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世間萬物和人類活動都可以通過數據的形式予以儲存和利用,而通過數據的轉化和采集等技術,人類也擁有了未曾見過的海量數據,進入了所謂的“大數據時代”。但海量的數據并不會當然地產生相應的數據價值,因為數據本身是靜態和客觀的存在,只有被整合與利用之后的數據才有價值,由此,數據共享就成為了大數據時代的基礎。數據共享機制的普遍建立將有力地消除橫亙在海量數據之間的無形屏障。通過這樣的技術革新,數據和信息實現了自由流動,而由此帶來的影響是巨大的。在司法領域,數據共享機制的建立實現了司法數據的海量聚合,刷新了人們對于司法的認知,從而引發從司法認知、司法行為到司法制度領域的深刻變化,成為開啟司法現代化的重要力量。
一、司法現代化的基本意涵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到人們的頭腦中,到人們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到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1],制度的發展動力存在于制度之外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活之中。司法的現代化不僅僅是簡單的司法體系的自我完善,而是建立在經濟和社會現代化變革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司法體制的深刻變革之上。故而,由傳統司法所延伸出來的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職業化等要素雖然意義重大,但并不構成區分司法近代化和現代化的核心要點。對司法現代化意涵的認識和把握,應該跳出司法研究的傳統思維,從開啟和推動全社會現代化的技術革新的角度出發,研究信息化、智能化和科學化給司法活動帶來的深刻變化,如此,才能從本質上理解司法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和未來可能。
其一,司法信息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核心內容,其引發和型塑了司法的現代化。司法信息化意指司法活動的各個階段和各個領域都具有對信息進行采集、處理、傳遞、存儲、利用的水平和能力。借助計算機設備和互聯網技術,從立案階段開始,所有的案件信息和司法活動信息都會通過技術手段被錄入系統,這些信息隨后將被解構為軟件可識別、可處理的司法數據,通過對數據的分析和利用,就可以導出人們所需要的各種司法數據服務。信息化技術不僅可以運用在司法管理領域,提高司法管理的效率,還可以運用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實現對司法活動和司法行為的直接影響。
其二,司法智能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時代訴求。司法智能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進階狀態和最新發展。司法智能化不僅僅是對信息技術的簡單應用,其在信息系統的基礎上,通過辦公設備和通訊設施等硬件資源的引入,實現軟件系統(辦公系統、審判管理系統、數字庭審系統、執行指揮系統等)與硬件系統(安保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科技法庭設備、法院辦公設施等)的全面集成化運用。通過對諸多信息系統的深入融合以及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的高度集成,司法智能化將以人工智能為核心建立系統自我學習和智能決策的智慧法院系統,而該智慧法院系統的建成,不僅能推動司法現代化的進程,甚至對人類司法文明的發展與進步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其三,司法科學化是司法現代化的最終體現。在工業革命之后,在機械科學化的影響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不少學科紛紛提出了自己學科的科學化問題,主張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對傳統的研究方法進行革新。受此影響,司法領域也提出了司法科學化的主張,要求司法活動應該遵循司法規律,在司法行為、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等各個方面進行規范化和系統化建設,以實現整個司法制度設計和運行的合理和有效。[2]在司法科學化的過程中,現代信息技術的運用將有效解決司法統計和司法管理的技術難題,而現代信息中流程管理技術的引入,將大大提高司法運行的效率和規范化程度。司法的科學化是整個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現代化的必經之路。
二、數據共享與司法信息化在司法數據的處理與利用
過程中,數據的共享具有基礎性重要意義。數據本身的屬性是靜態的,如果沒有良好的數據共享機制的存在,即便是擁有海量的數據也很難產生相應的數據價值,所以數據共享就如同一條不斷滾動的傳送帶,盤活和帶動整個司法信息化工作,實現不同信息系統內司法數據的自由流轉和物盡其用,而缺乏數據共享和流動的信息化只能是徒有其表、流于形式的信息化。以我國法院系統為例。從目前法院系統司法信息化的建設情況來看,數據共享已經基本貫穿我國法院活動的全過程,各級法院在管轄、立案、審理、結案、執行和歸檔的各個階段都已經具備信息化應用的條件和能力,并逐步形成了以審判管理系統、審判業務系統、審判監督系統為主體的信息系統;同時,以此三大主干系統為支撐,又分別形成了案件綜合管理系統、科技法庭系統、案例數據庫系統、司法公開系統等關鍵信息系統,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司法的流程再造以及體制和機制性改革。
其一,基于審判管理過程的數據共享,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審判管理系統。審判管理系統是我國最早進行司法信息化建設的領域,也是司法信息化的重點工程。審判管理系統主要是指審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系統,通過信息網絡技術對傳統的審判流程進行規范管理,采用流水管理模式,對從立案、分案、排期開庭、歸檔、結案統計等審判管理的全過程進行信息化處理,通過司法數據的網上采集和無障礙快速流轉,實現法院內部各個相關部門的工作徹底融通。[3]通過該系統的運用,審判管理活動形成了一條線性的時間軸,辦案流程可以在這條軸上按照相關程序法的要求被分割為若干審判階段,我們還可以在這些特定階段內設置若干重要的節點,實現以節點控制為中心的審限監控和管理。[4]審判流程管理系統已經在全國絕大多數法院進行了良好適用,通過流程管理方式的革新,大大提高了我國法院系統案件審理的效率,有效地解決了司法遲延的問題。在進行流程管理和審限管理之外,審判管理系統還具有案件監督督辦、個案評查、績效考核以及司法統計等重要職能,在此不再贅述。
其二,基于審判過程的數據共享,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審判業務系統。審判業務系統是圍繞審判業務的各個環節和階段展開的,包括案件管理系統、庭審管理系統、科技法庭系統、執行管理系統等,其構成了司法信息化的主要內容,也是司法信息化能否走向深入和實質的關鍵。在案件管理系統中,司法數據真正實現了全過程、跨主體和跨介質的無障礙流動與共享。
首先,在立案和前期審理階段,依托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錄入的案件信息以及收集的電子卷宗,法官在被系統自動分配案件之后,就可以在系統內進行網上閱卷、審理和送達。同時,通過與檢務信息系統的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的電子卷宗可以通過數據的交換機制進入審判管理系統內,律師也可以將其收集的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上傳到系統之中,由此,審判管理系統實現了司法數據在不同主體之間的無障礙快速流轉。其次,在案件的庭審階段,庭審管理系統和科技法庭系統的良好配合,使得庭審現場具備了現代化審判能力:法官在庭審管理系統內確認案件庭審開始之后,系統將智能排期并通知當事人,而在科技法庭中通過多媒體設備的運用可以實現遠程庭審和遠程質證,庭審活動的同步記錄和庭審數據還可以自動傳回系統之內,實現硬件系統和軟件系統的數據共享。[5]案件如需合議庭或者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全套卷宗會提前發送至參與人員的工作平臺中,使其可以提前熟悉案情。這一案件信息的流動與共享機制的建立,極大改善了困擾我國司法實踐多年的“議而不審”的問題,由此促成了集體討論和評議的實質化。最后,案件審理結束之后,在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過程中,審判管理系統也可以提供文書模板、相關法條供法官參考,以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在處理執行難問題方面,法院通過與公安、稅收、銀行、民政等部門的數據交換和共享,以全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為核心,已經初步建立了執行工作立體化網絡。
其三,基于審判全程信息的開放與共享,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審判監督系統。審判監督系統以司法公開為著力點,通過對審判流程信息、裁判文書信息、執行信息和庭審信息進行公開,為人民法院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提供充分有效的監督途徑,以此來提升監督的效果,促進司法的公正。首先,從內部監督來看,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管理系統的質量評查功能的使用,實現了法院內部和上下級法院之間對案件審理情況的有效監督。其次,從外部監督來看,司法公開的四大平臺對審判流程信息、裁判文書信息、執行信息和庭審信息的開放,打開了社會監督的大門,公眾可以隨時在網上瀏覽案件審理信息,由此為公眾監督提供了充分的技術保障和物質基礎。再次,從檢察監督來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建立,使得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更加方便有效。
三、數據共享和司法智能化
司法的智能化是司法信息化的進階應用,其核心任務是建立司法系統自我學習和決策分析機制。系統自我學習能力的生成建立在大量司法活動數據供給的基礎上,通過海量數據發現和掌握司法運行的規律,系統在特定條件出現之時可以自動進行反應和決策。所以,司法智能化要建立在司法的初步信息化之后,只有司法行為都進行了數據化處理,才能使信息系統具有識別和掌握司法運作規律的能力,而數據共享在其中的作用就不僅僅是實現數據在各系統和各主體之間的流轉,而且是直接促成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中數據的跨界流動,并促成司法數據的深入運用,以實現各種智能化決策能力的生成。
其一,通過數據的共享,現有的信息系統將得到有效連接和整合,由此形成司法智能化所必需的海量數據的匯流,同時產生智能調動現有各系統進行聯合作業的基礎。經過十多年的信息化建設,我國法院系統經基本實現了辦公的電子化和初步的信息化,建成了以辦公網、法院專網、涉密網、外部公開網為內容的基礎網絡設施,同時還形成了以法院辦公系統、案件管理系統、案例數據庫系統、數字庭審系統和執行指揮系統等重點工程為支撐的數據系統群。通過數據共享機制的建立,現有各個系統中的數據相互開放形成了匯流,由此聚合的海量數據成為司法智能化能力培育所必需的數據基礎。同時,數據的開放和共享將現有的系統徹底綁在了一起,形成了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調用的信息系統群,這就為司法智能化的運用提供了充分的準備。例如,通過連接案件管理系統和數字庭審系統,法官可以直接在案件管理系統中提出開庭申請,庭審系統就會根據以前該案法官和當事人律師的開庭時間偏好,智能協調法官和幾方當事人的時間需求,自動在系統內分配好時間和地點,并在庭審開始后進行庭審現場的同步錄音錄像,甚至可以通過語音識別技術自動生成文字版的庭審記錄,庭審結束后相關數據就及時回傳到案件管理系統中,以輔助案件的繼續討論和議決活動。
其二,通過數據的共享,實現信息系統和硬件系統的高度集成,由此使司法智能化擁有跨界反應和指令的能力。司法智能化與以往信息化建設的不同之處在于,真正意義上的智能化并不局限于簡單的數據融合和利用,而是在更大范圍內形成人工智能的能力,具備擬人化的數據處理和資料調配能力,能夠將以軟件形式存在的信息系統和以硬件形成存在的物質設施、辦公設備和人力資源相連,實現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的無縫對接和自如運用。以司法管理為例,之前以流程管理為核心的司法管理系統只能實現數據的網上流轉,涉及辦公設施的使用則需另行請示和批準,但通過司法智能化的整合,法官如要使用公車只需在辦公系統內提出相應申請,系統就會自動安排車輛和人員進行服務,這樣就省去了法官親自去申請用車的一系列程序性事項。而庭審系統和安保系統的相連,則使得庭審過程中如遇暴力事件等情況,庭審監控系統和智能報警系統將及時向相關部門推送緊急情況信息。
其三,通過數據的共享,司法數據價值得到充分利用,海量數據的聚合將促成司法智能分析與決策能力的出現。司法智能化的要旨在于賦予系統以自我學習和智能決策的能力,除了初級的語音識別、人臉識別、智能搜索、法條聯想等功能,司法智能化還可以實現更多智能化的操作。例如,通過對以往案例信息的分析和吸收,系統可以自動篩選案件材料中的關鍵信息,并基于對已有案件審理邏輯的積累,智能生成可供法官參考的裁判方案。司法智能化的廣泛運用不僅會大大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將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從大量簡單的程序性事項和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還將在司法審判領域輔助法官進行司法裁判,驅動傳統司法工作模式的變革。總之,司法智能化的發展與成熟,徹底打開了司法現代化的大門,為司法現代化的轉型提供了無盡的可能。
四、數據共享與司法科學化
司法的科學化是司法的本質要求,其核心是實現司法行為、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的規范化和合理化。司法科學化是司法現代化的終極目標,只有實現司法科學化,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能化才有意義。司法現代化的目的是更好地解決司法領域中的問題,更好地促成司法公正,所以司法現代化依然要以實現司法公正和司法科學化為最終依歸。司法數據的共享在司法科學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就是通過聚合諸多系統中的海量數據,對司法制度的運行作出客觀準確的事實描述,以輔助司法審判活動的進行和提高司法管理活動的效率。所以,開放和共享的數據越多,數據對于司法規律的反映就越準確,對于法律事實的探明就越客觀,就越有利于作出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以及優化與完善司法制度。
其一,數據共享推動司法行為的科學化。司法行為的科學化既是一項基礎性、現實性的工作,也是一項具有長遠性、戰略性的舉措。[6]司法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是司法機關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活動,傳統司法理論往往通過對司法程序的嚴格要求來實現司法行為的科學化[7],但在信息化時代,通過海量數據的運用也可以對各項司法行為進行逐一的規范,從而推動司法行為的科學化,而此種作用的實現,首先要依靠數據開放與共享機制的運行。在共享機制的作用下,海量的司法數據得以聚合并形成對司法活動全程的清晰記錄。如同人類發明了顯微鏡之后,對于事物的觀察可以深入細胞內部,在完善的數據共享機制面前,被阻斷和隱藏的司法活動信息將逐一顯現,一些在原有技術條件下難以發現或矯正的不規范的司法行為就會無處藏身。擁有了此項技術和機制,法官的審判行為、司法行政人員的管理行為就將處于被實時監控狀態,這些行為一旦偏離了系統給出的行為預設,系統就會發出相關的預警信息,由此促成司法行為的科學化。
其二,數據共享推動司法制度的科學化。司法制度以司法權的配置和行使為中心,是司法機關的組織制度,司法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組織依法進行或者參與訴訟的活動制度的總稱[8],主要包括偵查制度、察制度、審判制度、律師制度、監獄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等。在法院制度中,制度的科學化主要體現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科學化、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的科學化以及執行制度的科學化。司法制度的科學化要求我們尊重司法權的自身屬性,遵循司法自身的運行規律。司法制度的完善應圍繞審判這一中心任務展開,理順審判業務和司法管理事務的關系,保障審判權的獨立公正行使。數據共享機制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促成對各項司法制度運行情況的客觀認識。通過將原屬于不同主體的司法數據進行有機的整合,現有的司法制度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都會一目了然。而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開放和共享的司法數據也為制度的設計和完善提供了最強大的事實支持。
其三,數據開放推動司法理念的科學化。理念是事物的內在精神和價值觀念,是主體對特定現象的性質、精神、方法、價值的理解和認識。司法理念就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9],其支配著人們的司法行動和思維,指導著司法制度架構的理論基礎和價值觀念。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動中起著基礎性和支配性的作用,決定著人們在司法程序中的行為方式,也決定著司法制度的價值方向。[10]同時,司法理念是動態的、開放的,不同時代的司法制度會孕育出不同的司法理念。以我國司法理念的發展變遷來看,封建時代的司法理念浸淫著人治思想和權力本位,司法作為行政的一環并無獨立地位[11],司法理念服膺于政治統治理念之下,不能體現司法自身的運作規律。當今時代,在數據共享機制的推動之下,技術的革新必將引起思維方式和理念包括司法理念的變化。借由司法活動的開放和公開,人們會形成對司法活動更加客觀公正的認識,司法工具論會自然消失,司法的自身特性會得到顯現,司法的公平正義會成為當下司法理念的核心內容。
五、結語
技術只是工具,技術的運用可以解決問題,但解決不了所有問題。司法現代化所追求的目標是多元的,數據共享機制不可能滿足所有目標的要求,對于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能化目標的達成,數據共享機制具有實質的推動力,但對于司法科學化目標的達成,這樣的作用可能就不甚明顯。“某些概念有時會以驚人的力量給知識狀況帶來巨大的沖擊,由于這些概念能一下子解決許多問題,所以每個人都想迅速地抓住它們,作為進入某種新實證科學的法寶,作為可以用來建構一個綜合分析體系的概念軸心”[12]。備受各界重視的數據共享機制不應成為這樣無所不能的工具。其實,越是無所不能的東西往往越會空洞無物,每一種技術都有其作用發揮的特定場域,不可能出現普適于任何事物的萬能技術。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天平工程”的推動之下,數據共享機制所依托的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能化建設持續升溫,從中央到地方紛紛掀起了科技建設的熱潮,但過快過熱的信息化建設本身也暗藏著不理性的情緒。數據共享機制對司法現代化目標的達成到底有多大裨益,我們現在還沒有足夠的實證數據和事實來進行佐證。數據共享機制誕生于追求科學化和現代化的時代中,如果對其推廣和運用沒有理性審慎的態度,那么首先就背棄了技術革命的自身理想,其次也無益于司法現代化的實現,反而可能會在一味冒進中適得其反,制造出科技司法的泡沫。理性認識數據共享的功能與價值,找到數據共享機制在司法現代化中的作用邊界,是我們在進入“人民法院信息化3.0時代”[13]和司法大數據時代的必要準備。數據共享的作用不應被想當然地過分擴大,技術的應用只能為司法活動提供輔助條件,最重要的,還是“對內提高司法的審判力,對外提高司法的公信力”[14]。在數據共享機制的運用尚未對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產生有力觸動的時候,通過大數據來改變司法還只是一種存在于未來的可能。在目前的條件下,欲實現司法之現代化,依然要回到通過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這一中心路徑上來,而不能“亂花漸欲迷人眼”,在數據開放與共享機制所構建的宏大藍圖中迷失司法的本色與方向。