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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現狀與建議
            易霏霏等 點擊量:6607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目前學界對我國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現狀缺乏清晰的描繪,已有的研究大多也已過時。本報告將數據發布渠道分為法院工作報告、法院網站和年鑒三種渠道,并從國家和地方層面詳細分析了目前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現狀。研究結果表明,從渠道上來看,三種渠道各有優劣,其中統計年鑒數據統計口徑最統一,公開的全面性、及時性和連續性都較好。從整體上看,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還存在明顯不足:數據統計上統計口徑不統一;公開狀態上數據不夠全面,公開不夠及時,數據不夠連貫;公開渠道零散。針對這些問題,本報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一是改進法院內部數據管理系統,二是制定統一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標準,三是實現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全面、及時和連續;四是建立統一的司法統計數據發布渠道。
【關鍵字】
司法統計數據;司法公開;數據采集;統計口徑
    

  引言

  司法統計數據包含著法律實施狀況與司法運行狀況的重要信息,是一座豐富的寶藏。〔1〕準確、及時、連續、全面的司法統計數據是司法公開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標志。如果司法統計數據缺乏公開,公眾很難了解司法狀況,法律實施無從檢驗現實效果,學術研究就會很難深入,學者參與決策難免會“拍腦袋說話”。過去幾十年中,全國各級法院通過一些渠道,如法院工作報告、法律年鑒等,定期或不定期公開一些基本的司法統計數據。最近幾年來,最高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過程中,也要求加強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2〕

  學者們根據有限的數據,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初步展示了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潛在價值。然而,如果想做進一步的研究,就會馬上面臨數據的瓶頸。現有司法統計技術所能支持的統計數據,還遠遠沒有全部公開。研究者甚至很難搞清,到底有哪些數據已經被公開,在哪里能夠獲得。本報告的主要目的,即是考察目前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狀況,包括數據統計、數據公開和公開渠道的情況,即主要考察數據統計口徑,數據公開與否和公開的全面性,以及現有的公開渠道。本報告所指的司法統計數據主要是指司法案件的相關統計數據,一般不包括法院內部行政管理的數據。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問題并不受學界關注。但隨著學術研究方法的更新和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本身的進展,法律界人士開始研究和呼吁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嚴戈和劉澤較早探討了人民法院司法統計的改革問題。〔3〕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李季紅和馬鳳崗論證了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必要性,并指出現在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渠道、公開內容和主體都存在很多不足。〔4〕在這份研究的基礎上,濰坊中級人民法院的馮海玲和徐鑫進一步指出了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有限性,并提出要統一發布主體、逐步擴大公開范圍和改進公開方式。〔5〕此外,李邵申還在 2014 年調查了 100 個示范法院的網絡公開狀況。〔6〕

  相較以往的研究,本報告由宏觀描述轉移到研究具體統計數據,主要以法院主動公開的2014年法院案件審判過程中的綜合統計數據為研究對象,同時根據需要將2014年的數據與其他年份的進行對比。之所以選擇2014年的數據,是因為2014年距本研究進行時不到三年,其樣本仍具參考價值。

  一、法院工作報告

  法院工作報告一般包括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維護市場秩序等內容,近年來還增加了司法公開和司法改革的相關內容,主要目的在于總結業績,數據公開只是附帶效果。公開多少數據、公開哪些方面的數據、公開到什么程度取決于工作報告的論證需要,帶有一定的傾向性。

  (一)地方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 從數據統計的情況上看,各省法院工作報告使用的統計口徑各不相同。以2015年初發布的31份2014年工作報告為例(不含港澳臺和新疆)。報告基本上都發布了總計、民事、行政和刑事受案數量和結案數量的數據,使用的統計口徑如表1.結果顯示,即便是針對收結案等基本數據,統計口徑也不一致。

  2.  從公開的全面性上看,法院工作報告公布的數據較少。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數據大多在20個到30個之間。這些報告中的大部分項目基本一致,部分工作報告在列舉完一系列的基本數據后,還會就本轄區內的特色案件數據進行說明,如上海法院工作報告公布了自貿區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

  3  從公開的連續性上看,在相同的統計口徑下,數據應當具有連續性。而實際上同一機構公開的司法數據也存在不連貫的情況。以各省法院工作報告的國家賠償數據為例。在 2014 年和 2015 年的 61 份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7〕有 22 份報告提及了審結國家賠償案件總數和決定國家賠償總額。據財新傳媒記者單玉曉的統計,各省在報告中公布的審結國家賠償案件總數和決定國家賠償總額分列如表2 所示:

  可見,相比2014年,2015年有更多的省高院在報告中公布了審結國家賠償案件總數和國家賠償總額。但上海高院和安徽高院2014年公布了審結國家賠償案件總數或者決定國家賠償總額,2015年卻沒有公布。同時,各省對于審結國家賠償案件數量和賠償總額是否公開也未統一。

  4.  從公開的及時性上看,由于法院工作報告需要在每年的兩會上進行審查,公開的時間較為固定,公開較為及時。

  (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015年1月發布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有48個與司法審判和執行相關的數據。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由于每年統一發布,口徑相對統一。從公開狀況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公布相對更加完整,發布時間固定為每年 3 月,連貫性和及時性較強。然而,與各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一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也存在公開數據不全面的問題。如下表3所示,報告中的48個數據,基本上只對案件類型和審判程序進行了分類統計。對于一些更深入的信息,如全國案件的區域分布、時間分布等均未涉及。

  二、法院網站

  法院網站是展示本法院工作的線上窗口。目前,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網站開通率已達到100%。法院網站公開司法統計數據,一方面依托于司法信息化的建設;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法院對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重視程度。

  (一)地方人民法院網站

  此前,對于地方法院網站的司法統計數據狀況已有一定研究。李邵申在其2014年的碩士畢業論文中調查了100個示范法院的網絡公開狀況,結果表明,81%的法院5年內在網站上公布的司法統計報告不到3份。 〔8〕在2016年3月發布的《中國司法透明度指數報告(2015)》中,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調研了多家法院網站的案件統計數據公開度調研顯示,在所調查的81家法院中,僅有17家法院公開了案件統計數據,占五分之一左右。 〔9〕

  如表4所示,截至2016年5月14日,31個省級法院網站上開辟了專門的欄目給司法統計數據的僅有6個。有些法院網站雖然沒有開辟單獨的欄目給司法統計數據,但在法院網站以新聞的形式公布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情況和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白皮書等內容。

  從數據統計來看,專欄下同一項目的統計口徑是一致的。從公開的全面性來看,專欄一般按照案件類型分類,公布了各類型案件收結案數。從公開的及時性和連貫性來看,網站專欄,特別是實時同步的專欄具有較大優勢。在這方面表現突出的是浙江法院公開網,在“實時數據”欄目公布了較多的案由,并對案件數量進行實時排名。〔10〕以新聞公告的形式發布的統計數據,多服務于當時特定目的的需要,缺乏連續性,如天津公布的行政審判年度工作報告、金融審判等案件情況。這些數據散落在其他法院公告中,為找到這些信息需要耐心瀏覽和多次檢索。其余未開辟專欄的地方法院網站由于數據過于零散和稀少,更新速度緩慢,在數據統計和公開狀況上缺乏探討價值。

  (二)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也為司法統計數據的公布開辟了專欄“司法數據”,從2010年起對全國的司法統計數據進行定期公布。整體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網站司法統計數據公布更新較頻繁、數量較多,相比大部分地方法院網站的數據公布情況更勝一籌。但進入2015年后,公布頻率明顯下降。整個2015年的數據只在2016年3月公布過一次。〔11〕

  1.  從數據統計角度來看。對于2014年的司法統計數據,最高人民法院網“司法數據”專欄分別發布了1-3月、1-6月、1-9月的部分統計數據和2014年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在公布數量的同時,每個數據后還附帶公布了同比增長量。經過加工的比例數據不計,公布 1-3 月、1-6 月、1-9 月的原始數據項目分別為 14 個、16 個和 16 個,即為審理一審、二審、再審、各類案件以及司法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減刑假釋和執行的收案和結案數量。

  2. 從公開的全面性來看。與其他網站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網不僅提供了較為全面翔實的司法統計數據,而且對數據進行了二次加工。如在公布執行案件的數量之余,計算了同比增長率。但總體上離理想的公開標準還有一定的距離。例如,在案件類型上,除了在案件審理情況中將民事案件分為婚姻家庭繼承、合同糾紛和權屬、侵權糾紛及其他民事糾紛之外,并未對刑民行三大案件類型進行細致分類。

  3. 從公開的連續性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網公布了2013年和2014年1-3月、1-6月、1-9月和全年的審理各類案件,審理一審、二審、再審、賠償等案件的情況。但此后再未發布季度情況。具體內容上,如表5所示,“司法數據”欄目公布的《2015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情況》和《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對審判執行情況采用了不同的分類標準。〔12〕在更細致的類型案件案由統計上也是如此。作為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線上渠道,“司法數據”欄目應當保持數據公布的連續性,以便于公眾和學者能夠及時獲取數據,對數據進行對比與跟蹤。

  4. 從公開的及時性來看。 2014 年 1-3 月和 1-6 月的法院執行、審理案件情況,分別于 2014 年 4 月和 7 月發布,均相當及時。《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也于2015 年 3 月發布,及時性尚可。但 2013 年 1-3 月和 2014 年 1-9 月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情況,發布時間分別為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間隔時間過長。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作為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表率,在數據發布的及時性上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

  三、年鑒

  年鑒應當全面、系統、準確地記述上年度發展狀況,不同的年鑒應有不同的側重點。統計年鑒以數據為主,法律年鑒則側重于行業的現狀介紹;政府主管年鑒則主要記述地方各方面的狀況。司法統計數據在這些年鑒中都或多或少有所公開。

  (一)地方性年鑒

  1. 省級統計年鑒

  在所有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渠道中,各省統計局發布的省級統計年鑒表現最佳。在數據統計上,統計口徑較為統一,數據每年更新;在公開狀況上,通過數據表的形式呈現的數據量最大,分類清晰合理,內容全面而詳細,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從數據統計的角度來看,省級統計年鑒總體上存在嚴重的原始數據數量不足的問題。2015年發布的31份2014年統計年鑒,有19份沒有公開法院審判執行的相關數據。只有12份將司法統計數據納入了統計范圍。其中,山東公布的數據只有5個,河南則多達 552 個。

  第二,從統計口徑來看,省級統計年鑒的口徑統一程度較高。例如,在分類統計了刑事案件的 8 份年鑒中,基本上采用了一致的統計口徑。盡管如此,在一些二級案由的統計當中,統計口徑也存在前后不一的情況。在 7 份統計了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的統計年鑒中,采取的統計口徑五花八門,僅撫養費糾紛就有三種統計口徑。

  第三,從公開的全面性上看,只有部分統計年鑒對案件類型進行了分類統計。在包含司法統計數據的這12份省級統計年鑒中,只有5份統計年鑒對行政、刑事、民事案件進行了不同案由的統計;有 3 份對其中兩種類型的案件進行了不同案由的統計,有 2 份則只統計了刑事的不同犯罪類型。至于時間、審判程序等分類標準的統計則更難見到。

  2.  省級年鑒

  與省級統計年鑒不同的是,省級年鑒是由省政府主管的年度資料性文獻,偏重于記述全省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現狀,描述地方工作情況。司法審判相關信息是政府主管的年鑒中極小的部分,因此選取的司法統計數據更少。從2014年各省省級年鑒來看,光是最基本的“受理案件數”一項,便有5個省級年鑒沒有收錄。因此,對省級年鑒的數據不做過多討論。

  (二)國家年鑒

  1.中國統計年鑒

  在2015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表24-14至表24-20公布了361 個關于 2014 年法律審判的部分數據(見表 7)。數據量大,分類清晰。

  2.  中國法律年鑒(司法統計公報)

  2015年,中國法學會主辦的《中國法律年鑒》在“統計資料”中公開了部分司法統計數據。表格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的《201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 〔13〕這份統計表公布了414個數據,其中,有一半數據用于說明行政一審案件情況。數據統計如下表 8.〔14〕

  與其他渠道相比,統計年鑒整體公開水平較高。無論是國家級的《中國法律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還是省級的統計年鑒,統計口徑都較統一,公開的全面性和連續性較好。在年鑒這一渠道中,國家級層面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較地方而言更為完整,《中國法律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中發布的數據在數量上遠超省級統計年鑒。但年鑒的不足之處在于公開不及時。由于統計的工作量大、耗時長,一般來說,上一年的年鑒要到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才能發布。

  在以上三種渠道之外,還存在一些非正式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渠道。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在《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參考》中公開了行政審判相關數據。但這些數據零星散落在浩如煙海的法學圖書中,無論是發布的及時性、統計口徑的統一性還是數據的連貫性都無法保證,也難以進行全面考察。

  四、問題與建議

  通過對以上渠道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出,在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方面,已經形成了較為多樣化、多層級的渠道。全國各級法院的統計數據都有了初步的獲取渠道。但就整體而言,司法統計數據還沒有形成一個高效、完整的公開體系。而且,在現有的公開數據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對于這種現狀,我們在下文給出一個較為客觀的總結,并提供進一步的改進建議。

  (一)現存問題

  總體來看,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相較以往有了較為長遠的進步。在公開的數據上,刑事案件的總量不再是秘密,數據范圍也不再局限于收結案數量,案件案由的統計公開也已成常態。從公開渠道上看,線上公開渠道愈加豐富,部分法院已經形成定期發布數據的機制,法院的新聞發布會和司法白皮書也遍地開花。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度指標體系再次將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作為一級指標。評估顯示,已經有部分法院較為重視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 〔15〕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同時我們注意到,不同渠道的統計數據的統計口徑和公開狀況仍存在明顯差異,其優劣分列如表 9 所示。

  盡管成績顯著,但我們也認為,目前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還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在質和量上都有巨大的改進空間,甚至還有一些空白需要填補。

  第一,我國司法統計數據雖然公開渠道多樣,但卻相當混亂和零散。法院工作報告并非公開的主要渠道,而且公開的數據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并非全面公開。法院的網站建設缺乏對統計數據的重視,各法院網站差異巨大。統計年鑒雖然數據較多,但并非所有的統計年鑒都收錄了司法統計數據,省級年鑒、中國法律年鑒和中國統計年鑒都不能使社會獲得全面、完整的統計數據資料。

  第二,公開的司法統計數據不完整。許多應當公開的數據并未公開,最基本的執行和審判數據,公開比例也難以令人滿意。綜合比較各個公開渠道,統計年鑒公布了較多的司法統計數據,整體公開狀況較好。但即使是在各種渠道中處于優勢地位的統計年鑒,其司法統計數據公開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一方面,這種統計年鑒本身數量較少,收錄了司法統計數據的統計年鑒不到總數的一半;另一方面,即便是包含了司法統計數據的年鑒,其公開項目與法院內部制作的統計數據(法綜表)相比,是相當有限的。

  第三,統計數據沒有形成統一的統計口徑。例如,在不同的年份中,法院工作報告中對同一類型案件的統計口徑多達四五種;同樣是各省統計局發布的統計年鑒,不同省份的統計口徑也大相徑庭。

  第四,數據公開的連貫性和及時性較差。在連貫性上,無論是哪一種公開渠道,都存在著對于同一項數據,上一年進行公開,但下一年沒有公開的現象;在及時性上,許多數據公開時間甚至要滯后一年,對于及時提取和分析數據帶來極大阻礙。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中,將司法公開界定為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審務公開和文書公開六個方面。相較其他司法公開的進程,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步伐已明顯落后于時代潮流。然而,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對于司法公開整體來說,至關重要。裁判文書、執行情況等的公開是針對具體案件的信息,在司法公開的整體網絡中是分散的“點”,而司法統計數據則反映“面”的狀況。司法統計數據不完整、數據公開渠道零散、統計口徑不統一、數據公開不夠連貫及時等問題,導致公開的數據無法形成相互貫通、可以相互比較的數據網絡。單個的司法統計數據只能揭示司法面貌的一角,使用這些不完整的統計數據來觀察司法實踐,無異于管中窺豹。只有當這些分散的數據能夠前后貫通、相互比較,并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清晰的數據體系時,司法統計數據才能具有較高的研究意義和分析價值。

  (二)政策建議

  基于目前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狀況,要形成一個良好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態勢,應從數據來源、采集和發布等方面著手,下文就我們的了解提供一些改進建議。

  第一,在司法公開的數據來源上,應當改進法院內部數據管理系統,實現自動輸入和統一分類。一方面,打破數據隔離,實現數據共享是實現統計數據自動收集的基礎條件。在信息化以前,司法統計數據相互隔離,各部門各自負責分管業務的數據采集。要完善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狀況,則必須打破部門之間的壁壘,在法院內部建設統一平臺,實現法院內部之間的數據共享,使用統一的全國法院案件信息系統軟件和司法統計模式。〔16〕另一方面,理想的司法統計數據應當逐步由系統自動抓取數據,擺脫人工錄入的限制。法院辦公系統電子化將為司法統計數據公開工作帶來全新的變革。借助數據庫和輔助軟件,通過電子采集裁判文書內容等方式,應當逐步實現系統自動識別案件信息并分類統計司法數據的功能。德國司法進行了電子應用方式改革,正逐步在整個司法管理系統中應用信息與通訊技術,包括互聯網聯絡、程序電子化和司法內部管理的電子化等〔17〕,我國可予以參考。

  第二,從數據統計的情況來看,應當制定統一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標準。我國目前各渠道的統計口徑極其凌亂。即便是同一種渠道,不同年份的統計口徑也并不統一。針對這一狀況,應當制定全國法院統一適用的統計規則,明確案件界定、分類、收結案標準等司法統計的基本問題。具體來說,首先 ,必須統一司法統計數據的統計口徑,并形成模板。例如,受理、審結和新收案件、收結案等相互交叉的概念應當實現統一。其次,必須對統計口徑的基本含義進行統一解釋,使每一個具體的司法統計數據都能夠被明確地歸類。再次,要把數據統籌到成體系的統計口徑網絡中,避免由于統計口徑交叉導致的技術錯誤。概言之,在統一統計口徑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標準,甚至可以開發一套較為固定的模板,使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標準有據可查,有連貫性。

  第三,在公開的形態上,司法統計數據應當力求全面、及時和連續。所謂全面,一是指司法統計數據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當盡量主動公開。數據對研究者是否有價值應當由研究者自行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數”這類數據不該嚴格保密,甚至向來嚴格保密的判處和執行死刑人數,從社會發展和法律實施的趨勢看,今后也可以向社會公開。二是指在司法統計數據的內容上,應當包括時間、地點、級別、審判程序、案件類型等各個方面的數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要“完善‘司法公開平臺’……著力推進司法統計與數據集中管理平臺并軌,從數據源頭抓起,高度重視數據質量,做到案件數量全、要素全、質量高”〔18〕;在時間上,應當包括月度、季度和年度數據;在地點上,應當包括審理法院及是否跨區域等信息,不同級別法院審理的案件和不同審判程序的案件數據應當分類公布、案件類型上,在刑民行的分類基礎上進行更詳細的案由分類。至于完善數據發布的及時性和連續性,首要的是建立司法統計數據定期發布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年第一個季度內及時發布上一年的年度報告。在此基礎上,實現季度報告在兩個月內及時發布。今后也可以創造條件,通過數據實時上傳和統計等技術手段,實現線上司法統計數據和實際數據的同步。如上文提到的浙江法院公開網的“實時數據”專欄,可以同步顯示浙江省內各法院當天收案數和結案數,以及各地區今年累計結案數量。這是一個值得全國法院借鑒的示例。

  第四,必須在線上和線下形成統一的司法統計數據發布渠道。司法統計數據應當統一歸司法統計機構發布。在目前的基礎上,可以分別在線上和線下設立兩個固定平臺發布司法統計數據,其他渠道則可以配合和參與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線下可以通過統計年鑒等方式,對司法統計數據進行全面記錄和分析。線上則通過法院網站設置司法統計數據有待進一步公開。本文原載《應用法學》2017年第2期。

  專家評議:

  何海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軟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委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

  易霏霏和馬超這份報告的直接起因是我和于曉虹老師主持的“司法改革與大數據研究”。在做一個有關裁判文書公開狀況研究時,我們想知道不同地域不同審級、不同案件類型、不同文書類型的裁判文書公開的比例有多少(光說公開的份數還不夠,公開的比例更說明問題)。分子是有了,那就是對上傳的裁判文書做一下統計;分母卻無法用同樣方法得出,必須利用司法統計數據。哪里能夠找到這些數據呢?我向最高法院研究室申請司法統計數據的大表。研究室的同志很客氣,然而礙于現有框框,提供的數據十分有限。課題組成員只好遍查最高法院網站、法律年鑒、統計年鑒、法院院長工作報告,以及最高法院各庭室公布的資料;易霏霏等同學還幾次跑國家圖書館查閱各地年鑒。現在呈現在讀者面前的,就是易霏霏、馬超專門花時間對這些工作所做的整理。

  我相信,這份報告對中國當前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狀況做了最詳實的描述。在司法統計數據公開數量有限、公開渠道分散的背景下,它足以作為后來者從事相關研究務統計資訊網“提供了較好的范本。 〔19〕該網站以三種形式對臺灣地區司法統計數據進行了公開。第一種是在線圖表,其中”常用統計查詢“包括”行政執行統計“和”其他司法、犯罪及安全統計“等一般內容;”進階統計查詢“則提供更詳盡的分類統計,并且可以根據輸入的限制條件顯示統計結果。第二種是可下載的書刊,根據發布時間間隔分為統計月報和統計年報等。第三種是”法務統計視覺化查詢系統“,〔20〕將司法統計數據以可視化圖表等方式公開。隨著法院辦公系統信息化的發展,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法院網站上全面公開本省的司法統計數據,通過數據完整清晰地反映出本省各地區的審判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也應當逐步實現對全國的司法統計數據的詳細公開。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刊登的一篇采訪指出:“要把這些數據所蘊含的案件質量效率信息、司法管理信息、社情民意信息、社會治安信息、經濟發展信息以及對公共決策有用的各種信息發掘出來,及時釋放開來。”最高人民法院網:《司法統計數據是豐富的寶藏》,網址: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8.html,2016 年 11 月 27 日訪問。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的決定》,法 [2010]383 號(要求法院“公開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信息”);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情況的
報告》,載《人民法院報》2016 年 11 月 9 日第 2 版。
〔3〕參見嚴戈、劉澤:《人民法院司法統計改革相關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1 年第 4 期。該文從信息系統將大量不必保密的信息作為涉密信息的角度闡述了統計數據公開的困難。
〔4〕李季紅、馬鳳崗:《司法統計數據的公開》,載《人民法院報》2012 年 1 月 6 日第 7 版。
〔5〕馮海玲、徐鑫:《讓數字說話:關于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的思考》,載《山東審判》2013 年第 29 期。
〔6〕 李劭申:《我國司法公開工作狀況的統計與分析》,西南政法大學 2014 年碩士學位論文,第 10 頁。
〔7〕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被通過的 2014 年法院工作報告未公開,表格中 2014 年的數據均來自于網站發布,《新疆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 年)》,網址: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236,2016 年 11 月 27 日訪問。
〔8〕 前引〔6〕,李劭申文,第 21 頁。
〔9〕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指數創新工程項目組:《中國司法透明度年度報告(2015):--以法院網站信息公開為視角》,載《中國法治發展報告法治藍皮書 No.14(2016)》,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6 年 3 月版。
〔10〕 浙江法院公開網“實時數據”欄目,網址:http://www.zjsfgkw.cn/RealData/RealData,2016 年 11月 27 日訪問。
〔1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權威發布”欄目下“司法數據”,網址:http://www.court.gov.cn/fabu-gengduo-21.html,2016 年 10 月 14 日訪問。
〔12〕最高人民法院網:《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14) 〉執法辦案篇簡版介紹》,網址:http://www.
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848.html,2016 年 10 月 14 日訪問;最高人民法院網:《2015 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情況》,網址: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362.html,2016 年 10 月 14日訪問。
〔1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14 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 年第 4 期。
〔14〕下表中未列入表 10,是因表 10 系全國法院處理告訴申訴來信來訪情況統計數據,不計入本報告所定義的司法統計數據的范圍。
〔15〕前引〔9〕,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治指數創新工程項目組文。
〔16〕考慮到目前全國法院的辦公軟件都是各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建設與運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安排在各省系統中加入統一的數據采集插件。
〔17〕周翠:《德國司法的電子應用方式改革》,載《環球法律評論》2016 年第 1 期。
〔18〕周強:《加快建設“智慧法院”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網址: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22411.shtml,2016 年 10 月 28 日訪問。
〔19〕臺灣地區“法務統計資訊網” ,網址: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2016 年 10 月 28 日訪問。
〔20〕臺灣地區“法務統計視覺化查詢系統” ,網址: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visualization/justice/justice_homepage.html,2016 年 10 月 28 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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