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于組織實施促進大數據發展重大工程的通知》,重點支持大數據共享開放,提出建立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制度和建立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平臺體系的要求,為公共數據的開放與共享打響了前哨。作為社會公共數據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數據,是司法機關司法活動信息的客觀記錄,除了如實反映司法工作情況之外,也是研究法律實施情況、社會綜治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重要參照。[1]在數據快速流轉的大數據時代,只有共享的數據資源才能釋放出數據的價值。[2]司法大數據的開放與共享,不僅順應了大數據發展潮流,也是司法機關積極回應時代司法需求,實現司法工作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司法數據的權屬問題
目前學界對于司法大數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數據應用方面,如有學者提出構建統一的刑事司法數據庫,[3]有學者提出應將大數據應用于司法改革的各項改革工作中,[4]還有學者將司法大數據與審判管理和監督聯系起來進行研究。[5]對于司法數據的基礎問題、司法數據權屬的問題則鮮有專門研究。明晰產權是建立數據流通規則和秩序的前提條件,[6]數據權屬問題是大數據時代各行各業數據開發與利用的核心。為此,司法大數據的研究也必須回歸到司法數據的權屬研究上來,解決司法數據應用的法律障礙。
從宏觀上而言,作為公共數據的司法數據,其內容關涉了諸如犯罪與刑罰等影響經濟和社會運行的基礎材料。對公民權利保障和企業經營決策具有重要影響,其采集過程依靠國家強制力和國家財政予以支持,數據的開放與利用也同樣依靠國家財政支持,從此意義上來說,司法數據從權屬上來說應屬于國家所有。但數據權屬問題如此界定,未免太過籠統和欠缺周全考慮,對此,我們可以回歸到數據開放與共享本身,從其利用開放過程中分析其間數據的權利歸屬以及變化。數據的利用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其內含了采集、存儲、分析、交易與應用等諸多環節,數據的采集是一切數據利用活動的開端,也是數據權屬認定的起點。數據的價值首先在于其記錄的內容,所以數據的權屬應先歸屬于被記錄方。其次,在大數據時代的數據利用過程里,未經加工的原始數據價值微乎其微,數據的“二次開發”才是數據利用的關鍵和價值的飛躍,故而,加工者也有對數據加工的內容要求權屬認定的權利。
具體到司法數據的采集與應用過程中,承擔數據采集和記錄任務的即為國家各級司法機關,但司法數據并非當然地屬于司法機關所有,而首先應當歸屬于被記錄人,如人民法院采集的當事人信息在未經整理和加工原始狀態下,應由被采集的當事人個人所有。但數據的采集只是整個數據利用過程的起點,司法機關在后續的數據整理、存儲和利用中,將對數據進行二次加工和開發,經此過程之后的數據與原始數據發生了本質性的改變,附著在原始數據之上的被記錄人的人身屬性自然應被剝離。故此,司法機關應對其加工后的數據信息享有所有權。但應特別注意的是,司法機關所享有的司法數據的所有權是附條件的,除了在數據收集時應獲得被記錄人同意之外,司法機關還應遵循基本的信息使用倫理,即不能侵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國家機密。
二、司法大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必要性
(一)提高司法質效,維護司法公正
作為檢驗司法工作的一面“鏡子”,司法數據可以使全社會方便了解各項制度的運行情況、各級司法機關的工作情況,客觀的司法數據也將提高司法管理和司法監督的科學性,改變以前靠走訪調研、領導視察、聽取匯報等傳統管理方式獲取數據不夠全面客觀的問題。司法數據的全面開放,不僅在司法機關內部對司法人員和司法活動起到了切實的監督作用,同時也會因為司法工作情況“曝光”在社會公眾面前,形成更多的社會監督壓力,督促司法機關規范司法行為,防止和遏制司法腐敗,從而起到提高司法質效、維護司法公正的作用。
。ǘ┹o助司法決策,深化司法改革
現代社會需要現代化的治理思維和治理方式,僅憑經驗進行決策的傳統治理方式已經不適應當下改革實踐的要求。大數據技術為社會提供了利用海量數據資源的可能,改變了以往只能通過抽樣調查對現狀進行估計的工作方式,由此可以大大提高改革與決策的科學性。以本次司法改革為例,司法改革作為系統的司法體制和機制的改革,需要對目前司法運行的基本情況進行全面的統計和評估,提供翔實的數據材料以保證改革方案的科學合理。作為本次司法改革的重心所在,員額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以及執行制度改革,跨行政區域的司法組織建設等內容,需要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各級司法機關的建設情況、科學核算人案數量、案件權重、人均結案率、辦案效率等基礎數據,通過充分的司法數據來輔助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實。上海作為全國司法改革的探路者,在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三類人員比例設計中,通過大數據的數據采集方式,以2013年12月底為基準時間點,先測算出上海法院系統法官的辦案工作量,再推算出上海法院系統審判工作需要的法官數量總額,綜合考慮各個法院的實際情況后,依據案件權重以及今后案件的發展趨勢等數據,科學測算出33%的法官員額比例,[7]遠低于中央規定的法官員額比例上限,為各地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和經驗。
(三)促進法律實施,推進依法治國
經過三十余年密集的立法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由此我國法治建設的重點就從法律制定轉移到了法律的實施和完善上來,通過對法律實施效果的評估,解決法律適用中出現的問題,以推動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司法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領域,司法數據中蘊含了大量的法律適用信息,是檢驗立法實施效果、推動立法完善的重要手段。司法通過對憲法和法律的適用,成為溝通立法與社會的紐帶,發揮著重要的樞紐作用。同時,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正是當代法治建設的基本內涵,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8]借由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在明確法律適用現狀與問題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實施與完善,實現了依法治國的推進和深入。
(四)參與社會治理,服務社會發展
司法作為社會治理和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大量反映社會矛盾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信息都被儲存在司法數據之中,通過對司法數據的整理和深入分析,即可以從中解碼出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情況,如,“通過刑事犯罪的分布情況可以得出社會治安維護的重點區域,通過商事案件立案信息分析經濟領域的最新動向”等,可以說司法統計的案件信息就是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晴雨表”。[9]關涉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將極大地降低相關主體數據收集成本,為企業經濟決策和社會治理提供數據支持,為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經濟社會的良性發展注入充沛動力。
三、司法大數據開放與共享的現狀與障礙
隨著本輪司法改革的深入,順應大數據的時代發展潮流,我國司法機關以司法公開和司法信息化建設為抓手,積極推動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目前已經在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和司法工作流程公開等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司法大數據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目前司法大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實現還須解決一系列體制與機制障礙。
。ㄒ唬┚植啃缘拈_放與共享,缺乏頂層設計和規劃
隨著“大數據、互聯網+、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最新成果進入社會,司法機關積極配合中央大數據的發展戰略,順應時代潮流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全新要求,提出了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信息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成果顯著。從2014年開始已經逐步實現了生效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工作,在裁判文書公開平臺之外還建立了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和審判流程公開平臺;但就目前已經公開的司法數據來看:數據的整理、分類與應用程度還遠遠不夠,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例,目前網站所收錄的文書總量已經達到2030萬篇,并且以每日新增2萬篇以上的速度規模不斷擴大,但其分類檢索功能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檢索項設置還比較簡單,關鍵詞檢索還不夠智能;而且文書下載還不太便利。這些問題都極大地影響了數據庫的使用,需要不斷完善。
同時,在缺乏頂層設計和規劃的情況下,目前司法機關所開放和共享的數據呈現出強烈的局部性和碎片化的特征。在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領域的數據開放雖然卓有成效,但如火如荼的熱鬧依然掩蓋不了數據開放系統性的缺失,諸如司法數據應包含哪些內容,可以公開哪些內容等基礎性和根本性問題被選擇性回避和忽視。目前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工作依然遵循的是“摸著石頭過河”式的增量改革進路,選擇阻礙最小的數據內容進行開放,至于其他內容的開放是否能夠及時跟進,則陷入了不可預知和不可估計的政策等待之中。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工作,在司法改革視野內作為改革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也出現了廣受學者詬病的系統性和導向性不足的問題。[10]司法大數據建設的最終目標和實現路徑尚未明晰,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清單尚未建立,司法數據的開放缺乏有效的規劃和目標指引。
。ǘ┧痉〝祿_放與共享的相關立法滯后
對于司法數據的統計、儲存、利用、開放與共享等內容,國內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目前司法數據的開放只能依靠司法機關法律解釋或內部文件進行規范,但這些規定只是針對部分司法數據的開放工作,并不能對司法大數據的建設和發展提供立法支持。作為借鑒,國內政務數據的公開工作則相對成熟和規范,2008年國務院就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和程序等進行了系統的規定,但遺憾的是該條例的使用對象只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數據開放與共享工作無法被納入其中在司法數據的管理和開放工作方面。目前可以參照的法律只有《保密法》及各地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而《保密法》對保密事項的模糊規定,事實上使大量的司法數據被劃入保密信息管理,[11](P6)更是增加了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難度。而除此之外,隨著裁判文書等數據的先行開放,可以預見關于數據的知識產權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國家信息安全保障等問題將逐漸受到社會關注,對此,我們理應未雨綢繆,由相關部門以專門立法的形式進行規定。
。ㄈ┎块T之間存在數據堡壘,信息孤島現象嚴重
司法數據作為司法機關進行司法活動的記錄,絕大部分的司法數據是由司法機關所擁有,這里的司法機關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首先應實現司法數據的有效整合,包括部門間的橫向數據整合以及上下級間的縱向數據整合。我國司法機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部門之間條塊分割嚴重,同時受到權限問題、保密問題甚至是部門利益問題的影響,司法機關之間缺乏基本的協調與共享機制,在“各自為政”的思維之下,不同機關產生的司法數據都被其當作了部門所有的私產,不愿意與其他司法機關共享。此外,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也存在著數據堡壘,長期以來司法統計工作采取的都是逐級上報的方式,下級司法機關無法接觸到上級司法機關的信息,單向度的數據傳輸造成了司法數據在內部都無法正常流轉和共享的局面。
除了部門間存在數據堡壘之外,司法數據還出現了信息孤島現象,所描述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如數據的利用率低、交互性低等問題。具體而言,目前各類司法數據的切分過于粗放,信息雜亂孤立,[12](P574)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平臺尚未建立,這就導致了司法數據無法被成批量地進行應用,數據利用的智能化程度還很低,如系統不能直接生成動態的司法運行狀況,也不能實現根據用戶需求進行個人定制的數據服務。大數據時代的數據開放與共享,并非是簡單的數據的公開,而應是建立在數據“乘法融合”[13]下與社會發展的協同和共享。
(四)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人財物保障不足
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前提是司法統計工作的良好開展,司法統計雖然是司法機關基礎性的調研活動,[14](P3)但是出于種種客觀條件的限制,該工作并未得到充分的物質保障和人力資源保障。司法信息建設需要長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15](P347)目前我國司法經費、人員供養主要依靠地方財政進行支持,雖然有省級和中央專項財政補助,但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差異還是直接影響到了各地司法統計和司法信息化工作的發展程度。在本次司法改革之后,省以下司法機關人財物都將進行統一管理,這一舉措在理論上解決各地司法機關信息化建設上保障不足和差異較大的問題,但是就目前來看,省級統管的改革還處于試點階段,各項具體的工作制度尚未完善,在過渡期間司法機關的經濟物質保障依然要受到地方財政的制約。
由于受到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制約,各地司法機關在司法數據收集和統計方面所具備的硬件設施、軟件條件以及人才儲備情況有巨大差異。在全國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不少中西部地區的司法機關還需要依靠人工手填司法報表的方式進行數據的收集與上報;而在司法數據的軟件應用上的問題則更為突出,主要體現為各省司法機關之間案件管理系統和數據收集系統的不兼容,甚至是司法統計的指標設置都不完全匹配,這無疑給地區之間司法數據的融合造成了困難。人員保障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為司法機關內部擁有統計學或信息管理學知識的工作人員很少,在實踐中進行司法統計工作的基本為剛入職的年輕書記員或者各科室內勤人員,在缺乏基本的統計知識的情況下,司法統計員流動性大的實際情況影響了工作連續穩定的開展,直接對司法數據的質量保障造成了沖擊。
四、司法大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實施路徑
(一)重視司法大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工作
司法大數據的建設并非只是司法工作的輔助,而是推動司法工作信息化和現代化轉型的重要方式。大數據技術和思維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將改變目前司法統計中陳舊的工作方式,實現數據的高效收集和處理,并及時將司法數據向社會開放,從而與社會進行良好的數據交流和互動在進行數據傳播之外,司法大數據工程還將提高司法機關的服務意識,促進司法機關的轉型步伐,實現司法決策與管理的科學性。目前各級司法機關對于數據開放與共享的重要性還認識不清,不少人將其視為“裝點門面的樣子工程”,其主動開放的司法數據也多為法檢年度工作報告的摘錄,系統性的數據開放工作尚未展開。事實上,司法數據的開放不僅是司法活動的輔助,更是司法工作的題中之意和自然延伸,擴大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就是在不斷改進和完善司法工作。各級各地司法機關應站在司法工作現代轉型的高度上重視司法大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從法律法規、機構設置、財政支持、人員配備和技術服務等方面支持司法大數據建設的深入。
。ǘ┩ㄟ^專門立法建立數據開放與共享的規范
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國家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明晰。目前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上還有大片空白,對司法數據收集、應用與開放行為應采取何種規制模式還尚無定論。有觀點認為可以遵循通行的信息安全規范進行保護,也有觀點認為鑒于司法數據作為社會公共數據的特殊性,應采取特別的規制模式從政務數據的公開來看,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采取的是正面規定和反面列舉的方式,但政府信息公開與司法數據還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司法數據中既有司法機關理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的自身工作信息,也有由于案件審理所獲取的當事人信息。對于當事人信息就不宜簡單地直接進行公開,而應借鑒歐美“通知+同意”的方式,在收集、處理數據時須事先告知用戶,并得到用戶的明示或者默示的許可。司法數據在收集過程中就應以一定方式告知當事人其信息將會被收集和使用,同時還應告訴當事人數據收集的范圍和用途,以滿足社會隱私保護的基本需求。同時,該專門立法作為司法數據管理工作的總綱領,應對司法數據管理工作的原則性內容,數據管理和開放的主體、對象、程序、實施等重要事項進行規定。
(三)從打破內部壁壘開始,逐步實現開放與共享
多數時候事物的發展與完善可以遵循由易到難的方式,社會領域的制度建設也大都采取了先進行增量改革,再集中力量最后攻堅破難的路徑進行。但信息領域的技術應用有其自身的特點,數據開放與共享的前提是良好的數據整理和融合,在司法數據推向社會之前,其理應在內部先進行合適的處理、加工、勘誤和融合,之后即以數據集群的方式共同出現。數據的價值發揮要依靠海量數據的協同,司法大數據的核心不是數據的開放,而是在開放的要求下實現數據的深度融合,這樣的開放與共享才能發揮出應有作用。為此,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應摒棄先易后難的傳統路徑,首先解決影響數據建設的核心難題:司法機關內部的信息堡壘,否則釋放再多的信息都起不到促進大數據建設的目的,況且幾乎所有的司法數據都掌握在司法機關內部,不解決司法機關不愿共享數據的心態,司法大數據建設就成了“隔靴搔癢”式的花樣作秀。
目前包括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內,都已經建立自己的工作系統和數據庫,但現在這些數據還只是在部門內部流通,甚至很多地方司法機關都不能接觸到系統內部的信息,故而現在要打破部門之間的數據堡壘,既要實現部門之間橫向的數據開放與交流,又要促成部門內部上、下級之間數據的對流和交換。由于各部門都面臨著行政化的司法政績考評,人民法院的結案率和上訴率、檢察機關的起訴率、公安機關的破案率等考評指標的存在,使各部門在開放本部門的數據時憂心忡忡,在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之下,幾個機關之間不約而同地選擇了對數據進行封閉。[16](P14~16)要打通司法機關的內部壁壘,就必須明文規定其相互之間信息共享的義務,并建立統一的協調和指揮機構,以此推動數據共享機制的建立。
。ㄋ模┙y一司法統計的元數據標準
目前我國司法統計元數據標準尚未統一,導致各部門司法數據的類型和內容無法對接,在技術上為司法數據的深度融合和協同開放造成了阻礙。從案件信息的統計來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信息采集的內容上有較大差異,數據分類也不盡相同,甚至每月報表數據采集的起止時間也不相同統一的元數據標準是在技術層面實現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司法大數據的元數據建設應包括題名、單一標識、類別、描述、數據預覽、修訂歷史、許可項、標簽、API授權項、附屬項等內容。[17]對此,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技術手冊的方式,對司法數據采集的種類、內容、起止時間、存儲、信息交換與利用等環節的技術操作進行詳細規范,并以此為標準對從事司法統計和數據維護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五)完善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工作的程序
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涉及了多部門的協同工作,數據采集的對象范圍較廣,社會影響較大,完善的工作程序可以減少工作疏漏,提高工作效率,在促進司法大數據建設的同時,切實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國家機密。按照所處階段來分類,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工作包括如下程序:
一是數據開放的前期程序,在案件審理或者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應及時履行對當事人的告知義務,明確數據收集的范圍和用途,取得當事人同意,隨后在數據的分類和儲存過程中應對數據是否涉國家秘密、是否涉及商業機密等區別后進行區分使用。
二是數據開放的核心程序,主要包括司法數據的開放方式、開放次序和開放程序。數據在經過內部縱向的整理和分類之后,應進行部門之間橫向的信息的交換和再次整理,這一過程由統一的司法數據管理部門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予以實現。經過深度融合后的司法數據應制成公開目錄向社會開放所有應開放的數據。
三是數據開放的后續程序,主要包括涉密數據、爭議數據和失效數據的撤回、修改、刪除程序,受理數據公開爭議的權利保障程序以及數據開放工作的監督程序等。
結語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大數據”技術也從未來學中的概念逐步走入了現實中的社會生活。技術進步的意義從來不局限在科技領域,技術與制度、技術與社會的深度融合,使得技術的發展往往會成為社會變革的催化劑。大數據技術的成熟在為司法數據公開提供技術支持的同時,也成了倒逼司法數據公開的重要力量,技術的成熟可以促使和逼迫人們思維的轉換和管理方式的更新。司法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從理論上講是司法公開的一部分,將直接促進司法工作透明度的提高,從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從實踐上看也是進行司法決策、推動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司法數據開放與共享最為深遠的意義是,借此推動我國司法管理模式和理念的現代化,實現國家司法體制運行的現代化,科技的發展既促進了制度的變革,又實現了與社會發展的深度統一。本文原載《學術探索》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