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國,監獄行刑奉行感化教育的原則無論民國北京政府還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其監獄行刑都不同程度地繼承和揚棄著清末行刑變革的成果,行刑感化主義從理論和實踐上都保持了較好的延續性,并基本奠定了現代監獄教育的主體格調。然而,監獄教誨與感化教育必有書籍使用,冀啟發囚徒之心思與才力, 非直接用文字宣傳,不為功文字之力,端賴書籍,以資參考。[1]書籍作為教誨與教育的工具和媒介,是指引監犯通向感化之路的橋梁, 因而對近代監獄的感化教育有明顯的輔助和推動作用。
一、監獄圖書館
在民國監獄教育資源不足且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圖書的利用拓寬了教育途徑,使監獄教育更為靈活。單就佛教感化而言, 除念佛外,端賴書籍以為助力,或堅其戒,或睿其智,或為悟人之宗要,或為往生之捷徑。[2] 因此,民國時期的監獄立法幾乎均賦予囚犯一定程度的閱書自由。
1913 年《監獄規則》規定,囚犯可被允許閱讀書籍,但請閱書籍限于無礙監獄紀律及感化宗旨,始得許之。 1928 年《監獄規則》也規定,在監者許其閱讀書籍,但私有之書籍除本規則有特別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外不得閱讀; 在監者請在監房使用紙墨筆硯時得斟酌情形許之。1932 年《實施監犯教育辦法》限定了借閱人的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者允許借書以資深造,但每人每日須交讀書筆記。而根據1935 年《監獄待遇犯人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各監獄須購置充分之圖書以供犯人閱讀, 所置圖書須特別注意于啟迪犯人之智識及改造其品性者,各地監獄對此規則的知照,促使書籍成為監獄行刑感化的必備之物。1946 年《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應置備有益圖書,并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使受刑人閱讀,閱讀自備書籍應經典獄長官許可。由此,監獄購辦圖書的規定明確由許可性改為強行性,同時亦允許監獄發行出版物。盡管監獄對囚犯閱書一向施以必要限制, 但從立法對書籍的規制來看,監犯閱書的自由度實際上是漸行漸寬的。這表明,圖書對促進囚犯感化的作用不斷得到重視。
民國學者嚴景耀指出: 要為在監人謀增進知識,圖書室是決不可少的。[3]圖書室或圖書館是監獄必要的教育設施。1922 年 4 月,京師第一監獄呈準司法部設置圖書室供囚犯閱書之用,并訂有圖書閱覽規則,凡善良犯人得入室閱書,不能入室閱書的犯人如要閱書時得向圖書室貸借,且囚犯每人只能看一本。閱書時間在星期六下午以23時為限,在星期日及其他免服勞役日則以上午 10 時至下午5 時為限。圖書室設主任看守一人,管理圖書室一切事宜。圖書室所有書籍雜志,皆由宗教家、著作家、慈善家贈送,其藏書以佛經最多,幾乎占全部藏書的一半,其他書籍以談道書、月刊雜志及耶教業書為多,最少的為科學常識及教育雜志。而1937 年江蘇上海第二特區監獄與之類似,在其幾千冊藏書中有2066 本是關于道德的小冊子,1119 本關于基督教,910 本關于佛教,還有 217 本關于道教,另有 38本涉及國民黨的思想體系。[4]
京師第一監獄圖書室書籍類別主要包括: 佛經談道書、月刊雜志、耶教業書、農工業、史書、子書、法學、清律、圖畫、雜集、七經、古文及雜志、文學、數理化學、格言及勸善、教育小說、軍事學、監獄學、科學雜志、科學常識、教育雜志,等等。盡管宗教類書籍占了絕大部分( 2070 冊),但京師第一監獄囚犯借閱宗教書籍,尤其是佛教書籍的卻很少。并且, 借書與閱書的時間每星期只有一次,所以由圖書室增進人犯的知識實為有限。根據圖書室借書統計表, 全監僅有1.4%左右的囚犯閱書, 1927 年尚有國事犯 4人每星期借閱圖書, 借書之人甚少。該監后因經濟受限,圖書管理員被裁,而由教務所兼理圖書館,僅每星期日上午開門一次,專為借書,沒有閱書,以致有許多人犯根本不知曉監內設有圖書館。[3]可見,京師第一監獄圖書室的書籍利用率不高,與圖書室設置的初衷大相徑庭。這既有囚犯識字能力的原因,也有圖書管理消極懈怠的原因。若使圖書館發揮作用,即應“每日于犯人工作之暇,必須開放,務使犯人多得看閱書報的機會,以增見聞”。[5]
不可否認,京師第一監獄圖書館之設意義非凡,對推進監獄教育而言不失為具有長遠意義的創舉。此后直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各地監獄特別是一些模范新監積極著手置備監獄圖書。1933 年 11 月,中華圖書館協會致公函于司法行政部,建議在監獄附設小圖書館,對后來各監普設圖書館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該公函稱: 查我國監獄人犯,除固定工作外,別無消遣; 身被牢禁之刑,固屬罪有應得,而知識方面,亦連帶受其影響,殊堪憫惜! 且監獄之設,原所以促其悛悔,如能斟酌情形附設小圖書館,用供犯人瀏覽,不僅可以增其學識且培植其道德,俾能改過遷善,將來刑滿出獄后于個人知識,社會安寧,均不無裨益。[6]為此,函請通飭全國各監獄及反省院、感化所等附設小圖書館以惠監犯。
司法行政部對此很熱衷,將公函及監獄附設小圖書館辦法一并抄發各監以資參考,通令遵行。次年,就有監獄附設圖書室并制定了圖書規則。1934年山東第一監獄囚犯閱書按教育授課時間、工場及監房次序輪流,閱書時由主管看守率領入室,閱畢仍由主管看守率領,分別送交各工場及監房主管看守。[7]并且,該監圖書室應置圖書目錄、閱書單、夾書簽、賬目簿及閱書人數記錄簿,所有圖書一律安置圖書館儲藏有,除監犯閱覽外非經核準不得假借圖書由教務所主管,派看守一名幫同負保管職責,另選派監犯一名專司收發圖書職務。[7]可見,這一時期的圖書館規則已有所完善,盡管監獄看守仍有幫同之責,但圖書管理已劃歸教務所,更加符合監獄教育的本旨。
然而,許多監獄限于經費在購辦圖書時往往捉襟見肘,以致各監不得不各謀出路,尋求社會捐贈圖書。京師第一監獄圖書室自1924 年以后,除教會送些圣經以外,就沒有增加過什么圖書。1930 年浙江第二監獄教誨師函請各界善士“慨發慈悲,量力捐助”,凡關于教育經藏及其他各類書籍一律歡迎。[1]實際上,在監獄經費短缺、圖書購置乏力的情況下,監獄里如想設置一完備的圖書室是不可能的一椿事,因為監獄里沒有這一筆經費。但是,小型的圖書室如果籌設,倒不是一件困難的事。可以用下面三個辦法去籌設:第一, 在地方發起各團體捐募圖書及經費運動。第二,備文向全國各大書局征求捐贈。第三,各受刑人自動捐助書籍或互相交換閱覽。[8]這種小型圖書館之設不啻為一種權宜之計。
針對監獄圖書室開辦的經費與管理等問題, 學者嚴景耀從圖書難易采擇、購書經費籌集及圖書借閱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 (1)中國監獄的圖書室,當立求通俗,以適應囚犯的知識程度,并且極力與監外各圖書館聯絡,使程度較高囚犯自愿深造的,可代為向各圖書館貸借其所愿研究的圖書。(2)專靠宗教家、慈善家等捐助善書是不夠的,一定要撥出一部分預算專購適應犯人所需要的書籍,監內教師當負此選購書籍的責任,各出版界如有捐助的可能,當極力設法請其捐助。( 3)若有了圖書室, 則當極力利用,鼓勵在監人借閱, 決不能每星期僅借一次。然而,其時的圖書室管理職員因只想省卻許多麻煩,恨不得沒有一個人借書才好,所以宜將此職劃給有才能、有訓練且而有志于改化囚犯的教師們負責辦理。[3]應當說,這些建議對改進監獄圖書館的運作大有裨益。
盡管民國監獄對囚犯閱書仍嚴格控制,比如報章雜志應先經過檢查,如發現有不妥之處, 則應照例剪除刪去。[8]然而,監獄書籍的限制從最初的顧慮重重,到有條件地許可,從囚犯閱讀權利的保障,再到圖書館設置的種種努力,著實體現了監獄教育觀念的長足進步。就促進感化教育的意義而言,監獄圖書館的設置無疑是積極的、合理的。
二、監獄出版物
京師第一監獄除在全國首設圖書室外,還率先創辦監獄出版物,對感化教育亦產生了很大的輔助之效。教育為監獄之要圖,以其能培植犯人之自重心與其人格也。茲又有進者,則請為報紙之組設,指派專員,辦理其事。每星期出版一次,專供在監人閱讀之用,蓋不問何人,茍與社會隔絕至若干年之久,則其一切智慧,未有不日就錮蔽者,欲其不受天然之汰淘難矣,且久錮之后,一旦被釋,則其對于社會一切情形,必屬茫然,關于謀生等事,尤為困難,是以必須有此種設備以救濟之。[9]
1921 年7 月31 日,京師第一監獄出版《京師第一監獄旬刊》, 目的在于“感化教育”之輔助,凡“嘉言懿行屬于宗教者,不拘何派,均可選入”收錄材料, 其編輯印刷由在監人擔任第一期。仿小報格式,內刊本監紀事、鏡鑒、講演、格言,售銅元一枚由第二期起,即訂成小冊,定價一分,對在監人仍售銅元一枚。因在監人對日用知識非常缺乏,而實業上普通學術尤屬茫然,故于第四期起增加常識、實業談兩門,以后每期內容大致相同。總觀旬刊內容大致通俗淺近, 以適合囚犯智識程度為主, 且多用故事以申“感化”之義。比如本監紀事,因每次收錄重要事實及文件,使囚犯了解監獄一切情形,載述保釋與假釋條例,鼓勵囚犯自新,并刊載保釋與假釋、囚犯減刑、出監人保護詳情,勤勉囚犯賞與金撥助家屬,犯過囚犯受懲罰等足使囚犯受感觸和反省的事實,使囚犯無意中獲得許多心理暗示,對增強感化成效不無裨益。[3]在實業方面,常就淺近的例子來證明實業之重要,并述各種發展實業的故事與方法;鏡鑒欄內常述入歧途而受苦的故事,講演類登載名人來監的講演錄,及犯人自己的懺悔錄。在犯人練習演講的時候, 常識欄內便特別刊登“演講須知”以輔助之。此外, 如開設商埠原委與時間,國恥紀念的日期與事由,以及翻譯撰錄等,都是很有趣的記載。并且,其時獄內教育教誨相對較為發達,編輯旬刊的在監囚犯同時亦幫助教育,分班教授旬刊。因當時尚無平民千字課,用的是國民學校或通俗教育的課本,連囚犯自己亦感覺不適用,但其對旬刊的感想與受教誨教育的益處,不時可在旬刊上發表。[3]可見,第一監獄旬刊的出版的確是對囚犯感化有明顯幫助。可惜該刊物于1924 年7 月30 日出版至第109 期便停刊了,一方面是因主持編輯的囚犯們都相繼假釋出獄,沒有人再能續掌編輯; 另一方面也因監獄經費缺乏,于是將這有益于囚犯旬刊無形消減,不能不算中國監獄教育的大遺憾。[3]
監獄出版物對促進囚犯感化的作用自不待言。但監獄出版物是否應予刊載社會新聞,在當時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京師第一監獄旬刊采取的態度是“概不登載”,原因在于有許多社會新聞,比如記述犯罪事實的新聞以及本地軍政危急的消息對監犯有損無益,以不讓其看閱和知曉為佳,恐其利用外面糾紛而有暴動之舉。客觀而論,這些負面信息對監獄感化及管理確屬不利,然而,其他社會新聞決無禁止理由,因為監犯在監內雖可與社會不發生關系, 但是一旦出獄,就不能不發生關系。倘若在監內一點不知道社會的實況與變遷,他日復入社會的時候,必如推孩子入暗室,使之不知所措,無以適應,而生活因之困難 倘若能常給他些社會新聞,一方面可以使他了解社會的變遷,以免他日不致不能適應,同時可使感覺到他和社會的關系,借著社會新聞,可以養成社會化的心境,于教育方面不無補益惟良善之監獄對于描寫犯罪等新聞略加取締罷了。[3]
這種看法與現代監獄行刑社會化的思想不謀而合。從這一點來看,監獄出版物刊載經過甄別的社會新聞對監犯的再社會化是有利的。事實上,縱然極力對監犯封堵信息,由于獄吏不可能與外界完全隔離,因而也就不可能絕對阻隔消息,非主流消息仍在獄內十分隱蔽地傳播著, 容易引發囚犯觀知社會的一知半解和主觀臆斷。與其如此,不如有選擇地公開疏導為好。為此,1933 年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訓令認可了有條件地對監犯開放新聞,即:由監獄長官認為無害于監獄紀律時,對于分房監禁之行狀善良,將近釋放之人得許其閱讀適當之新聞紙。[10]1935 年《監獄法草案》則對監獄出版物進行了明確立法: 監獄得設置圖書室, 制備與教誨教育有關之書籍、雜志,并得發行出版物; 前項出版物得記載重要新聞。時任司法行政部長的王用賓在該草案起草要旨中對此解釋稱: 執行刑罰之目的,在使人犯復為社會之良民,對于社會情形不可不令其明了,故本草案增加監獄得發行出版物并得記載重要新聞。 [11]可見,監獄出版物不僅是為了促進囚犯相互間的感化,更重要的是為監犯適應獄后生活提供一定的支撐。這種立足于監獄出版物登載社會新聞基礎上的行刑社會化趨向,已迥然相異于民國北京政府時期一度禁止印刷日報,以恐社會時論傳入監獄的做法。這表明,罪犯感化教育的觀念已有深入發展。
應當說,京師第一監獄創辦的圖書館及出版物,對于增進罪犯感化教育的實效有著重要的輔助作用。感知、考察并理性看待近代監獄機構中罪犯教育資源的利用狀況及其功效,可為反觀與改進我國監獄的罪犯教育制度提供參照與啟示。本文原載《山西師大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3 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