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縮寫為AI.它是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 人工智能是計算機科學的一個分支,它企圖了解智能的實質,并生產出一種新的能以人類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應的智能機器,該領域的研究包括機器人、語言識別、圖像識別、自然語言處理和專家系統等。[1]人工智能的概念很寬,所以人工智能也分很多種,我們按照人工智能的實力將其分成三大類:[2]
第一類:弱人工智能Artificial Narrow Intelligence (ANI),弱人工智能是擅長于單個方面的人工智能。比如有能戰勝象棋世界冠軍的人工智能,但是它只會下象棋,你要問它怎樣更好地在硬盤上儲存數據,它就不知道怎么回答你了。
第二類:強人工智能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GI),人類級別的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是指在各方面都能和人類比肩的人工智能,人類能干的腦力活它都能干。創造強人工智能比創造弱人工智能難得多,我們現在還做不到。Linda Gottfredson教授把智能定義為“一種寬泛的心理能力,能夠進行思考、計劃、解決問題、抽象思維、理解復雜理念、快速學習和從經驗中學習等操作!睆娙斯ぶ悄茉谶M行這些操作時應該和人類一樣得心應手。
第三類:超人工智能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SI),牛津哲學家,知名人工智能思想家Nick Bostrom把超級智能定義為“在幾乎所有領域都比最聰明的人類大腦都聰明很多,包括科學創新、通識和社交技能!背斯ぶ悄芸梢允歉鞣矫娑急热祟悘娨稽c,也可以是各方面都比人類強萬億倍的。
討論人工智能對法律的影響,我們也會從人工智能的“三大類”入手,各個階段的人工智能,對法律產生的影響將是不盡相同的。
在第一類,弱人工智能(ANI)階段,由于人工智能智能處理較為單一的問題,且發展程度并沒有達到“模擬人腦思維”的程度,所以人工智能仍然屬于“工具”的范疇,與傳統的“產品”別無二致。我們目前所處的階段,就是弱人工智能階段。雖然無人駕駛汽車、無人機等新產品的出現,給傳統法律體系帶來許多新問題,引發許多新思考,但仍然屬于傳統法律體系能夠解決的問題。
2016年2月,Google無人駕駛汽車在美國加州山景城測試時,與一輛公交大巴發生碰擦,所幸無人受傷。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卻確認,根據美國聯邦法律,用于自動駕駛的人工智能系統可以被視為司機。那么是“司機”、谷歌,還是驅動汽車的算法、感應器以及所有控制系統來負責交通事故呢?這起事件引發了許多人對人工智能卷入犯罪案件中責任主體界定模糊的問題的思考。人工智能究竟是不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識與行為能力的主體?如果不是,那么當人工智能觸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會損失時,究竟應該由研發者、運營者還是使用者承擔責任呢?此時,有哪些法律能夠用來保障這些人的權益?如果承認人工智能是有行為能力的主體,那么又該如何為這些“人工智能”定罪量刑呢?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顯然,在弱人工智能階段,機器仍然屬于工具和產品的范疇。傳統的《產品質量法》在這個階段內仍然可以直接適用。但隨著技術的發展,這種情況就會馬上改變。
在第二類,強人工智能(AGI)階段,由于人工智能已經可以比肩人類(筆者認為這是人工智能的“奇點”,在短期內人工智能將極大地超越人類),同時也具備了具有“人格”的基本條件。由于機器可以像人類一樣獨立思考和決策,該階段的人工智能應該和人類一樣,成為獨立的主體享有權利,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將體現在財產、繼承、侵權、刑事等各個方面。這個階段的法律已經基本無法直接套用,人工智能將對傳統法律體系產生巨大的沖擊和顛覆。
在第三類,超人工智能(ASI)階段,該階段的人工智能已經跨過“奇點”,其計算和思維能力已經遠超人腦。人工智能將打破人腦受到的維度限制,其所觀察和思考的內容,人腦已經無法理解,人工智能將形成一個新的社會。人類的法律體系僅在人類社會生效,在這個階段,人類規則的制定已經無法影響人工智能,因為人工智能已經超出了人類社會的范疇。隨著技術的進步和人工智能的自我改進,一個比我們聰明100倍、1000倍、甚至10億倍的大腦也許能夠隨時隨地操縱這個世界所有原子的位置。此時的人工智能已經不是人類可以理解和想象,人類的法律體系也會隨之消亡,或轉化成另外的形態而存在。
基于此,筆者大膽地提出人工智能對法律影響的幾點預測:
第一,成文法將會萎縮甚至消亡。可以預見,人工智能和新技術留給立法的時間將會越來越少,越來越多的極其復雜的新問題將迅速出現,成文法將成為歷史;
第二,法律體系將徹底顛覆。隨著人工智能從低到高的發展,工具終將將具備人格、超越人格,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也將失去存在的基礎;
第三,法律將在“創新”與“生存”之間不斷博弈。創新的倫理問題將伴隨人工智能發展的全過程,是否允許技術創新邁向“奇點”,用以保衛人類的“生存”,或許會逐漸成為立法者考慮的核心問題。但立法者很可能會發現,創新也許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
現階段,人工智能已經逐漸對法律領域產生影響,并引起了法律領域的變化,我國的法律體系應當重視變化,積極向人工智能時代轉型升級。例如,人工智能技術在合同審查、資料收集、盡職調查、材料翻譯等領域為法律工作提供極大的便利,并且在工作效率上具有明顯的優勢。這會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機關、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的用人模式,可能會減少這些機構對入門級技能新人的雇傭和培養。再例如,由于創新技術和人工智能的發展,新事物產生的時間大大縮短,由新事物而引發的新案例將越來越多。而現階段,人工智能還不能夠獨立地提供法律服務,更不能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審判。這需要大量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們積極擁抱和學習新技術,并且需要一定的深度。這對于傳統法律人來說,難度很大。專業人才可能會在一段時間內出現嚴重的斷層,法律在短期內對新事物新案例也將無暇響應。法律應當重視內生規則(如網規)、判例的作用,通過柔性、大眾化、平臺化的規則治理,通過數據和算法來預判行為,來適應這種“斷層”。
國外各種關于法律技術的發展早已日新月異,在電子證據管理(Everlaw/Cicayda)、區塊鏈文件保存技術(Factom)、預測案件審理(Juristat)、案例研究(Ravel Law)等領域各種新型法律服務工具早已百舸爭流,甚至還有各種交流法律技術的論壇(Legal Technology Forum/Legal Tech Asia/ABA TechShow/Legal Tech NY)?赡芤驗閲鴥鹊姆煞⻊帐袌鲞不夠大或者經濟利益不夠多,關于法律技術的研發遠遠滯后,法律領域的創業公司多是新媒體或者法律服務平臺。[3]我們應該利用互聯網發展的優勢,重視法律技術的研發與推廣。
美國政府很快將正式公布全球第一部無人駕駛汽車法規,將為無人駕駛技術正式大規模應用做好法律法規方面的準備。白宮稱,無人駕駛汽車可以讓交通出行更加安全、環保和高效,并重申對該行業的支持。新法規將重點保障無人駕駛的安全性,包含了15條安全要求,生產商必須保證其自動駕駛汽車滿足全部要求,否則汽車不能上路。現階段,在安全的基礎上推動和保證技術的發展,應當成為立法的主流,也是從法律維度參與未來國際競爭的基礎。
放眼未來,隨著高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出現,在技術和數據的幫助下,時間和空間可能“合二為一”,人類所有的動作軌跡或許能實現“一眼望穿”。法律從指導和預判行為的工具,變成“先知一切、以終為始”。那時的法律,或許只能從哲學層面去研究和思考了。源自《阿里商業評論 <http://36kr.com/user/718635550>》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