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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書的概念和分類再探
            于大水 點擊量:6452
煙臺師范學院法學院
【摘要】
界定法律文書的概念和建立法律文書分類體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對我國的法律實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目前對法律文書概念的定義多種多樣, 在法律文書的分類方面也存在著諸多差異。筆者認為 ,對法律文書的概念應作寬泛的理解,將其定義為“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 對法律文書的分類,應以制作主體和法律要求為根據作基本的分類, 將其分為公用法律文書與民用法律文書兩大類。在此基礎上可以依據實際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劃分。
【關鍵字】
法律文書;制作主體;公用法律文書;民用法律文書
    

  目前,法學教科書、法學著作和法律實踐中對法律文書在稱謂上不盡相同,對法律文書的定義和種類的劃分也不盡一致,這給法學教育和法律實踐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嚴重混亂。在我國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的今天,這種狀況明顯不適應“法治”的要求。如何科學地界定法律文書的概念和建立法律文書分類體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對我國的法律實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

  對法律文書的稱謂主要有四種,即法律文書、訴訟文書、司法文書和法律文件。其定義也多種多樣,擇有代表性者如:

  ( 一) 法律文書是我國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各自的職權和權利,在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從事非訴訟事件的活動中,為了正確運用、實施法律而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這一定義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文書的制作單位為我國的司法機關、司法組織或其他相關機關,文書的適用范圍為辦理的各類訴訟案件及非訴訟事件,以及文書的成文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①

 。 二) 法律文書是法律關系主體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公文。具體指公安、檢察 、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公證處、監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在處理或審理各種刑事、民事、行政和經濟案件時,按照法定程序,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就個別事件或個別人發布的各種公文。這類法律文書僅對個別人或個別事件發生效力,而不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一般法律規范 .但是,法律文書是施用法律的結果,因而它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②

  ( 三) 法律文書是一個外延很廣的概念,包括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其中規范性的法律文書是指法律條款,即條文法。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即通常所說的司法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合同書等屬于非訴訟性質法律文書,包括在廣義的司法文書內。③

 。 四) 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和社會法制活動的書面表現形式,是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通稱。法律文書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 1) 法律文書的制作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 2) 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國家的立法活動、執法活動和社會成員用法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反映,表現為立法文書、行政文書、司法文書和民用法律文書等;( 3)法律文書的制作有特定的要求;( 4) 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④

  由于對法律文書的定義不同,所以在法律文書的分類方面也存在著諸多差異,加上劃分角度的不同,使法律文書的分類異常復雜。概括目前法學教材、法學著作和法律實踐中對法律文書的分類,主要有如下幾種:

 。ㄒ唬 規范性法律文書和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后者有人稱為實用法律文書,也有人認為它就是司法文書。有人把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又分為司法文書、訴訟文書和其它文書等。有人把非規范性法律文書分為公用性質的和民用性質的兩類。 ⑤

 。ǘ 公安機關的司法文書、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文書、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監獄勞改機關的司法文書、律師的代書、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行政復議機關的裁決書,等等。⑥

 。ㄈ 筆錄類文書、書狀類文書、報告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裁定調解類文書、論辯類文書、法律事務類文書、專利類文書、合同類文書,等等。 ⑦

 。ㄋ模 表格類文書、填空類文書、筆錄類文書、制作類文書等。⑧( 五) 立法文書、行政文書、司法文書和民用法律文書。等等。

  “法律”這個概念,在漢語中是由“法”和“律”兩個概論演變而來的。 我國早先的法律主要指刑事規范,后隨著民商法、行政法、憲法等法律的出現,其外延逐漸擴大,內涵逐漸縮小。我們對法律文書這一概念的定義也應隨著人們認識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的發展而深化。譬如,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經濟領域中沒有合同書這種文書 ,也沒有合同法,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合同現象出現并迅速發展,人們認識到合同書和合同關系的法律意義,制定了有關合同方面的法律,從而使合同書成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今天,大量的公民、法人和機關等主體使用的文書被賦予法律效力或具有法律意義,使這類文書與其它文書有了質的區別。因此,再簡單地把法律文書等同于司法文書或訴訟文書而將合同書等排斥在外,或者側重于公用法律文書,已顯然不符合實際,是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并且,目前許多關于法律文書的分類只是根據需要的一種劃分,并不等于科學意義上的分類。盡管各種劃分都有實際意義,但都不如分類意義重大。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對法律文書進行科學分類,有利于人們從整體上把握各類法律文書的特征,并在實踐很好地應用。

  二、

  筆者認為:對法律文書的概念應作寬泛的理解,即應從小內涵大外延的意義上,將法律文書定義為“國家和社會的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之所以這樣定義,主要原因,一是我國已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自己的目標,而在法治國家里,不僅要把國家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也要把包括公民、法人等全部社會成員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法治國家也應當是法治社會。以往關于法律文書的定義多側重于國家方面的主體,甚至局限于司法機關等少數國家機關,把法律文書等同于司法文書。這顯然是與過去我國不重視法治,不重視民商法,把官視為法的主體,把民視為法的客體等思想觀念有密切關系。二是如果定義過窄,既與我國法治的發展相違,也會對法治實踐產生不良影響。我國的立法飛速發展,近些年來制定的許多法律、法規賦予了廣泛的主體制作的文書以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例如,《行政處罰法》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制作的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公司法》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作和頒發的《營業執照》等文書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尤其是我國民商法的發展,大大拓展了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范圍。如果理論上仍局限于過去對法律文書外延的界定,除了導致理論脫離實際之外,還不利于公民、法人等社會成員對上述文書性質和效力的認識,不利于國家對這些文書的規范。

  前述第三種定義較為寬泛,但由于對“法制活動”的理解不同,所以很容易產生歧義,客觀上限制了法律文書的范圍,因而亦不足取;谏鲜隼斫,筆者認為應當把法律文書同訴訟文書、司法文書、法律文件等概念區別開來。顧名思義,訴訟文書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文書;司法文書是指司法機關制作的各種文書;法律文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以文件形式出現的各種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書?梢娺@三者的外延均小于法律文書,都只是從某種意義上對法律文書劃分出的一類,它們與法律文書之間是屬種概念的包含關系。

  那種將這些概念混淆稱呼的做法是不恰當的。對法律文書的分類,筆者認為,應當以制作主體和法律要求二者為根據,將法律文書分為兩大類,即公用法律文書和民用法律文書。公用法律文書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在職權范圍內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務性法律文書。民用法律文書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制作主體和法律要求相對于其它劃分根據而言帶有更基本的特征的屬性,因此應當作為分類的根據。從主體上講,國家機關、經授權的組織在授權范圍內屬于“公”、“官”的范疇,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屬于“私”、“民”的范疇,兩類主體各具特點。 以往的各種分類中有些也是從主體角度進行的,如分為立法文書、司法文書等,但這不是最高層次上的劃分,因而嚴格地說不是分類。此外,僅從主體本身還不能完全區分開各類法律文書,如國家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參加行政訴訟法律關系,其地位是“民”而不是“官” ,其書寫和提交的答辯狀等屬于民用法律文書一類,所以還應確立“法律要求”這一根據。

  法律對公用法律文書和民用法律文書的要求是不同的,對前者要求必須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國家機關制作的文書只有符合在職權范圍內、屬于公務性質、形式符合特定要求等要件時,才是公用法律文書;對于后者一般地說要求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許多民用法律文書只須具有法律意義即可,如代理詞、辯護詞、證人書面證詞等,其內容和形式一般也是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由當事人自由確定。在上述基本分類的基礎上,對法律文書可以依據實際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具體劃分。譬如,將公用法律文書按照規范性程度的不同劃分為規范性法律文書和非規范性法律文書;按照具體的制作主體的不同劃分為立法文書、司法文書、行政文書等。將民用法律文書按照具體的主體劃分為公民用法律文書和法人、其它組織用法律文書;按照內容與形式將民用法律文書劃分為合同書、證書、訴訟文書、協議書等。根據需要還可以進行更深層次的劃分,如將合同書劃分為民事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等,將民事合同書再劃分為買賣合同書、運輸合同書等。這些劃分都有實際意義,但是都不同于分類,它具有較大的任意性,不必局限于質的方面。  本文原載《求實》2001. 3

【注釋】
①②⑥⑦⑧宋健主編: 《實用法律文書寫作》 第 1 頁、16頁、 17 頁,西北大學出版社, 1995年版。
③吉正明編著: 《中國法律文書實用大全》 第 1 頁, 廣西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
④⑤何文燕主編: 《法律文書寫作學》第 3 頁、第11頁, 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 199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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