步的意義,信息技術在司法系統領域可能有打破傳統藩籬的作用,且司法系統的信息化建設是一種不可以避免的趨勢,我們所討論的重點應在于司法系統能在怎樣的程度上接納信息化建設,以及在信息化建設取得成果之后應如何使司法系統穩定運行
二 我國司法系統在信息化背景下的價值內涵
從價值的定義上看,其是指客觀事物對人們需要的滿足程度,亦是指事物對人的有用性 司法系統信息化的價值,應是指在以法律規則為取向的前提下,利用信息技術提升司法系統運作效率和公正性 信息化系統的高效性以及人民對司法系統的效率的追求使得二者自然結合在一起:
( 一) 信息化的司法系統拉近了人民與司法的距離。我國一直進行的司法改革其目標之一就是縮短人民與司法間的距離,而使得公正不再奢侈 經濟發展必然會帶動多地區之間的人口交流,這樣在異地尋求司法公正就變得更加頻繁 由于在異地進行司法活動存在著諸多不便,在無形中增加了不少社會成本,而實際很多當事人因為司法這些麻煩于是選擇放棄了追求公正的權利 而信息化司法系統可以極大降低訴訟成本,節約時間和人力,所以,司法系統信息化首先反映了方便人民的價值取向。
( 二) 提升合作效果。減少沖突司法訴訟是以雙方解決問題協商互利為價值基礎,但卻以庭審沖突構建表征 訴訟表現形式的對抗性與其協商解決問題的精神內核二者相悖甚遠,這在邏輯上就是難以化解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盡可能降低訴訟雙方的對抗性,信息化的司法系統也時刻不能忘記對自己服務對象的人文關懷。
三 我國司法系統信息化建設面對的質疑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無論是那種信息化技術都是對傳統觀念的顛覆與創新,這與當前形勢下人們的認識還有著一定差距,所以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新技術新制度的質疑 我們理所應當地意識到,這是新技術出現對司法系統產生的沖擊性影響 我們只有深刻認識這種這種變化的表現,才能在未來的道路上走的更遠。
( 一) 對非制度化框架下的司法系統信息化其合法性受到質疑
審判權是一種重要的國家公權力,其權威來源四川大學法學院法律大數據實驗室主任,人民對其權力來源的合法性的確認,且其運行必須時刻在法律的軌道上 而如上文所述,我國的制度性立法走的是局部實踐,取得經驗后再度推廣的方法 這種形式當然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在試驗階段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卻無法保證。例如,在《民訴法》認可電子送達之前,就已經有部分法院采用了電話通知領受送達,這可以定性為權力僭越的行為。
( 二) 實踐樣態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異化: 理論根基的挑戰
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司法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法理主要有對審原則、公開審判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集中審理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1]司法系統信息化的出發點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手段去達到更好的司法行為效果,倘若因為時新的技術出現就刻意去迎合,那就悖離了我們最初的目的司法系統信息化是追隨時代潮流,優化司法系統自身的必然趨勢。在實際調研中,各地法院已經或多或少進行了一定的信息化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有的試驗性的成果還游離在制度之外遭到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質疑。因此,我們在實踐的過程中必須始終懷著法律的初心,以司法的內涵去追求信息的腳步,而非本末倒置。原載《法制博覽》 2017 07(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