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網絡時代,信息幾乎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各大機關單位的信息化建設已經成為提高工作效率、構建更為完善的信息體系的重要基礎,信息建設的完善能夠有效的保護信息安全以及促進不同部門的信息交流,能夠更好的適應新環境的變化。法院作為社會基礎部門當中最為重要的部分之一,其工作效率以及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關系到辦事效率,關系到人們對公檢法部門工作的滿意程度。因此,建設行之有效的信息化體系對法院來說極為重要。然而現有的法院信息化體系當中存在傳統信息檢索當中存在的信息過載、信息模糊、信息安全保障不足等等各方面的問題急需解決。
1、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的必要性
1.1 促使法院審判公開
對法院來說,最能夠提高人們對法院工作的信賴程度的方式就是進行法院政務的適當公開,能夠有利于法院的長遠的發展。而法院審務公開則需要依賴于信息化體系的構建。當前我國的法院辦理案件最怕的就是出現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這種案件的大量存在使得公眾對法院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懷疑,造成我國法院開展相關工作相對困難。而隨著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建設逐漸被應用,案件承辦法官、書記員、開庭日期等等,都直接由計算機直接生成,改變了以往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大量存在的問題,提高了斷案的科學性。此外,隨著人工智能的引入,信息系統的數據分析能力和資料檔案的歸檔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同時還能夠全程記錄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能夠讓審判過程被完整的記錄在案,增加了審務公開和審務透明度,對于社會公平正義的促進有著重大作用。
1.2 提升審判效率
眾所周知,司法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平是社會公平的生命線,保證司法公平是保證社會公平最基本的步驟。同時,在注重司法公平的同時,還必須注重法院工作的效率,要保證案件準確、科學、及時的被審理,要知道遲到的正義也是不完美的正義,司法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因此,在法院工作當中必須注重效率性。法院的信息建設能夠有效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隨著人工智能的引入,能夠很大程度上實現法院辦公的智能化,自動化辦公能夠很大程度上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隨著自動化辦公設備的引入,從案件的立案到提交證據以及開庭到最后的結案的整個過程都會由計算機登記在案,能夠很大程度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還能夠降低日常工作成本。當然,一些有條件的地區,還會對設置相關的提示器,會提示相關工作人員注重效率,注重時間觀念,減少案件拖延情況的發生。
1.3 促使法院辦案流程規范化
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能夠讓法院日常工作更為規范,首先是在人工智能系統的安排下,計算機會將所有的案件所需要的流程、步驟進行劃分讓每個案件都根據法定流程在進行,能夠很大程度上減少人為操作當中的不規范甚至是違規操作的情況的出現。另一方面,是人工智能系統的引入,能夠改變傳統的法院信息系統當中靜態管理的模式,讓案件審理成為一個動態模式,能夠對每一個案件的每一個流程全方位的進行監督、管理,避免了所有案件在操作過程當中所有當事人可能存在的操作不規范的問題。與此同時,法官還能夠通過這一完善的動態體系來查詢任何一個案件當中的任何一個步驟相關當事人的信息情況,能夠對案件進行更為全方位的了解。
1.4 提升法院服務性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法院的對外信息公開程度也逐漸推廣開來,隨著網站建設、評價體系等等一系列信息建設體系的建成,人們可以通過更多的渠道對法院工作進行了解、評價。這使得法院這一為人民服務的基礎部門開始走下“神壇”,讓更多人民群眾能夠了解,能夠提高人們對于法院建設的滿意度。
2 、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當前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經有了一定成果,但是當前我國的法院信息化建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沒有解決。人工智能在法院信息化建設應用當中的問題的主要方面還是在信息搜索方面。一般來說,當前運用于信息檢索的引擎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將網站進行分類處理,主要采用樹狀圖的方式將不同的網站進行分類、歸納,再對不同的網站進行一些簡單的描述。第二種是采用全文檢索方式,這種方式主要的處理對象是文字,也就是對文檔進行由文字到文檔內容的檢索。一般來說,第一種網站分類的檢索方式,比較簡潔,但是又過于簡潔,在法院信息系統當中這件檢索模式通常會造成沒有全面的介紹,而人們在登錄檢索時很難找到所需要的內容,同時很難找到內部更為重要的一些信息,也可能造成信息的丟失。而第二種檢索方式能夠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只要出現關鍵詞就能夠將相應的內容全部檢索推送出來,但是這也造成了信息混亂,造成了一種很不直觀的感受,讓大眾在進行檢索的過程當中可能會受到一些干擾信息的影響。除此之外,我國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人才隊伍不足、便民體系建設不完善等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在當前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依然比較突出,在人工智能技術引入的過程當中還需要我們去積極克服。
3 、人工智能技術在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的應用
人工智能,顧名思義就是讓機器人擁有人腦所能夠從事的一些行為,像人腦一樣能夠進行學習、聯想、計算、判斷等等思維活動,以此來解決原本只有人類才能夠解決的一系列復雜問題。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于法院信息化建設主要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應用:
3.1 信息過濾技術的應用
信息過濾一般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方面是信息檢索技術當中的信息過濾,傳統上一般稱之為信息過濾,例如在搜索過程當中的引擎過濾、數據的深度挖掘等等,這一方面在法院信息化體系當中的應用相對比較少。另一方面也是法院信息化建設當中常見的一種過濾方式,也就是關于網絡安全的過濾。在人工智能技術引入的基礎之上,能夠對文檔進行智識別,對文檔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與此同時,能夠減少網絡管理在進行網絡維護的過程當中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進行文檔篩選,能夠減少過濾系統的負擔,同時又能夠很好的起到保護信息系統的作用。
3.2 遠程審判系統
將人工智能技術引入到法院工作當中,能夠為遠程審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發展,需要進行遠程審判的案件近年來不斷出現,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引入,能夠使得法院的信息系統建設更為穩定,能夠保證遠程審判的順利進行,能夠滿足司法程序的需要以及人民群眾的客觀需求。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在法院日常工作當中的不斷推廣,使得信息系統越來越智能化,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審判過程當中的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提高了法院審判工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4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網絡信息科技時代,信息建設幾乎已經成為當前所有社會部門都必須進行的工作,而法院作為我國社會司法機關當中最為“門面”的部門,在法院建設當中進行信息化建設幾乎已經是必然要求。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成熟,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在各大社會部門工作當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盡管法院信息系統建設當中引入人工智能技術還存在一些小問題,但這不是我們停止前進的理由,我們必須不斷加大人工智能技術投入,不斷的加強信息投入,更好的建設法院日常工作,更好的為人民服務。本文原載《行業與應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