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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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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法律遇上人工智能
            於興中 點擊量:4249
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院
    

  (法官和律師的工作是以語言為載體的,重在處理復雜社會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這些很難被轉化為算法被機器掌握。再聰明的智能機器人或軟件程序,也很難像人一樣能夠置身于錯綜復雜的關系之中運籌帷幄,決勝于朝堂之上)

  3月15日,“第一棋手”(AlphaGo)以4:1的戰績贏了世界排名第四的韓國圍棋高手李世石。至此,這款谷歌公司的圍棋人工智能程序創造了出師以來9:1的優秀記錄,為這場劃時代的比賽畫上了句號。

  由于種種原因,這場比賽牽動了無數看客的神經。有很多為這場比賽敲鑼打鼓的觀眾其實并不是棋迷,有的甚至不知圍棋為何物。為什么人們會對這場比賽如此關注?這場比賽到底是人贏了機器,還是贏了自己?無論如何,這場比賽把人們的注意力再次集中到人工智能身上,使很多人明確地感到人工智能已經離自己不遠了。

  一、人工智能早已被引入法律界

  人工智能(AI)是使用計算機科學的概念、程序和方法從事認知過程的科學,實際上就是一種機器模仿人智力活動的技術。人工智能研究的創始人之一的明斯基(Marvin Minsky)在1968年說過一句話,集中概括了人工智能研究的實質:“讓機器從事需要人的智能的工作的科學”。因此,所有需要人的智能的行為都屬于人工智能研究的范圍,包括下棋、解題、從事數學發現、理解短篇小說、學習新的概念、解釋視覺場景、診斷疾病、推理案情等。

  上世紀50年代,人工智能的研究開始進入人們的視線。短短幾十年內,已經碩果累累。但是,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界,都沒有表現出應有的熱情和關注。計算機、互聯網及大數據的問世改變了人的生活、工作方式,也改變了人們對人工智能的態度。這次的圍棋比賽,“第一棋手”已經具有神經網絡的運算能力,可以根據外界情況選擇最優方案。它在這次比賽中的勝利預示著人類社會將快速進入智能制造時代。

  對于律師、會計、金融等需要邏輯計算工具方能開展業務的領域來說,“第一棋手”戰勝李世石的實際影響可能是喜憂參半的。一方面,他們可能希望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可以早日用于自己的領域,以促進研究,同時減少開支。另一方面,資料檢索系統、計算程序或智能機器人的使用也有可能取代員工在公司或事務所的角色,那就意味著不少人將會失業。

  就法律而言,人工智能已經被廣泛地用在法律制度的各個層面。最為明顯的是法律信息系統或法律咨詢檢索系統。各式各樣的法學資料庫,包括法律法規、判決、立法過程以及法學文獻,已經成為法律人做研究的工作伙伴。當然,運用更廣的應該是在司法行政管理自動化方面。

  二、法律界的期待遠遠超過恐懼

  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的哲學家普拉克(John Pollock)早在上世紀40年代就設計出了OSCAR推理程序。這個程序具有可辯駁的能力,可以用于觀察、因果判斷、概率計算、計劃建構、作出評估和決定。

  首次使用專家系統方法研究法律的是蘭德公司民事司法中心的沃特曼(Donald Waterman)和彼得森(Mark Peterson)。他們的系統中研究的一個領域是所謂LDS系統(Legal Decision-making System)。該系統被用于解決一起產品責任案件。通過使用為嚴格責任設計的基于規則的推理模式,比較過失及計算賠償金,該程序能結算一個案子的價值,進行有關諸如過失責任的一系列推理,并且能夠模擬、了解談判的某些內容。該項目證明了將基于規則的推理技巧用于法律實踐的可能性。

  目前頗為熱門的一項人工智能與法律研究的成果是令人咋舌的ROSS系統。它是一款基于人工智能的法律應用,被稱為數碼律師。該系統將IBM Watson人工智能超級電腦提供的機器學習技術應用于法律領域,可以自動檢索法律文檔數據庫,找出與人提出的問題相匹配的答案。ROSS研究數據庫已經可以支持關鍵字搜索,還可以根據用戶的反饋進行自我學習。數碼律師無疑是法律人的好幫手,但它也有取代某些法律人的潛能。

  在法律學術領域,人工智能與法律相結合的研究也日益豐富。1987年,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協會在美國波士頓的東北大學成立,此后每兩年召開一次大會。該會的宗旨是從事人工智能和法律領域的研究,會員來自世界各地。主要涉及的研究題目包括形式法律推理的模型、論證和決策的計算模式、運用證據推理的計算模式、多重角色參與的法律推理系統、可執行的立法程序模式、自動化的法律文獻分類和總結、機器學習和電子發現的數據運用以及其他相關領域。中國學者也有參與,但是不如日韓學者積極。與此同時,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法律信息學,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該領域主要是以人工智能和法律為核心從事法律、社會科學、信息學、智能技術、邏輯和哲學領域等跨學科的研究。

  一項針對法律人的研究顯示,人們對人工智能的恐懼遠不如對它的期望。對法律人來說,目前還停留在對人工智能的初步認識和迷戀上,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所關心的不是人工智能會給人類帶來什么災難,而是當人工智能的大潮到來時,他們的事務所是不是可以很有效地利用這個工具。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可以廣泛運用在法律的各個領域中,包括幫助法官作出司法裁判。那么如果人工智能的程序出了錯,導致了錯誤的判決,應該由誰來負責任?根據常識來判斷,法官的角色是不可取代的。法官和律師的工作是以語言為載體的,重在處理復雜社會關系中人與人的關系,這些很難被轉化為算法被機器掌握。再聰明的智能機器人或軟件程序,也很難像人一樣能夠置身于錯綜復雜的關系之中運籌帷幄,決勝于朝堂之上。

  三、人工智能安全發展受到重視

  就整體而論,人工智能還未被認真理解就已經活在人們的恐懼之中。如果人工智能可以預測我們的未來,人類將何去何從?機器人會不會有一天徹底占領地球?機器人要是反叛,誰來拯救我們?我們應不應該建造能像人類一樣生活和思維的類人機器人?是不是應該發起反對制造殺人機器人的運動等。很多出色的科技人才對人工智能的未來并不感到樂觀。著名科學家霍金警告人們,人工智能一旦超過人的智能,將會成為對人類存在的威脅。數碼貨幣的先驅者、私人宇宙航行、電動汽車的先驅者馬斯克(Elon Musk)也表達了同樣的關注。

  人工智能會不會取代人?一項對550個軟件開發者的調查顯示,人們并不擔心人工智能的反面作用,但有三分之一的人擔心他們的工作將會被人工智能所取代。這項調查有學術界的支持。在牛津大學的調研報告《就業的未來》一書中,著者指出目前軟件工程師所做的工作很快可能會被計算機代替。這是多么具有諷刺意味的事——創造者將會被其創造的產品所代替。

  事實上,人工智能的研究一開始就伴隨著來自各方面的懷疑和擔心。上世紀40年代,著名作家阿西莫夫提出關于機器人的三條法則,作為研究人工智能的倫理原則:第一,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因不作為使人類受到傷害;第二,除非違背第一法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第三,在不違背第一和第二法則的情況下,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此后,“計算機之父”圖靈(Alan Turing)在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到了人工智能的研究及應該注意的問題。如今,在一些大學和公司中都有有關人工智能安全發展的策略和指導原則的研究。其中比較重要的一條,是倡導明確界定每一個人工智能項目并予以加密,以便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但是歸根到底,我們能夠采取的安全使用人工智能的唯一可靠途徑,還是盡可能地提高人類的治理能力和社會制度的建設。事實上,人類文明早已是一種混合了人類和機器的文明,防止破壞性沖突的最佳途徑仍然是繼續提倡人類的社會理想,擺正人類和機器各自的位置。

  但是,機器人會不會有一天真的成了“人”? 機器人是人的智性結晶,能夠思維,但它會不會有感情? 人不光有智性,還有心性和靈性。人的心性是感情、情緒、感覺的發源地,屬于完全不同于智性的領域。截至目前,尚無報道聲稱已經發現某個機器人為情所累。即便是克隆人,也可能只是一種結構性的存在, 即可以作為軀體存在,但卻無法復制一個人的歷史、生活的內容及其興趣愛好。機器人就更不可能做到這些了。人的靈性與人的精神世界、崇拜及信仰有關。現在尚看不到機器人在此方面的潛力。人類的心性、智性和靈性是相輔相成且互相制衡的。正如在現代政治制度的安排方面,宗教要受到理性的限制,人工智能的發展也應該受到人的心性和靈性的制約。如其不然,智能人占領世界的預言就可能會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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