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統計工作作為司法管理工作的基礎性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人民法院的重視。司法統計工作通過對數據的錄入、分析、提取,為司法機關作出正確的決策服務,通過構建數學統計模型,挖掘數據分析機制,可以有效評估司法審判的運行態勢,是司法機構實現科學管理、科學決策的重要手段。當前,信息技術得到了快速發展,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司法機關創新司法統計工作刻不容緩、勢在必行。司法機關面臨著新的挑戰和機遇,這要求司法機關在進行統計工作時必須要有配套的管理和監督機制,深化司法統計數據的開發利用,更好地為審判管理工作服務。
一、我國司法統計的現狀及問題
1. 司法統計以報表為主,掩蓋了細節內容
我國司法統計主要采用報表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下級法院提交的報表了解各項數據,這些報表數據均通過對原始信息處理最終進行匯總,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案件、數據之間的差別,不能全面、系統、動態地還原案件的審理過程及審理細節,僅能靜態地表現收案、結案等審判方面的淺層情況。
2. 司法統計數據孤立,未充分利用
當前我國信息技術快速發展,但司法統計工作尚未跟上信息發展的速度。現階段,我國司法統計工作只是簡單描述案件立案、審判、結案的相關數據,還沒有實現司法相關系統之間的聯動,這其實是對數據的一種不完全利用。例如,司法統計系統與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系統尚沒有實現有效對接,司法統計系統也不能實現數據的自動校驗。當前司法統計數據在很大程度上只有事后數據匯總,缺少事中控制;只能反映某個案件的屬性,缺少司法行為的外延效果;審判過程的信息聯動整合不夠,個案、類案流轉及審判權運行具體信息無法及時傳遞、共享; 審判信息仍需依賴滯后的書面報告。
3. 司法統計報表準確性有待提高
報送時間滯后司法統計工作是決策依據,這就要求統計報表不能有任何差錯。然而當前有多方因素影響統計報表的準確性:其一,收案的不確定性。在我國,有些案件在立案審查之后被撤銷,如果收案當月退回,則司法統計員可以直接刪除相關數據。但如果是收案第二個月或其后退回,則司法統計員不能對已經登記收案案件本身做處理,只能采用其他案件填補漏洞。其二,統計期間的不一致性。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以每月15 日為結案限期,即從上月15 日到本月15 日為一個統計期間。從本質上來講,月報表并非某一個完整月的報表。而在年終時,由于要報送工作報告以及年度總結,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結案率,往往將接近年終的一部分新收案件移入下年的新收案件中,這也是每年年初結案率較低的原因。
二、司法統計工作在審判管理過程中的職能
1. 司法統計有利于完善審判質效評估體系
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提高審判質效,司法統計工作密切關系著審判質效管理活動。司法統計越能夠提供真實細致的數據,法院審判權運行的具體情況就越能被精準地反映出來,就越能健全科學完善的決策形成機制。司法機構通過建立法院審判質量效果評估體系,能夠及時了解各級司法機構辦案能力的強項和弱項,提高辦案水平和效率;同時,通過完善的司法統計工作,能夠即時錄入案件信息,對案件信息進行跟蹤監測,實現動態監控案件; 通過預警機制,可以防止案件信息數據的錯錄、漏錄; 通過信息的提取、檢索,可以實現案件的可追溯。
2.司法統計工作創新海量數據挖掘分析機制
司法機構的“大數據”,既是司法統計工作的原始數據,也是一筆豐富的司法資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司法統計工作的基礎是海量的原始數據,根據統計學的知識,當相關數據大量出現時,可通過深層次地挖掘數據之間的聯系,反映案件審判管理的本質信息。即,通過建立數學統計模型,讓相互獨立的案件通過數據倉庫與數據挖掘技術建立起聯系,并挖掘數據的高級分析功能,得出各種視角、各個層次的統計分析結果,總結司法審判管理的實踐經驗,破解審判管理的疑難問題,預測審判管理的發展趨勢,同時對法治建設進度進行衡量,分析立法與法律實施的情況,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我國的世情、國情、社情。例如,通過對原始的司法統計數據整理,形成商業賄賂犯罪情況專題分析,有利于了解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揭示商業犯罪的高發區,并合理采取有效的措施。要深化對海量的司法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強信息資源在審判態勢、質量、效率動態分析等方面的應用,促進上級法院主動、有效地對下級法院進行審判監督和指導。例如,法院司法統計通過數量表現和數量關系,能夠準確及時地反映當前社會矛盾的基本走向和刑事犯罪的主要特點。這樣,各級人民法院就能夠據此對審判力量進行調整,使社會矛盾得到及時化解,犯罪被及時制止,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3.司法統計工作全面落實司法公開原則
當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對司法工作的信息公開要求越來越高,我國也正在積極推行陽光司法。司法統計工作是審務公開的基礎,只有做好了司法統計工作,才能滿足審務公開的要求。在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沒有損害的前提下,除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以外,一切司法行為以及司法結果均應以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包括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等。審務公開的目的是要讓司法機構接受社會大眾監督,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的公平正義,促進司法工作的發展。通過建立完善的公開程序,推動審務公開的發展。當前主要以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為主要公開內容,要求公開數據口徑統一,公開內容真實可信,公布時間及時,頻率合理。通過審務公開,把社會評價納入法院績效評價體系之中,形成內部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客觀認知與主觀認知相統一的評價體系,減少法院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之間的反差。
三、信息技術在司法統計中的應用
1.改革統計程序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推動司法統計模式的改革創。1997 年以前,司法統計工作主要是以手工制作司法統計報表方式進行,1997 年以后開始單機操作制作電子報表,再到利用局域網絡自動生成電子報表。同時,對統計調查方式的完善具有推動作用,信息技術的發展有利于建立健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并行的調查方式,并使得群眾滿意度、社情民意專項調查更加方便,數據更加真實司法統計軟件的普遍使用,使得統計指標體系趨于完善,統計指標的劃分更加科學。例如,調撤率的指標可以細分為調撤不能案件和調撤未成功案件,改判率可以細分為部改案件和全改案件等。司法統計工作中一般不是應用某個單一的指標,而是應用統計指標體系。因為某個單一的指標只能反映司法部門某一方面的情況,不能反映多個方面的聯系和區別,統計指標體系要求盡可能對法院的案件審判過程進行全面覆蓋。
2.規范數據提取
司法統計工作最終要為司法審判服務,這就要求司法統計后,數據提取規范化、客觀化。在當前信息技術比較發達的情況下,要建立符合時代要求的司法統計工作制度、審判質量與效果評估辦法等規章制度,由特定的人員、部門對統計數據進行提取,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實現司法統計的規范化。此外,司法是一項理性行為,不能帶有個人的感情色彩,這就要求由司法管理軟件來完成統計數據的生成,并根據不同需求自動提取相關數據。
統計口徑的統一是數據提取規范化、客觀化的必要條件。對于司法統計工作而言,口徑的統一主要體現在統計起始及終止時間、統計指標的類別與名稱等方面。如果統計口徑不一致,則無法保證司法統計數據具有可比性,就無法實現對數據進行合理的動態分析,會嚴重影響領導決策。一般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級人民法院具有統計指標分類劃分司法統計軟件開發應用的權限,權限的集中有利于統計口徑的統一,有利于軟件升級和數據匯總,避免了統計的偏差和統計數據無可比性。當前,在我國司法界,基層法院主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下發的紫光1.82 版司法統計軟件及邁維軟件作為審判質量和效果評估軟件。
3. 統計運行管理機制配套化
(1) 要有配套的運行管理規范
管理規范是司法統計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管理規范主要包括統計系統運動的管理規范和各類指標體系的管理規范、統計系統運行的管理規范,主要作用是保證數據的客觀、真實,如信息錄入規范、信息提取和發布規范、網絡管理規范等。案件的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后,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是某個管理部門根據數據信息更改的管理規范進行操作,管理規范各類指標體系,才能確保其正常運行。例如,審判質效評估管理規范、審判流程的管理規范、司法統計工作管理規范等。
(2) 要有配套的運行監督規范
有效的監督是法律、規范得以正常運行的前提。司法統計工作是針對數據的錄入、提取應用,因此首先要接受《統計法》監督。此外,司法統計工作為案件司法管理活動服務,因此還必須接受法院內部規范的監督。如果不能對司法統計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可能會導致信息錄入工作出現疏忽,如信息數據錄入不及時、錄入不完整,那么統計工作就失去了為領導決策服務的意義。
四、應用信息技術完善司法統計的前景展望
1.要重視司法統計數據的指導作用
司法統計工作主要是通過對海量信息的處理、分析,針對司法管理工作和社會管理中的問題,提示法院領導和辦案法官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有效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更好地進行社會管理。例如,在調撤率的指標上,通過調整司法指標,區別對待調解不能的案件和調解未成功的案件,更好地反映調撤情況。這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分母有所區別,調解不能案件其分母需剔除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
2. 要善于運用比較的方法
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司法部門獲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在面對大量的數據時,應用比較法來進行司法管理應該得到重視。比較法是一種操作比較簡單但是能直觀反映司法問題本質的方法。例如,在經濟犯罪中,通過比較今年與去年的相關數據,可以分析得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通過法院之間的相關數據比較,可以分析出單獨法院的司法管理情況。在應用比較法時,選取好的角度,以及指標選擇合理,就能發現存在問題,并得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譬如,當某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某一類案件的受理數量突然出現較大的波動時,就要及時分析造成這種波動的原因,是人為失誤造成數據變動;還是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釋出臺所致,亦或是經濟形勢的變動導致案件真的增多了? 通過對數據認真分析后查找到原因,并要聯系實際解決問題。
3. 要實行審判信息抽取、儲存、應用一體化,確保應用效能
司法數據統計之后,重在應用。通過審判信息儲存、提取、應用一體化,有效避免司法審判中出現“數據孤島”現象,更深層次地發揮數據應用的潛能。例如,以某一個省或某一個市為基礎,建立司法數據管理中心,打造一個集中儲存、提取、管理全地區案件,受理、審判、結案以及隊伍管理等多方為一體的數據應用平臺。該應用平臺中,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業績考核等可以在網上統一進行。
4. 要支持統計數據開放對接,確保系統功能拓展
我國目前司法統計的模式仍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主要表現在信息反饋滯后、數據信息片面,這導致司法工作不能根據審判工作的形勢發展需要及時實現審判信息的全方位覆蓋。要實現法院信息化系統建設的開放性,就應該注重多方聯動。例如司法統計系統與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系統、執行聯動機制信息系統、執行管理系統等實現對接,多方聯動使得司法統計工作實現從 單一數據庫運行到“審判信息全面聚合”的飛躍,司法統計職能作用效益實現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