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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數據:法學研究的重要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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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大學法學院
    

  法治作為維護人類社會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學研究理所應當在人類社會突兀的大數據變革中充分地考量和衡平社會狀態的大數據維度。大數據依托于信息社會的信息采集,通過海量的數據分析,對每一個被采集對象的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測。在法學研究領域,無論是以法律為分析基礎的教義法學還是以社會為分析基礎的社會法學,其之間的爭論完全可以通過大數據的工具實證分析彌補其缺陷。

  隨著信息時代下信息革命的演進,人類社會從數據時代邁入了大數據時代,作為社會治理術的法學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以適應日新月異的大數據化語境下的社會權利與義務關系。在大數據的作用下,人類社會的問題、樣態都開始了較為全面的信息化。面對大數據信息化狀態下的人類社會,法律作為實現現實社會公平正義的調節閥,法治作為維護人類社會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學研究理所應當在人類社會突兀的大數據變革中充分地考量和衡平社會狀態的大數據維度。

  一、大數據為法學研究方法提供新進路

  大數據又稱為巨量資料,指需要新處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強的決策力、洞察力和流程優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長率和多樣化的信息資產。大數據有“4V”特點,即 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樣)、Value(價值),其理解與運用的核心在于信息的收集、加工、處理、分享和利用,其本身既是資源又是工具。在法學研究領域幾乎所有的流派都會注重法律信息的收集、加工、處理等方面的研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范式是實證分析法學研究,其大致可以分為以分析實證主義為代表的教義法學流派和以社會學實證主義為代表的社科法學流派。兩者最為關鍵的區別在于實證的分析對象不同,前者在于對法律的實證,后者在于對社會現象的實證。

  法學所研究的對象是規范視角下的社會關系,實證研究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對大量信息的收集、處理、加工得出較為經驗的結論,其科學性的前提取決于實證信息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研究者科學的認知能力。對于法學的實證研究而言,社會關系的實證分析一直是法學研究的難點,其較為明顯的困境不在于研究者的能力,而在于對實證對象的客觀材料的收集與處理。大數據的利用似乎為解決該難點提供了一條進路,一方面大數據為法學研究提供了客觀的材料,另一方面又為法學研究提供了科學的方法。

  二、大數據是法學研究的工具

  大數據依托于信息社會的信息采集,通過海量的數據分析,對每一個被采集對象的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測。在法學研究領域,無論是以法律為分析基礎的教義法學還是以社會為分析基礎的社會法學,其之間的爭論完全可以通過大數據的工具實證分析彌補其缺陷。大數據之于法學研究的工具性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大數據與法律文本制定的科學性分析。法律作為調整社會成員行為的規范形式,其自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會關系并不僅僅只有法律關系,法律作為調整法律關系的基本規范,其何時設立、如何設立、調整范圍的大小以及強制力大小都需要相應的標準進行衡量。在大數據時代之前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無論是對行為的規范還是對損害的救濟而言,法律永遠都是滯后的。法律作為服務于政治的工具,其制定往往存在各方利益的妥協與博弈,其根因在于各方并不能完全地“說服”對手。而大數據基于其高超的信息獲取和信息分析能力,在其適用上能夠相對地預判社會成員的行為,這將大大提高立法者的理性認知,雖然并不能完全正確,但是其巨大的樣本分析絕對能夠代表大多數意志。這對于立法研究而言,尤其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實踐活動而言,提供較為龐雜的信息基礎以供決策者參考,以此推動科學、民主的法律制定模式,為法律的誕生提供正當性和合理性基礎。

  第二,大數據與法律運行成本的科學性分析。世界上不存在最完美的法律,只存在最合適的法律。法律或者政策的運行往往是決策機構成本效益分析的結果。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是判斷某項法律制度科學性的基本方式之一,其主要的思維模式是該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在現實的法律決策過程中,最為困難的是對成本與收益的區分,因為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的行為,相對而言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一方成本對于另一方而言就是收益。同時基于法律關系演變的復雜化,社會公益的摻雜,社會風險也會成為法律規范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基于風險的不確定性,法律成本愈加變得復雜。法律關系在大數據時代以前進行貨幣上的量化在經濟監管領域相對容易,但是對于衛生、安全和環境監管等諸多領域量化效益極其困難,對于特殊的法學價值(比如娛樂和幸福價值)的量化工具和方法上都存在限制。但基于大數據工具的預測性,使得保護公眾免遭嚴重損害的決策定量與定性分析成為可能,法律成本變得可以數據化、貨幣化。

  第三,大數據與法律效果評估的科學性分析。良法還須得益于善治。大數據為法學研究尤其是法律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對應的實證研究基礎,同時其工具價值也體現在法律的運行及其效果評價之上。法律效果分析最為典型的就是“法治評價指數”。法律評估或者法治評估成為當下法學研究的重要陣地,實質上仍是客觀定量的研究范式。目前的法律效果評估分為以學者為代表的理論派和以政府為代表的實務派。基于兩者性質和考慮角度的差異,對法律或者法治的評價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動機和分析角度,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評估體系與指標,最終得出背道而馳的結果也在所難免。對于法律效果的量化評價在大數據概念引入以前早已存在(我國2006年就已經開始實踐“余杭法治指數”),但其很多評估內容是封閉的,評價主體是單一的,評估方法是構建的,評估的后果是功利的。其原因之一在于法治效果的量化信息。部分的法治信息是被壟斷的,法治信息收集與反饋的成本過大,上下位信息交流過于困難,但是大數據的運用使得紙質化、語言化、立體化的信息完全信息化、數字化,為法律效果的研究提供了實證分析的基礎,使得法律效果實證分析常態化、科學化。

  三、大數據對研究對象進行科學性檢視

  大數據對于法學研究的價值性影響在于對所研究問題定性的科學性檢視:

  第一,從實體法律設置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角度考慮,大數據對于實體法研究的價值主要為:一是大數據對實體法的權利與義務設置合理性具有檢視價值。例如對法律規范中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研究、權利邊界的研究、權利位階的研究,這些問題對于不同法律規范語境下的判斷是存在相對性的。而大數據可以幫助實體法研究語境的選擇與固定,可以進行相對科學的類型化處理實體權利與義務,對于跨部門法的比較研究、跨空間的比較研究、跨時間的比較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價值。二是大數據對實體法上的權力與責任設置的科學性具有檢視價值。大數據的介入利于對權力邊界的控制,通過最為直觀的數據實證分析,解決法律實體問題在邏輯層面無法言明卻合理存在的困頓。對于社會化問題的數據化抽象利于保障權利,對于責任的設置尤其是責任力度的研究具有較為重要的影響。比如相關行為的責任終身制研究,大數據就可以通過其自身的“4V”特點進行反饋,以反映該法律責任設計的科學性與恰當性。

  第二,大數據對于程序法研究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一是大數據可以矯正程序規則。大數據不但為公權力程序性的行使提供了對應的標準,同時也為公眾程序性參與國家治理提供了便利。在程序法的研究中,大數據的信息化介入有利于研究者依據政府程序性行為的量化以及公眾的感知,體驗、總結、歸納出符合中國特色的程序法規則,以彌補法律移植本土化的缺陷,再對法律程序自身進行對應的修正以符合我國法治的基本國情,以充分尊重程序自由和保障程序正義。二是大數據可以彰顯程序正義。大數據的首要工作就是對數據的收集,而后是對海量數據的分析以便于法律方面的決策定位。程序行為早就存在于中國的各個考核指標之中,大量的數據記錄成為程序法演進的見證,這亦是數據對程序法研究的見證。在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充分的數據以記錄具體的法律程序,這就如同懸在法律從業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以此反映中國的法治程序正義的水平。大數據運用下的法學研究能夠通過對社會問題的預判,直接或間接地引導規范程序設計,提供更多的程序設置視角,有利于法律資源的優化與配置,協調規范程序運行的狀態,以通過程序正義保障法律的實體正義。

  對于法學研究而言,法律是治國理政的工具,同時也具有人文關懷。在大數據的背景下,法學研究應當以此為契機,立足國情,深入研究,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注釋】
源自《中國社會科學報》20162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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