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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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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將取代法官?
            陳瓊珂 點擊量:3565
上海市高級法院
    

  “206”,大名“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對上海幾萬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書數據進行學習后,這個以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為技術內核的“小嬰兒”,已經具備了初步的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

  自5月3日在25個試點單位上線以來,“206”試運行已滿兩個月。隨著不斷升級和自我學習,它將更加聰明,威力也會更強大。

  “206”真的能防范冤假錯案嗎?會不會有朝一日,它將取代法官?為了尋找答案,記者走進了上海高院。
 

  神秘“206”系統頁面

  (一)緣起:司法改革催生的新事物

  “206工程研發基地”,這一塊亮閃閃的銘牌,掛在上海高院審判大樓第十二法庭門外,讓人感覺有些神秘。

  推開門,法庭被布置得如同衛星發射的控制大廳一般,幾十名技術人員聚精會神地在電腦上進行操作。他們是來自科大訊飛公司的研發人員,產品部經理金澤蒙告訴記者,現場有70多個開發人員,在北京、合肥的后臺還有一百多號人,全公司最精銳的力量都撲上來攻關了。

  “206”的名字緣何而來?它肩負著怎樣的使命?時鐘回撥到今年2月6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上海調研指導工作。

  上海高院院長崔亞東介紹,“孟建柱書記提出了司法改革新的三項任務,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上海高院承擔開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軟件’的任務,他要求把高科技的手段融入到大數據系統當中,有效地防范冤假錯案,減少司法任意性性,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

  法效率。這個軟件最后定名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因交辦日期是2月6日,便有了‘206’工程這一簡稱。”

  這一工程上馬,有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遠背景。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在中央的領導下依法糾正了34件重大冤假錯案。發生這些重大冤假錯案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事實不清、證據沒有做到確實充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務之一,推進這項改革,就是要使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生,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央政法委、市委將這項重大改革任務交給上海高院承擔,既是對我們的信任,也是對我們的考驗”,崔亞東表示,“在新一輪的科技革命中,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把這些新技術融入到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啟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深度應用的先河,具有劃時代意義。”

  為確保完成任務,上海高院黨組成立了以崔亞東院長為組長的研發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報經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同意實施。研發的指導思想非常明確:“堅持把現代科技創新與司法體制改革相融合,通過強化大數據在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中的深度應用,把統一適用的證據標準嵌入數據化的辦案程序中,減少司法任意性”。

  人工智能是目前信息技術發展中最前沿的技術,但它更多的是應用在經濟領域、服務領域,比如商業、醫療、教育、社會治理等,把人工智能運用司法領域、用于刑事案件辦理,在中國和世界都沒有先例,又該從何處入手?

  “這個軟件是為了服務公檢法三機關執法辦案,確保偵查終結、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證據標準符合法定定案標準,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我們花了一個月時間做調研,最終形成了這個開發思路。”業務組負責人之一、上海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徐世亮說,首先要深入調查研究,弄清楚“痛點”在哪里、需求是什么。

  他們廣泛聽取檢察、公安、司法機關意見建議,歷經34次專題調研,收集意見、建議78條,需求132條,收集公檢法系統案件電子卷宗、裁判文書、庭審筆錄、審理報告、退查退捕說明等資料16.55萬份。通過認真梳理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在收集、固定、檢驗、審查判斷證據中存在的問題,為破解刑事案件證據標準適用不統一和辦案程序不規范等難題,提供機器學習樣例。

  (二)誕生:貫通公檢法的辦案系統

  與之齊頭并進的是夜以繼日奮戰的技術組。從今年2月下旬形成思路、調集力量,到5月3日上線試運行,只有短短兩個半月。這么短時間拿出一款像樣的產品,幾乎不可能。上海高院信息管理處處長曹紅星說,“研發工作超常規進行,研發人員付出了大量的心血。”

  為確保研發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工作方案,由上海高院牽頭,與科大訊飛公司合作,會同檢察院、公安局,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了研發基地,組建了一支專業研發隊伍。抽調精兵強將,其中,科大訊飛公司的研發技術人員215人;本市公安、檢察、法院抽調的業務專家64人也匯集于此,總人數近300人。

  “按照法律規定,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審判的證據標準都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由于工作角度不同,公檢法在實際辦案中對這個標準的理解往往會存在差異。因此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按照法律規定解決證據標準適用統一問題。”

  徐世亮介紹,證據標準是指在訴訟中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要求和證明程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一個總的標準,具體到每個罪名,還需要進行細化。為此,他們聚焦常見多發、重大、新類型等案件,特別是針對當前社會的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選擇了7類18個具體罪名,逐項制定證據標準,目前已初步完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等7個罪名的證據標準制定工作。

  比如,在制定命案的證據標準時,上海高院通過數據分析,將命案分成四種類型:第一種是現場目擊型,也就是現場有目擊證人或者有監控錄像,能夠完整反映案件情況的命案類型;第二種是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也就是定案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現場情況進行印證的

  命案類型;第三種是現場留痕型,比如現場有血指紋、血腳印等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的命案類型;第四種是拒不認罪型,以上四種類型雖然都屬于命案,但是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存在巨大差異,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制定個性化的證明標準。

  有了證據標準,還要制定證據規則,證據規則是指規范證據收集、運用和證據判斷的法律準則。上海高院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類證據,分別詳細規定了收集程序、規格標準、審查判斷要點,同時對量刑證據、程序證據的收集、固定做了明確。徐世亮解釋:,“以前散落在不同規定中的規則,現在我們進行統一化、系統化。”

  接下來是構建證據模型,它是為軟件系統審查判斷證據鏈條完整性專門設計的模板。在已制定證據標準和證據規則的基礎上,研發團隊于4月底初步完成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詐騙罪(電信網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4個罪名的證據模型構建工作。

  5月3日,系統上線試運行,在25個試點單位試行。試點單位5月1日起立案的故意殺人罪、盜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電信網絡詐騙)4個罪名案件,均進入該系統試運行。研發團隊還推出了手機APP版本,隨時隨地可以查閱指引。某一位試點派出所的基層民警小俞反饋:,“很有用,以前有時憑經驗,現在有了統一的規范指導,心里更有底了。”

  (三)驗證:“206”能防范冤案嗎

  “206”絕不僅僅只是個規則指引器。它引入了人工智能技術,不僅能發覺單一證據的瑕疵,還能發現證據之間的邏輯沖突之處。

  比如,如果一份證據證明被害人是被刀捅死的,而尸檢報告說是鈍器致死,那么“206”就會發現這里有矛盾,它就會提醒辦案者注意。在用一些辦結的案件來驗證的過程中發現,系統提示的證據瑕疵與邏輯沖突,與當時辦案者的感受有相當的重合度。

  比如,犯罪嫌疑人交代他曾殺死另外一人,而且在他交代的地點,確實挖出了尸骨,按照常理,此人應是他殺的,但“206”提示:案件多個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這是為何?因為經過系統審查,提取匯總了犯罪嫌疑人有關供述,辦案人員經比對發現:犯罪嫌疑人交代是“用榔頭敲他的頭,用匕首捅刺胸部數刀”,但尸檢報告顯示對方“頭顱完好、胸骨也沒有刺戳的痕跡”。這顯然無法排除兇手是他人的合理懷疑。

  “以前公安移交過來的大部分是紙質卷宗,光閱卷就要用好多時間,現在206系統可以對單一證據、證據鏈和全案證據進行了校驗、審查,都變成可視化的數據卷宗了,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徐匯檢察院公訴科的辦案檢察官許磊點開系統,給記者作了演示。

  “你看,它通過‘實體關系分析技術’,實現了對案件人物社會關系、時間關系、地點、行蹤、作案工具的來源和去向、它們之間邏輯關系等,形成了完整的案情全景圖,我要做的就是判斷證據是否印證、不同證據之間的邏輯是否符合,還有就是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如果

  有問題,我們就進一步的查證和落實。”

  “206”能否幫助避免冤假錯案?上海高院副院長黃祥青對此表示謹慎:“這個系統的定位主要是輔助辦案,在證據審查上起到把關的作用,防止人工的遺漏。”

  (四)未來:“人腦+電腦”效率更高法官要“下崗”了?

  有了“206”,法官是不是要下崗了?顯然不是。

  “軟件系統能夠提示辦案人員證據存在的瑕疵;能夠通過”人腦+電腦“,如何各司其職?相結合的方式綜合審查證據鏈與全案證據,指出各待證事項是否得到證據印證、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合符邏輯等;在報捕、移送審查、提起公訴程序節點,系統會根據相應的證據標準綜合提示證據是否缺失、是否存在證據瑕疵,不過案件是否進入下一個訴訟階段,最后還得辦案人員做決定。”

  上海高院信息管理處處長曹紅星打了個比方,就好比說一個醫生,他有了一個聰明的機器幫手,可以幫他拍給病人拍X光片、判斷片子、生成解讀報告,但最終開藥與否、如何治療,還是醫生說了算。

  “這相當于給我配備了一個智能助理”。檢察官許磊如此評價智能辦案系統。

  作為一名資深刑事法官,徐世亮直言的回答也很堅決,“審判是一門藝術,有些事情機器干不了。”他舉例說,同樣是盜竊3000元塊錢,一種是為生活所迫,另一種是游手好閑,那主觀惡性能一樣嗎?判決結果也會不一樣。“做了這么多年刑事法官,越發覺得法律絕對不是硬邦邦的,這恰恰體現了出司法的價值。‘206’會提高辦案效率,成為一個越來越合格的法官助理,但不可能取代法官”。

  黃祥青副院長也認為,司法領域充滿了價值判斷,技術對客觀事實的有無的判斷很清楚,也有實現抓取信息的能力,但是司法裁判中的價值判斷問題,比如危害程度的大小,要靠人的社會經驗來判斷,“我們對‘206’的角色有一個清晰合理的設定,就是讓它來識別浩繁的卷宗,防止人工的遺漏,提取呈現有用的信息,然后由法官來判斷。”

  記者了解到,“206”還具有類案推送、文書自動生成、辦案人員知識索引等多項功能,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206”已經在悄然改變著一些東西。截止至6月30日,系統共錄入案件共計60件,包括故意殺人案件12件,盜竊案件39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件;錄入證據19316份;提供證據指引2622次;發現證據瑕疵點48個,提供知識索引查詢348次,總點擊量達5.6萬次。

  產品部經理小金又接到厚厚一沓紙質材料,“一線辦案人員又發過來這么多改進需求,我們要盡快把這些加入系統之中。”

  這幾個月,研發團隊對“206”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它還不完美,但它就像一個兩三個月大的嬰兒,他有手有腳,會吃喝拉撒睡,基本的功能有了,還需要成長。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證據標準和模型等工作,讓它更強大。”

  “在歷史性機遇面前,探索還僅僅是個開始。”,上海高院副院長郭偉清認為,隨著不斷的完善和提升,人工智能在證據指引、提示、檢驗、把關、監督上的作用將會越來越明顯。“我們相信,‘206’軟件系統完全開發成熟以后,它在民商事審判等其他司法領域中的應用前景也將是非常廣闊的,并可以為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注入新的動力,帶來新的革命性的變化。”

  (五) 專家視角

  人工智能與司法實踐深度融合前景廣闊

  葉青(華東政法大學校長)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一項重大的改革任務,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高院開發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正是一款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軟件,意義非凡。

  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我國當前刑事訴訟體制及實踐之下,三機關的關系在實踐中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約不足、配合有余”的現象,偵查階段實際上成了刑事訴訟的重心。

  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既是一次司法理念的更新,更是刑事訴訟由“偵查中心主義”轉為“審判中心主義”的一場革命。筆者認為,它強調了審判的中心地位,既是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結果,也是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結構的重大調整,對于統一公檢法三機關的證據標準適用,規范執法辦案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的產生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對于保證辦案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關鍵作用。同時,證據也是裁判的基石。以審判為中心必須要做到證據裁判規則的規范統一,從犯罪事實證明的角度(非法律適用)來說,各訴訟階段最終要依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法定的證明標準來檢驗自身的辦案質量。這就要求在訴訟活動中,所有辦案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嚴格遵守證據規則,執行統一的證據標準。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通過證據標準指引、單一證據審查、逮捕條件審查、社會危險性評估、證據鏈和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等13項具體功能,第一次將法定的統一證據標準嵌入到公檢法三機關的數據化刑事辦案系統中,并且連通了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平臺。

  這將極大地促進公檢法三機關辦案人員執行統一的證據標準,同時“倒逼”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個訴訟環節,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把刑事訴訟的各項制度落實到每個辦案環節中,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有效解決刑事訴訟中適用證據標準不統一、辦案程序不規范等問題,有利于實現防范冤假錯案,減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司法質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目標。

  在新一輪科技革命中,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對人類社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是空前的,甚至可能將人類歷史推入一個嶄新的時代。當前,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司法的發展如何融入新一輪科技革命,時代潮流?這是一個全新的課題。

  上海高院開發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把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運用于刑事訴訟活動,可以說開了先河,意義重大。這套“智能輔助系統”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契合刑事辦案流程實際和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需求,對辦案人員辦理刑事案件提供證據指引,對案件的單一證據進行審查、對證據鏈和全案證據進行判斷,自動推送同類案例,提供量刑參考、知識索引等,為辦案人員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辦案輔助,這將在短時期內極大地提升辦案人員的整體司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刑罰的嚴懲。

  這套系統作用的初步顯現讓我們看到了人工智能與司法實踐深度融合的廣闊前景。筆者相信,未來人工智能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會更加廣泛、更加深入,可以為法院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審判質效發揮更大作用。假如我們把握好機遇,中國司法很可能實現跨越式發展。源自《上觀新聞 <http://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58740>》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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